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9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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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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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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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張永森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
- 盧鎰輝先生
-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 李家俊先生
- 議程第V項
-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
- 盧鎰輝先生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 伍錫漢先生
- 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楊耀聲先生
- 議程第VI項
-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
- 盧鎰輝先生
-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 伍錫漢先生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
- 蕭偉全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古物諮詢委員會代表
- 委員
- 楊子剛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 }
|
劉騏嘉女士 | }
|
| }只參與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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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 }第IV項的討論
|
研究主任2 | }
|
余倩蕊女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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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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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612/98-99、CB(2)745/98-99及CB(2)852/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12日的會議紀要[立法會CB(2)745/98-99號文件]及1998年11月9日
的會議紀要[立法會CB(2)852/98-99號文件]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應主席在1998年10月12日會議上提出的要求,政府當局已提供書
面回應[立法會CB(2)612/98-99號文件],講述為康樂體育事務提供的公帑數額。
3.關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8
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的討論,主席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曾分別於1998年11月
9日及12月7日舉行兩次會議,聽取13個團體及1位人士對報告的意見。事務委
員會另外亦接獲3份意見書,其中包括由民主黨及民權黨提交的意見書。議員察
悉,陸恭蕙議員在1998年12月7日的上次會議上曾詢問事務委員會會否就公約自
行擬備報告,然後提交予聯合國。然而,劉慧卿議員指出,由於時間所限,議員
未必能就報告的內容達成共識。劉議員建議各政黨可考慮自行向政府當局或有關
的聯合國委員會提交報告。主席表示,議員對劉議員的建議並無提出任何異議。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2)847/98-99號文件]
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提供有關以擬議的鄉郊公共工程計劃取代鄉郊規劃及改
善策略小型工程計劃的資料文件。主席提醒議員,工務小組委員會將於1998年
12月16日會議上討論該項建議(作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1999至2000年度整體撥
款的一部分)。
I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829/98-99號文件的附錄]
5.主席告知議員,據政府當局表示,香港特區就其他3條人權公約的實施情況編
製的報告未能在1999年1月備妥以供議員討論。議員同意把原定於1999年1月11
日舉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押後,直至接獲該等報告為止。
IV. 負責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
[CB(2)829/98-99(01)及(02)號文件]
6.主席告知議員,民政事務委員會以往曾討論與代收和追收贍養費有關的問題
,並曾聽取各團體對此事的意見。政府當局其後實施法律補救方法以執行贍養
令,並制定《扣押入息令規則》,該規則已於1998年4月開始生效。為處理《
扣押入息令規則》未能解決的問題,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3月舉行的一次會議
上,要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行研究,探討負責代收和追
收贍養費的海外中介組織的運作情況及成效。該研究報告旨在協助事務委員會
考慮應否在香港設立負責代收贍養費的獨立機構。主席告知議員,羅致光議員
亦已提交他在1997年進行研究的報告[立法會CB(2)894/98-99號文件]。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所作的報告
[CB(2)829/98-99(01)號文件]
7.應主席所請,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向議員簡述該份題為"海外國家的
子女扶養局"的研究報告(RP04/98-99)。
8.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告知議員,該報告研究了4個設有子女扶養局的
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英國及美國。該等國家設立此類中介組織的原因相
若,分別為 --
- 在設立子女扶養局之前,贍養費的收款比率偏低;
- 以法院為本的制度未能為離婚個案所涉子女提供足夠和公平的贍養
費;
- 法院在釐定贍養費方面並無客觀標準;
- 領取社會保障福利的單親家庭數目不斷增加;
- 社會人士認為供養子女的責任應由父母而非社會承擔;及
- 在收取贍養費方面,應有方法避免監護家長與非監護家長之間的難
堪和困擾。
9.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指出,由於該4個國家在計算贍養費收款比率時
所用方法不盡相同,故難以根據各國的子女贍養費收款比率來評估當地子女扶
養局的表現。此外,部分國家並無官方資料,顯示在設立子女扶養局前如何計
算贍養費收款比率。然而,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請議員注意研究報告
的表18(子女扶養局的成本效益),當中顯示該等子女扶養局每支出1美元運作成
本,便可收回超過1美元的款項。報告的表20(從子女贍養費中收回的社會保障
福利金款額)亦顯示,透過代收贍養費,有關政府所發放的社會保障福利金款額
得以減少。就英國而言,隨著子女扶養局的設立,當地政府在4年內已收回約30
億美元的社會保障福利金。
10.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總結時表示,子女扶養局的成效會視乎4個因
素而定 --
- 社會在文化方面有否出現轉變,令父母意識到他們本身的責任;
- 是否以公平及有效率的計算公式評估贍養費金額;
- 子女扶養局是否有權追收贍養費及追查非監護家長的下落;及
- 有否所需的資料及法例協助追收贍養費的工作(例如在英國和美國
,不支付贍養費的罰則包括罰款及監禁)。
討論
11.陸恭蕙議員感謝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詳盡的報告,為議員提供很好
的參考素材。她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客觀地考慮報告所載的外國成功例子。她覺
得當局的回應[CB(2)829/98-99(02)號文件]似乎只集中論述一些表現略為遜色的
例子,例如英國,當地有77%的子女贍養費欠款被列為無法收取。有關此事,
主席請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闡述英國的情況。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部主管回應時表示,英國的經驗並無代表性,因為當地的子女扶養局採用了非
常複雜的計算公式,而且需用很長時間來評估子女贍養費。一般而言,研究中
4個海外子女扶養局的經驗顯示可透過收取的贍養費收回運作成本。主席表示
,香港無需如英國般採用複雜的計算公式來評估贍養費。
12.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明白議員關注的事項,以及從外國的例
子所見,設立子女扶養局有其可取之處。如香港並無協助贍養費受款人的機制
,政府當局必然會認真考慮外國採用的其他既定做法。他指出,一如政府當局
的文件所載,香港已備有法律補救方法,為未能收取贍養費的贍養費受款人提
供協助。該等補救方法包括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請判決傳票,以執行贍養
令。家事法庭亦會特別為此預留空檔,而聆訊此類申請的排期時間現已縮減至
兩個月。此外,當局已在1998年4月起實施《扣押入息令規則》,協助贍養費
受款人解決他們因贍養費支付人拖欠贍養費而遇到的困難。政府當局計劃在約
一年內檢討《扣押入息令規則》的成效。
13.陸恭蕙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的論點,並指出該等設有子女扶養局的海外國家
亦有提供法律補救方法。有關此事,主席詢問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研
究報告有否同時指出在該等海外國家中,何種機制對收取贍養費更為有效。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回答時表示,報告的表21就香港與海外國家評估及
代收贍養費的制度作出比較。該等國家亦有提供類似於香港的《扣押入息令規
則》的法律補救方法。設立子女扶養局的好處是可由一間機構向贍養費受款人
提供綜合服務。她補充,該等子女扶養局所採取的某些追收贍養費措施並沒有
在香港實施。
14.陳婉嫻議員表示,即使當局有提供法律補救方法,但贍養費受款人在追收遭
拖欠的贍養費時仍遇到不少困難。她表示,當《扣押入息令規則》在1997年提
交臨時立法會時,議員並不信納規則能夠解決贍養費受款人遇到的問題。然而
,議員當時同意支持該規則,原因是規則可向贍養費受款人提供一些協助。由
於政府當局不願考慮設立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
委員會於是要求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行獨立研究,探討海外國家
類似的中介組織的運作情況和成效。陳議員堅決認為《扣押入息令規則》並非
解決問題的辦法,並認為政府當局應客觀地研究報告所載,在該等海外國家的
子女扶養局的成功運作模式。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已承諾在一
年內檢討《扣押入息令規則》的成效,然後才考慮推行其他措施。主席表示,
議員其實希望當局及早檢討有否需要設立中介組織,而不是對《扣押入息令規
則》進行檢討。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澄清,對《扣押入息令規則》的檢
討結果如顯示規則未能紓緩或解決贍養費受款人的困難,政府當局會考慮有否
需要推行更有效的措施。他指出,當局是在進行過多項有關的研究後才實施《
扣押入息令規則》。他要求議員在規則運作一段時間後,才就規則對解決贍養
費受款人所遇問題的成效下判斷。
15.羅致光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文件第13及14段時表示,政府當局在實際進行檢
討前似乎已有一種看法,就是《扣押入息令規則》會有效地紓緩離婚人士面對
的困難。羅議員認為,對《扣押入息令規則》進行檢討及檢討有否需要設立一
個負責代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兩者並非不能相容。無論如何,有關的中介組織
仍需例如《扣押入息令規則》一類的法例支持,才能執行代收及追收贍養費的
職能。他建議政府當局評估該規則能為贍養費受款人解決其所面對的每個問題
的程度,讓議員能對規則的成效有更佳了解。
16.鄭家富議員對政府當局的文件未有客觀地評估立法會秘書處的研究報告結果
表示不滿。他要求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進一步提供資料,說明該4個國
家有否檢討其子女扶養局的運作,以及有關的檢討有否找出不足之處或已有改
善的地方。他表示,有關的資料會有助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討論在香港設立類似
組織的成本效益。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答允再進行研究,以提供所需
的資料。
17.何秀蘭議員對單親家庭面對的困難表示關注,特別是政府當局如決定按最近
一項顧問研究的建議,削減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金額,該類家庭將面對更
多困難。她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在成立中介組織代單親家庭追收贍養費後,
當局將可節省向該類家庭發放的綜援金。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
現行制度下,單親家庭須向法院申請執行贍養令或《扣押入息令規則》,然後
才可獲當局處理及批准其綜援申請。該等受助人須承諾在收到贍養費後,把綜
援金交還社會福利署。
18.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議員表達的關注時答允進行客觀的檢討,研究《扣
押入息令規則》對解決贍養費受款人所遇問題的成效。他提醒議員,設立負責
代贍養費的中介組織會有龐大的財政影響,而《扣押入息令規則》的制度則提
供一種既有效而所需成本亦較少的追收贍養費方法。當局會在未來數個月內展
開檢討規則的工作,他請議員耐心等候檢討的結果。
19.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政府當局就《扣押入息令規則》的成效進行的檢討
應包括下列兩方面 --
- 贍養費受款人在收取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及
- 評估《扣押入息令規則》能有效解決(a)項所述困難的程度。
20.主席亦建議,為對設立中介組織負責代收贍養費的成本效益進行有意義的分
析,政府當局在檢討《扣押入息令規則》的過程中應提供下列資料 --
- 協助贍養費受款人收取贍養費所需的費用,例如提供法律援助及向
法院申請扣押入息令所需的費用;
- 比較在提出法律程序/執行扣押入息令前後所能收回的贍養費數額
;及
- 向那些本可依靠贍養費過活的單親家庭發放的綜援金款額。
21.主席指出,議員並無質疑扣押入息令規則的可取之處,議員只是希望透過設
立一個中介組織,建立一種更有效的制度,從而為贍養費受款人提供更全面的
服務。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答允在檢討中顧及主席和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V. 有關設立家庭娛樂中心及遊戲機中心發牌機制的建議
[CB(2)850/98-99(01)號文件]
22.應主席所請,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向議員概述政府當局提交的文
件,當中講述了有關設立家庭娛樂中心及遊戲機中心發牌機制的建議。他表示
,由於預期香港日後對家庭娛樂中心可能會有需求,當局在1997年建議為該等
中心制訂發牌機制。考慮到業內人士及臨時立法會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表達的
關注,政府當局現正研究為各類娛樂中心制訂劃一和簡易的發牌機制。署理影
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補充,機動遊戲機中心牌照由兩個臨時市政局發出,
而在區域組織檢討的推行計劃公布後,有關的政府部門須就擬議的統一發牌機
制訂定各項安排的細節。
23.主席詢問,在擬議的劃一規管制度下,當局會否為不同種類的遊戲機/機動
遊戲訂立不同的發牌條件,並詢問此舉會否令業內人士及市民感到混淆。署理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答稱,當局會為中心內提供的不同種類的設施訂明
不同的發牌條件,而此舉應不會令業內人士及市民感到混淆。他補充,遊戲機
中心現時須遵從的發牌條件(例如"100米規定"及此類中心只可設於商用大廈的
規定)會繼續適用,以期盡量減低對附近大廈居民造成的滋擾。
24.羅致光議員表示,鑑於現時已出現一種新興的家庭娛樂中心,為不同年齡人
士提供種類繁多的視像/機動遊戲及模擬現實電子遊戲,他支持當局建議為各
類遊戲機或娛樂中心設立劃一的發牌機制。他詢問諮詢計劃的詳情,以及當局
有否徵詢兩個臨時市政局對該項建議的意見。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表示,由於有關的政府部門在進行諮詢前須先行訂定各項安排的細節,故現時
仍未有進行諮詢的具體時間表。有關此事,羅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各項具體建
議備妥後,應向民政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察
悉該項要求。
25.曾鈺成議員注意到不同種類的設施仍須符合不同的發牌條件,他詢問"劃一"
的規管機制會否只是有名無實。他關注到如當局為不同設施訂定的發牌條件不
清晰,劃一的發牌制度可被濫用,以致在實際上形同放寬發牌的規定。署理影
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答稱,政府當局會清楚列明各類設施的發牌條件,並
就各類牌照的申請事宜發出指引。他解釋,該等中心提供的遊戲可分為3大類,
而當局會在牌照訂明中心獲准提供的遊戲類別。當局會透過進行視察作出跟進
,以確保各中心遵從牌照的規定。
26.何秀蘭議員詢問本港是否已有家庭娛樂中心及該等中心獲發哪類牌照。署理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回應時表示,類似家庭娛樂中心的消閑中心現時是
以機動遊戲機中心的形式運作,並由兩個臨時巿政局負責發出牌照。
27.何秀蘭議員關注家庭娛樂中心內設施的安全標準。對於何議員關注的問題,
羅致光議員亦有同感。羅致光議員認為,在制訂新的發牌機制時,應以設施的
安全標準及方便行業的靈活運作作為依據,而不應只著眼於按遊戲機的種類分
門別類。他認為應把家庭娛樂中心內不同設施所須達到的安全標準清楚訂為該
類中心的發牌條件。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贊同羅議員的意見,認為
在制訂擬議的劃一發牌機制時,應以公眾安全及業內人士能否靈活經營作為首
要的考慮因素。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擬訂新的發牌條件時會徵詢業內人
士、區議會、有關政府部門及市民的意見。
28.主席總結討論時建議政府當局為家庭娛樂中心制訂劃一的規管機制時應顧及
議員的意見。她並要求政府當局提高警覺,留意此等中心所提供的視像及機動
遊戲的內容,因為遊戲的內容會對兒童的發展有影響。
VI. 檢討《古物及古蹟條例》
[CB(2)850/98-99(02)號文件]
29.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提供題為
"文物保護:法例和政策的檢討工作"的文件。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重
點講述古物古蹟辦事處及古物諮詢委員會近年在保護文物及公眾教育方面的工
作。議員獲悉,除其他主要計劃外,在馬灣發掘所得的考古遺址具有逾4 000年
歷史,而該項發掘工作已獲內地列為1997年在中國發現的10項最重要文物古蹟
之一。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表示,本港在文物評估及修繕工作方面的
專業知識不足,政府當局須付出更大努力,以確保有足夠人才配合文物保護的
工作。關於現時就文物保護的法例及政策進行的檢討工作,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文化及康體)表示,政府當局會繼續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其轄下3個小組委員會
緊密合作。
30.古物諮詢委員會的代表告知議員,古物諮詢委員會與古物古蹟辦事處保持相
當良好的工作關係,兩者在文物保護方面共同作出不少努力,特別是在1997年
。現時的工作是檢討關乎古物古蹟及文物保護的政策及法例。他表示,古物古
蹟辦事處的規模較小,故他希望文物保護的工作可獲編配更多資源。由於古物
古蹟辦事處在最近於全港進行的調查中鑑定了若干考古遺址及歷史建築物,為
保護及保存該等項目,實有賴各政府部門間加強聯繫及優先為此方面的工作編
配資源。
政府部門之間在文物保護方面的聯繫
31.何秀蘭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第11段,該段提到在行政安排上,任何工程或
規劃建議如會影響古物古蹟辦事處存備的考古地點及歷史建築物名單上的任何
項目,必須先行通知古物古蹟辦事處。她詢問哪個政府部門或哪一方面會就該
等工程作最後決定,以及古物古蹟辦事處可否在有異議時提出上訴。她引述了
最近的一宗事例,當中一項位於鰂魚涌郊野公園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建築工程,
由於環保人士提出上訴,要求保存位於該處的一座歷史建築物,而須予押後。
32.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在1998
年才開始實施。該條例規定發展商須就主要的工程或規劃建議向古物古蹟辦事
處提交有關文物保護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然後,古物古蹟辦事處會向環境保
護署(環保署)提出建議,以便其作出決定。如有需要,古物古蹟辦事處會徵詢
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專家意見。
33.主席詢問,古物古蹟辦事處與環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如對評估報告有不同意
見,當局有否任何機制調解雙方的分歧。何秀蘭議員關注如涉及政府工程項目
時有關方面出現分歧,當局會如何作出處理。古物諮詢委員會的代表回應時表
示,以他所知,過去未有出現任何分歧,但他指出,《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
章)只涵蓋已宣布為古蹟的考古遺址或建築物,故他希望現時對有關法例的檢討
可解決與其他考古遺址,特別是與私人擁有的考古遺址有關的問題。民政事務
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補充,環保署一向尊重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建議,而兩個部
門之間從未發生任何問題。他表示,在1998年開始實施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為文物保護提供另一重保障,鑑於條例仍在實施初期,故須在條例實施一段時間
後才可評估其成效。然而,他贊同主席的意見,認為經宣布的考古遺址及歷史建
築物如受到發展工程影響,應首先保存有關的遺址或建築物,以待當局就日後如
何處理該遺址或建築物作出決定。他隨後提及近期一宗個案,在該個案中,地政
總署同意暫緩拆卸前油蔴地戲院,以便有關方面就應否保護及保存該間戲院再詳
加討論。
文物保護的持續發展政策
34.羅致光議員表示,雖然本港備有關於文物保護和保存的法例及程序,但就文
物保護而言,政府當局似乎沒有整體政策或概括方針。他指出,在文物保護方
面,當局須制訂持續發展的政策,而非由不同的政府部門進行零碎分散的工作
。馬逢國議員亦關注到,除考古遺址及歷史建築物外,本港同樣缺乏保存文化
遺產的整體政策。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古物諮詢委員會
及古物古蹟辦事處亦認同議員關注的事項,即在文物保護方面應有持續發展的
政策及方針。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已在此方面付出很大努力。民
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補充,政府當局已採取下列措施,在文物保護方面
制訂持續發展的政策,而此舉亦有助推廣本港旅遊業 --
- 一如1998年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強調,當局會透過公眾教育及宣
傳工作,加強香港市民對香港文化傳統的歸屬感。在1998年9月,
本港的中學課程已加入香港歷史此一科目,而教育署的代表亦已獲
邀參與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工作。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已強制規定主要的發展工程項目必須顧及文
物保護的工作。
- 當局現正考慮把保存文物的工作列為21世紀可持續發展系統內其中
一項主要的成效指標。
檢討有關法例的時間表
35.主席問及"古物"及"古蹟"的定義,以及檢討有關法例的時間表。民政事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時表示,《古物及古蹟條例》已界定"古物"、"古蹟"及"
古代遺物"的定義,當局對法例進行檢討時如認為有需要,會對有關定義作出修
訂。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表示,檢討政策的工作預期會於1999年年
底前完成,當局隨後會對法例的各項修訂進行檢討。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文化)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解釋,政府當局剛完成對該條例的條文進行概括的檢討
,而當局亦有徵詢古物諮詢委員會轄下各個小組委員會的意見。當局已找出若干
有待改善的範疇,但須獲古物諮詢委員會全體大會通過。建議的改善工作中有部
分亦須由各有關政策局進行政策評估。就此方面,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加快進行檢
討,並盡快向事務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供議員討論。
博物館服務的提供
36.羅致光議員察覺到香港的博物館頗為分散,並詢問政府有否任何計劃,提供
較協調的博物館服務,以方便市民參觀。對於羅議員關注的問題,馬逢國議員
及何秀蘭議員亦有同感。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在現行
架構下,兩個市政局各自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博物館,致令此方面的資源及服
務統籌工作並不十分有效。此外,在物色合適場地展示具考古及歷史價值的珍
貴文物方面亦有困難。政府當局希望在完成區域組織檢討後,可制訂一套全面
的文化政策及設立新的架構。何秀蘭議員表示,在未有制訂任何文化政策的情
況下建議廢除兩個市政局有可取之處的論點,仍然未能令她信服。
37.關於最近在大埔發掘出明朝窰爐此項重要發現,何秀蘭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
否訂定計劃,以保存及發展該考古遺址,供市民參觀。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
及康體)回應時表示,該遺址已獲宣布為保護區,而政府當局現正積極擬訂計劃
,以期保存及發展該窰爐,供市民參觀。有關當局須尋求撥款,以便進行保存
上述遺址及有關的修繕工作。他補充,文物保護工作必須逐步進行,特別是當
圍繞遺址的面積非常龐大時,更須按部就班地進行工作。有關此事,何議員建
議當局在上述遺址騰出地方,讓當代的陶藝工作者製作及展示其作品。主席補
充,當局亦可安排內地的珍貴陶藝品在該處展覽。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
體)察悉各項建議。
整體文化政策
38.李永達議員表示,議員對制訂整體文化政策一事非常關注,他們亦不滿政府
在處理藝術和文化事宜時所用方法過於分散。他促請政府當局制訂一套包括文
物保護的全面文化政策。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政府當局應盡快制訂文化政
策,而不應待完成檢討有關法例後才著手進行有關工作。
39. 主席多謝政府當局及古物諮詢委員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VII. 其他事項
4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