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260/98-99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
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引言
本文件概述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進展情況,並闡述處理電業界所關注問題
的辦法。
背景
2.電氣產品(安全)規例(以下簡稱「規例」)於1997年5月2日在憲報公報,並分
以下三個階段實施:
(a) |
有關認可核證團體及認可製造商註冊的條文,於1997年10月24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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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主體條文,包括有關電氣產品的訂明安全規格,在12個月的寬限期過後,
於1998年5月29日實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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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餘條文與「訂明產品」(插頭、適配接頭、燈座、軟電線、拖板及無排
氣管儲水式熱水器)及其他產品的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有關,現定於1998
年11月實施(實際日期有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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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1997年10月24日至今,機電工程署已替來自24個國家的47個認可核證團體及3個
認可製造商註冊,並有多份申請正在處理中。
4.自1997年5月29日至今,機電工程署人員到各電氣產品銷售點進行了超過600次巡查
,並向發現供應不合規格產品的商號發出了超過50封警告信,且正在處理若干宗有可
能提出檢控的個案。發現不符合規格的產品包括裝有不規則插孔及沒有安全活門的拖
板、裝有不合標準兩腳頭的旅行用器具,以及沒有適當警告標籤的110伏特產品。機
電工程署亦正安排進行家用電氣產品的抽樣測試,以查看市面上是否仍有不安全的電
氣產品。此外,在這段期間內,機電工程署調查了100多宗報稱涉及電氣產品的意外和
投訴。本署於1998年6月就一宗火警進行調查後,有數千部懷疑有潛在危險的直立式電
風扇被回。
諮詢業界
5.自1998年5月起,機電工程署與有關的商會,包括港九電器商聯會、香港零售管理協
會、港九無線電聯會及港九電業總會,定期舉行聯絡會議,以討論實施規例所遇到的問
題。
6.商會關注的問題,包括規例有關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規定、執行檢控、向公眾宣傳
規例、水貨及對本港市場的影響等問題。當局對商會所關注問題的回應載於下文。在
1998年11月實施規例其餘條文後的1年「過渡期」內,當局在執行某些規定時,會採取彈
性處理(上文第2(c)段)。
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
7.商會最關注的,是將於1998年11月實施關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簽發的規定。經機電
工程署和商會進行詳細討論後,雙方協議作出安排如下:
(i) (非訂明)製成品的符合標準聲明
8.業界認為,由本地零售層面的供應商檢查及核證所供應的所有家用電氣產品的符合安
全規格證明書,並不實際可行。由於大部分家用電氣產品都是進口貨品,因此零售商及
批發商必須依賴有關的進口商及代理商確保已從海外製造商取得適當的證明書。
9.當局同意,進口商及代理商有責任向其批發商及零售商證明有關電氣產品已取得符合
安全規格證明書。經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後,我們與商會協議,在過渡期內,由進口商或
代理商為一系列產品簽發的符合標準聲明,可予以接受,但有關產品須具備適當的符合
安全規格證明書(包括由產品製造商簽發的符合標準聲明)。
(ii) 存貨的證明書
10.業界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本港現存有大量電氣產品,以作銷售及存貨之用。雖然這
些產品是安全的,但部分供應商未必可就存貨,特別是較舊型號的產品,取得有關資料
及證明書。
11.當局認為,供應商應盡一切努力,向製造商取得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或安排產品接
受核證團體進行測試,以確保安全。我們會繼續與業界保持密切聯絡,並定期與他們舉
行聯絡會議,以便研究出方法協助這些供應商符合有關規定。
在過渡期內違反規例
12.商會希望在過渡期內,當局會行使酌情權,只會檢控多次違反規例規定的商人,而對
於無意及不小心之下違反規例者,則發出警告。
13.當局會採取靈活方式處理這些問題,在採取檢控行動前,一般會先向違反規例規定的
人發出警告信。
向公眾宣傳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14.商會表示關注政府向公眾宣傳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訊息,希望有關宣傳並不會令
到消費者有錯覺以為個別電氣產品均有獨立的符安全規格證明書。
15.當局歡迎商會就規例的宣傳工作所提供的意見,而在籌辦宣傳活動時,會考慮他們的
意見。有關細節可於定期聯絡會議上進行討論。
水貨問題
16. 業界對水貨充拆市場表示關注。
17.規例所訂的安全規格是適用於所有設計以供家庭使用及在本港供應的家庭電氣產品,
不論這些產品是由總代理或任何其他途徑供應。規例的目的並不是針對水貨在香港的供
應。
規例對香港作為購物中心的可能影響
18. 業界表示規例可能會影響產品成本及香港作為購物中心。
19.符合主要國際或國家標準的電氣產品,亦應可符合規例的安全規格。當局認為,在本
港供應這類產品應該不會對供應商造成額外財政負擔。規例亦不會影響香港作為購物中
心。相反地,由於加強對在香港出售的電氣產品安全規格,應有助提昇在香港購買電器
的聲譽。
未來路向
20.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規例,旨在保障公眾免受不合規格家庭電氣產品構成的危險影
響。當局相信,上文所載有關與商會達成的過渡安排,可在無損安全的原則之下,解決
他們關注的問題。有關過渡安排會於實施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一年後檢討。機電工程
署會繼續與各商會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同時,我們亦會提醒電氣產品供應商需採取一切
合理步驟和盡一切努力,確保他們供應的產品符合規例的規定。
機電工程署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