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4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鈺成議員
霍震霆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許長青議員
黃宜弘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V及VI項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議程第IV項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利群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
李令翔先生

議程第IV及VI項

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莫顯堯先生

議程第VI項

保險業監理專員
黃志光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總監
雷祺光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
市場及運作系統部總監(資訊科技)
黃國權先生

香港期貨交易所監察部總監
何貴清先生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資訊技術科執行總監
陳希敏先生

議程第V項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總監
黃志光先生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1)
譚偉民先生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2)
鄭美施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1074及1102/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9日及1998年11月2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993/98-99號文件-- 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的《亞太股市脈絡》(第19及20期)

立法會CB(1)1007/98-99號文件-- 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的"會員交易研究調查1998"

立法會CB(1)1096/98-99號文件-- 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的《亞太股市脈絡》(第21期))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上述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094/98-99(01)號文件)

3. 議員同意在1999年5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庫務局轄下政府部門、政府資助及規管機構處理電腦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及

  2. 簡介《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4. 議員亦同意應將以下兩項事宜的其中一項加入議程內,但須先行就進行討論的適當時間諮詢政府當局--

  1. 政府服務私營化;或

  2. 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改革。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表示準備在1999年6月討論上述兩個項目。因應政府當局及陳智思議員分別提出的建議,該次會議的議程已加入兩個新增項目,即《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年報》及以自動化交易系統進行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的進展。)

IV 香港金融服務業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度報告
(立法會CB(1)1094/98-99(02)及1115/98-99號文件)

5. 應主席邀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自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2月7日的會議席上討論電腦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下稱"2000年數位問題")後,香港金融服務業在處理此事的最新工作進度。她表示,金融服務業的工作進度理想,國際金融界及多間評級機構包括公元2000年問題全球協調小組和穆迪等最近對金融機構、結算及交收機構在整體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均有正面的評價。關於財經事務局轄下各部門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度,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除政府統計處(預計該部門會於1999年6月底前完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外,所有其他部門於1999年3月已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財經事務局的內部運作並不涉及重要系統。

6. 有議員問及當局有何執法行動,對付未能在各有關監管機構所訂定的指定限期前使系統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下稱 "金管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回應時表示,金管局已向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限期前使系統符合標準的認可機構發出共17封書面警告,該項措施十分有效。有關的認可機構已採取適當行動以修正其問題,差不多所有認可機構已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至於保險業的情況,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表示,保險業監理處已要求未能在1998年12月底前使系統符合標準的28間機構每月提交有關2000年數位問題準備工作的報告,而非每季一次。在這28間機構中,其中12間已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其餘16間機構的工作進度大致上令人滿意。保險業監理處會密切監察這些機構的工作進度,有關機構如未能在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使系統符合標準,保險業監理處會考慮採取更嚴格的監督措施。

7. 張文光議員仍然關注證券及期貨業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進度緩慢,特別是非交易所會員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比率偏低。他詢問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為何將這些機構可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限期延遲至1999年6月30日,並建議證監會對那些進度未如理想的機構採取更嚴格的監督措施。

8. 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回應時謂,資料文件表2顯示,自1998年年底起,註冊中介機構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度已有顯著改善。共用金融系統就2000年數位問題而進行的兩輪大規模業內系統測試已於1999年1月及3月順利進行。兩輪測試的結果大致令人滿意,兩間交易所和各結算公司的共用系統,以及與會員和有關方面聯繫的界面,均沒有發現重大問題。逾90%參與首輪測試的機構已申報其測試結果並沒有特殊問題。在等待於1999年5月初取得第二輪測試的詳細結果的同時,證監會預期有關情況會進一步改善。

9. 至於對非期交所註冊中介機構所採取的監督措施,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表示,兩間交易所預期轄下的會員可於1999年3月底前完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由證監會直接監管的非交易所會員機構則須於1999年6月30日的限期前使系統符合標準。他解釋,由於大部分非交易所會員機構屬於中小型公司,所涉的業務範圍較交易所會員的廣泛,他們需要更多時間修正系統及解決有關問題。他向議員保證,大部分工作進度較緩慢的非交易所會員機構都是投資顧問,並沒有代客戶持有資產,因此不會對客戶的資產構成即時風險。不過,證監會正密切跟進那些進度未如理想的公司。除了向該等公司提供綜合資料、指引摘要等協助及進行實地視察和審查外,當局已採取各項監督措施,包括要求從外間委聘顧問等。證監會亦已向註冊中介機構表示,倘若他們未能採取適當行動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這會對他們是否適合繼續獲准註冊造成不利影響。證監會已作好準備,打算對未能在1999年6月底前使系統符合標準的註冊人採取更嚴格的執法行動,包括限制該等註冊人的業務運作及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10. 單仲偕議員表示,儘管與銀行業及保險業比較,證券及期貨業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進度緩慢,但各機構已加強進行有關工作,並已作出改善。關於各種不可預見的問題的應變計劃,他詢問政府當局對以下兩項建議的意見:銀行業提議將1999年12月31日定為銀行假期,以便讓業界有更多時間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以及有建議認為本港金融市場應在2000年1月3日(即2000年第一個交易日)休市一天,藉此盡量減少對市場運作可能造成的影響。

11.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督導委員會(下稱"該督導委員會")一直在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範疇中,反覆考慮上述的建議。鑑於金融業監管機構和個別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度大致令人滿意,加上各有關行業共用金融系統的大規模業內系統測試結果理想,該督導委員會有信心金融服務業會及時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故此認為本港金融市場無需在2000年1月3日休市一天。鑑於銀行業擔心在迎接2000年來臨之前,需要若干時間以完成各項年終交易及做妥後援工作,以及當局倘若給予各機構更多時間為過渡2000年作好準備,會有助增加市民對金融業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信心,政府當局正考慮將1999年12月31日定為銀行假期甚或公眾假期的建議。她強調,由於該項建議對本港經濟有深遠影響,因此政府當局必須小心審慎考慮該項建議。

12. 至於由現在至2000年的資訊交流策略,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明白訂定有效策略以鼓勵金融機構披露及分享有關資料是十分重要,這會令市民更了解2000年數位問題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在無需恐慌及影響市場運作的情況下,為順利及妥善解決這個問題作好準備。關於鼓勵金融機構就有關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及準備工作進度披露更多資料,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該督導委員會會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協調各監管機構有關2000年數位問題的宣傳計劃及資料披露規定,藉此令該等監管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更公開及更具透明度,並確保及時披露所需的資料。她補充,香港聯合交易所已對上市公司實施一項資料披露規定,要求該等公司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他們在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準備情況。關於金管局在這方面的工作,金管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補充,金管局於1999年4月8日發出指引,規定所有認可機構必須在1999年6月底前制訂有效的客戶認識2000年數位問題計劃,作為該等認可機構的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一部分。有關機構必須採取積極的做法,並將此事列為優先處理的項目。事實上,部分機構已制訂本身的宣傳計劃,並在上述指引發出前與其客戶聯絡。

13. 有議員問及當局會否處罰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披露那些未能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以及沒有就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度披露資料的中介機構的名字,財經事務局副局長重申,雖然政府當局與監管機構會繼續致力協助中介機構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及擬定相應的應變計劃,但一旦有關機構仍然未能使系統符合標準,當局會採取所需的監督措施,防止該等機構對市場構成系統風險。有關的客戶認識2000年數位問題計劃旨在告知客戶有關的情況,以便他們可採取適當行動,保障本身的利益。

14. 吳亮星議員察悉,當局要到1999年9月初才完成及演習金融業應變計劃,他詢問由現時至1999年9月的一段期間,當局有何應變措施,應付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高風險日子的困難(如有的話)。

15.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雖然部分界別視1999年9月9日為其中一個2000年數位問題高風險日子,但這不大可能會造成廣泛影響。她補充,根據國際金融界進行的討論,由現時至1999年9月期間,並沒有屬於2000年數位問題高風險的日子。關於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工作進度,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所有金融業監管機構和主要共用金融系統的操作者已於1999年3月底前制定本身的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概要,這會是金融業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各監管機構規定轄下的金融機構必須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制訂其應變計劃。該等機構將於1999年7月及8月檢討及改善有關計劃,並進行測試及演習。當局正籌備成立一個緊急協調中心,在過渡2000年及其他2000年數位問題高風險日子期間,協調金融服務業業內與業外的資訊交流。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1999年9月初前制訂周詳的金融業應變計劃及完成所需的演習,而緊急中心將於1999年9月8日起開始運作。

V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進展
(立法會CB(1)1094/98-99(03)號文件)

16.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報為實施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而進行的籌備工作的進展。她表示,強積金管理局已公布由4個階段組成的實施時間表。為使強積金制度可按時間表運作,生效日期公告將分批制定,並須經立法會藉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議決程序通過。她亦請議員支持通過有關的生效日期公告。

17. 陳智思議員詢問可否延遲實施強積金制度,尤其是可否延遲原定於2000年12月1日展開的收取強積金供款的階段。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由於當局在擬定時間表前曾諮詢退休計劃界、僱主團體及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因此實施時間表既實際且合理,應該可予實行。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補充,強積金管理局了解盡早推行強積金制度的重要性,以便全港所有就業人士均可及早享有退休權益。事實上,自從通過各項強積金計劃規例及於1998年成立強積金管理局後,當局已就設立該項制度進行大量籌備工作。然而,視乎籌備工作的進度,尤期是安裝資訊管理系統(強積金管理局在履行其規管職務時,必需獲得該系統的協助)的進度而定,與供款條文有關的生效日期公告將在較後的階段頒布。強積金管理局將於2000年第2季檢討有關情況,以便確定開始收取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18. 關於發展資訊管理系統的進度方面,強積金 管理局行政總監表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羅兵咸")已於1999年3月31日獲判顧問合約,而有關的工程將於1999年4月19日展開。根據合約的規定,羅兵咸必須於2000年4月或之前完成資訊管理系統核心系統的安裝工程,並於2000年10月或之前完成整個系統的測試運作。由3名資訊科技專家出任增補成員的資訊管理系統委員會,將協助強積金管理局密切監察該系統的發展,確保妥善完成該系統的工程,以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

19. 丁午壽議員詢問如何規管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在回應時表示,強積金管理局、證監會、金管局及保險業監督原則上同意,規管機制應建基於有關銷售證券及保險產品的現行規管機制上,並由強積金管理局擔任主要的規管機構。預期現有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及基金管理公司,均會申請成為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當局亦會就售賣強積金產品的中介人訂下考試準則,並正就準則的細節,其中包括考試範圍,諮詢業界的意見,以便在適當時間作出最終決定。強積金管理局務求可盡早於1999年7月展開考試程序,使中介人可於1999年年底前取得所需的資格,以配合有關在2000年年初開始銷售及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時間表。

20. 關於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稱"該條例")規管的現行退休計劃可豁免受強積金規定所管限,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解釋,豁免的準則包括於1995年10月15日前在該條例之下註冊,並須由以保險方式重整成為受信託管限的計劃。他補充,在約18 000項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中,約有14 000項已在1995年10月15日前註冊,其中根據保險安排運作的計劃則約有6 000項。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承諾於會後提供關於職業退休計劃的重整安排的資料。

(會後補註: 有關資料已隨1999年4月26日發出的立法會CB(1)1202/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VI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1094/98-99(04)號文件)

21.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綜述《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3個主要目的,亦即加強對勞合社(Lloyd's)香港的保險業務的規管、加快保險人呈交有關其香港一般業務的財務資料的速度,將6個月的時限縮減至4個月,以及要求保險人就其香港一般保險業務提供的申索個案統計數字的發展年期,由8年增加至12年。

22. 丁午壽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認為條例草案可普遍提高保單持有人的保障。李家祥議員及馮志堅議員關注到,擬議修訂是否足以加強對香港的勞合社的規管。在此方面,馮志堅議員亦問及提出新條文以規管勞合社,而並非廢除《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VII部載有關於勞合社的特別條文的原因。曾鈺成議員進一步詢問其他國家就規管勞合社的運作而採用的規管機制。

23. 保險業監理專員在回應時解釋,基於認同勞合社的獨特性、歷史背景及國際聲譽,香港與很多國家一樣,制定了特別條文以規管勞合社的業務。然而,勞合社 近年出現財政困難,並容許只承擔有限負債額的法人加入為成員的安排(現時勞合社約有70%的資本由法人成員提供),加上本地保險業關注勞合社現時享有的優惠待遇,以及英國和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收緊對勞合社施加規管的行動,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加強規管勞合社在香港的業務。

24. 至於對條例草案草擬方面的關注,保險業監理專員表示,法律草擬專員負責擬備條例草案。他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勞合社必須遵守適用於其他獲授權保險人的規管規定,並須受保險業監督的干預權力所管限。至於海外國家對勞合社實施的規管制度,保險業監理專員承諾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他亦確認,新的規管制度與其他國家的做法相若。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1998年4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1)120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25. 馮志堅議員指出勞合社在90年代初期已呈現財政問題,他詢問政府當局為何沒有及早就此採取行動。

26. 保險業監理專員表示,當局在90年代初期才透過報章及傳播媒界獲悉勞合社出現財政及管理問題,而在1995年曾主動要求英國的規管機構提供官方資料。當局亦察悉勞合社在1993年成功推行重組及更新計劃,以籌措新資本及復興其業務。經諮詢保險業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保險業監督於1996年決定檢討《保險公司條例》中有關給予勞合社特別待遇的條文。同時,為擬備詳盡的立法建議,當局花了約兩年時間諮詢保險業及勞合社,以及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規管制度。政府當局以審慎的態度處理此事,因為當局必須在加強對勞合社的規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以及讓勞合社可繼續在香港經營業務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27. 吳亮星議員詢問,保險人呈交有關在香港一般業務的財務資料的期限,可否進一步加快至4個月以下;此外,可否縮短保險人呈交其全球業務帳目及報表的6個月期限。

28. 保險業監理專員解釋,在香港營運的認可保險人總共208名,他們分別在29個不同國家註冊成立。由於考慮到保險人受到會計做法的限制,尤其是保險人在香港的一般業務經審核的財務資料必須獲總公司加簽的規定,以及考慮到負責審核的專業人員能否在較短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因此原本建議是將呈交財務資料的期限加快至3個月,現已將此期限改為4個月。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條例》賦予保險業監理專員酌情權,准許保險人延遲呈交本地業務報表,但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關於呈交保險人的全球業務帳目及報表方面,保險業認為,由於有關保險人全球業務的財政資料一般需要較長時間綜合及製備,保險人(尤其是在海外註冊成立,以及在世界各地均有經營業務者)難以在少於6個月的時間內呈交資料。關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實施的申報規定,保險業監理專員表示,一般而言,國際慣例是規定保險人必須在6個月的期間內呈交有關其全球業務的財務資料,但歐洲國家實施的規定則較為寬鬆。英國及新加坡設定的期限分別為6個月及3個月。在此方面,李家祥議員表示,倘保險人可於較短時間內提交財務資料供審核,會計業的人員亦可在較短期間內完成審核工作,加以配合。

29. 田北俊議員質疑需否將申索個案統計資料的發展期延長至12年,因為據他所知,如要提出申索,一般應在數年內提出並加以解決。他進一步關注到,上述改變會否導致保費的水平可能提高。

30. 保險業監理專員在回應時解釋,保險人所面對的申索賠償責任需多年才能了結的情況並非不常見。舉例而言,近期的經驗顯示,仍未解決的申索責任,尤其是與第三者身體受傷有關的賠償責任,通常需要12年或以上的時間才能完全了結。因此,當局認為需要延長申索個案統計資料的發展期,以便有更可靠的基準,評估保險人所撥備的申索準備金是否足夠。他補充,由於該項建議亦會令保險人受惠,他們對此表示支持。審慎的保險人通常撥備高水平的申索準備金。倘取得更充分的申索個案發展統計資料,保險人便可預留更準確金額的申索準備金,從而可將原本須預留作申索準備金的款項用作其他用途。保險業監理專員亦表示,保費的水平反映出市場的狀況,它除了受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影響外,亦受很多其他因素影響。他預期該項建議不會對保費的水平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VII 其他事項

3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