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10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柱銘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陳智思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第IV項議題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
簡達恆先生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銀行及金融)
鄧詠菁小姐

參與討論第V及第VI項議題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券)
陳秉強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
沈聯濤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副主席
查史美倫女士

參與討論第VI項議題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發展)
陳德霖先生

參與討論第VII項議題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謝雲珍女士

署理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黃振韶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差餉及物業估價事務)
老興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212/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3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268/98-99號文件--有關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的建議)

2.議員察悉在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上述資料文件。此外,主席告知與會者,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已於1998年9月30日向立法會所有議員
派發《就香港的投資者新賠償安排的諮詢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258/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3.議員同意在訂於1998年11月2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就
香港的投資者新賠償安排的諮詢文件》。

4.對於事務委員會決定研究捍衛聯繫匯率制度的機制,初步建議是安排在1998
年11月的星期六上午舉行4次特別會議,與學者及巿場參與者討論此事項,主席
請議員對此項建議發表意見。事務委員會將邀請政府當局委派代表出席其中一
次會議,對與會者發表的意見作出回應。

5.議員經商議後,同意於1998年11月7日及14日上午舉行兩次特別會議,分別與
巿場參與者及學者進行討論。為方便在會議上討論,事務委員會將要求應邀出席
者提交意見書,以便在會議舉行前交予議員傳閱。

IV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280/98-99(02)及285/98-99號文件)

6.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下稱"金管局副總裁(銀行)")向議員陳述《採用歐
羅條例草案》(下稱"該法案")的背景資料。他表示,歐羅將於1999年1月1日推
出,成為歐洲貨幣聯盟11個參與成員國的單一貨幣,取代這些國家目前流通的
國家貨幣。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約義
務若以外幣標明,其定義得由該外地國家的法律決定。然而,當局仍然認為最
好還是制定具體的法例來消除一些疑慮,例如會有人擔心立約各方可能辯稱採
用歐羅令情況徹底改變,以致令法律義務終止。因此,該法案除了訂明凡就任
何法律義務對歐洲貨幣單位所作的提述,均代以對歐羅的提述,並以1歐羅兌換
1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還訂明採用歐羅的同時,亦確保法律義務連續
性。

7.對於議員關注該法案的適用範圍,金管局副總裁(銀行)表示,該法案若通過成
為法例,將適用於所有目前仍然生效的合約,並且不會具有追溯效力。另一方
面,政府當局明白需要尊重訂約自由。該法案第3及第4條的內容旨在反映這點
。這兩條訂明,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推定歐洲貨幣單位的
正式定義及法律義務連續性均適用。

8.一名議員問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例,金管局副總裁(銀行)回應時表示,
除了歐洲議會通過歐洲議會規例第1103/97號,以解決歐洲貨幣單位/歐羅的兌
換及合約連續性的問題外,紐約州亦已制定涵蓋類似條文的法例。新加坡也效法
,就這方面事宜進行立法工作。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承諾於會議後提供有關
的歐洲議會規例及紐約州法例,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於1998年10月14日透過立法會CB(1)325/98-99號文件
發給議員。)

9.有見及歐羅即將於1999年1月1日推出,一名議員詢問當局為何不在較早時提
交該法案。金管局副總裁(銀行)在回應時表示,在市場人士於1998年初提出合
約的法律義務連續性問題後,政府當局已花了一段時間研究是否需要為此制訂
具體的法例。再者,歐洲貨幣聯盟的參與成員國是在1998年中才達成採用歐羅
的最後協議。政府當局致力在立法會夏季休會後盡快提出該法案,因此當局將
於1998年11月4日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由於該法案比較簡單,政府當局預期
倘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應有充分時間仔細研究該法案。

V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1997/98年度年報》
(透過立法會CB(3)128/98-99號文件發給議員的年報)

10.議員察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1997/98年度年報》於1998年7月
提交立法會省覽。事務委員會原定於9月7日的會議席上討論該年報,但為了處
理更迫切的事項,因此延遲至今天討論。

11.主席歡迎各公職人員出席是次會議,特別是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
席(下稱"證監會主席")身份首次出席會議的沈聯濤先生。

12.證監會主席多謝議員讓他有機會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言。關於證監會日後
的工作,他向議員陳述證監會的使命,包括提高市場人士對香港證券及期貨市
場的信心;支持本港市場繼續發展;在維持市場持正操作、保障投資者權益及
鼓勵市場發展和創新等措施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確保公允地行事及就監管
制度的重大改革諮詢各界意見。證監會在未來一年的首要工作,將包括加強市
場的監管、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及加強本地與國際投資者對本地市場的信心。證
監會在履行監管者的職責時,將會堅守公信、公正、公平及公開此4項主要原
則。此外,證監會將會每半年向事務委員會匯報關於其監管工作及市場發展的
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其他報告。

13.張文光議員指出,財政司司長曾表示,政府即將披露在8月的行動中所購入
的證券詳情。他詢問證監會有否向政府跟進此事,以及有否要求當局在該間負
責管理該等股票的公司成立前披露有關資料,以履行證監會的監管職責。

1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副主席(下稱"證監會副主席)回覆時表示,根據證
監會內部的法律意見(證監會前主席亦同意有關的法律意見),政府並不受《證券
(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有關披露資料規定的約束。因此,即使政府曾表示
打算放棄在此方面的權利,證監會亦沒有合法權力強迫政府披露有關資料。然
而,據她所知,政府為管理購入的證券而成立的公司,將會受所有與證券有關
的法例及其他有關規則和規例的規管。

15.關於此方面,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補充,即使政府並不受上述法例有關披露
資料規定的約束,政府當局仍然打算在市場環境許可的情況下,盡快公布所作
投資的詳情。她亦表示,該管理公司的籌備工作已接近完成的階段。待管理公
司成立後,當局會隨即向該公司提供在該等行動中購入的證券的全部資料,該
公司可自行決定日後披露有關資料的方式及詳情。

16.對於有議員問及本港的監管制度與其他已發展金融市場的監管制度的比較,
證監會主席強調保持本港的監管制度符合國際標準的重要性。主要的金融市場
,例如美國的金融市場,已因應本身市場的迅速發展而在監管制度中引入多項
改變。證監會在檢討本地的監管制度及有關法例是否適當時,將會參考國際經
驗。當局將會發表檢討結果,並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17.何俊仁議員關注到賦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他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兩間交
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指示的建議,可能給予行政長官過大的酌情權,以及在
監管市場方面,使行政長官凌駕於證監會的權限。何秀蘭議員認為,證監會應
評估該項建議對投資人士,特別是小投資者的影響。證監會主席察悉議員的意
見,並保證會徹底研究該項建議。

18.證監會主席同意單仲偕議員的意見。他表示,應將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
交所")此重要金融機構列為公共機構,受《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條文所
規管。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表示,廉政公署與聯交所正積極進行討論,
訂定在技術上及法律上的細節。當局將於本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有關的立
法建議。

19.關於提交《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的時間表,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
,政府當局打算在1998至99立法年度提交此法案。此法案旨在合併現行規管證
券及期貨市場的各條條例。

20.關於政府在8月的行動中選擇經紀時所採用的標準,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
示,她從金管局得悉,該次行動主要涉及在市場上較大規模、信譽良好及具公
信力的經紀行。因應議員的要求,她承諾提供資料,說明在該等行動中選擇經
紀行的標準,以及澄清經紀所收取的佣金數額是否一項考慮因素。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於1999年3月26日透過立法會CB(1)1054/98-99號文件
發給議員。)

VI 《金融市場檢討報告》
(分別透過立法會CB(1)261/98-99號文件、立法會CB(1)280/98-99(03)號文件及
立法會CB(1)285/98-99號文件發給議員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有關實施該
報告內所載建議進展情況的資料文件及《問題淺釋》小冊子)

21.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特別指出於1998年4月發表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
下稱"該報告")的重點,並向議員陳述有關實施該報告內所載建議的進展情況。
她表示,在24項建議中,其中7項已完成,11項的進展良好,而當局亦已制訂
計劃,跟進其餘6項建議。關於最近公布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
30項措施的進展情況,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告知與會者,8項措施已落實執行
。此外,政府正與有關機構討論實施其餘措施的詳情,並正擬備有關的立法建
議。

對交易所會員操守的監察

22.李家祥議員認為,儘管證監會的調查顯示,並無證據支持在1997年下半年
發生亞洲金融風暴時,曾出現操控市場的活動,但如果及早提高及加強證監會
的監察能力,便可更有效地查察在1998年8月可能出現操控市場的活動。由於
操控市場的活動需要數月時間計劃才能見效,他詢問當局最快可於何時才可設
立擬議跨市場預警制度,以便市場人士能夠預先察覺出現任何異常的市況及政
府可能採取的行動。

23.證監會副主席回應時表示,證監會和香港期貨交易所已開始研究,就現貨和
期貨市場設立一套跨市場預警制度,當期貨市場的活動超過現貨市場的活動若
干水平時,便會發出訊息,令市場人士和投資者提高警覺。各有關機構仍然就
該制度的詳情進行討論,包括觸發該制度作出適當反應的各項既定準則。對於
議員關注到需盡快設立該制度,以打擊可能隨時出現的操控市場活動,證監會
主席保證,經參考國際上有關的做法及標準後,他可於2至3個月內就預警制度
作出匯報。

24.至於證監會有否在8月的行動中發現任何內幕交易活動,證監會副主席表示
,證監會仍然就可疑的內幕交易活動進行調查。然而,她表示此類調查通常需
要一段時間。

上市公司的資料披露

25.張文光議員表示,在適當時間披露關於上市公司出現財政問題的資料,對於
加強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十分重要。他亦認為證監會應披露正面臨財政困難的
公司名稱。證監會主席回應時強調,由於披露公司的市場敏感資料或會對該機
構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致力提高市場的透明度時,需要在維護投資者及公司
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證監會副主席補充,在此方面,證監會受《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59條的條文約束,對於在執行其規管職責時
所獲得關於公司的機密資料,必須予以保密。她進一步澄清前證監會主席在較
早時就多少間公司面臨財政困難所發表的聲明。根據證監會過往的經驗,估計
可能有40至50間上市公司正面臨財政問題。雖然證監會正監察多間公司,並可
能會勒令出現嚴重財政問題的公司暫停股票買賣,但在調查工作完成前,不應
披露公司的敏感資料。

監管機構董事的利益衝突

26.張永森議員關注到各有關監管機構的董事局成員可能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
因為他們很多既是市場參與者,亦是市場監管者。他亦關注到此情況對投資者
利益的負面影響。

27.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為確保各監管機構董事局的獨立性和代表
性,當局不時檢討該等董事局的架構及成員組合。雖然政府現時無意在此方面
作出改變,但當局會尋求透過其他措施,加強保障投資者。主席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資料文件,說明該等機構董事局的組成如何能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以及如何能保持平衡業界及投資者的利益。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文件已透過立法會CB(1)1054/98-99號文件發給議員。)

有關金融體系及銀行體系的問題

28.單仲偕議員詢問有關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參與維持聯繫匯率制度及監察金管
局工作的情況。他提及Goodhart教授分析(見該報告附件3.6)謂,金管局於1997
年10月23日向銀行發出通知書,表示不鼓勵銀行透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重複借
貸,此舉令銀行業的流動資金問題惡化,以及導致銀行同業利率飆升,他詢問
在發出通知書前,是否已知會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關於該通知書的內容。

29.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發展)(下稱"金管局副總裁(發展)")回應時表示,外匯
基金諮詢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討論與金融政策及措施有關的事項,包括捍衛
聯繫匯率制度的機制的運作。該委員會亦曾研究及支持該報告的內容。他進一
步表示,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最近成立,旨在鞏固貨幣
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向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出關於
加強貨幣發行局制度的穩健及成效的建議,以及確保該制度的運作符合高度透
明的標準。至於在1997年10月23日發出的通知書,金管局副總裁(發展)澄清,
金管局一直以來的政策,是銀行應審慎管理其港元流動資金,以及不應過分依
賴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作為其最後的流動資金來源。鑑於在1997年10月21日及
22日出現大量沽空港元的活動,以及預期銀行體系的流動資金出現短缺,金管
局遂於1997年10月23日發出通函,提醒銀行此項政策,以及使用流動資金調節
機制的規則。

30.何秀蘭議員認為,實施7項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技術性措施後,金管局執
行中央銀行職能的角色越加明顯。她詢問金管局擔當不同角色會否引致混淆及
誤會,以及會否影響金管局在國際金融社會的公信力。

31.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表示,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及《外匯基
金條例》(第66章)的規定,金管局負責維持本地銀行體系健全運作及港元穩定
。金管局同時履行監管銀行及貨幣發行局制度的職責,當中並無出現角色衝突
的情況。她亦不同意此舉或會令國際金融社會對金管局的角色產生混淆及誤會
。對於需要清晰及全面界定金管局的權力和職責的問題,她表示,政府打算就
此方面提出立法修訂。由於該事項十分複雜,需要進行詳細審慎的研究,政府
當局將須在適當時間訂定日後的路向。

32.至於該報告第3.108段提及就銀行界進行顧問研究的範圍,金管局副總裁(發
展)表示,該項研究並非一項集中探討本地銀行界特色的專題研究,而是旨在評
估銀行界於未來5年的策略性前瞻。在進行該項研究時,將會探討該報告所提出
的事項。該項研究於1998年初展開,預計於1998年底完成。他在回應一名議員
的提問時確實指出,該項研究亦包括在探討銀行界的整體發展時,研究存款保
險及利率協議的事項。

33.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於1998年11月2日的下次會議席上繼續討論該報告
。主席請議員告知事務委員會秘書有關在下次會議席上,擬重點討論該報告哪
些方面。

VII 免繳空置物業的差餉
(立法會CB(1)280/98-99(04)號文件--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34.提議討論此項議題的朱幼麟議員表示支持政府提出的寬減差餉措施。在目前
經濟低迷的情況下,寬減差餉有助紓緩業主的財政負擔。他促請政府當局進一
步考慮豁免空置物業繳交差餉的可能性,希望藉此進一步紓解公眾人士的困苦
,特別是主要依靠租金收入,但其物業因近期地產市道不景而空置的業主。

35.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並不支持豁免空置樓宇繳交差餉的建議
,因為該建議欠缺公平,亦會對政府收入有顯著影響和引致昂貴的行政費用。
此外,由於在家庭開支及商戶經營成本中,差餉只佔微不足道的部分,此項建
議將不能紓解一般市民大眾的負擔。至於空置樓宇的業主所面對的問題,署理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表示,保留物業空置主要是有關業主的商業決定,因為一
般而言,減低租金可使物業較容易出租。根據過往經驗,業主不會長時間空置
物業,市場上大部分空置的樓宇都是準備出售或出租。

36.署理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回覆一名議員的提問時確實指出,政府當局並沒有
接獲任何關注人士提出退回空置樓宇差餉的要求。

VIII 其他事項

3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