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7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8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霍震霆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及II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3)
伍錫漢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5)
張寶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
魏永捷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議程第I項

民政事務局顧問
林志釗先生

議程第II項

香港藝術發展局

主席
周永成先生

副主席
陳達文先生

香港康體發展局

董事局副主席
江焯開先生

董事局成員
陳啟明教授

董事局成員
傅浩堅教授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秘書長
彭沖先生

中國香港划艇協會

主席
Robert WILSON先生

民主黨

鄺國全先生

胡志偉先生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音樂事務處家長會

主席
胡徐永玲女士

副主席
伍張小鳴女士

藝術嶺域合作協會創辦人及主席
袁棣恩先生

香港藝術家聯盟幹事
藝術嶺域合作協會創辦人

周令琪女士
環境現代藝術館

策劃總監
林漢堅先生

客席展覽策劃
王銳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序言

主席表示,召開是次特別會議旨在與顧問及政府當局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顧問報告)進行討論,並聽取曾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的關注團體的意見。主席亦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曾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顧問報告提交意見書,而事務委員會至今共接獲11份意見書。

II. 與顧問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 主席歡迎負責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進行研究的顧問林志釗先生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事務委員會各委員與顧問及政府當局進行的討論綜述於下文第3至14段。

文化政策

3. 主席表示,有評論指顧問報告似乎把"文化"的範圍只局限於藝術和音樂兩方面,她詢問在顧問的心目中有否界定"文化"一詞的定義。顧問回應時表示,"文化"一詞的涵義非常廣泛,包括藝術、音樂、戲劇和表演藝術等多個範圍的活動。從較廣闊的角度來看,"文化"亦包括文物、考古及精神文明。鑑於"文化"所涵蓋的範圍廣泛,要界定該詞的定義實在十分困難。就顧問報告而言,報告只集中於兩個臨時市政局(兩個臨市局)現時提供的文化和藝術服務,目的是建議一個新架構,以便在兩個臨市局解散後負責提供該兩方面的服務。顧問補充,在設計新的組織架構時,他以維護藝術自由和維持多元化文化發展為基本原則,以確保藝術文化繼續自由發展。

4. 主席認為"文化"幾乎對生活的所有範疇,包括教育、語言、經濟及傳媒均有影響,故不應只限於兩個臨市局所提供的文化和藝術服務。顧問回應時表示,他必須把研究工作規限於政府當局所設定的範圍,而當局只是要求他建議一個新架構,負責由2000年1月1日起提供和管理現時的文化藝術和康體服務。由於制訂整體文化政策所涉及的範圍更為廣泛,要在數月內設計一套整體的政策並不可行。

5. 程介南議員表示,顧問報告只提供一個組織架構,而該架構並非建基於任何的理念或前瞻性的"文化政策"。關於此事,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把康樂設施的提供與文化體育的發展加以區分,因為前者所需的只是場地和設施的提供,但推廣和發展文化體育卻需要策略性和有系統的規劃。程議員表示,在建議廢除兩個臨市局的同時,政府當局對文化和體育的未來發展並無遠大的目光或積極的建議,他對此感到失望。民政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在1999年3月29日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民政事務局局長已解釋政府當局的目標是按兩項原則制訂一套前瞻性的文化政策,即尊重表達自由、創作自由及藝術的多元化發展,以及減少政府的直接參與。政府當局希望在設立新架構後,與藝術界及體育界發展夥伴關係,共同推廣藝術及體育的多元化發展及鼓勵創作。擬議的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包括社會各界的代表,而該委員會會採取宏觀的角度,就文化藝術的未來發展及整體文化政策的制訂向政府提供意見。政府當局察悉,社會關注到教育和經濟發展與文化和體育之間的關係,當局會在較後階段詳細研究此等問題。

6. 程介南議員詢問,依顧問之見,精英培訓與提供給市民大眾的康樂活動兩者間應否作出區分,因為這會影響新架構下的資源和場地的規劃和分配。顧問答稱,日後的文化委員會會就整體的文化藝術撥款優先次序,向政府提供意見,而民政事務局則會負責決定體育康樂方面的資源分配。現時,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負責培訓精英,而兩個臨市局則負責為市民大眾舉辦體育訓練計劃,並由各體育總會負責提供教練。

7. 霍震霆議員亦認為顧問報告過於概括,並表示體育界非常關注未來的資源分配機制;根據兩個臨市局的財政預算,提供有關資源所涉及的開支每年約為20億元。

顧問研究的範圍及時間表

8. 何秀蘭議員問及顧問研究的範圍,顧問回應時請議員參閱報告第1.02段。何秀蘭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指示顧問把研究的範圍限於兩個臨市局現時提供的服務,儘管社會上不少界別曾強烈促請當局就文化、藝術、康樂及體育服務進行全面的政策檢討。顧問澄清,政府當局並無指示他把研究範圍局限於兩個臨市局的現有職能,而他的工作亦非負責廢除兩個臨市局。

9. 何秀蘭議員提到顧問較早前的言論,由於顧問報告並無提供實施新架構的具體建議,她要求顧問澄清他是否獲給予足夠時間進行研究。顧問答稱,他獲給予足夠的時間(即3個月)去完成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研究工作。

10. 顧問回應張永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他與政府當局簽訂的顧問合約已於3個月前屆滿。

諮詢的範圍及性質

11. 張永森議員質疑為何顧問只與約20個團體/個別人士就此事會面及進行討論,並詢問顧問有否獲給予足夠時間進行研究。顧問回應時表示他曾接見文化、藝術及體育界的主要代表團體。此外,他個人亦曾出席民政事務局舉辦的5個主要公開研討會。顧問認為,就他所進行的研究及他獲給予的時間而言,諮詢的範圍已經足夠。張議員不贊同顧問的意見,並指出在有關的功能界別內約有1200個團體,而顧問亦沒有接見舞蹈、電影及戲劇界的任何團體。顧問回應時表示,很多文化藝術團體均有代表參與香港藝術發展局(藝展局)及香港藝術中心,又或與該兩個機構有聯繫,而他曾諮詢該兩個機構的意見。他亦曾研究一些文化藝術團體提交的意見書。他解釋,鑑於時間所限,他有時須依靠意見書所申述的意見。就此方面,何秀蘭議員表示,顧問所說的與他較早前就其有否足夠時間完成顧問報告的言論自相矛盾。她要求顧問在事務委員會的日後會議上提供確實的回覆。

12. 張永森議員表示,臨時市政局(臨市局)曾邀請顧問出席臨巿局的會議,但被顧問拒絕。張議員提到報告附錄1所載曾與顧問會面的團體及個別人士的名單,他表示已向個別曾與顧問會面的臨市局議員作出查詢,而他們澄清其向顧問表達的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臨市局的意見。此外,臨市局亦從來沒有以團體的形式與顧問就該項研究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會面。因此,他要求顧問澄清一點,就是臨市局不應被列為曾與顧問會面的"團體"之一。關於張議員的意見,顧問澄清,在顧問報告行將發表之前,臨市局並無邀請其出席會議。他進一步解釋,他曾與團體及個別人士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會面,他所接見的團體及人士均歸納在顧問報告的附錄1內;而他與臨市局議員的會面屬非正式性質。張永森議員指出,報告夾附了不同的名單,分別載列曾與顧問會面的團體及個別人士;他並指出臨市局根本沒有以團體的形式與顧問會面,即使是非正式的會面也沒有。有鑑於此,他要求顧問澄清此事,以及另行提供清單,分別載列他與團體及個別人士所進行的正式及非正式會面。張議員又表示,既然顧問亦接受立法會的邀請出席是次會議,他不應基於臨市局是在顧問報告發表後提出邀請而拒絕出席有關會議。

13. 張議員認為顧問報告的諮詢範圍相當有限,原因是主要的服務提供者(即兩個臨市局)並不在諮詢之列;就此,顧問表示,民政事務局的官員曾出席兩個臨市局的有關會議,並已向其轉達兩個臨市局的意見。他亦曾參考有關此事的會議紀要及新聞報道。因此,他充分了解兩個臨市局的觀點。顧問補充,他曾於市政總署服務前後共8年,對兩個市政局及其行政部門的運作情況非常熟悉。

文化委員會

14. 何秀蘭議員關注到,由於擬議的文化委員會屬非法定諮詢機構,該委員會無權促使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落實委員會的建議,亦不能在此方面對各政策局及部門發揮影響力。她強調必須設立民選的機構監察政府在提供服務方面的工作。顧問指出,不少主要的諮詢機構,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和教育委員會均屬非法定機構,而該等機構對政府政策的制訂有很大的影響力。他補充,非法定機構的優點是在決定工作範圍和方式方面有較大彈性,但日後如認為有需要,該委員會亦有成為法定機構的可能性。他表示,在委員會運作一段時間後,當所有主要組織及社會人士對委員會的角色和運作有較佳認識時,委員會的地位和職能會由委員會自行決定。何議員堅持其看法,認為除非當局的唯一目的是把兩個臨市局的權力收歸政府所有,否則,當局在建議廢除現行架構前沒有審慎考慮新架構的職能和權力,實在是輕率和魯莽的做法。

文娛康樂服務

15. 張永森議員提到顧問報告第十章時質疑,顧問以何理據得出結論,認為兩個巿政局所舉辦的"專題節目"及"嘉年華會"的主題及內容出現重叠,因而建議停辦小型免費戶外娛樂節目。顧問回覆時表示,他是根據兩個臨市局的行政部門所提供的資料作出該項建議,有關的資料顯示該類節目並非物有所值。他只在報告中勾劃一個概括的方向,並建議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檢討該等節目的存在價值。

16. 主席多謝顧問出席會議,並要求他出席事務委員會日後的會議,以回應議員及團體所發表的意見。

III. 與團體代表會晤

香港藝術發展局(藝展局)
[CB(2)2016/98-99號文件]

17. 應主席所請,藝展局主席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關於藝展局用以選出各藝術範疇代表的"提名/推選"制度(顧問報告第3.05及3.06段),藝展局的成員曾就民政事務局按顧問的建議而制訂的3項改善建議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1. 藝展局支持擴闊該局的選民基礎,並要求民政事務局檢討選民的資格;

  2. 儘管部分成員持不同意見,藝展局的大部分成員原則上支持當局的建議,同意容許合資格的選民選出所有藝術範疇的代表,而非只可選出其所屬藝術範疇的代表;及

  3. 藝展局支持對選民的資格作出限制,規定選民必須已加入有關團體最少一年。

18. 關於顧問認為藝展局成員在會議上花大量時間審議和辯論撥款申請,藝展局主席告知議員,藝展局已由1999年1月1日起在審批撥款申請方面實施審批員制度。藝展局亦曾尋求廉政公署的協助以改善該制度。新的制度既公平又能避免利益衝突,而且令成員在會議上有更多時間討論藝術政策或發展事宜。該局會在6個月後檢討新制度,以了解在新架構下有哪些方面須予改善。藝展局亦建議由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分配資源給那些在"三年資助計劃"下定期接受資助的團體,以及監察該等團體的運作。

19. 藝展局主席表示,未來的文化委員會應該是一個為期兩年的臨時組織,主要負責設計一個長遠的藝術文化架構。藝展局會提名人選出任該委員會的委員。除在制訂整體文化政策方面統籌藝術界及其他主要組織的工作外,文化委員會應對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給予充分的重視,因為該類活動對香港的國際地位有重大影響。藝展局主席補充,顧問報告並無深入討論文化委員會與藝展局的角色或兩者的職責劃分,並指出藝展局同樣有法定職責就藝術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

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
[CB(2)1850/98-99(09)號文件]

20. 康體局副主席講述意見書的各項重點。他表示,康體局大致上支持顧問報告的建議,而報告並無提議對康體局的角色作出任何改變。顧問在報告中確認康體局在執行其法定職責方面成效良好,康體局對此感到高興。康體局副主席強調在資源和場地分配方面採用劃一政策的重要性,並強調政府、康體局及其他體育團體之間必須有直接和公開的溝通。康體局亦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會由康體局抑或有關的政策局帶頭制訂策略性體育發展計劃。

21. 馬逢國議員詢問康體局對其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未來角色有何看法。康體局副主席回應時表示,康體局自1990年成立以來,一直負起推廣香港體育發展的法定職責。至於制訂策略性的體育發展政策,他認為只要訂定劃一的政策,以及架構和撥款機制沒有重叠,則不論康體局抑或政府當局均能擔當領導角色。在此方面,張永森議員詢問,對於把文化和體育方面的決策權收歸一個市政局所有此項建議,康體局有何看法。他詢問,由一個架構統一管理該等事務,能否協助消除各界對康體局及港協暨奧委會的架構和職能的看法的分歧。康體局副主席回應時表示,只要訂定一致的目標及策略,體育界內各主要組織可在任何架構下互相合作。他補充,康體局的成員包括來自體育界不同主要組織的代表,而該局亦一向強調體育界各主要組織必須有公開和直接溝通的重要性。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
[CB(2)1981/98-99及CB(2)2042/98-99(01)號文件]

22. 議員察悉港協暨奧委會的意見書內容。港協暨奧委會秘書長作出若干補充,詳情載於其發言要點內,該發言要點其後隨CB(2)2042/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此外,他亦匯報了港協暨奧委會自顧問報告在1999年2月完成後的發展。

23. 對於康體局副主席認為必須有公開和直接的溝通,霍震霆議員表示贊同。他強調,重要的是必須制訂一套公平、有效及符合各體育總會利益的資源分配制度。他並希望政府當局會就此方面提出較具體的建議。霍議員補充,如私營化的建議會對場地的提供及體育發展有影響,政府當局應就私營化的未來方向提供明確的指示。當局亦應就政府與兩個主要體育機構(即康體局及港協暨奧委會)之間的職責作出合理的劃分。他表示,港協暨奧委會將維持其現時的角色,並會在新架構下繼續參與推廣體育發展的工作。

中國香港划艇協會
[CB(2)1902/98-99(02)及CB(2)2042/98-99(02)號文件]

24. 議員察悉該協會的意見書內容。該協會的主席亦作出一些補充,詳情載於其發言要點內,該發言要點其後隨CB(2)2042/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他強調應賦權康體局,讓其可全權決定關乎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的體育政策,此點相當重要。他指出,在不少先進國家中,體育發展政策由類似康體局的半政府機構負責統籌。他表示,該協會並不支持顧問把體育一分為二的建議,即把康體局的職能限於發展精英體育,而把社區層面的體育活動交由政府部門負責。他指出,此舉會令體育總會處於同樣困難的境況,因為各體育總會仍需就場地及設施的使用與兩個互不協調的機構交涉。

25. 馬逢國議員就康體局的角色提問,該協會的主席回應時強調,鑑於把制訂政策和監管體育設施兩方面的職責作出分工會對體育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康體局在體育發展方面應獲給予實際的決策權。

民主黨
[CB(2)1850/98-99(03)號文件]

26. 民主黨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們促請政府不要扼殺公眾參與制訂公共政策的機會。他們認為兩個臨時市政局及民主黨提出的"一局一署"方案最能達致精簡架構、加強問責性及體現民主的目標。民主黨的代表表示,顧問報告未能解決現行架構在提供文化藝術和康體服務方面的問題。民主黨的代表認為日後的文化委員會的代表性無法與兩個臨時市政局相比,因為該委員會並非法定組織,而且只有17名委員,他們認為該委員會日後向政府就其提供的服務問責時,將面對很大困難。民主黨的代表強調,政府當局應就顧問報告進行第二輪諮詢,以便公眾可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的新架構表達意見。

巿政局及區域巿政局音樂事務處家長會(家長會)
[CB(2)1850/98-99(08)號文件]

27. 對於政府當局沒有就其建議將音樂事務處移交香港演藝學院(演藝學院)管理一事諮詢家長會的意見,家長會主席表示不滿。他們關注演藝學院的職能較著重專業藝術家的培訓,而非推行普及音樂教育。家長會屬意保留現狀,但如有需要作出改動,政府當局應考慮其他方法,例如把音樂事務處保留在一個政府部門(教育署或新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之下。另一方法是把音樂事務處改為一個獨立的政府資助機構,由民政事務局或一個成員包括政府官員及社會人士代表的委員會監管。家長會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就建議的架構和安排(包括場地及費用),以及就普及音樂教育的未來發展路向,諮詢受影響的各界,包括家長會、音樂導師、學員及社會上的其他界別。

袁棣恩先生/周令琪女士
[CB(2)1850/98-99(04)號文件]

28. 袁棣恩先生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袁先生及周女士認為,藝術及文化除可提供娛樂及提升精神文明外,還可發展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工業。他們亦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回歸後本港藝術及文化的情況。他們反對由本身為政府部門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所有與文化藝術有關的事宜,因為新架構在公眾問責或運作的制衡方面不會帶來任何改善。因此,他們建議設立一個3層的文化藝術架構,鼓勵本地藝術團體的參與,詳情載於他們的意見書內。袁先生亦指出,公司化並非提高服務質素的靈丹妙藥,因為以財政為本的策略與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等因素未必能夠互相兼容。

環境現代藝術館
[CB(2)1902/98-99(01)號文件]

29. 環境現代藝術館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們強調專業化在藝術及文化發展中的重要性。環境現代藝術館反對"一局一署"方案,因為專業人士的全職參與,相對於只有民選議員的參與,前者較為重要。長遠而言,他們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設立一個法定的文化事務局,成員包括民選議員。他們表示,環境現代藝術館支持顧問的建議,同意暫時擱置興建香港當代藝術館的計劃,待國際知名的博物館專家進行全面檢討後再作決定。他們強調,本地專家的參與及公眾諮詢同樣重要。關於音樂事務處的未來發展,環境現代藝術館的代表表示,政府當局可考慮把音樂事務處公司化,並擴展其服務以包括其他藝術範疇。

30. 主席多謝各團體的代表向事務委員會陳述意見。主席亦要求政府當局及顧問就意見書及會上發表的意見提供書面回應。

IV. 下次會議日期

31. 為跟進團體代表的意見,部分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應在日後會議上與政府當局及顧問再詳加討論。主席建議在定於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跟進此事,並邀請顧問及政府當局出席會議,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32. 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5月20日的特別會議上,就顧問報告接見其他團體的代表,包括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議員。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原定於1999年5月20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已改於1999年5月27日舉行。)

33. 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