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設立創業板市場的進展



本文件報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籌備設立創業板市場("創業板")
的進展情況。

背景

2.特區行政長官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施政報告內表示,支持聯交所研究設立第二
板市場(現定名為創業板市場),以助香港及區內的小型企業籌集資金。此外,該
建議亦可增加香港證券市場的產品種類,有助香港保持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3.聯交所就第二板市場的研究,在一九九七年初展開。研究範圍包括比較其他市
場的第二板市場的營運模式和特點,以及評估本地市場對第二板市場的需求問題
。研究工作由聯交所轄下的「新市場工作小組」負責,小組成員包括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委員會("證監會")、聯交所理事會代表及市場人士。聯交所並設立了一個由
工商界代表組成的諮詢委員會,負責督導工作小組的研究工作。

4.聯交所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發出諮詢文件,收集公眾對在本港成立第二板市場的意
見。諮詢工作於同年七月底完成,業界及公眾的反應普遍良好。聯交所遂再成立一
個工作小組擬備設立第二板市場的各項細節,小組成員包括聯交所及證監會的代表
及一些知名的市場人士。小組最後決定把第二板市場定名為「創業板市場」。主板
市場及創業板市場的主要分別,載於附件中。

5.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工作小組及其上市規則小組委員會經常召開會議,擬訂
創業板市場的上市規則。有關工作,現已接近完成階段。工作小組擬於一九九九
年七月,把規則呈交聯交所理事會及證監會批准。規則獲核准後,聯交所便會開
始接納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申請。由於審核及處理申請需時,預計創業板市場最
早於一九九九年十月,才會有首家公司上市。與此同時,聯交所會繼續發展新市
場的有關基礎設施,包括創業板市場網站(網站將會是發布資料的主要途徑),以及
為可能有興趣投資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制訂一套投資者教育計劃。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主要特點的對照


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
盈利要求:
發行人必須擁有三年溢利達
5,000萬元的紀錄。

發行人無須遵守任何最低溢利要求,但在招股要約
文件中,必須顯示該公司在上市前兩年的主要業務
,及上市後兩年內的業務計劃。發行人的管理層及
擁有權亦必須在上市之前兩年內維持基本不變。

市值:
發行人須在上市時達到1億元
的市值。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約為4,600萬元。但上市
後公眾持有的股票不可少於3,000萬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
一般而言,任何上市證券的發
行人必須維持最少25%的公眾
持股量。

一般而言,如主板市場相同,發行人必須維持最少
25%的公眾持股量。如發行人希望發行少於25% 的
持股量,其最低發行量為20%,如所發行股票在首
次上市時的公衆需求量超逾20%,則需因應公眾需
求把最低持股量調整至不超過25%。

對保薦人的要求:
現時沒有在任何指定期間委
任保薦人的要求(H-股須於上
市後首個財政年度內保留一
名保薦人)。亦沒有認可保薦
人的制度。


發行人必須委任保薦人協助首次上市事宜,並就公
司上市後首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提供意見。只有經
聯交所認可的人士,才可出任保薦人一職。
現時股東的最低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後,現時股東無
須維持最低的持股量。

在股票上市後,現行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 1 必須
合共持有不少於已發行股本的35%。

對股東買賣上市股票的限制:
控股股東在股票上市後的首
六個月內,不得出售其股票

在股票上市的兩年內,管理層股東不得出售其持有的
股票。主要股東則在六個月內不可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但在股票上市的第二年,如若有人提出全面收購的
要約,則個別股東可考慮是否接受該項要約。

財務報告:
須發出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



須發出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財務報告

風險警告規定:
無風險警告規定

所有發給股東的上市文件及通告都必須載有風險警告
,指明創業板市場較高風險的特性。經紀亦必須為有
興趣投資創業板市場的客戶開設獨立帳戶。客戶必須
簽署一份客戶合約及一為創業板市場交易而設的風險
聲明。

資料披露:
資料主要是以繳款新聞稿的
形式發放

資料主要透過創業板市場網站發放。該等資料亦會發
送到本地報社,但無明文要求發行人發放繳款新聞稿




1. "管理層股東"是指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可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及可指示或影響該發行人的
管理的人士(或一組相關人士)。"主要股東"是指任何在股票上市前,在股東大會上可行使或控
制5%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或一組相關人士),但不包括管理層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