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3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7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單仲偕議員
詹培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V及第V項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陳德霖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90/98-99號文件 -- 1998年7月14日的會議紀要)

1998年7月14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42/98-99號文件 -- 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的《亞太股市脈絡》
(1998年7月第14期)

立法會CB(1)126/98-99號文件 -- 保險索償投訴局發布的新聞稿

立法會CB(1)153/98-99號文件 -- 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布的新聞稿)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訂於1998年10月5日舉行的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56/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3.議員同意稍後才決定在1998年10月5日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議員亦同意
鑑於市場情況瞬息萬變,主席應在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以便討論議員對金融
市場最新發展所關注的事項。

IV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檔案編號:C2/2/2C(97)XVI -- 財經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4.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向議員陳述《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下
稱"該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詳情載於財經事務局發出的有關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

5.部分議員雖然原則上支持該條例草案,但表示關注倘委任私人執業的資深律師
出任內幕交易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主席,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一名議
員因而建議應設立恰當的保障機制,以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他建議長遠而言
,應以常任形式委任原訟法庭的法官出任審裁處的主席。

6.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的原意是盡可能委任原訟法庭的法官出任
審裁處的主席。然而,由於審裁處的工作量日增,有需要擴大可獲委任為審裁處
主席的合資格人員的範圍。司法機構認為,由於暫委法官被視為勝任原訟法庭的
工作,他們亦必定勝任審裁處的工作。政府當局現正就《證券(內幕交易)條例》
進行整體檢討工作,當局會在進行此項工作時,檢討是否需要委任"常任"的法官
出任審裁處的主席。至於議員關注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署理財經事務局局
長表示,在行政長官作出委任前,首席法官會就有關人選是否適當加以審慎考慮
並提出建議。因應一名議員的要求,她承諾要求司法機構就委任原訟法庭暫委法
官時避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指引,提供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隨1998年9月25日發出的立法會CB(1)248/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

7.關於主體條例的檢討範疇,一名議員認為,是次檢討亦應研究該條例應否明文
規定,指明對國家具約束力。此外,她亦認為有需要檢討審裁處的運作模式。署
理財經事務局局長承諾考慮議員提出的建議。

V 政府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作出的干預
(立法會CB(1)172/98-99號文件-- 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立法會CB(1)175/98-99號文件 --加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由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8.財政司司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匯報政府近期在貨幣市場、股票市場及期貨市
場採取的行動。財政司司長提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於1998年9月5日
公布關於鞏固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所採取的技術性措施,並重申政府致力維持聯
繫匯率制度。他亦否定香港會採用任何外匯管制的猜測。

9.財政司司長承認,儘管他已一再保證,在操控市場的人離開市場後,政府當局
不會再在證券市場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但公眾人士,特別是金融業表示關注政府
會否維持其自由市場及不干預政策。他強調,《基本法》確保保持香港的國際金
融中心地位(第109條);保障金融企業及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第110條);規定港
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第111條);禁止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外匯管制(第112
條);以及准許外匯基金由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第113條)。
因此,政府近期在市場採取的行動完全符合《基本法》。

政府在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的原因

10.財政司司長指出,金管局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的目的,並非為懲罰任
何人或在任何特定的水平支持股價。是次行動旨在打擊企圖透過跨市場操控活
動而獲利的貨幣投機者,從而恢復股票及期貨市場的秩序。此等操控市場的人
所用的伎倆,是透過大量拋空港元及同時散播將會取消聯繫匯率的謠言,從而
造成壓力,導致利率飆升,以及股票和期貨市場出現預期暴跌的情況,藉以從
他們累積的大量空倉中獲利。政府的行動旨在挫敗他們的計劃。金管局基本上
已於1998年8月28日起沒有入市採取行動。待有明確跡象顯示跨市場操控活動
已停止,政府便會有秩序地撤離股票及期貨市場。

11.財政司司長在解釋政府何以需要在8月採取行動時指出,自1998年年初起,
投機者在債務市場以低息借入大量港元。日圓偏軟,以及美國杜瓊斯指數在7月
底下跌至8 500點,加上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中期業績報告欠佳,同時股票市場
的交投量處於低水平,每日只有30億至40億港元,而且本港的貿易、零售及勞
工市場均向下調,上述各項因素均為操控市場的人製造利好環境,發動狙擊港
元的攻勢。自7月底起,港元受到嚴重的投機性狙擊,拋售港元活動日以繼夜在
紐約、悉尼、香港及倫敦不斷進行。金管局在8月首兩個星期購入的港元累積總
額超過60億美元,但在1997年10月底購入的總額只是30億美元。

12.財政司司長進一步告知事務委員會,由7月底至8月中,期貨市場亦出現不尋
常的情況。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數目持續處於異常高的水平。在7月底至
8月初期間,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總數在3個交易日內驟增1萬張,8月合
約月份的合約總數達92 000張,但在1997年10月底及1998年1月初,合約數目
約為70 000張。在1998年7月底至8月13日期間,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總
數在大部分的交易日均超過10萬張,但同期的股票市場成交額則處於低水平,
約30億至40億港元,而1997年10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額則超過300億元。加上謠
傳港元與美元脫鈎、人民幣貶值,以及海外金融機構預測本港的經濟前景並不
樂觀,我們的內部評估顯示,若當局不採取行動,利率有可能在8月第3個星期
急升至50%,並會有一段頗長時間維持在20%至30%的高水平。同時,恒生指
數或會再下跌2 000至3 000點,令地產市場可能會再度下挫。此等市場發展將
會難免令銀行體系承受沉重的壓力。本港第二季的經濟指標將於8月底公布,
倘屆時市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進一步受到打擊,可能造成無可估計的破壞性後
果。

13.財政司司長表示,在決定是否在市場採取行動之前,政府當局已密切監察有
關情況,並向行政長官匯報最新發展。當局亦曾審慎評估國際及本地市場對此
等行動的反應,以及此等行動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外匯基金條例》。最後
,在1998年8月14日,在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支持下,以及經行政長官同意
後,政府在本港股票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中央政府亦獲悉此項決定。

14.財政司司長強調,金管局全權負責市場的運作,並遵照財政司司長所訂定的
若干指引行事,以及每日向他匯報。購入的股票基本上是依循有關股票在恒生
指數中所佔的比重。只有一組並非負責監管銀行業的金管局職員獲指派參與是
次行動,以避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政府承諾在明確知道操控市場的人
已離開市場後,便會公開所購入股票的詳細資料,並會有秩序地撤離市場。政
府亦會研究能否在外匯基金轄下成立一間公司,負責管理政府購入的股票組合


15.財政司司長重申,政府不會容忍任何跨市場操控活動。在未來的月份,政府
高層人員會把握每個機會,向海外投資者解釋政府決定在市場上採取行動的原
因,並向他們保證,政府決意保持一個開放及自由的市場,以及維持聯繫匯率
制度。

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16.財政司司長告知事務委員會,除了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7項技術性措施外,
政府當局亦提出共30項措施,以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他請議員
參閱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關於該等措施的資料文件,並請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解
釋該等措施。

17.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指出,金融市場近期發生的事件,促使政府當局推行一系
列措施,使股票及期貨市場不容易受操控活動影響。此等措施其實是當局於1998
年4月完成的金融市場檢討所提建議的延續。她強調該等建議並非為限制市場運
作。反之,當局希望該等措施有助加強金融市場的穩健程度,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18.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向議員陳述該等擬議措施。她指出,該等建議主要在於
以各種方式,收緊股票拋空及借貸活動的紀律限制,以執行T+2的交收規定及
提高期貨市場的透明度。除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香
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
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外,政府當局亦會提出立法建議,
以加重非法拋空股票的刑罰,並將向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作出虛假的申報,以
及未申報的股票拋空活動,列為刑事罪行。政府當局及證監會將會密切監察此
等措施的實施情況,並會針對任何失當行為,加強採取所需的執行行動。政府
當局亦會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現行法例,以便行政長官可以直接向兩間交易所及
結算公司發出指示,確保在公眾利益受到威脅時,政府能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當局亦會統籌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定期與金管局、證監會、聯交所、期交所
和中央結算公司交換及分析市場最新趨勢,以便及時預知任何操控市場活動,
並釐定適當的行動。

議員對政府在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及擬議措施的反應

19.對於政府承諾捍衛聯繫匯率制度,出席會議的議員,包括民主黨代表李柱銘
議員、自由黨代表夏佳理議員、香港協進聯盟代表蔡素玉議員、民主建港聯盟
代表陳鑑林議員、前綫代表劉慧卿議員,均表示支持聯繫匯率制度。然而,議
員質疑政府當局自去年亞洲金融風暴後,為何未有及早回應各方的呼籲,迅速
採取行動,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以及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

20.財政司司長感謝議員全力支持聯繫匯率制度。他向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其實
已有措施,應付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政府當局亦知道實施每項措施均需付出
代價,包括推行更嚴格的規定可能會對市場暢旺發展造成損害。因此,政府當
局必須審慎考慮該等措施。當局曾廣泛諮詢本地及國際市場參與者、專業人士
、財政部長及中央銀行行長的意見,藉以尋求他們支持該等擬議措施。此外,
選擇有利落實該等措施的時間,即在市況較穩定時才實施有關措施,亦是重要
的策略。

21.財政司司長表示,香港所面對的問題是前所未有的,而金融風暴已拖跨區內
多個政府及市場體系。世界各地仍然受到金融風暴的威脅,香港作為一個開放
及自由的市場,難免受到投機者的衝擊。因此,政府必須制訂策略,應付不時
可能會出現的各種情況。雖然他承認,現時所面對的部分極為複雜的問題,並
非任何個別政府能夠解決,但他強調會致力加強香港人的信心。

利益衝突

22.李柱銘議員表示,民主黨願意與政府當局合力解決所遇到的困難。他和部分
民主黨成員認為,倘政府當局及早推行各項措施,便無需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採
取行動。他們亦質疑政府作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則制訂者及監管者,是否適
宜在市場參與買賣活動。

23.財政司司長強調,一如他在較早時所發表的聲明內解釋,政府在股票及期貨
市場的行動,是捍衛聯繫匯率及保持金融市場健全運作的整體策略的一部分。
他表示,不同層面的監管機構,即政府、證監會、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之
間的分工十分清晰,而這些機構所擔當的角色亦沒有出現體制上的衝突。由於
8月的情況極為嚴峻,因此政府必須即時採取行動,維持本港經濟的穩定及穩健
。政府承諾在外匯基金轄下成立一間獨立公司,管理有關的股票組合,以避免
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有秩序地撤離市場。

24.何秀蘭議員認為,政府高層人員似乎並不熟悉股票及期貨市場的運作。她詢
問政府當局在採取行動前,曾否諮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並問及有否任何措施
,防止參與諮詢工作或有關行動的人士,利用所得的敏感資料在市場內謀利。

25.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鑑於金管局的職員和政府財政部門的人員在財經方
面的工作經驗,他們對市場運作具有所需的知識。為確保機密起見,所有關乎
在市場上採取行動的資料只會提供予必須掌握該等資料的人士。當局已向公務
員發出有關申報利益及避免利益衝突的清晰指引,他們的誠信一直備受讚揚。
金管局副總裁補充,由於金管局的職員亦負責管理在土地基金下的投資組合,
因此他們確具有證券市場的相關經驗。金管局已確保參與有關行動的職員,並
非負責與監管銀行業有關的工作,以避免任何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行動的透明度

26.劉慧卿議員雖然表示要待研究有關數據後,才可決定政府在市場作出干預的
理據是否充分,但她對於政府將外匯基金投資在股票及期貨市場此項前所未有
的行動,從未有在立法會內進行討論一事,表示不滿,並認為此舉使立法會難
以發揮其監察政府及控制公共開支的角色。財政司司長解釋,鑑於事件的迫切
性,以及考慮到有關行動十分敏感,因此當局認為不可能在事前諮詢立法會。
這種做法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做法一致;當地政府不會在事前就此類事項諮
詢立法機關。劉議員指出,她較關注立法機關在監督公共開支方面所擔當的角
色,以及就如何管理公帑的問題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她要求
秘書處搜集一些關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的做法的資料。

27.部分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有關行動所耗用的款項及政府所持有的證
券數量,並質詢有關行動是否已達到目的。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由於在現
階段披露有關資料將不利於打擊操控活動,因此只能待操控市場的人離開市場
後,才可披露政府所持有的股票組合詳情。他強調,政府一直致力保持開放及
具問責性,因此政府在行動首天已公開其所採取的行動。

28.關於操控市場的人的身分,財政司司長表示,由於他們透過不同途徑及有可
能以不同方式掩飾身分發動攻擊,因此難以確定他們的身分。然而,從市場情
況可見,在貨幣市場及股票和期貨市場進行的雙邊操控活動,是經過精心計劃
,專業地策動及緊密地合力進行的。

29.至於本地銀行及機構有否參與操控市場的活動,財政司司長表示,買賣港元
是此等金融機構正常業務運作的一部分。政府的目的並非為懲罰在本港合法營
商的本地或外資公司。因此,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將會有助察覺在市場可能出現
的操控活動,故當局希望金管局近期推行的措施將會發揮效用。

股票拋空及交收程序規例

30.陳鑑林議員表示,據報政府的行動其中一個最嚴重的漏洞,是中央結算公司
未有就8月27日及28日的交易執行T+2的交收規定。雖然他支持政府保護市場的
行動,但他詢問可否將股票交收程序規例進一步收緊至T+1。

31.財政司司長表示,鑑於8月底的龐大成交量,若干股票的交收程序有所延誤是
可以理解的。然而,股票的交收程序在8月底出現延誤的情況嚴重,所以引起政
府關注。當局要求證監會調查該等未有完成交收程序的個案,以確定曾否涉及
任何非法拋空活動。政府當局會與證監會及聯交所跟進有否涉及任何非法活動
,如證實確有涉及非法活動,則會採取法律行動。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補充,
其他主要金融市場,例如美國、英國、澳洲等的交收期限為T+3至T+5不等,與
該等金融市場的交收規定比較,香港的交收制度大概是最有效率。鑑於時差的
問題,以及考慮到需要給予海外投資者充分時間,將股票調回香港或尋求受託
人的認可,T+2的交收程序規例被視為是適當的。在採用全面自動化交易系統
,使交易可以非紙化的形式即時進行之前,將交收期限進一步縮短至T+1並不
可行。

32.然而,部分議員指出,問題在於現時的安排是在T+2後仍未完成交收程序。
議員察悉,雖然本港的市場參與者都知道應在T+2完成交收,但中央結算公司
只會在T+5的早上為未完成的交易進行強制性的補購行動。議員要求應進行跟
進調查,以及採取補救措施,確保市場有公平競爭的環境。

自動交易系統

33.一名議員詢問可否另設一個關於股票拋空活動的交易板,使買方可以選擇是
否接受股票拋空賣盤,而非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下稱"自動對盤系統")進行
所有交易。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目前所有證券交易(包括股票拋空
交易)均透過自動對盤系統以自動對盤方式進行。在現時的制度下,中央結算系
統是買賣雙方的綜合貿易對象。將拋空交易與自動對盤系統的其他交易分開,
不一定對市場有利,因為此等交易或會轉為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然而,她會
將建議轉達有關各方作進一步研究。她並指出,為使市場提供一個更公平的環
境及更具透明度,政府會研究規管股票借貸活動的可行性。

34.關於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由公開叫價轉為採用自動交易系統的進度,署理財經
事務局局長表示,期交所需時設計、安裝及測試硬件和系統。他們亦須為職員
提供所需訓練,以確保順利轉用自動交易系統。該系統原定於1999年年底完成
。鑑於目前的情況,政府當局會與期交所商討,研究能否將完工日期提前。

保障金融市場的其他措施

35.田北俊議員表示支持關於加強行政長官向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指示
的權力,以及設立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的建議,並詢問實施該等建議的時間表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關於第一項建議,政府當局現正著手研究,並諮
詢有關各方。至於第二項建議,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首次會議的籌備工作正在
進行。

36.至於擬議措施能否有效遏止操控市場的活動,以及需否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財政司司長表示,當局有需要因應市場環境的改變而採取改善措施。倘同時施
加過多限制,會對市場造成不當的滋擾。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市場情況,並會
在有需要時實施進一步的措施。

37.一名議員認為,即使將非法拋空的刑罰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仍是
過於寬容。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待上述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考慮時,議員
及政府當局仍可就此事進行商議。

38.夏佳理議員表示,自由黨支持政府在市場採取的行動。至於持股比例超過35%
時須提出全面收購建議的問題,他詢問關於政府當局商議在市況逆轉時,放寬須
提出收購的持股比例建議的進展。根據該項建議,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獲准增持
股份,而即使有關收購股份的行動使其持股量增至超過35%,亦無須提出全面收
購建議。此外,根據現時《公司條例》,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即是等於減低公司資
本,因此需要將這些股份報銷。假如回購的股份能以庫存股份的形式存在而無須
報銷,公司將更願意從市場上回購本身的股份。因此,他詢問關於推行庫存股份
的建議。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1998年4月公布的《金融市場檢討報
告》已提及有關建議,證監會正積極研究有關建議。

在市場採取進一步行動的需要

39.部分議員促請政府避免再在市場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
,雖然政府已制定一系列措施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以及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
秩序和透明度,但當局仍隨時準備在有明確跡象顯示再次出現跨市場操控活動
時入市採取行動。一如較早時已提到,該問題是國際性的問題,不能單靠任何
一個政府解決。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會繼續尋求國際社會的合作,規管資金流動
的情況。但就目前而言,當局會在有需要時採取行動,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
,並確保維持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的長遠利益。

下次會議

40.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於1998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與財政司司
長及其高層財金官員繼續進行討論。事務委員會亦邀請證監會、聯交所、期交
所及中央結算公司的代表出席會議,參與討論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
度的擬議措施。

VI 其他事項

41.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