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85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慧卿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1)
盧鎰輝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鄧婉雯小姐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鈞儀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蔡敏儀小姐

衛生署助理署長(個人衛生事務)
陳慧敏醫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劉文碩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
唐陸思嫻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
李覺銘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主任/副教授
薄諳度先生

客座學者
Miss Moana M ERICKSON

新婦女協進會
林慧霞女士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胡美蓮女士

群福婦女權益會
鍾婉儀女士

紫藤
陳欣欣女士

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金佩瑋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409/98-99及CB(2)571/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4日及2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2)539/98-99、CB(2)559/98-99及CB(2)587/98-99號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下列參考文件--

  1. 香港康體發展局在1998年10月29日發出的信件,連同該局的1998
    至99年度預算概覽;

  2. 民政事務局提供的資料摘要,內容講述當局就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
    的新行政架構諮詢公眾意見的有關事宜;及

  3. 公務員事務局就聘任公務員的語文要求一事所作的書面回應。
III. 日後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551/98-99號文件的附錄]

3.議員商定在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有關負責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的研究文件;

  2. 擬議引進家庭娛樂中心及有關遊戲機中心發牌事宜;及

  3. 檢討《古物及古蹟條例》。
主席亦請議員就日後的討論事項向事務委員會秘書或主席提出建議。

4.鑑於一些其他團體亦表示有意就當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
交的第一次報告向民政事務委員會申述意見,主席表示會為此安排另一次會議。
會議暫定於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舉行,但會以秘書處發出的會議預告為準。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特別會議改於1998年12月7日(星期一)舉行。)

5.議員亦獲悉房屋事務委員會將討論床位寓所的問題,而此事屬民政事務局的政
策範疇之一。程介南議員認為民政事務委員會應參與此事的討論。劉慧卿議員建
議,房屋事務委員會應邀請民政事務委員會參與此議項的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
同。

IV.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8條提交的第一
次報告

[立法會CB(2)405/98-99號文件]

6.主席歡迎各團體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應主席所請,各團體的代表向議
員申述意見。

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立法會CB(2)578/98-99號文件]

7.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
,並重點講述下列4項主要建議--

  1. 盡早提交和發表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他人
    權公約撰寫的報告;

  2. 就政府實施聯合國各公約組織所提建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3. 在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和立法程序中應顧及性別影響的評估結果
    ;及

  4. 檢討現時在各公約下所訂的保留條文和有關的理解方式。
討論

8.陸恭蕙議員支持在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和立法程序中收納性別影響評估結果
的建議,此舉與現時對人權的影響進行評估的做法相似。有關此事,她詢問研
究中心主任其他國家的做法。研究中心主任回應時以澳洲作為例子。他告知議
員,澳洲在簽署成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後,當地政府
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均就每個支出項目或計劃列明對婦女的影響。應陸議員的
要求,他答允向事務委員會進一步提供資料,說明澳洲在此方面的做法。

9.關於在所有立法建議中收納性別影響的評估結果,涂謹申議員詢問其他國家
有否採用此做法。他表示,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未必具備進行全面性別影響評
估的專業知識和視野,因為該等影響或會超越政策局或政府部門本身的職責範
圍。他詢問研究中心主任實施該等建議可能涉及的工作量和所需的專業知識。
研究中心主任回應時表示,在實施的初期,政府官員須接受額外訓練和加倍努
力。研究中心主任回應主席時表示,當局應設立一個強大的部門,負責統籌政
府內部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的工作,此點相當重要。就實施初期而言,具備有關
專業知識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協助評估的工作。涂議員表示,他支持委派某個
機構,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或民政事務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而非交由個別政
策局或政府部門自行負責。

10.陸恭蕙議員詢問,依研究中心主任之見,政府在性別事宜方面有否收集和發
表足夠的數據。研究中心主任回應時表示,他認為政府在發表按性別劃分的統
計數據方面表現甚佳,但社會人士對某些範疇的數據資料不足表示關注。

11.劉慧卿議員提到政府當局的做法是在向聯合國提交各條人權公約的報告後才
發表有關報告,她詢問其他國家的做法為何。研究中心主任告知議員,香港一
向依時提交報告,而且撰寫報告的水準相當高,故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然
而,一些其他國家例如澳洲、荷蘭和北歐國家的做法更為理想,因為當地政府
會在完成撰寫報告後立即向公眾發表報告的內容。此外,該等國家亦在報告中
收納非政府機構的意見。研究中心主任強調,向聯合國提交報告的程序其中一
個主要作用,是讓公眾參與討論報告中提出的事項;因此,延遲公開報告會阻
撓討論的過程。研究中心主任補充,儘管在報告提交予聯合國有關委員會之前
便向外發表的做法或會引起關注,但他看不到締約國有何理由不能徵求有關的
聯合國委員會同意此種做法。

政府當局的回應

12.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就研究中心的建議和議員的意見作出回應。
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第13至19段。

盡早提交和發表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他人權公約撰寫的
報告

13.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實施
情況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明顯有所延誤的問題,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澄清,香港特
區實際上已依時完成報告,但由於中央人民政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香港特區
的報告必須納入中央人民政府的報告內,而報告亦於1998年8月提交予聯合國
。然而,在報告轉交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前,香港特區政府已更新報告的內容
。關於根據其他人權公約向聯合國提交報告的時間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政府當局將須重新訂定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兩份報告的完成日期,原因是香港特區政府須優先
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
的報告,以配合中央人民政府擬於1998年12月根據該公約向聯合國提交第3次
定期報告的計劃。

就香港特區政府實施聯合國各公約組織所提建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14.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致力就各條人權公約的實施情況編製詳盡
而全面的報告,並充分顧及聯合國各條約監察組織(條約監察組織)以往所作的有
關結論/建議。有關此事,聯合國各個委員會在1994至1997年期間曾先後舉行
8次聽證會,審議有關香港情況的報告,而當局亦已向立法會提供政府對其中5
次聽證會的建議所作回應的詳情。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曾就其餘3次聽證會發布新聞稿。)

15.劉慧卿議員指出政府當局並無在提交予聯合國的各份報告內納入一份清單,
交代有關的條約監察組織所提建議的實施情況,她對此表示不滿。民政事務局
副局長回應時解釋向聯合國提交報告的擬備程序。他表示,香港所提交的報告
是按公約的條文,逐條論述有關的實施情況。倘若條約監察組織在以往的聽證
會上曾就某條文作出結論/建議,當局會針對每項結論/建議,在報告的有關
部分中作出回應。然而,他明白到議員或希望對所有結論/建議在香港的實施
情況有概括的了解。在完成有關的報告後,政府當局會擬備一份清單或摘要,
概述條約監察組織所作的結論/建議、香港的回應及目前情況等。他強調現時
的工作重點是完成該3份人權報告,以確保報告能依時向聯合國提交。有關的
摘要或清單可留待較後階段編寫。有關此事,劉議員堅持其看法,認為有關的
摘要應列入當局向聯合國提交的報告內,以交代香港特區政府在實施聯合國委
員會以往提出的建議時所用措施的整體情況。

在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和立法程序中應顧及性別影響的評估結果

16.對於研究中心建議在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和立法程序中收納性別影響評估結
果,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現階段他不能給予確實的回覆。政府當局會因應事
務委員會的建議,考慮跟進研究中心的提議,並會徵詢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的
意見,了解提供性別統計數據是否可行。就此方面,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希望
政府當局就該項提議作出回應。

17.關於研究中心建議政府應提供分項數字,臚列在各個諮詢委員會出任委員的
男女人數,以及確保有相當比例的女性出任該等機構的委員,民政事務局副局
長關注到此舉或會屬於一項優待女性的做法。他表示,政府並不支持訂明諮詢
委員會的女性委員所佔的百分比,因為首要的考慮因素理應是獲委任的人士能
否勝任而非其性別。陸恭蕙議員贊同研究中心的意見,認為訂定諮詢機構女性
代表的恰當數目並非優待女性的措施,而是確保所有女性享有平等機會參與公
職的策略。有關此事,她對某些重要的委員會(例如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並無女
性代表表示關注。她詢問在此方面民政事務局擔當的角色及政府的政策為何。

18.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民政事務局備有一個數據庫,紀錄了過往曾
擔任公職或有興趣參與公職的人士的資料,以便就各諮詢委員會委員的任命提
名人選。民政事務局會因應各政策局或政府部門的要求,根據數據庫的資料,
就諮詢機構委員的委任提供建議。主席表示,民政事務局應採取更主動的做法
,確定適合擔任公職的女性人選。劉慧卿議員及張永森議員建議民政事務局應
加強宣傳,從而鼓勵女性自願參與公職。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建議,
並答允跟進此事。他表示民政事務局歡迎巿民把履歷寄上,以便該局把有關資
料納入數據庫內,而當局首先會考慮在互聯網上就此方面作出宣傳。

檢討現有的保留條文和聲明

19.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提到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保留條文和
聲明時指出,該公約在1996年10月才引入香港。由於不同的人權公約適用於香
港的時間有差距,故把不同公約的保留條文和聲明直接作出比較並不恰當。政
府當局現正檢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的保留條文和聲明,
並會在短期內展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檢討工作。有關此事
,研究中心主任認為一些沒有必要的保留條文和聲明應予撤銷,而且香港在實
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方面不應再加入任何保留條文。

新婦女協進會

20.新婦女協進會的代表對於政府未有為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而分配額外資源或採取任何措施表示失望。她表示,政府當局未有就該公約的
報告進行公眾諮詢,而且報告流於表面,只載述單方面觀察所得的結果,指稱
香港在制定反歧視法例後並無存在歧視婦女的情況。

21.關於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新婦女協進會的代表提出下列意見--

  1. 平等機會委員會應提高其架構及運作的透明度,並應包括"基層
    "婦女代表;及

  2.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履行其法定職能時應採取更主動的做法,以
    確保委員會的服務符合婦女的實際需要。
她補充,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曾發表監察平等機會委員會運作的報告,她會把有
關報告送交民政事務委員會,以供參閱。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接獲平等機會婦女聯席的監察報告,並已隨立法會CB(2)
785/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事務委員會委員。)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22.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的代表集中講述僱傭範疇的性別歧視情況,並提出下列各
點:--
  1. 由於本港並無規定最低工資和禁止年齡歧視的法例,女性僱員在
    薪酬和服務條件方面備受歧視。香港婦女勞工協會支持就此方面
    立法及加強公眾教育。

  2. 由於女性僱員在放取產假期間仍受到減薪的待遇,顯示現時的生
    育保障並不足夠。

  3. 退休女工及家庭主婦未獲提供老年保障,因為她們不受強制性公
    積金計劃所保障。
群福婦女權益會

23.對於政府並無採取任何措施,為性暴力的受害婦女提供保障或服務,群福婦
女權益會的代表表示不滿。這顯示政府當局純粹視性暴力為一種罪行,而並非
從婦女所承受的痛苦和創傷著眼。群福婦女權益會的代表亦認為《家庭暴力條
例》未能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足夠保障,原因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所需時
間過分冗長,而強制令的有效期只為6個月,並只於特定的範圍內生效。

24.群福婦女權益會的代表亦提出下列各點--

  1. 警務人員傾向把家庭暴力個案當作家庭糾紛處理;

  2. 社會福利署的個案工作者通常較著重家庭的完整性,因而忽略婦
    女的權益;

  3. 社會福利署及房屋署並無適當地處理單親或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住
    屋需要;

  4. 應設立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及

  5. 應向單親家庭提供幼兒服務。
紫藤

25.紫藤的代表提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6條,並對娼妓獲提供
的協助不足表示失望。她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賣淫雖然並非刑事罪
行,但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卻會間接令娼妓觸犯刑事罪行,
特別是在街上招徠生意的娼妓。該名代表認為警方的臥底行動侵犯娼妓的人權
,而該條例中有關"經營賣淫場所"及"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罪行的其他
條文,對娼妓的生活有不利影響。依她之見,警方掃盪賣淫場所的行動亦間
接迫使娼妓上街招徠生意,因而令她們的處境更加危險。她促請政府採取積
極措施,改變公眾的態度,並特別為該群婦女提供更多協助。

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26.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的代表促請議員及政府分配更多資源,並制定反歧視法
例,以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條文。她對於香港並無制定法
例,禁止基於年齡、種族及性傾向的歧視表示失望。她又指出,功能界別選舉
制度間接剝奪婦女(尤其是兼職工人、低收入人士及家庭主婦)的投票權。她認
為有需要採用全民普選的制度,以保障每名女性的投票權。

27.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的代表提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下
的保留條文,她認為公約的適用範圍不包括香港特區的宗教派別或宗教組織並
不恰當,而此保留條文應盡快予以撤銷。她認為性別歧視和性別定型在香港宗
教團體中是常見現象,對女性並不公平。此外,她亦對公約下的另一項保留條
文表示不滿,原因是該條文容許繼續實施新界的丁屋政策,而此項政策明顯歧
視婦女。

28.該名代表提出以下建議,但強調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並非建議採取優侍婦女
但實質上具歧視成分的措施--

  1. 應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2. 應在各區設立婦女中心,協助婦女發展潛能;

  3. 應為婦女團體及為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供資
    源;及

  4. 應推行公眾教育計劃,以消除性別歧視。
與議員進行討論

保障婦女免受暴力對待

29.劉慧卿議員問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房屋方面獲提供的協助,群福婦女權益
會的代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考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請時應有較大彈性
,以協助她們搬離居所。她表示,有關部門不應基於這群婦女的婚姻狀況而歧
視她們。

引用法例以免娼妓受暴力對待

30.副主席要求紫藤澄清該團體是否建議把娼妓定為合法化。紫藤的代表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應檢討《刑事罪行條例》的各項條文,以確定該等條文有否為
娼妓提供足夠保障。紫藤堅持該團體的看法,認為條例第147條有關為不道德
目的而唆使他人的規定應予刪除。然而,現階段該團體對於應否實施娼妓發牌
制度並無任何明確的看法。

丁屋政策

31.新婦女協進會的代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根據現行的丁屋政策,女性原
居民並不享有與男性原居民同等的權利,因為她們不能在其本身的土地或官地
上興建丁屋。雖然她認為此事具性別歧視成分,但她對於原居民應否一律有權
在官地上興建丁屋並無明確的意見。她表示,此事應由政府透過諮詢公眾作出
處理。劉慧卿議員認為,所有在市區和鄉村居住的香港居民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而新界的原居民,不論男女,都不應擁有多於其他居民的特權。

婦女的生育保障

32.何秀蘭議員提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第96段,她詢問各團
體對削減外籍家庭傭工某些僱傭福利(例如生育保障)的立法建議有何意見。香港
婦女基督徒協會的代表及新婦女協進會的代表表示,此舉屬性別和種族歧視,
因為受影響的大多為女性及屬某個種族的人士。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的代表補充
,有關建議反映家庭傭工的貢獻缺乏社會的認同。

為婦女服務提供資源

33.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的代表回覆何秀蘭議員時表示,本港不少婦女團體須依
靠慈善機構及海外團體的捐款來維持運作。政府現時只以個別的計劃作為提供
資助的基礎,而且政府的資助通常不包括團體的行政費用,但有關費用約佔團
體開支的半數。由於經費短缺,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未能提供個案工作服務。
新婦女協進會的代表補充,政府一向忽視婦女服務,她促請政府設立一個基金
,為婦女提供服務。

34.副主席回應各團體代表陳述的意見時表示,立法會不同的事務委員會曾討論
類似的關注事項。舉例而言,有關年齡歧視的一項議員條例草案正在討論中,
而民政事務委員會亦贊同設立中介組織會有助收取贍養費。他建議各團體可以
書面向事務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以協助議員考慮團體所提的各個關注事項。
有關此事,劉慧卿議員亦建議政府當局以書面回應各團體表達的意見。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接獲各婦女團體的意見書,並已隨立法會CB(2)810/98-99
號文件分發予事務委員會委員。)

政府當局就各團體的意見所作的初步回應

35.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各團體的意見,內容綜述於下文各段。

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進行宣傳及諮詢

36.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1996年
10月引入香港以來,政府當局已推行多項工作,致力宣傳公約的條文。當局已
派發逾2萬份公約的文本,而市民亦可在互聯網上查閱公約的內容。

37.關於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諮詢公眾一事,民政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1997年5月曾發表報告的論題大綱擬本,列出當局擬於
報告中論述的各個議題,以徵詢公眾意見。然而,政府當局只接獲兩份分別由
香港婦女發展協會及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提交的意見書。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香港的實施情況

38.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已採取連串措施,以實施《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各項條文,特別是在福利、教育、僱傭及婦女保障方面。
多個由政務司司長出任主席的政策小組已就婦女服務向各政策局提供所需的協
調和統籌。此外,政府當局亦已檢討及修訂現行法例,以確保法例符合公約所
訂的責任。待餘下4項關乎海事及合夥事宜的法例經修訂後,有關的工作便告
完成。

代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

39.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修訂有關法例,並制定《扣押入息令規
則》,協助有關人士收取贍養費。鑑於該規則最近才予以實施,政府當局會在
約一年內檢討規則的成效。

丁屋政策

40.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正在檢討丁屋政策,檢討工作將於
1999年年初完成。

為虐待配偶個案的受害人提供的服務

41.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回應團體代表對家庭暴力個案處理手法的意見時表示
,雖然個案工作人員在有關個案中會嘗試作出調解,但他們不會犧牲被虐婦
女的權益。儘管所涉的婚姻已無可挽救,個案工作人員會繼續為被虐的配偶
提供協助。她強調,個案工作人員不會歧視家庭糾紛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因
為夫婦雙方應對家庭承擔相同的責任。

4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警方已制訂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指引,並向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派發資料卡。遇有家庭糾紛事件,警務人員會在有需要時安
排把個案轉介給有關部門進行輔導。如糾紛導致任何一方有實際的身體傷害
,警方會以刑事罪行處理有關個案。有關此事,警方與和諧之家已定期向警
務人員提供訓練,以確保警務人員能以專業態度處理家庭暴力個案。至今已
有超過1 600名警務人員參與訓練課程。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提到第24(a)段所
載團體代表的意見時表示,如各團體可提供更多有關此方面的資料,他會與
警方跟進此事。

43.關於單親及被虐配偶的住屋需要,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表示,對於一些未能
符合體恤安置基本資格的申請人,個案工作人員會就每宗個案的情況向有關的
申請人解釋其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此外,對於由關注團體轉介有關申請人因
其申請被拒而感到受屈的個案,社會福利署亦有就該等個案進行覆檢。

警方對賣淫場所採取的行動

44.關於警方對賣淫場所採取的行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警方的行動主
要在於打擊以婦女圖利的集團式活動及有組織罪行。臥底行動有時是無可避免
的。他強調,警方有責任打擊罪行及因應社會人士的要求採取相應行動。

僱傭範疇的性別歧視

45.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1997年已就《僱傭條例》的保障
條文進行檢討。當局除把產假薪酬由僱員工資的三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四外,
亦放寬有權放取產假的服務年資規定和其他限制。她強調,一如改善其他僱員
權利和福利的做法,當局在此方面推行改善措施時,必須因應香港的社會經濟
情況,在僱主與僱員的不同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46.關於婦女的平等就業機會,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於《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內客觀地載列有關的統計數據,顯示女性在
就業方面的參與率不斷增加。政府當局關注到女性求職者,特別是沒有專業技能
及教育程度較低的婦女所遇到的困難。鑑於失業率高企及失業情況不斷惡化,政
府當局已推行一系列的措施,協助失業人士,包括失業的婦女,令他們得以重新
加入工作人口。至於年齡歧視,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的立場
是透過宣傳、公眾教育及自我規管來處理社會人士提出的關注問題,較立法措施
更為有效和審慎。政府當局已在此方面推行連串計劃,並會在訂定未來工作路向
前檢討該等計劃的成效。

47.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在事務
委員會為繼續討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舉行的特別會議上,議
員可進一步就此方面提問。

48.會議於下午6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