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釋准許在羅湖火車站及機場售賣免稅品予抵港人士的建議。

背景和論據

2.《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訂明,由任何船舶、飛機、鐵路列車或車輛的乘
客為自用而進口本港的某些應課稅品,可獲豁免繳付稅款。這些免稅品的數量
的現行水平載於附件

3.最近,九廣鐵路公司和機場管理局均表示,鑑於當前的經濟不景,羅湖火車
站和機場離境區的免稅品特許營辦商的營業額,均告大幅下跌。他們認為容許
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應可促使一些準備購買免稅品的旅客選擇在抵達香港後才
購買該些免稅品,因而改善售賣免稅品的營商環境。有關建議亦對飛機乘客提
供方便,因為該些乘客不需要攜帶免稅品登機。

我們的評估

4.我們估計,每年約有20%至30%的抵港旅客攜帶貨值約12億元的免稅品入境
。由於現時我們不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因此這些貨品全部是購自香港以
外的地方。鑑於旅客帶返本港的物品總值相當可觀,因此,我們考慮了應否准
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以使有關的購物活動能在本港進行。我們的主要考慮
因素載於下文。

對稅收的影響輕微

5.我們相信,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主要會取代在海外的商店購買同類物品的購
物活動。只要不調整入境免稅品的數量和限制,及該些數量和限制適用於抵港
人士在通過出入境檢查時所攜帶的免稅品數量總額,我們認為容許在抵港區售
賣免稅品予抵港旅客的建議,應不會影響稅收。就有些旅客因為我們提供額外
方便而在抵港時購買免稅品,我們認為由於該些旅客根本已可獲免稅優惠,所
以有關的稅收損失只是名義上的損失。因此,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應不
會對整體稅收造成任何影響。

對香港已完稅貨品的銷售的影響

6.正如上文提及,由於建議可提供購物方便,因此是項建議亦可鼓勵旅客在抵
達香港時在港購物。容許旅客在抵港區購買免稅品的措施,主要吸引本來會在
抵港前購買免稅品的人士。因此,建議對在本港已完稅貨品的銷售,應不會造
成太大的影響。

國際慣例

7.提供免稅優惠是一項國際慣例。近年來,除容許在離境區售賣免稅品外,很
多機場(例如:澳洲、新加坡、印度、印尼、新西蘭及泰國)亦容許在入境區售
賣免稅品。就這一方面,香港應保持其競爭力。

運作上的考慮因素

8.運作上的主要考慮如下-

    (a)在羅湖火車站的人流控制,這主要是由於旅客流量可能受購買免稅
    品的人龍阻礙,尤其是在旺季;及

    (b)可能出現攜帶過量免稅品。

就(a)項,在建議獲得批准後,有關的政府部門會與個別的經營者討論及訂定適
當的安排,以實行在抵港區售買免稅品的建議,並會就繁忙時間作出特別安排
。我們旨在制訂一項安排,既可把對抵港區旅客流量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又
不會令海關及入境管制鬆懈。就(b)項,海關會更頻密檢查旅客及機場和鐵路工
作人員的行李。

對財政的影響

9.由於我們不會就建議調整現行的免稅品優惠,而旅客攜有免稅品的數量總額不
得超過有關的數量,因此,建議不會對稅收造成任何影響。至於增加檢查次數所
需的資源應不會太多,會由海關承擔。此外,在抵港區經營的特許經營商鋪屬於
保稅倉,當局須向其發牌及調派海關人員值勤等。當局會以收回全部成本方式,
收回提供這類服務的費用。

對經濟的影響

10.我們預期,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特許經營,會使一些本來預備在香港以
外購買免稅品的旅客,留待抵港後才購買有關貨品。建議為香港經濟帶來的益
處會從有關售賣免稅品而增加的零售、批發及進出口活動引致的增值或收入的
增加。至於每年總值為12億元的免稅品,因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而轉至香
港消費的部分,則不能準確預算。假設30%的免稅品會轉到在抵港特許經營購
買,我們估計該些購買活動會直接令零售、批發及進出口貿易每年約有8千萬元
的增值。

建議

11.我們建議,在制訂足夠的管制措施的情況下,准許在抵港區售賣免稅品。我
們須提供法例依據,以實行該建議。在委員會提出意見後,我們會擬備所需的
法例,並於稍後提交立法會審議。雖然我們並沒有收到客運碼頭的經營者的類
似要求,在執行安排容許的情況下,有關法例依據亦可令到在客運碼頭扺港的
旅客購買免稅品。


庫務局
檔案:FIN CR 3/2306/99
1999年5月


附件

應課稅品規例第12(1)(e)條
(第109章附屬法例)
指明的免稅優惠


進入本港的旅客獲准為自用而攜帶入境的免稅應課稅品,數量如下 -

    (A) 海外旅客

      (1) 1升葡萄酒或烈酒;以及

      (2) 200支香煙或50支雪茄煙或250克煙絲。

    (B) 本地居民(香港身分證持有人)

      (1) 1升不含氣體的果汁酒;以及

      (2) 100支香煙或25支雪茄煙或125克煙絲。

離港少於24小時便返港的本地居民及未滿18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