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
香港銀行業新紀元
引言
1.1998年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委托顧問公司對香港銀行業的未來發
展進行研究(「顧問研究」)。顧問研究的主要目標,是評估香港銀行業未來 5 年
的策略性前景,並研究金管局的銀行業監管制度的成效。畢馬域會計師行和Barents
獲委任為顧問,負責進行是次顧問研究,顧問研究於1998年3月展開。
2.顧問現已完成顧問研究,並編製了一份報告,列載他們的研究結果和修訂部分現
有管制措施的建議,以及改進金管局監管制度的步驟。
3.金管局最近已向公眾人士發表一份共155頁載有建議全文的文件(附件1),以諮詢有
關人士。諮詢期至1999年3月底結束。本報告的概要已於較早前提交各議員。
顧問的整體評估
4.顧問認為香港的銀行業穩健、安全,與及充滿活力。整體來說,香港銀行在盈利
能力、效率和透明度方面都可媲美國際標準。支持銀行業的基礎設施在各方面都可
媲美在研究中作為基準的國家。這些成功要素包括:
- 發展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
- 有利的監管環境和有效的監管程序(遵從國際認可原則);
- 自由開放的市場;
- 先進和有效的法律制度;及
- 透明度高。
不斷演變的銀行業
5.顧問找出金融業內多項全球發展力量和趨勢,將會影響香港銀行業的發展。最終
可能出現的結果就是競爭加劇,令效率、創新和客戶服務方面都有所改進。同時,
全球發展趨勢也會帶來多項挑戰,提高整體複雜程度,以及增加銀行和銀行業所承
擔的風險水平。因此,顧問認為香港所面對的挑戰是如何把握將來展現的機會,而
同時又能控制風險。
金管局的4項策略性監管目標建議
6.面對這個新展現的環境,顧問就金管局提出了4項策略性監管目標建議:
- 監管制度-確保在金融市場不斷轉變的情況下,香港的監管制度仍然適用。
- 發展具競爭性的銀行體系-改善競爭環境,確保全球和本地趨勢的有利因素
能夠在香港市場發展,而香港能繼續作為具吸引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 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確保因全球和本地發展趨勢而增加的風險水平得到
審慎管理,以及減輕香港所承受的系統性風險。
- 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健全性-銀行業以至金融和資本市場均須提高透明度,好
讓市場規律的力量能更有效地運作。
顧問的主要建議
7.為了達到這些目標,顧問提出了多項建議。整套建議的目的是要加強香港銀行業
市場的競爭能力,以及提高銀行體系整體的安全和穩健性。顧問認為這些建議具有
連貫性,應同時分階段推行。這是考慮到為了提高本地銀行的競爭能力而開放市場
增加競爭的同時,也需要改進監管程序以確保銀行能應付新環境。
8.顧問對部分監管政策提出修改建議前,已考慮推行這些政策原來的理據、其在目
前銀行業環境下的優劣評估、市場人士的意見,以及這些政策能否繼續配合未來的
銀行業環境。顧問亦已將這些規則與其他國家的發展比較,以探討香港的監管環境
能否達至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標準。有關比較以表列形式載於
附件2。
(i) 第一階段-強化的風險為本監管方法(1999年)
第一階段的重點是在對監管制度作出大幅修訂前,讓金管局先行改進監管方法,以
處理市場的風險和增加的競爭。顧問還建議金管局開始為銀行業引入更多競爭,放
寬「一家分行」政策,讓境外銀行能經營最多達 3 家分行。鑑於預期1999年經營環
境持續困難,所以第一階段不應進行撤銷利率規則的行動。不過,建議在這階段開
始監察主要的經濟穩定指標,以便就第二階段展開撤銷利率規則行動作好準備。
(ii) 第二階段-市場結構重整(2000年至2001年中)
第二階段的重點會由監管方法轉移至推行新的市場結構。然而,這個階段會繼續推
行經強化的監管方法。顧問建議金管局提高本地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並開始研究
存戶保障問題。這兩項的目的都是要鞏固銀行業的安全和穩定。此外,透過簡化三
級制發牌制度,以及推行首兩個階段的撤銷利率規則(須視乎持續監察經濟穩定指
標的結果)等措施,有助進一步增強競爭力。
(iii) 第三階段-開放市場(2001年中至2002年底)
第三階段關於餘下對自由開放市場的障礙的建議。一旦實行了新的監管方法以及市
場結構已完成重整後,便應推行這些建議。然而,如果因實行研究中關於提供明顯
的存戶保障的建議(此研究應在第二階段完成),而需要修改現有安排(如推出存
款保險或其他經改進的保障計劃),則應首先進行修改,才進一步開放市場。最後
階段的撤銷利率規則會在這段期間進行。
9. 關於每個階段的主要建議摘錄於
附件3。
前瞻
10.政府及金管局需要仔細研究報告的建議,其間將會諮詢各有關人士的意見。公眾
諮詢期將於1999年3月底結束。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1月
附件 2
香港就部分監管措施與數個國際金融中心的比較
監管措施 | 香港 | 美國 | 英國 | 新加坡 | 日本 | 加拿大
| 澳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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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 機構類別
| | - 全國銀行
- 國家特許銀
行 - 儲蓄貸款協
會
- 儲蓄機構
- 信用合作社
| | - 全面銀行
- 有限制牌照
銀行 - 離岸銀行
- 商人銀行
- 境外銀行分
行
| - 城市銀行
- 地區銀行
- 地區銀行第
二組織的成 員銀行
- 外資銀行
- 長期信貸銀
行 - 信託銀行
- 合作社形式
的金融機構
| | |
境外銀行
進行本地
業務須遵
守的資本
或同類規
定 |
對境外機構不設
最低資本要求 |
在一間聯邦儲備成
員銀行存放性質相
等於資本的存款 |
對境外機構不設最
低資本要求 |
境外銀行必須存有
總辦事處不少於
1,000萬新加坡元
的淨結餘(即「總
辦事處淨資金」)
,其中500萬新加
坡元應為核准資產 |
對境外機構不設最
低資本要求 |
必須在本地註冊 | 必須在本地註冊
|
---|
海外機構
分行須遵
守的公開
資料規定 |
需要發表有關業
績表現的新聞稿
(1998年開始生
效) | 無 | 無 |
須向公司註冊處提
交分行資產負債表
及損益帳 | 無 |
由於必須在本地註
冊,因此本條不適
用 |
由於必須在本地註
冊,因此本條不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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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戶保障 |
若銀行進行清盤
,存戶有權優先
追索存款中最多
不超過10萬港元 |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10萬美元 |
存款保險就每間機
構每位存戶提供的
保額不超過2萬英
鎊 |
無存款保險,但銀
行必須在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持有不少
於其負債基礎6%的
最低現金結餘 |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1,000萬日圓 |
存款保險的保額不
超過6萬加元 |
在進行清盤時,機
構在澳洲的資產將
被用作償還在澳洲
的存款,而存款獲
償還的次序較所有
其他債務優先;機
構必須在澳洲持有
價值相等於或超過
其在澳洲的存款總
額的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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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規則 |
利率規則適用於
7日以下的存款
、儲蓄戶口及往
來戶口 |
1980-86年期間撤消
管制 |
1967年撤消管制 |
不設管制 |
1993年撤消管制 | 1971年撤消管制 | 1980年代撤消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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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