立法會
立法會CB(1)42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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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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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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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健儀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 署理經濟局局長
- 關永華先生
- 首席助理經濟局局長
- 莊誠先生
- 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
- 梁湛添先生
- 機電工程署總工程師(電力法例部)
- 陳鴻祥先生
- 議程第V項
- 署理經濟局局長
- 關永華先生
- 署理漁農處處長
- 葉瑞明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傅霞敏小姐
- 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
- 蘇麗淑小姐
- 漁農處高級批銷發展主任
- 高儉雄先生
- 市政總署(九龍區)助理處長(環境衛生)
- 周來先生
- 區域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地區行動)2
- 李榮輝先生
- 議程第VI項
- 署理經濟局局長
- 關永華先生
- 署理漁農處處長
- 葉瑞明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傅霞敏小姐
-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 張文剛先生
-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
- 沈振雄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Robin KENNISH博士
-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Shelley C CLARKE小姐
- 議程第VII項
- 署理經濟局局長
- 關永華先生
- 署理漁農處處長
- 葉瑞明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傅霞敏小姐
-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 張文剛先生
-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
- 沈振雄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 港九無線電聯會
- 會長
- 李文輝先生
- 副會長
- 羅俊明先生
- 港九電器商聯會
- 副主席
- 李子良先生
- 副主席
- 黃柏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80/98-99號文件 -- 1998年7月14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222/98-99號文件 -- 1998年7月21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1998年7月14日及21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21/98-99號文件 -- 人工魚礁敷設計劃
立法會CB(1)133/98-99號文件 -- 1996年7月至1998年6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價格
立法會CB(1)218/98-99號文件 -- 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主要燃料進口及零售價格
立法會CB(1)226/98-99號文件 -- 經濟局工作分配的資料
立法會CB(1)228/98-99號文件 --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訂於1998年10月26日舉行的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229/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3 議員同意於1998年10月26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增設的發電設備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與香
港電燈有限公司管制計劃協議的檢討工作;及
- 發展海魚養殖業及漁業整體的人手需求。
4 議員同意副主席的建議,將新的議程項目"上水屠房啟用時的過渡安排"列為待議
事項。
IV 《1997年電力(修訂)條例》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實施
與兩個團體的代表進行討論
(立法會CB(1)229/98-99(02)號文件)
5 港九無線電聯會會長李文輝先生向議員陳述載於港九無線電聯會與港九電器商聯
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內,有關業界關注《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實施對本港電器
零售商所造成的影響。
6 議員詢問,如果規定所有會在香港銷售的電氣產品必須先由政府進行測試,以確
保產品安全,才可推出市面銷售,是否較為可取的做法。港九電器商聯會副主席黃
柏誠先生回答時表示,鑑於市面銷售大量電氣產品,若測試及核證產品安全的工作
必須集中由政府進行,會出現樽頸的情況。他亦擔心此安排會阻延新電氣產品在香
港推出。
7 有關銷售本地製造並符合主要國際或國家標準(例如美國或英國所採用的標準)的
電氣產品方面,李文輝先生表示,這些產品在取得《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所規定
由認可核證團體簽發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後,便可在香港銷售。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會CB(1)260/98-99號文件)
8 總工程師(電力法例部)知會議員有關在資料文件內所載,政府當局對業界所關注
事項的回應。
9 張文光議員指出,由海外進口的電氣產品均標明產品符合來源地的安全規格。他
關注本地消費者如何能確定這些進口的電氣產品確實安全。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
總監回應時表示,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訂明的電氣產品需先取得符合安
全規格證明書,才可在香港銷售。消費者可從該證明書得知有關電氣產品符合安全
規格。至於執法行動方面,機電工程署已為正在香港銷售的電氣產品進行抽樣測試
,檢驗產品的安全標準。自1998年5月至今,機電工程署曾到各電氣產品銷售點進
行600次巡查,並向被發現供應不合規格產品的商號發出50封警告信。
10 鑑於《電氣產品(安全)規例》中有關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條文在1998年11月
生效,業界要求政府當局在隨後的過渡期內,靈活執行該等條文,機電工程署規
管服務總監確實表示,政府當局會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以靈活的方式
處事。他表示,對於在無意及不小心的情況下違反《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違
例者,當局會先發出警告信,然後才採取檢控行動。他相信,過渡安排會有助處
理業界所關注的問題,同時亦可確保在香港銷售的電氣產品安全。
11 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已與業界協定
,在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內,由進口商或代理商為一系列產品簽發的符合標準聲明
,可予以接受,但有關產品必須具備製造商簽發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政府當
局會繼續與業界討論在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時所遇到的問題。
12 有關能否集中由政府進行測試及核證產品安全的工作,以避免出現由非政府組
織進行不符合標準的核證的漏洞,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答稱,由政府集中提
供產品測試服務,將需要大量人手及設施,才可為市面銷售的大量電氣產品進行
測試,此舉會導致出現樽頸問題。
13 部分議員認為,涉及電氣產品的意外,不一定關乎有關產品的設計或安全標準
,而是由於消費者不恰當使用有關產品所致。他們詢問政府當局採取甚麼措施,
以提高消費者正確使用電氣產品的知識。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同意,過往的
調查結果證實,很多意外是因消費者不恰當使用電氣產品所致。署理經濟局局長
補充謂,機電工程署正擬備小冊子,就正確使用電氣產品為市民提供指引。他強
調,政府當局認為教育消費者是促進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而政府當局會在此方
面繼續努力。
14 至於可否向市民公開就涉及電氣產品的意外進行調查所得的結果,機電工程署
規管服務總監確實表示,政府當局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考慮。當局如認為公
開調查結果合乎公眾利益,便會公開有關資料。
15 署理經濟局局長提及當局在1998年6月就一宗火警進行的調查,該宗意外導致
須收回數千部電風扇,他就此事澄清,有關產品是在《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
有關條文生效前進口香港,因此沒有具備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他相信,當局在
1998年11月開始執行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條文後,在市面銷售的電氣產品會更
為安全。
16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據她觀察所得,在一些海外國家銷售的先進電氣產品,很
多並未有在本港銷售,她詢問此是否由於受《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限所致。機
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表示,只要產品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內有關符合安
全規格證明書的條文,香港商人可把任何電氣產品進口香港銷售。其實,大部分
先進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及加拿大所採用的安全標準,均為香港所接受。他向
議員保證,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條文應不會阻礙新產品在香港推出。若干產品
主要基於商業理由未有進口香港。
V 管理向家禽業人士提供的低息貸款
(立法會CB(1)257/98-99(01)號文件)
17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部分家禽批發商曾投訴,由於他們沒有與漁農處簽訂新租
賃協議,在家禽批發市場租用家禽檔,因此政府當局拒絕他們的貸款申請。她認
為,漁農處其實可翻查過往的紀錄,確定有關家禽批發商在1997年12月是否確實
租用其中一個批發市場的家禽檔。她因而質疑當局有何理據,施加先決條件,規
定家禽批發商必須先與漁農處簽訂新租約,才可獲當局批准貸款申請。漁農處助
理處長(行政及市場)就此表示,貸款計劃的目的,是向那些因漁農處處長於1997
年12月下令屠宰家禽,而受直接影響的家禽業經營商提供財政援助,從而協助他
們復業。為確定申請人正從事家禽批發業務,申請人必須符合財務委員會通過的
一項批撥貸款準則,即經營家禽批發業務的申請人必須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或
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的家禽檔租戶。她進一步補充謂,由於當局只可為每個
家禽檔提供一次貸款,因此如申請人可出示曾租用家禽檔的租賃協議,漁農處便
可鑑定申請人可符合資格申請貸款。如家禽業務是以合夥形式經營,有關合夥人
便須提供文件,訂明他們均同意由其中一名合夥人與政府當局簽訂貸款協議。
18 一位議員詢問,家禽檔的租賃協議所載的規定會否非常苛刻,以致部分家禽批
發商不願簽訂協議。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回答時表示,家禽檔的租賃協議
是標準協議,與以往使用的協議相若,並適用於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及長沙灣臨
時家禽批發市場內所有檔位。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共有80名檔位租戶,當中
超過60名租戶已簽訂新租賃協議。她並表示,申請有抵押貸款的申請人中,只有
4名未簽訂租賃協議。當局曾與家禽批發商舉行會議進行討論,當時當局已告知家
禽批發商,如他們擬修改租賃協議的條款,須通知漁農處,而該處會諮詢律政司
,並根據所得意見考慮有關建議。
19 對於當局為何規定家禽批發商簽訂有效的家禽檔租賃協議,才批准其貸款申請
,署理經濟局局長表示,該項規定旨在確定申請人仍然經營家禽批發業務,而所
得貸款可協助他重建其家禽批發業務。他強調,為家禽業提供的貸款計劃一直推
行順利,只有幾名家禽批發商仍未願意簽訂租賃協議。他相信漁農處可繼續與有
關家禽批發商商討,以解決問題。
20 一位議員引述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4段,並詢問為何有16名家禽飼養
場東主撤回貸款申請。署理漁農處處長及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答稱,部分
家禽飼養場東主基於商業理由,決定停業,因而撤回其貸款申請。部分其他家禽
飼養場東主則由於有關飼養場的衛生情況欠佳或設施不符合標準,未能取得有效
的飼養場牌照,因此必須停辦家禽飼養場。署理漁農處處長並表示,漁農處確有
就領取飼養場牌照所須遵從的規定,向家禽飼養場東主提供意見。然而,最終是
由有關東主決定是否繼續經營家禽飼養場。
21 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確實表明,漁農處會先審
查貸款申請人的財政狀況,經確定他需要財政援助後,才會批准貸款申請。
22 部分議員引述資料文件第6(a)段的內容,文內提及在批准為家禽批發商提供的
5,600萬元貸款中,當局只發放了1,000萬元,他們質疑當局發放貸款的工作為何
有所延誤。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答稱,無抵押貸款的申請已全部獲得批
准,而有關貸款亦已發放予家禽批發商。然而,當局已原則上批准18宗款額總數
約達4,500萬元的有抵押貸款申請,但有關貸款額仍未發放,原因是申請人必須
向漁農處提供所需的抵押品,亦即由銀行簽發的還款擔保或由申請人提供物業抵
押。她預期全部有抵押貸款會在1998年10月發放。
23 政府當局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在1998年10月底或之前,向議員提供關於貸款
計劃整體進展的最新資料,包括關於處理上文第22段所述18宗有抵押貸款申請
的最新資料。
VI 《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顧問研究》
(立法會CB(1)255/98-99號文件)
VII 向受填海或發展工程影響的漁民作出的補償
(立法會CB(1)257/98-99(02)號文件)
24 由於議程第VI及第VII項均與漁業有關,主席建議而議員亦同意將兩個項目一併
討論。
25 黃容根議員聲明其亦為漁民。然而,他指出他並沒有根據有關計劃申領特惠津
貼。
26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Shelley CLARKE小姐,向議員陳述有關顧問
研究報告撮要所述該項顧問研究的背景資料,以及主要研究結果和所提建議。
27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概述有關《給予受填海或發展工程影響的
漁民的特惠津貼》的資料文件,並特別提出以下重點:
- 受填海或發展工程影響的漁民可獲發特惠津貼,但必須符合若干資格
準則;
- 財務委員會於1993年批准特惠津貼應按照擬議工程刊登憲報的工程區
3年漁穫的估計價值來計算;
- 漁農處曾於1989年至1991年期間進行漁港調查,而受影響區域的漁穫
估價總值便是根據該項調查所得數據釐定;及
- 政府明白部分漁民的關注,他們擔心1989年至1991年漁港調查所取得
的數據已經過時。就此,前一個議程項目所討論的顧問研究會提供最
新資料,為檢討現行計算特惠津貼的方法提供依據。任何修改計算方
法的建議,均會先提交本事務委員會研究,才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批。
28 有關顧問研究的推行時間表,署理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就該項研究所
提出的主要建議進行為期3個月的諮詢工作,收集公眾人士特別是漁業的意見。政
府當局繼而會根據諮詢工作所得的意見,制訂漁業管理策略。
29 陳鑑林議員提到在顧問研究內指出,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下降,他認為除捕
撈過度外,政府當局進行的大規模填海工程也可能是問題的成因。他進一步指出
,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措施,增加香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而不應建議設立發牌
制度,進一步限制漁業的發展。署理漁農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漁農處不會單憑顧
問研究所得結果作為制訂漁業發展政策的基準。他表示,漁業資源下降是全球面
對的問題,而漁農處一直有採取措施,保護漁業資源,包括推行人工魚礁計劃。
保護漁業資源亦是顧問研究的重點之一。署理經濟局局長補充謂,設立在香港水
域捕魚的發牌制度是非常敏感的課題,並會對香港經濟中很多行業產生重大後果
。政府當局就此事作出決定前,會先諮詢漁業及其他有關方面。
30 署理經濟局局長應主席的要求,表示希望可以在4至5個月內,向本事務委員會
匯報當局就顧問研究進行諮詢工作所得的結果。
31 資料文件(立法會CB(1)257/98-99(02)號文件)第4段提及,自1993年起,政府已
為超過6 000宗成功的申請批出約1億4,400萬元的特惠津貼。就此,部分議員指出
,發放給受影響漁民的特惠津貼款額很低,並不合理,平均款額只是約24,000元
。議員亦以最近在屯門進行的填海工程為例,指出受工程影響的漁民所得的特惠
津貼只有約8,000元。他們質疑根據計算方法得出的特惠津貼,是否足以補償受影
響船主/經營者在5年內賺取的凈收入。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捕撈漁業)回答時解
釋,當局計算特惠津貼時,是以在憲報刊登的工程區內3年漁穫的估計價值為根據
。有關款項總額繼而會攤分給合資格的船主,攤分時會考慮他們所聲稱對受影響
地區的依賴程度及所涉及的作業漁船的長度和種類。因此,船主所獲得攤分的特
惠津貼額,將視乎其漁船在受影響地區的作業情況而定。署理漁農處處長補充謂
,漁農處會根據顧問研究所得的最新數據,檢討特惠津貼的計算方法。
32 至於會否考慮對特惠津貼作出的調整具有追朔效力,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長(地政)表示,按照一貫做法,政府政策的任何改變,均不會具有追朔效力。
33 張文光議員認為,除向受填海及發展工程影響的漁民發放特惠津貼外,政府當
局亦應考慮提供其他協助,例如為從事離岸捕魚的漁民提供低息貸款等。署理漁
農處處長向議員保證,漁農處已推行多項計劃,促進離岸捕魚作業,包括為漁民
提供貸款,以製造鋼殼漁船作離岸捕魚用途。
34 政府當局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如對現時特惠津貼計算方法有任何擬議修訂,會
諮詢本事務委員會。
VIII 其他事項
35 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訂於1998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時45分舉行特別會
議,以聽取經濟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作出的簡報。
3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