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設立創業板市場的進展
本文件報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籌備設立創業板市場("創業板")
的進展情況。
背景
2.特區行政長官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施政報告內表示,支持聯交所研究設立第二
板市場(現定名為創業板市場),以助香港及區內的小型企業籌集資金。此外,該
建議亦可增加香港證券市場的產品種類,有助香港保持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
3.聯交所就第二板市場的研究,在一九九七年初展開。研究範圍包括比較其他市
場的第二板市場的營運模式和特點,以及評估本地市場對第二板市場的需求問題
。研究工作由聯交所轄下的「新市場工作小組」負責,小組成員包括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委員會("證監會")、聯交所理事會代表及市場人士。聯交所並設立了一個由
工商界代表組成的諮詢委員會,負責督導工作小組的研究工作。
4.聯交所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發出諮詢文件,收集公眾對在本港成立第二板市場的意
見。諮詢工作於同年七月底完成,業界及公眾的反應普遍良好。聯交所遂再成立一
個工作小組擬備設立第二板市場的各項細節,小組成員包括聯交所及證監會的代表
及一些知名的市場人士。小組最後決定把第二板市場定名為「創業板市場」。主板
市場及創業板市場的主要分別,載於
附件中。
5.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工作小組及其上市規則小組委員會經常召開會議,擬訂
創業板市場的上市規則。有關工作,現已接近完成階段。工作小組擬於一九九九
年七月,把規則呈交聯交所理事會及證監會批准。規則獲核准後,聯交所便會開
始接納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申請。由於審核及處理申請需時,預計創業板市場最
早於一九九九年十月,才會有首家公司上市。與此同時,聯交所會繼續發展新市
場的有關基礎設施,包括創業板市場網站(網站將會是發布資料的主要途徑),以及
為可能有興趣投資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制訂一套投資者教育計劃。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主要特點的對照
主板市場 | 創業板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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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要求:
發行人必須擁有三年溢利達
5,000萬元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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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無須遵守任何最低溢利要求,但在招股要約
文件中,必須顯示該公司在上市前兩年的主要業務
,及上市後兩年內的業務計劃。發行人的管理層及
擁有權亦必須在上市之前兩年內維持基本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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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發行人須在上市時達到1億元
的市值。 |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約為4,600萬元。但上市
後公眾持有的股票不可少於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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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眾持股量:
一般而言,任何上市證券的發
行人必須維持最少25%的公眾
持股量。 |
一般而言,如主板市場相同,發行人必須維持最少
25%的公眾持股量。如發行人希望發行少於25% 的
持股量,其最低發行量為20%,如所發行股票在首
次上市時的公衆需求量超逾20%,則需因應公眾需
求把最低持股量調整至不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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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薦人的要求:
現時沒有在任何指定期間委
任保薦人的要求(H-股須於上
市後首個財政年度內保留一
名保薦人)。亦沒有認可保薦
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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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必須委任保薦人協助首次上市事宜,並就公
司上市後首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提供意見。只有經
聯交所認可的人士,才可出任保薦人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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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股東的最低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後,現時股東無
須維持最低的持股量。 |
在股票上市後,現行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 1 必須
合共持有不少於已發行股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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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買賣上市股票的限制:
控股股東在股票上市後的首
六個月內,不得出售其股票
。 |
在股票上市的兩年內,管理層股東不得出售其持有的
股票。主要股東則在六個月內不可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但在股票上市的第二年,如若有人提出全面收購的
要約,則個別股東可考慮是否接受該項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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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
須發出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
告
|
須發出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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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警告規定:
無風險警告規定 |
所有發給股東的上市文件及通告都必須載有風險警告
,指明創業板市場較高風險的特性。經紀亦必須為有
興趣投資創業板市場的客戶開設獨立帳戶。客戶必須
簽署一份客戶合約及一為創業板市場交易而設的風險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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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披露:
資料主要是以繳款新聞稿的
形式發放 |
資料主要透過創業板市場網站發放。該等資料亦會發
送到本地報社,但無明文要求發行人發放繳款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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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層股東"是指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可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及可指示或影響該發行人的
管理的人士(或一組相關人士)。"主要股東"是指任何在股票上市前,在股東大會上可行使或控
制5%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或一組相關人士),但不包括管理層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