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LEG 110/2C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
為民用飛機購買第三者保險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政府擬制定法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操作的民用飛機必須購
買第三者保險。
背景
現行規定
2.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發生航空意外,對第三者造成的傷害或損毀可能十分嚴重
。多年來,政府一直規定,每架為出租或受酬而飛行的飛機,均須購買第三者保
險。
3.目前,當局透過行政措施,使商業航空服務經營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根據《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他們須取得牌照/許可證才可
經營,而當他們申請牌照/許可證時,則必須提供所使用飛機投保的詳情。
4.購買第三者保險的規定,到目前並不適用於非為出租或受酬而飛行(即非商業飛
行)的飛機,主要包括公司飛機或香港飛行總會及其會員的飛機,但這些飛機仍須
符合安全方面的規定。
檢討
5.在檢討現行的安排後,我們認為宜立例規定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以便執行規
定時有更具體的法理依據。此外,由於發生意外時,無論飛機是作商業或非商業
飛行,均可能導致第三者受傷及/或遭受損害,因此,把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的
規定擴大至適用於作非商業飛行的飛機,實屬恰當。目前,要透過發牌/許可證
程序來規定作非商業飛行的飛機的經營人購買第三者保險並不可行,因為根據《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規定,他們毋須領取牌照/許可證。制定法例可使
購買第三者保險的規定擴大至適用於這類飛機。
建議
6.現建議修訂《民航條例》(第448章)並制訂規例,規定所有民用飛機的機主及經
營人均須投保第三者保險。否則,他們的飛機將不准在香港起飛或着陸。民航處
人員會獲授權力,可以要求飛機機主或經營人出示投保文件,證明已購買第三者
保險。
7.此外,現建議沿用現時按飛機最大滑出前重量計算的保額水平,當中只作一項
輕微更改。目前,10,000公斤或以下的飛機,只設有一個重量類別,即一些非常
輕型的飛機所需投保的第三者保險,保額會與重達10,000公斤的飛機相同。飛機
經營人及私人小型飛機機主關注這項建議對保費成本所造成的影響,經考慮後,
我們認為適當的做法是為重量在5,700公斤或以下
1 的飛機加設一個類別。現行及
建議中的第三者保險保額水平如下:-
飛機最大滑出前重量 (公斤) | 現時保額 (美元)
| 建議保額 (美元)
|
---|
5,700或以下 | 2千5百萬2 | 1千5百萬
|
5,701-10,000 | 2千5百萬 | 2千5百萬
|
10,001-28,000 | 6千萬 | 6千萬
|
28,001-100,000 | 2億 | 2億
|
100,001-170,000 | 5億 | 5億
|
170,001及以上 | 10億 | 10億
|
其他地方的做法
8.我們的多個航空伙伴已經或將會實施不同的措施,強制性規定飛機必須購買第
三者保險,所以引進上述的法定要求,和他們的安排是一致的。與其中一些航空
伙伴所規定的保額相比,我們建議的保額較高 (見
附件)。由於香港人口稠密,而
且珠江三角洲一帶上空是全球最繁忙的飛行區域之一,因此,訂定較高保額應屬
合理,而且商業飛機經營人一直都能符合這方面的規定。
諮詢工作
9.我們已徵詢航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支持我們的建議。
10.香港飛行總會表示已為其七架飛機各購買保額為5百萬美元的第三者保險。該
會認為5百萬美元這個保額應適用於重量在5,700公斤以下的飛機。不過,我們認
為這個保額偏低,不足以在意外發生時為第三者提供充分保障。事實上,這個保
額較香港私家車的標準保額(即約1千3百萬美元)還要低。1千5百萬美元這個保額
會較為適當,而且亦獲航空諮詢委員會的支持。
前瞻
11.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我們會擬備條例草案和規例,以實行有關建議。
經濟局/民航處
一九九九年一月
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界定小型或輕型飛機為最大起飛重量(實際上與最大滑出前重量相若)低於
5,700公斤的機種。
2.目前只有一個"10,000公斤或以下"的重量類別。
附件
每宗意外/事故/事件的最低第三者保險保額(以萬美元計)
常見飛機類型 | 最大滑出前 重量(公斤)1 | 奧地利 | 加拿大
| 丹麥 | 德國 | 挪威 | 新加坡2 | 瑞士 | 美國 | 香港特別 行政區3 |
---|
賽斯納(Cessna) 182P | 1,340 | 479
| 69 | 958 | 421 | 30
| 5 | 203 | 200 | 2,5003
|
賽斯納(Cessna) 650 | 10,274 | 2,393
| 184 | 2,506 | 2,245
| 147 | 32 | 844 | 200
| 6,000
|
波音737-500 | 52,615- 60,780 | 7,180
| 1,560 | 2,506 | 5,614
| 307 | 112 | 3,376
| 2,000 | 20,000 (2億)
|
空中巴士 320-200 | 73,900- 77,400
| 7,180 | 1,707 | 2,506
| 5,614 | 307 | 118
| 3,376 | 2,000 | 20,000 (2億)
|
波音 747-400 | 364,235- 398,255
| 7,180 | 9,000 | 5,012
| 5,614 | 802 | 403
| 5,064 | 2,000 | 100,000 (10 億)
|
滙率:
(以一九九八年
五月十五日的
滙率計算) | | 1美元 =12.5349 奧地利 先令
| 1美元 =1.4506 加拿大 元
| 1美元 =6.7843 丹麥 克朗
| 1美元 =1.7814 德國 馬克
| 1美元 =7.4854 挪威 克朗
| 1美元 =11.22 金法郎
| 1美元 =1.481 瑞士 法郎
| |
註1: 祇提供近似值。
註2: 祇適用於在新加坡登記的飛機;外國航空公司往返新加坡的飛機毋須遵守購買第三者保
險的規定。在新加坡,第三者保險金額是以金法郎計算。
註3: 建議的新保險額為1,5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