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3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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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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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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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詹培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財政司司長
- 曾蔭權先生
-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
- 黎高穎怡女士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
- 陳德霖先生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署理主席
- 查史美倫女士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 韋義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主席
- 利漢釗先生
- 行政總裁
- 徐耀華先生
- 香港期貨交易所
- 主席
- 葉謀遵先生
- 法規及監察總裁
- 格羅斯曼先生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主席
- 陳祖澤先生
- 行政總裁
- 盛善祥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繼續討論政府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作出的行動
(立法會CB(1)172號文件--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立法會CB(1)175號文件--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立法會CB(1)185號文件--關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股票買賣中未交
收股份數額之交收安排)
主席請議員繼續討論政府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作出的行動。此事項曾
於1998年9月7日的會議席上進行討論,但由於時間所限,故今天繼續討論。
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對打擊操控市場活動所作的準備
2.對於部分議員認為,政府對操控市場活動所作的反應緩慢,財政司司長解釋,
政府當局亦關注到港元在1997年10月及1998年1月受到投機性衝擊時,投機者
進行跨市場操控活動的可能性,因此密切監察市場的情況。當時並無證據支持
有關的指控,認為貨幣炒家的主要目標是從證券及期貨市場獲利。然而,本年
8月的情況卻不同。下列資料顯示,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港出現跨市場操控活動:
- 銀行同業隔夜拆息於1997年10月飆升至接近300%時,恒生指數處於
9000至1萬點的水平,現貨市場的每日成交額介乎200億至350億港元
。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數目顯然沒有因貨幣市場的波動而受
影響,並維持在介乎6萬至7萬張合約的水平;
- 港元於1998年1月再次受到狙擊時,恒生指數維持在9 000至1萬點的
水平,現貨市場的每日成交額約為100億港元。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
貨合約數目介乎6萬至7萬張。當局並沒有察覺市場出現雙邊操控的
情況;及
- 在1998年8月,雖然恒生指數下挫至6 600點,現貨市場的每日成交額
降至40億至50億港元,但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數目,卻在連續
3個交易日內驟增逾1萬張,至總數逾11萬張。同時,港元在本地及海
外市場日以繼夜受到嚴重狙擊,情況充分顯示,投機者正有計劃地協
力進行跨市場操控活動。
3.部分議員仍然認為,政府低估了金融風暴的嚴重性,以及應在較早的階段實施
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措施。張永森議員建議,除了檢討監管措施外,政府亦應
檢討本身的決策過程,包括要求學者、專業人士及市場參與者提供意見。劉江華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更積極因應市場的情況而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問及政府當
局日後如何在這方面作好準備。
4.財政司司長指出,一如其他海外的財務分析員、財政部長、財政大臣及中央銀
行從業員,政府當局可能低估了去年亞洲金融風暴的骨牌效應。雖然香港不能在
金融風暴中獨善其身,但政府當局已採取一連串措施,使市場體制不輕易受跨市
場操控活動所影響。由於監控措施經常引起回響,所以不能在較早階段採取此等
措施。因此,當局需要在作出任何改變前,先行研究此等措施會造成的全面影響
、是否需要制訂此等措施及考慮市場的最新發展。
5.議員關注到投機者於8月底將大量股票套現後,龐大的資金流量對金融市場造成
的影響。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政府將需要在國際層面上處理資金流入及流出
的管理問題。由於現時並無國際準則或協議規管對沖基金的運作,包括有關披露
資料的規定,因此政府將需要在國際層面上提出該事項,以便進行討論。同時,
一連串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以及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將
會有助改善金融體系,使其不輕易受操控市場活動所影響。
6.對於檢討政府決策機制的建議,財政司司長表示,雖然政府可透過不同渠道尋
求各方的意見,但該等行動的最後決定須由政府高層人員及其副手作出,特別是
該等行動屬高度機密、敏感及極為重要。為進一步改善現行的機制,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已於最近成立其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負責監督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
的運作。
7.關於諮詢學者的意見,財政司司長表示,自1997年10月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後,
政府當局已邀請學者就如何進一步改善市場體制提供意見。雖然所宣布的部分措
施與學者提出的建議類似,但有關措施必須加以改善,並配合市場的最新發展,
然後才可實施。政府當局將會繼續尋求學者的意見。
使用外匯基金下的資產
8.吳靄儀議員指出,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最新的年報,外匯基金的
淨資產大約只有960億美元,當中顯然已包括土地基金及政府的財政儲備。她詢
問政府曾否動用土地基金,為近期在證券及期貨市場作出的行動提供資金,以及
在動用土地基金和財政儲備捍衛港元時,須否先行獲得立法會的批准。她亦要求
財政司司長確定這些行動所涉及的資金是否已超出政府原本的預算。
9.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成立外匯基金旨在維持港元的穩定。外匯基金和土地
基金所持有約960億美元的外幣資產,亦可用作上述用途。他向議員保證,當局
仍有大量外幣資產捍衛港元。當局每月均公布外匯基金和土地基金所持有外幣儲
備的資料。
10.關於立法會在此方面所擔當的角色,他表示,動用財政儲備必須先行獲得財務
委員會的批准。至於土地基金,他會翻查成立土地基金時所藉決議的確實條文,
並會在會議後提供書面答覆。
(會後補註: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其後於1998年9月9日的立法會議案辯論中,就
此事項作出解釋,現附上該次議案辯論的摘錄。)
11.關於估計該等行動所需動用的資金,財政司司長表示,由於在市場作出行動時
,俄羅斯的金融市場不穩定,以及華爾街股市大跌,因此所需動用的實際資金數
額,較政府原本預算的金額為多,但差別並不顯著。待市況較穩定時,他會在適
當時候提供所購入的資產和所涉及的資金的進一步詳情。
利益衝突
12.由於金管局的職員在該等行動中可能取得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一名議員詢問
此舉會否構成違反《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或其他有關條例的罪行。財
政司司長強調,政府無意操控市場或將市場價格釐定在任何特定的水平。政府在
市場採取行動,目的是向操控市場的人發出明確的信息,表明他們再不能期望透
過跨市場操控活動獲利。他指出,金管局只有一組人員獲指派參與該等行動,而
他們並無負責任何與監管銀行有關的工作。他重申,政府打算成立一間獨立公司
,管理在該等行動中購入的資產。至於政府須否披露所持有證券的資料,財政司
司長向議員保證,政府認為最重要是維持金融體系健全運作。基於公眾利益,政
府將會在適當時候披露所購入資產的資料。
13.由於擬議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的成員將會取得敏感的資料,因而引起該等成員
的利益衝突的問題,財政司司長表示,政府會採取防範措施,確保設有例如在外
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設有的適當機制,防止成員利用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謀取私
利。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此外,當局亦會制訂合適的法例
,防止個別人士利用此類受保密權涵蓋的資料,謀取私利。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知會秘書處,資料文件中提及的擬議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的
英文名稱"cross-market supervision committee",應易名為"cross-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ttee"。)
在市場作出進一步行動的可能性
14.對於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7項措施中提及出現"動盪的機會",以致政府需要
在銀行同業市場作出行動,財政司司長解釋,"動盪的機會"所涵蓋的情況應類似
1998年8月的市況,即出現大量投機性拋售港元的活動,導致港元利率飆升,以
及證券和期貨市場異常波動。鑑於上述情況,政府當局絕對有需要恢復市場的秩
序。
15.財政司司長回應一名議員的提問時確實表示,《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3條
在提及有關授權公職人員截取藉電訊發送訊息的文意中,所提及的"公眾利益"沒
有包括"維持經濟穩定"的原因。
監察監管機構的工作
16.一名議員雖然表示支持政府維持港元穩定的行動,但他指出,8月的行動已反
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
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各
機構之間的協調不足。他詢問政府會否檢討此等監管機構的運作。
17.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現時的監管架構是根據1998年5月出版的《香港證券
業的運作及監察-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而制訂。其中一個採取的主要原則
,是政府不應參與兩間交易所的日常運作及規管其活動。該制度一直運作良好。
然而,鑑於近期的市場情況,政府當局已提出一連串措施,進一步加強證券及期
貨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包括成立跨市場趨勢監察小組,以便定期與金管局、證
監會、聯交所、期交所及中央結算公司交換和分析市場最新趨勢。署理財經事務
局局長亦表示,自去年發生金融風暴後,政府當局已徹底檢討捍衛港元機制和證
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並鑑定多個可以改善的地方。有關的研究結果及建議載於
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4月出版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當局繼而成立專責小組
,監察落實該等建議的進展。她表示,檢討監管架構是一項持續進行的工作,政
府當局亦會與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實行合適的措施,以維持市場體制的穩健及健
全。
18.一名議員指出,金管局總裁與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似乎對股票交收程序規
例有不同的理解,並問及此是否由於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所致。財政司司長
回應時表示,由於需要將該等行動保密,因此沒有在事前將政府的計劃知會聯
交所、期交所及中央結算公司。由於成交額異常龐大,特別是8月底的成交額,
因此確實顯現出市場體制若干不足之處。然而,失責者不能逃避責任,因為證
監會將會繼續進行調查,並會對任何非法活動採取法律行動。在政府提出的30
項措施中,亦要求嚴格執行T+2的交收規定。
19.至於各監管機構是否已同意有關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擬議措
施,財政司司長表示,該等措施是鞏固金融市場的整體策略的一部分,政府當
局與各有關機構的主席已就該等措施達成初步共識。然而,最後決定將須經有
關機構的董事會核准。財政司司長相信,他們瞭解事件的迫切性,並會及早作
出決定。
20.財政司司長進一步解釋,關於該等擬議措施,個別機構或會有其本身關注的
問題及考慮到本身的利益。由於市場發展迅速,因此將會有需要使政府可以在
關鍵時刻向各有關機構發出指示,以便對市場的轉變迅速作出反應。各監管機
構已就鞏固本港金融體系達成共識,餘下的屬於技術上及運作上的問題,可透
過討論加以解決。
21.一名議員雖然支持政府推行措施改善監管架構的行動,使金融市場不輕易受
操控活動所影響,但他指出,該架構應是公平、客觀、清晰及具透明度,而且
不應歧視任何機構。然而,由於政府已成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手
上持有大量股票,他表示關注有關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權力,在行政
長官認為適當時向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指示的建議。他詢問此項建議
是否反映政府擔心所宣布的措施的成效,或擔心在緊急情況下未能協調各監管
機構的運作。
22.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所宣布的措施旨在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政府當局
提出各項措施時,已考慮到市場是否接受的問題,以及有需要避免賦予監管機
構過大的酌情權。然而,他指出,鑑於股票及衍生工具市場瞬息萬變的特質,
因此有需要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指示
的權力,以確保公眾利益受到威脅時,政府可迅速作出反應。他向議員保證,
行政長官只會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行使其權力,而其他條例亦載有類似的條
文。他進一步表示,其他國家亦有此種酌情權,以處理未能預見的情況。因應
該名議員的要求,財政司司長承諾待有關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時,當局會提供
其他國家類似法例的進一步資料。
就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與政府當局及監管機構會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署理主席(下稱"證監會署理主席")向議員表示,證
監會將會加強對非法拋空活動的調查和檢控。有關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買賣在
T+2後有大量未交付股份數額的調查現已展開,倘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述買賣涉及
非法拋空活動,當局將會提出檢控。證監會支持政府的建議,提高非法拋空活動
的刑罰,以及將向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作出虛假申報的行為和沒有申報的拋空活
動,列為刑事罪行。對於推行證券市場全面非紙化,以及全面實行投資者參與中
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下稱"中央結算系統")等建議,她表示,此等建議均為長遠目
標,證監會將會在適當時間與有關各方研究此等建議的可行性。
24.議員關注到該等措施會否導致出現過分壓制的規管。為消除議員的疑慮,證
監會署理主席解釋,鑑於情況特殊,市場體制的多個漏洞已顯露出來。證監會
將會盡力堵塞此等漏洞。然而,就本港的長遠發展而言,過度規管並非可取的
做法,因為此舉會導致市場萎縮。證監會將會與有關各方聯繫,務求在容許市
場發展與有需要作出審慎監管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當局或許有充分理據在這關
鍵時刻實施補救措施,但此等措施必須在適當時候予以檢討。
25.對於財政司司長表示,金融市場出現跨市場操控活動,一名議員詢問證監會
可曾察覺此等活動,並為此正式知會政府。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證監會只負
責維持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由於規管貨幣市場的工作是金管局職權範圍內
的事務,因此證監會不可能察覺此方面的跨市場操控活動。至於政府在證券及
期貨市場作出行動的計劃,她表示,證監會主席只是在8月14日上午才獲悉政
府入市的意向。
26.至於政府的行動是否已違反本港法例的任何規定,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規定,"除非條例明文規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
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
"亦不具約束力"。由於有關條例內並無明文規定"國家"受約束,因此政府的行動
超越證監會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香港期貨交易所
27.香港期貨交易所法規及監察總裁(下稱"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向議員表示,
期交所亦贊成關於穩定市況的意見,並會與其他機構合作,達到此目標。
28.對於加強執行期交所的規定的建議,使有關經紀的持倉量不能超過資本的若
干比例,以及如用備用資金增加持倉限額時,則不得超過資本20%的水平,期
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期交所一直依循本身的規定行事,並會繼續尋求其
他辦法,確保進行更有效的風險管理。事實上,期交所所有會員均遵守獲證監
會核准的《財政資源規則》。至於每天即時向證監會披露大額持倉的客戶資料
,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這已是一項法律規定,所需的執行工作亦會繼
續進行。
29.對於向市場公布經紀大額持倉的情況,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該項建
議不一定能向公眾人士提供有用的資料。如果不相應地披露證券及其他有關市
場的對沖盤或互補倉位,所披露的資料可能會誤導公眾人士。期交所將會與證
監會和政府合作,進一步研究此項建議。
30.對於將大額客戶所需繳交額外按金的標準降低至5 000張或以下未平倉合約的
建議,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期交所已於8月29日規定持有1萬張或以上
未平倉合約的客戶繳交50%的額外按金。此舉已令未平倉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
總數由10萬7 000張顯著下降至8萬2 000張,其中逾50%的減幅集中於少數帳戶
。期交所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在檢討大額客戶所需繳交額外按金的標準前
,應容許較長時間測試現行措施的成效。
31.對於以自動化交易系統取代公開叫價交易系統進行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的時間
表,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已要求期交所會員在明年2月或之前安裝該系
統的硬件及軟件。屆時期交所將會較易估計該項目的確實完工日期。雖然期交
所會嘗試將完工日期由1999年底提前至1999年第3季,但亦會確保該系統全面
妥善運作。此外,期交所會與有關各方合作,設立跨市場的預警系統。
32.對於該等擬議措施會否導致市場受到過分規管的問題,期交所主席回應時表
示,董事局亦十分關注有關向市場披露經紀大額持倉情況的建議。他們擔心,
此項限制將會趕走投資者。他表示,由於在期交所進行買賣的產品並不是專利
產品,因此該等產品並非只可以在期交所進行買賣。倘實施過多限制,海外的
交易所可藉此機會在本身的市場推出類似的產品。倘恒生指數期貨的發展受到
影響,將會有損期貨市場作為補足證券市場所擔當的角色,繼而影響本港金融
市場對內地資金調動及重整經濟程序所作出的貢獻。期交所將會與證監會及政
府保持密切聯繫,研究如何能採取均衡的做法。
33.議員問及期交所部分高層人員是否與索羅斯先生旗下的對沖基金公司及大規
模外資證券公司如摩根史丹利有聯繫。期交所主席澄清,期交所的高層人員從
來沒有為索羅斯先生工作,亦從未受聘於大規模的外資經紀行。期交所法規及
監察總裁補充,在期交所內,只有數名人士可取得市場的敏感資料,而此等人
士並無與該名議員提及的公司有聯繫。
香港聯合交易所
34.香港聯合交易所主席向議員表示,聯交所歡迎政府不時檢討金融市場運作的
行動,以維持市場穩定。聯交所原則上支持政府的建議。他告知議員,聯交所
已實施部分擬議措施,並就部分擬議措施進行內部討論。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35.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主席(下稱"中央結算公司主席")表示,中央結算公司支
持有關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及穩定的原則。中央結算公司董事會將於稍後召開會議
,討論政府所提出的措施的詳情。雖然是由董事會就該等措施作出最後決定,但
他和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已提議落實關於修訂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嚴格執行T+2
的交收規定,以及對失責經紀施加刑罰的建議。他相信,鑑於現時的市場狀況,
董事會將會積極考慮他們的建議。
36.對於在T+2收市後,為未能平倉的經紀進行強制性股票借貸安排的建議,中央
結算公司主席表示,為協助發展本地的股票借貸市場,中央結算公司打算推行本
身的股票借貸活動。此項中央服務將有助所有市場參與者在本地市場進行股票借
貸活動。他期望在適當時間宣布進一步的詳情。
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
37.一名議員指出,據他記憶所及,在實施中央結算系統前,本地和海外經紀曾就
交收期限進行激烈的辯論。經廣泛諮詢後,當局採用了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
。他對8月27日及28日股票買賣的交收期限有所延長表示強烈不滿,當時的情況
是倘有關經紀未能在T+5上午11時或之前交付股票,中央結算公司才會代經紀進
行補購。
38.中央結算公司主席表示,根據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中央結算公司只會為已逾
期交收超過一個交收日(即不早於T+4)的市場合約進行補購。《中央結算系統一般
規則》第3501(iii)及(iv)條規定,在市場合約中賣方經紀延誤交付證券時,補購行動
適用於已逾期交收超過一個交收日的市場合約。此項安排自中央結算系統在1992
年6月開始運作以來一直沿用。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補充,考慮到時差的因素,
中央結算公司有需要給予海外投資者充分時間,作出股票交收的安排。
39.證監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進一步表示,經廣泛諮詢業內人士後,當局採用了
該項交收程序規例,並且一直沿用,沒有更改。在過去,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進
行交收的股份數額,在T+2的平均交收效率為逾95%;在到期交收日翌日,即T+3
的平均交收效率則上升至99%至99.5%。餘下的股份數額可於T+4完成交收。與其
他國家介乎T+1至T+10不等的交收期比較,本港T+2的交收效率已經很高。
40.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表示,因應政府於1998年8月29日提出的要求,並經諮
詢證監會後,中央結算公司已於1998年8月31日通知業內人士,中央結算公司會
由1998年9月1日起嚴格監管經紀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交收責任;一旦
賣方經紀未能於T+2或之前交付有關的證券時,中央結算公司可行使其酌情權,於
T+3進行補購。中央結算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業經修訂的交收規定不能具有追溯
效力,中央結算公司不可將業經修訂的交收安排應用於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
票買賣。
41.至於未能在交收日交付股票的經紀參與者是否主要為海外經紀,中央結算公司
行政總裁表示,中央結算公司並沒有此等數據。然而,他強調交收程序規例符合
國際準則,並設有內部風險管理機制,避免經紀參與者的失責行為。
42.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政府在市場作出行動時,金管局總裁對股票
交收程序規例的理解,提供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書面答覆已於1998年9月14日透過立法會CB(1)196/98-99號
文件送交議員。)
43.由於時間所限,主席表示於1998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時繼續進行討論。
II 其他事項
4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