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57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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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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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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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會議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 盧鎰輝先生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鄧婉雯女士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
- 會長
- 施格致先生
- 副會長
- 單格全先生
- 會員
- 羅俊彥先生
-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
- 上屆主席
- 許國鴻先生
- 義務秘書
- 彭達材先生
- 香港總商會
- 副總裁(運營部)
- 張耀成先生
- 人力資源經理
- 何慧敏女士
- Indian Resources Group
- Director
- Mr Ravi GIDUMAL
- Member
- Ms Vandana RAJWANI
- 香港穆斯林聯會
- 主席
- Mr Mohamed Alli DIN
- 香港人權監察
- 總幹事
- 羅沃啟先生
- 代表
- 夏博義先生
- 研究員
- 溫秀蓮女士
- 香港人權聯委會
- 主席
- 何喜華先生
- 施麗珊女士
- 梅偉強先生
- 反歧視大聯盟
- 主席
- 麥海華先生
- 委員
- 李建賢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開會序言
副主席告知議員,主席因另有要事未能出席會議,故由他代主席主持是次會議。
II. 與團體代表會晤
2.會議的主席(主席)歡迎各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他隨後請團體代表陳述意見,並請
議員在各代表陳述意見後提問。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第3至13段。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
[CB(2)279/98-99(01)號文件]
3.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外籍公務員協會)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該協會認
為公務員本地化政策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此外,以《公務員
事務規例》第115條為依據的殖民地聘用政策歧視經常居於香港、澳門、中國或台
灣的申請人,故不應繼續適用。外籍公務員協會的代表提及加拿大的做法,指出當
地容許精通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的人士獲聘為公務員;他們表示,在香港公務員
體系內劃一施加中文語文要求的做法屬歧視性質。該項語文要求否定了眾多不懂中
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平等地位加入公務員行列的權利。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
[CB(2)279/98-99(02)號文件]
4.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高級公務員協會)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們認為
在聘用公務員時施加的中文語文要求是因應工作上的需要。對於外籍公務員協會認
為只要精通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便已足夠的意見,他們並不贊同,因為香港如要有一
個有效率的公務員架構,其成員便必須能以中英兩種語言與市民大眾直接溝通。然
而,他們贊同外籍公務員協會的意見,認為《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15條關乎公務
員是否原居於香港、澳門、中國或台灣,具有殖民地主義及種族歧視的含意,故應
予刪除。該協會的代表支持按照平等機會的原則行事,以工作表現和能力而非種族
作為聘用及擢升公務員的基礎。
香港總商會
[CB(2)279/98-99(03)號文件]
5.香港總商會(總商會)的代表向議員講述該會在1998年9月16日發出的信件中所載意
見。他強調總商會對種族歧視的意見只限於僱傭及勞資關係兩個範疇。總商會的代
表指出,該會的部分會員曾對現行反歧視法例在提供僱傭福利方面的影響表示關注
。他提醒與會各人,實施反歧視法例未必會為僱員帶來更多益處。總商會的代表回
應議員的詢問時重申,由於種族歧視並未在香港構成問題,總商會看不到有迫切需
要在現時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此外,香港仍需審慎評估最近才實施的現行反歧視法
例所造成的影響。總商會的代表回覆涂謹申議員時澄清,總商會只是反對在現階段
制定有關種族歧視的另一法例,但如他們獲請參與研究任何擬議的反種族歧視條例
草案,他們必定會採取開明的態度。
6.關於總商會對現行反歧視法例的立場,總商會的代表表示該會曾支持通過《性別
歧視條例草案》和《殘疾歧視條例草案》,但並不支持《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
。至於有否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反歧視法例,總商會的代表表示,前立法局曾就此
事進行討論。儘管總商會支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並認為制定一套包含所有範疇
的法例會節省討論的時間,但實際上仍須視乎法例所涵蓋的範圍及對勞資關係的影
響而定。由於反歧視法例在香港屬新訂的法例,總商會較支持採取循序漸進的做法
,以便在推行進一步工作之前,讓僱主和僱員有時間了解和評估該等現行法例的影
響。
Indian Resources Group
[立法會CB(2)296/98-99號文件]
7.Indian Resources Group (IRG)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們引述本港少
數族裔人士在找尋工作、租住房屋、尋求法律服務及日常生活各方面遭受歧視的經
驗。他們表示,此等經驗充分顯示少數族裔人士備受不同形式的種族歧視,而該等
行為理應透過立法加以禁止。他們並不贊同政府當局認為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教育
較立法更為恰當的立場。依他們之見,有關種族歧視的教育及立法工作應同時並存
,因為兩者並無衝突。IRG的代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解釋,他們曾聯同香港人權監
察,以隨機方式詢問一些有關少數族裔人士的問題,而列舉的實例是透過詢問IRG
的成員及一些其他人士有關的問題,然後從所得回覆整理而成的。此外,IRG亦曾
於最近一次會議中促請行政長官注意此事。
香港穆斯林聯會
[CB(2)306/98-99(01)號文件]
8.香港穆斯林聯會的代表向議員簡述該會向政府申請撥地在新界興建清真寺和伊斯
蘭教中心,以及為其國際學校尋求財政支援的經驗。他表示,香港穆斯林聯會曾兩
度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清真寺,但均遭到拒絕,原因是附近居民提出反對。有關的
經驗顯示少數族裔人士受到政府及本地巿民的歧視。他亦提到部分低收入回教家庭
的子女不獲正規學校取錄的情況。他指出,外間往往以為回教徒為印度人或巴基斯
坦人,但其實當中有不少是華裔人士。
香港人權監察
[CB(2)313/98-99(01)號文件]
9.香港人權監察(人權監察)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他們表示,當局就是否
立例禁止歧視少數族裔人士所作的政策決定,應以各條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
為準則,而非多數族裔人士的意願作為依歸。他們亦以人權監察在1998年7月進行
調查的結果,反駁政府在1997年就種族歧視進行諮詢所得的結果。人權監察進行的
調查顯示,被訪者中表示在香港曾遭受種族歧視的比例相當高,而被訪者亦明顯支
持立法。他們認為政府在教育、僱傭及政府合約等方面未有採取足夠措施,以防止
種族歧視。
10.人權監察的代表請議員注意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1996年就香
港情況所作的審議結論中,對政府基於社會上大多數意見而拒絕立法,以及政府
在此事上的拖延手法作出批評。人權監察的代表強調,政府有責任根據《基本法》
第三十九條所訂明的各條國際公約,盡快立法保障少數族裔人士免受歧視。在香港
的普通法制度下,除非法例訂明禁止種族歧視的行為,否則根本無法禁止該類行為
或提供任何補救。他們指出,現行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不涵蓋私營機構的歧
視行為。他們並不贊同政府當局認為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會產生反效果的論點,因為
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的用意,只在於把歧視行為列作違法,而非推行實際上具歧視
成分的措施。
香港人權聯委會
[CB(2)313/98-99(02)號文件]
11.香港人權聯委會(人權聯委會)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人權聯委會強調
,根據各條國際公約,政府明顯有責任立法禁止種族歧視。對於政府在此方面備受
各個聯合國委員會的批評,但仍拒絕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人權聯委會表示失望。人
權聯委會的代表指出,來自內地的新移民在工作、住屋及社交生活方面均受到嚴重
的歧視。他駁斥政府當局認為種族歧視並未構成問題的觀點。人權聯委會的代表提
到政府在培養學生對中國的歸屬感方面的工作,該名代表提醒與會各人,《消除一
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譴責宣揚種族主義的活動,因此在學校推行民族主義教
育須加倍小心。
反歧視大聯盟
[立法會CB(2)326/98-99號文件]
12.反歧視大聯盟的代表向議員簡述意見書的內容。反歧視大聯盟贊同其他團體的意
見,認為根據各條國際公約,政府有責任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該名代表對於政府未
有履行其國際責任表示強烈不滿。他表示,反歧視大聯盟支持陸恭蕙議員將提出的
議員條例草案,把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列作違法。他認為有需要制定法例,藉以有
效消除及防止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有關此事,他提到一些酒吧的經營手法具歧視
成分及來自內地的新移民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該等形式的種族歧視無法在現有的
法律架構下獲得處理。
13.反歧視大聯盟的代表回應涂謹申議員時同意少數族裔人士可能基於他們的地位及
收入而受到歧視,但這並不能否定該等歧視源自少數族裔人士所屬的種族。
I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CB(2)81/98-99號文件]
14.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就會上各團體代表陳述的意見及議員的提問作出
回應。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第15至26段。
公務員體系內的中文語文要求
15.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提到外籍公務員協會對公務員體系內的中文語文要求的意見時
表示,由於香港與加拿大在地理和人口方面有差異,故不適宜把兩地互作比較。他
講述了其在外國工作的經驗,並提出以下意見--
- 在加拿大,任何當地居民只要精通任何一種官方語言,均可應徵公務
員職位,原因是在部分地區(例如英屬哥倫比亞省),當地的公務員在工
作上說法文的需要通常不大;及
- 在比利時及其他歐洲聯盟成員國,獲聘用為公務員的條件之一是須精
通兩種語言。
16.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澄清,對公務員的強制性中文語文要求適用於按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條款聘用的人員,對那些以合約條款聘用的人員並不適用。該項語文規定只為
應付公務員的職務需要,在性質上並無歧視成分。鑑於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中文的機
會日益增加,就公務員架構內大部分的常額職位而言,具備中文語文能力實屬必要
。外籍公務員如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要求,可繼續按合約條款獲得聘用。此外,部門
首長可就其部門內不同的職系或職級,指明不同程度的語文規定。擔任專業或技術
性職位的外籍人員如在工作上無須說中文,部門首長亦可推薦他們在轉至常額及可
享退休金條款時獲豁免須具備中文語文能力的規定。
17.主席提到外籍公務員協會的論點,該協會認為在聘用公務員時劃一施加中文語文
要求的政策屬種族主義性質,因為語文能力與某人的種族、膚色、民族本源或社會
階級有密切關係。陸恭蕙議員亦詢問這樣的聘用政策會否構成間接歧視。民政事務
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他不能代表公務員事務局就公務員的聘用政策作出回應。然
而,據他所了解,有關的中文語文要求純粹以職務需要作為基礎,而當局亦已靈活
實施該項政策。此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已禁止政府作出任何歧視
的行為。應主席的建議,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允要求公務員事務局提供書面回應,
就外籍公務員協會有關中文語文要求的意見書及陸恭蕙議員所提有關間接歧視的問
題作覆。
根據國際公約立法禁止歧視的責任
18.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知悉其根據國際公約所須承擔的各項責任,而
政府已採取適當措施以履行有關責任。《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對政府、所有公共
主管當局,以及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行事的任何人具有約束力。至於私人間的
關係,政府當局認為應以具體的法例處理。他強調,政府當局必須考慮社會的整體
利益,並須在推行任何政策措施前採取理性和公正無私的做法,這是至為重要的。
有關此事,政府當局已採取適當的方法,即透過公眾教育及推廣宣傳,處理種族歧
視的問題。
教育及立法
19.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提到IRG的意見,該團體認為就消除種族歧視而言,教育和立
法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就此,他重申現時並無證據顯示問題嚴重至必須制定法例,
把種族歧視的行為列作違法。基於所知的數宗涉及種族歧視行為的個案而立例禁止
種族歧視,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並且有損社會的和諧。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當
局必須顧及社會的整體利益,從而達致平衡。
20.陸恭蕙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指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會有反效果的論點,並詢問政府當
局能否出示證據,證明實施現行的反歧視法例對社會的和諧已造成損害。民政事務
局副局長澄清,他並非暗示反種族歧視的法例具有負面影響。政府當局關注的是,
倘若種族歧視的問題並不嚴重,而社會人士又不需要該等法例,則在此方面立法並
無必要。
就種族歧視的程度進行公眾諮詢
21.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他已在各個地區,特別是有眾多少數族裔人士集居
的地方展開諮詢工作,以蒐集有關本港種族歧視程度的第一手資料。各區的社區領
袖,包括少數族裔人士的領袖,將獲邀出席諮詢會議。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提到其最
近在東區舉行的會議,出席者包括來自新加坡、印度、意大利及英國各地不同國籍
的外籍人士。他們全部聲稱本港的種族歧視並不嚴重,而且在此方面立法或會造成
反效果。此外,亦有意見認為種族歧視容易與基於職業、社會地位等的歧視混為一
談。
22.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何秀蘭議員時重申,有關種族歧視的公眾諮詢工作會以公
平和中肯的方式進行。不同國籍的少數族裔人士及本地巿民會獲邀出席由各區民政
事務專員安排的會議。政府當局亦會邀請各國駐港總領事,特別是代表少數族裔人
士所屬國家的領事,就本港種族歧視的程度表達意見。有關此事,民政事務局副局
長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民政事務局歡迎其他關注此事的團體表達意見。
23.對於本港並無有關種族歧視的系統性資料或數據,何秀蘭議員建議設立一個投訴
機制,接受曾遇到種族歧視的少數族裔人士的投訴。所得的數據將有助政府當局對
問題的嚴重性有更佳了解。涂謹申議員支持此項建議。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
示,政府可考慮蒐集有關少數族裔人士的資料,但他提醒與會各人,此舉會對資源
方面有影響。
酒吧及會所向非白種人的顧客收取較高費用
24.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提到有報章報道部分酒吧及會所向非白種人的顧客收取較高的
費用,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向有關報道所提及的5間酒吧提出此事。據酒吧的經營者所
述,收費的制度是以商業原則作為基礎,故他們會向經常惠顧的顧客收取較低費用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強調,由於本港有逾500間酒吧及會所,顧客有自由選擇惠顧
任何酒吧或會所。有關此事,人權監察及反歧視大聯盟的代表對當局在此事上的立
場表示遺憾。依他們之見,此事顯然屬基於膚色或種族的歧視。他們認為只有立法
才能禁止此類歧視行為,並認為政府當局在此事上只是接受有關酒吧及會所經營者
的解釋,而沒有進一步採取行動,根本沒有履行其本身的責任。
25.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對於該等酒吧及會所的經營手法正確與
否並無任何立場。事實上,現時並無證據確定有關的酒吧藉著收取較高的費用來歧
視某一種族。儘管他贊同主席的看法,即該等酒吧及會所的經營手法,會令社會上
部分人有種族歧視的印象,但政府當局必須持平地考慮各個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此
事上,政府當局所得的結論是此個案並無明確地涉及種族歧視。
對內地新移民的歧視
26.對於有關內地新移民遭受歧視的關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已致力推行
多項工作,協助新移民融入本地社會。
IV. 其他事項
陸恭蕙議員將提出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簡介
[立法會CB(2)307/98-99號文件]
27.應主席所請,陸恭蕙議員向議員簡述將以其名義提出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陸議員告知議員,條例草案的範圍與先前由前立法局議員在1995及1997年提出的兩
條條例草案基本上相同,而其草擬方式則會按照香港現行的反歧視法例。她表示現
時正在擬備條例草案的定稿,而她會就擬議的條例草案徵詢各關注團體、政黨及巿
民的意見。她希望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時,議員會予以支持。
28.主席多謝各團體代表向事務委員會陳述對種族歧視的意見。主席總結時表示,在
陸恭蕙議員向立法會提交《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時,議員將可繼續就種族歧視進行
討論。
29.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5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