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業界及學者就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意見 -
政府的回應


引言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和十四日舉行了兩次特別會議
,邀請了多位財經界人士和團體代表以及本地學者,就捍衛聯系匯率的制度及
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監管交流意見。政府代表亦有被邀請列席會議,聽取與會人
士的意見。本文件旨在概述政府對有關證券和期貨市場監管的意見所作的回應


詳情

2.與會人士對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和監管系統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見。概括而
言,這些意見的範圍包括了資料披露、股票交收制度、股票拋空機制、衍生工具
(包括期貨)市場的運作,以至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整體監管架構等。事實上,政
府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份發表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內,以及在九月初為加強證
券及期貨市場的透明度和秩序所提出的三十項措施中(下稱《三十項措施》),
已就上述大部分的議題作出分析和提出改善建議(請參閱附件),部分建議更已
落實執行。與會人士所提出的其他意見,則於下文綜合回應。

資料披露

3.有業界人士建議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提供季度業績報告。現時香港聯合交易所(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中,已有要求上市公司在財政年度中段發表中期
業績報告,讓投資者得到更適時的資料。最近,聯交所亦在《上市規則》內引入
《第十九項應用指引》,列出按《上市協議》第2段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
披露的詳細情況。該指引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有助投資者掌握上
市公司的最新情況。

4.另外,亦有建議規定聯交所會員向公眾披露其交投量,但我們認為該等資料乃
屬商業資料,公開這些資料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商業運作,並不合宜,也與國際做
法不符。

5.有意見認為《三十項措施》其中一項,即要求聯交所提醒其會員,確定及記錄
實益客戶的身份,並在需要時向聯交所和證監會提交有關的資料,可能增加經紀
的負擔,而在執行上需有較明確的指引及彈性處理。事實上,在現行的法例下證
監會有權在有需要時,向經紀索閱有關的交易和客戶資料,以確保有效的市場監
管。為落實該措施,聯交所及證監會已於十月二十三日公佈有關的規定,要求聯
交所會員及註冊中介人士提交有關資料。證監會計劃在短期內向業界發出更具體
的指引,使業者有所依循。

股票交收制度

6.有意見認為嚴格執行T+2的交收規定,會阻礙長線投資者入市,不利於市場的
發展,而應該彈性處理某些實際困難。自香港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於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嚴格執行T+2的交收規定後,至今已達致超過百份之九
十九的成功依期交收,而本港股市在同期的交投比較早前活躍,因此沒有明確證
據顯示市場的交易活動因嚴格執行T+2而受到影響。香港結算亦訂下明確指引,
容許經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豁免遵守有關規定。有關指引的具體執行亦見良好


股票拋空

7.就股票拋空活動的監管,在《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內已有很詳細的討論,《三
十項措施》中更進一步提出加強管制拋空活動的多項措施。此外,為加強打擊不
依規例進行的拋空和增加阻嚇作用,《三十項措施》亦建議把沒有申報的拋空活
動,列為刑事罪行。政府正研究有關法例修訂的細節,在草擬過程中亦會考慮某
些業界對此有所保留的看法。另一方面,證監會和聯交所亦有繼續研究改善拋空
股票的資訊處理和申報機制。

期貨及衍生工具市場

8.關於衍生工具對市場的重要性,在《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內已有詳細闡述。

9.如報告所述,聯交所在本年初曾成立工作小組,就衍生認股權證的市場運作進
行全面研究,並已因應小組的研究結果修訂了有關認股權證的上市規則。修訂後
的上市規則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起生效,聯交所並承諾會定期檢討有關的規
則。而在是次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業內人士所提出的意見,大部份都已
被考慮。我們相信聯交所日後就衍生認股權證進行定期檢討時,定會詳細考慮市
場人士的意見。

10.就期貨市場的運作方面,與會人士提出了數項建議。其一是建議所有利用港
幣結算的期貨產品只能接受港元為按金,並按客戶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按比例
收取更高的按金。另外,又建議把恒生指數期貨基本單位減半,並同時增加按
金比例,以圖增加投機者的成本。此外,又有意見認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期
交所」)應把結算期由現時一個月延長至三個月;結算價則由結算當日恒生指
數每五分鐘的平均收市價,改為每一分鐘的平均收市價,藉此增加投機者的投
機成本和減低其現貨市場受干預的可能。這些建議涉及期交所的商業考慮和風
險管理,我們已把意見轉達期交所考慮。但同時我們亦希望指出,現時政府最
根本的關注必然是市場的穩定性和整全性,有關的考慮亦應以此為基礎。

11.《三十項措施》中,已包括多項為增加期貨市場透明度的方法,與會人士對
大量持倉經紀需向外界公佈其持倉情況的建議,我們會轉達證監會和期交所作
出考慮。至於建議期交所提早實施恒指期貨交易自動化,也已包括在政府提出
的《三十項措施》之內,而期交所亦已承諾會在明年第三季前實施。在此我們
必須強調,在加快落實期貨交易全面自動化的同時,我們必須進行全面和足夠
的測試,以確保新系統的運作效率和穩定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2.有意見認為有需要另外設立「監察委員會」以監察證監會的工作。證監會是
按照一九八八年戴維森報告書的建議而成立,是政府架構內一個獨立的市場監
察機構。根據法例的要求,證監會必須由相同數目的執行和非執行董事所組成
。現時,證監會共有五位非執行董事,其中包括商界、法律界和會計界的人士
,以確保證監會在決策過程中,會充份考慮各方面的意見。而且,證監會的工
作受到有關法例的規範,受其監管的人士亦可就證監會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上
訴和尋求司法覆核。故此,我們認為現時的機制對證監會已有足夠的制衡,毋
須另設「監察委員會」。

13.此外,與會人士亦建議加強兩個交易所與證監會的聯繫和溝通,避免出現雙
重監管的問題,並且認為證監會及聯交所理事會應舉行每月聯席會議。這與我
們一向支持證監會與兩個交易所加強合作的方針十分吻合,據我們了解,證監
會與兩間交易所的管理層一向均有舉行定期的工作會議。就監管工作的分工問
題,在《金融市場檢討報告》中已有論述。證監會和聯交所現正共同研究訂立
備忘錄,為監管工作的分工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投資者及市場參與者的教育

14.有意見認為證監會應著重市場參與者的教育,讓他們更明白和遵守各項規則
,而非單單強調違規行為的懲處。證監會作為市場監管機構,肩負起確保市場
中介人遵守市場規則的重任。為使中介人士更了解規則的內容,證監會會制訂
一些實用指引,清楚列明監管機構的要求。此外,聯交所亦有不時提醒其會員
須遵守會員規則,並且須設立良好的內部監控措施,以減低公司出現不當行為
或疏忽的情況。然而,為確保市場的秩序和公平運作,任何違規的行為都不能
姑息的。

15.《金融市場檢討報告》亦有建議加強投資者教育,證監會和兩間交易所會致
力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如何處理政府於八月入市行動時購入的股票

16.與會人士就如何處理政府於八月入市行動時購入的股票提出的意見,我們會
轉交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考慮。

其他

17.就加強大額資金流向的監察方面,在上月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上,
各地區領袖已同意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如何監管有關的活動,以減低大額資金
流竄對中小型經濟體系所造成的影響。特區政府會積極參與有關的工作,並推
動加強國際間的合作,以確保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而我們亦會聯同市場監管
機構不斷檢討整體金融體系的運作,以減低市場的風險、加強市場承受投機衝
擊的能力,與及增強本港面對地區內其他金融市場競爭的能力。

總結

18.政府一向致力完善本港證券和期貨市場的運作和監管系統,以確保它們能配
合市場的發展步伐,和達到國際間的監管水平。對於本地業界和學者所提出的
寶貴意見,我們表示謝意,並且會積極考慮。我們相信透過不斷改進我們的市
場體系,投資者的利益會得到更佳的保障,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亦會
更形鞏固。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和《三十項措施》
已探討的課題


項目1建議參照
18 - 有關機構須提供拋空平倉及未平倉情況以增加透
明度;拋空者亦須披露股票的來源、借入的數目
及於何時歸還;並建議提高股票借貸的按金水平
至130%。

《金融市場檢討報告》
第4.14-4.32段
22 -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集團不可同日或在某一段時間
內拋空同一隻股票多過該發行股票額之某一比例
,超逾這數額便要通知聯交所和證監會。

20 - 基金、託管人、證券商在借出股票須予公佈,並
定期以書面確認股票已借出及其借出數量。

《三十項措施》中有
建議就監管股票借貸
活動和監管託管人及
其他股票借貸人進行
研究。
21 - 股票須存放在香港才可出售或借與他人作拋空之
用;借出者還須將借貸記錄備存以便監管者查核


41 - 可考慮對託管人作出風險管理的規則,每當已借
出的股票達到該股票平均每日成交量的一個風險
水平,便要向監管機構作出申報和向其客戶作出
風險警告。

24 - 發行商須向公眾披露其全球發行認股權證的資料
,以証明其擁有足夠的資本和適當的風險管理。

《金融市場檢討報告》 第4.86-4.103段
(註:修訂後的認股
權證上市規則已於一
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起
生效,聯交所並承諾
會定期檢討有關的規
則。)
25 - 在發行認股權證時,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正股,
以供認股權證行使者換取。

27 - 不應發行一籃子認股權証。

28 - 在全面檢討衍生產品的發展時,應參考上市公司
的意見,以免市場的正常集資受到影響。

29 - 建議規定發行商在發行備兌認股證時應持有該認
股證之正股量的50%或以上;在發行認沽證時則
須持有足夠的現金。

23 - 期交所每日兩次將大額持倉的經紀及客戶的資料
提交財經事務局,以便其分析有關資料和預測是
否有造市的情況。

《三十項措施》中包
括要求期交所每天即
時向證監會提供大額
持倉客戶的資料並向
市場公佈經紀大額持
倉的情況。另設立跨
市場趨勢監察小組,
交換和分析市場最新
趨勢和及時預知任何
跨市場操控活動,並
釐定適當的行動。

42 - 股票註冊公司應對市場提供一定的風險保障,已
過戶妥當的股票應得到法律的保障。應盡量縮短
及劃一過戶期,以示公平,亦能更有效控制假冒
及盜竊股票的風險。

《三十項措施》中有
建議就監管股票註冊
公司進行研究。



1. 按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記錄的分段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