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5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伍錫漢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魏永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文化體育新架構
[參考文件檔號:HAB CS/CR 1/1/124]

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於1999年3月8日會議上,曾向事務委員會闡述民政事務局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的新行政架構進行公眾諮詢的工作。政府當局其後於1999年3月26日向立法會議員發表《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下稱"顧問報告"),以及政府當局對該項顧問研究的初步回應。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跟進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尤其是和關於文化體育新架構的獨立顧問研究報告有關的事項。民政事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闡述關於〈區域組織檢討: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新組織架構〉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內容要點。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在顧問報告中提出的35項建議,並已接納下述3項主要建議,作為新架構的基礎--

  1. 在民政事務局轄下成立一個新部門,接管兩個臨時巿政局在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方面的主要職責;

  2. 成立非法定而屬高層次組織的文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制訂整體文化政策及文化藝術事務的總體撥款優先次序,向政府提供意見;及

  3. 政府當局應擴大外判服務的範圍,為新部門引入更多私營機構的管理方法。

民政事務局局長強調,新架構的整體目標是減少政府對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的直接參與,以及在提供該等服務方面引入更多私營機構的管理方法。

2. 主席邀請議員提問,並要求政府當局作出回應。隨後的討論內容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文化體育新架構下公眾參與的程度

3. 何秀蘭議員對顧問提出的建議表示強烈不滿。她表示,成立一個新政府部門接管兩個臨時巿政局的主要職責,將有違提高公眾參與的程度的目的。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日後成立的文化委員會亦可提供讓公眾參與有關事務的機會,因為委員會的大部分委員均為在文化方面具備知識、經驗及興趣的非官方人士。委員會內屬政府官員的成員僅得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文化康樂署署長。關於政府的初步回應(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第5、7及8段,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新架構可提供新的場地,供專家及社會人士參與管理文化藝術服務的工作。何秀蘭議員並不認同政府當局的論點,她指出委員會只具有諮詢的功能,因為決策權將集中由政府掌握。此外,委員會不包括任何民選委員。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並不排除委任若干民選委員加入委員會的可能性。

4. 李華明議員亦對顧問報告表示失望,因為報告內並無解釋以新政府部門取代兩個臨時巿政局的理由何在及有何好處。他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此一改變將帶來何種改善。民政事務局局長澄清,決定兩個臨時巿政局的前途並非民政事務局的職責,但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已就此作出指引。民政事務局局長認為,新部門在提供文化及康樂服務方面的問責性將有所提高,因為其撥款安排須經立法會審批,而兩個臨時巿政局在財政上則獨立自主。主席表示,現時提供巿政服務的部門亦須向該兩個民選議會負責。李華明議員認為,隨著公眾對有關事務的參與程度下降,新架構將導致政府掌控文化及康樂事務的發展方向。長遠而言,此舉會妨礙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的發展。民政事務局局長重申,文化委員會中有多達10名委員屬商界人士、專業人士、管理人員、藝術界人士及支持文化活動的人士等。在文化委員會委員及兩個臨時巿政局的民選議員兩者之間,何者會對文化及體育發展作出較大貢獻,將須留待巿民大眾作出判斷。他強調,委員會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協調各界在提供文化服務方面的工作,藉以解決現行文化架構中職責分散的問題。民政事務局局長強調,政府當局決心在以表達和創作自由及藝術多元化發展為原則的基礎上,推動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

文化委員會

5. 程介南議員認為,建議成立的文化委員會所擔當的角色有欠清晰。他擔憂在委員會缺乏明確具體職能的情況下,它只會成為政府眾多諮詢組織之一。馬逢國議員亦有相同的憂慮。程介南議員認為,作為高層次諮詢組織,委員會應較集中處理制訂政策的工作。他批評顧問報告雖有詳細論述推廣文化旅遊的工作,但卻沒有提及某些重要範疇的事務,如文化發展及國際交流方面的未來路向。

6.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將與教育統籌委員會相似,而其委員則由來自文化藝術界的專家及從業員擔任。他贊同程介南議員的意見,認為文化藝術的功能並不僅限於推動旅遊業,而且委員會應就較廣泛的政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關於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香港藝術發展局、香港藝術中心、古物諮詢委員會及香港演藝學院的主席將獲委任加入委員會,以便在上述法定組織之間發揮所需的協調作用。在此方面,馬逢國議員對於委任該等人士加入委員會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表示關注,因為委員會須就上述法定組織的總體撥款優先次序提供意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仔細研究此舉會否引致潛在的利益衝突,所得結論是委任該等人士加入委員會,對委員會有效統籌各項服務而言是必要之舉。鑑於委員會最多會有17名委員,出現利益衝突的可能性極低。

7. 馬逢國議員詢問,委員會擁有何種權力及資源以執行制訂文化政策的職責。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表示,當局會提供充足資源,以便委員會可順利運作,而委員會本身亦將設有秘書處。委員會可提出撥款申請,以便進行研究計劃。鑑於政府將擔當決策的角色,張永森議員對於屬諮詢性質的委員會能否有效協助進行制訂政策的工作表示懷疑。

8.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委員會可有明確的目標及職權範圍。民政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當局將於短期內成立專責小組,其職責之一是制訂委員會的詳細職權範圍。他同時請議員參閱政府的初步回應中概述委員會職權的第12段。

9. 何承天議員注意到建議成立的委員會雖會就其他法定組織的整體撥款安排提供意見,但其本身卻屬於非法定的組織。就此,他詢問政府當局何以不成立法定的委員會。民政事務局局長解釋,成立非法定組織將較為簡單快捷。況且,不管委員會是否法定組織,其崇高地位及履行其職責的能力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已證明能成功運作的教育統籌委員會,是一個很好的先例。在此方面,何承天議員提醒政府當局,非法定的教育統籌委員會和法定的教育委員會之間職責重疊的問題,以及雙方的關係,已引起了不少問題。何秀蘭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或許希望藉著成立非法定的委員會迴避立法會的監管。民政事務局局長澄清,政府當局無意在提供文化及康樂服務方面迴避立法會的監管。相反,在新架構下,民政事務局及新設部門的收支預算均須經立法會審批。

10. 何承天議員詢問是否有必要設立多層的部門諮詢委員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此等委員會將協助新設部門提供不同的服務,例如博物館及圖書館服務。

制訂整體文化政策

11. 對於顧問報告只集中於把有關的組織架構作出精簡改進,以及討論新部門的運作,而沒有論及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政策的路向,何秀蘭議員表示不滿。張永森議員對此亦有同感。何議員補充,顧問報告強調了文化藝術在推動旅遊業方面的功能,但卻忽略了提高社會質素的重要性。她亦指出,報告內亦沒有提及教育署在推動文化藝術發展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解釋,顧問的職責僅在於就新架構提出建議,以便當局提供及管理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至於制訂文化政策的工作,則會由日後成立的諮詢組織(文化委員會)負責。為釋除何議員的疑慮,政府當局可考慮讓教育署的代表加入委員會。

12. 程介南議員對顧問報告未有就香港的文化及體育發展進行深入分析,以供制訂長遠的文化及體育政策,表示失望。他亦注意到報告內並無闡述訂定新架構時所採用的準則或模式。就此,他希望政府當局可進行更多研究,以便制訂文化政策。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現時已訂有一套以政府的初步回應第5段所載兩項整體原則為基礎的文化藝術政策。他解釋,政府當局過往不可能制訂任何文化政策,因為80%以上的文化藝術資源及場地均由兩個臨時巿政局控制。隨著行政架構的精簡改進,政府已對將來的文化發展作出政府的初步回應第5段所載的各種展望。將於1999年年底或之前成立的文化委員會,會就制訂綜合的文化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然而,政府當局尚未制訂整體文化政策的具體時間表。

13. 何秀蘭議員對政府官員能否勝任為香港制訂文化政策的工作表示懷疑,因為他們並非文化及藝術事務的專家。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作出決定前,會先行徵詢委員會、國際專家、其他相關組織和巿民大眾的意見。在此方面,馬逢國議員提醒政府當局應避免予人當局意欲支配或掌控日後的文化發展方向的印象。鄭家富議員補充,有關政策應容許在文化藝術方面作出多元化及多方面的發展。

對行政架構作出的改善

1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設立一個新部門,接管提供文化及康樂服務的職責,並且會刪除約250個職位,作為精簡架構工作的一部分。李華明議員察悉在新架構下,香港藝術發展局(下稱"藝術發展局")及香港康體發展局(下稱"康體發展局")的架構大致上維持不變。因此,他詢問既然架構及員工數目和以往情況大致相若,是次重組可帶來何種改善。

15.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刪除約250個職位只是精簡架構工作的第一步。政府當局會在顧及員工意見的情況下,繼續研究其他可使部門規模符合經濟原則的措施。此外,在新架構下亦可提高有關部門的問責性。雖然現時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財政安排及外判建議無須經立法會審批,但日後新部門的上述安排及管理措施均須由立法會審批。

16. 霍震霆議員強調,平衡的資源分配對於文化體育的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因為在經濟低迷的情況下,大部分文化及體育組織均面對資源不足的問題。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進一步減少官僚程序及精簡架構,以便調撥更多資源,惠及文化及體育方面的發展。他表示會收集及整理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轄下71個體育總會對顧問報告的意見。

17.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察悉議員對有效批撥資源及進一步精簡架構的需要感到關注。他表示,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下列措施--

  1. 在新部門成立後一年內,進一步精簡及改進現行架構及其運作情況;

  2. 在提供文化及康樂服務方面,擴大外判安排的範圍及加快作出此安排的步伐;及

  3. 推行選定場地管理工作外判的試驗計劃。

18. 主席詢問在新部門、康體發展局、71個體育總會、區議會及私營機構之間,應如何劃分彼此的權責,以避免出現體育及康樂資源重覆的問題。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在新架構下,每個相關組織均有本身的職責。康體發展局將繼續集中處理精英體育事務,新部門則會負責和社會大眾有關的一般康體事務。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補充,具備各種不同運動的專業知識的71個體育總會,將與康體發展局並肩進行精英培訓,並與新部門合作促進一般康體事務。在地區層面,新部門將與民政事務處、區議會及各區體育會緊密合作。

19. 關於顧問報告第10.04段,李華明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何以接納顧問所提出,關於停辦小型戶外娛樂節目的建議。李議員察悉專責小組仍未就所有公眾娛樂節目進行檢討,以評估每一節目的成本效益。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僅就顧問對架構重組後可能節省的開支所提出的建議,提供若干初步的意見。他察悉對於達致成本效益的方法,各界人士發表了不同的意見。至於例如公司化及把服務外判等建議,在作出決定前亦須再作研究。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補充,政府當局對該項建議只是原則上表示同意,因為有必要就有關節目的成本效益進行更詳細的檢討。就此,主席表示較諸停辦服務,公眾人士對精簡架構更感關注。

國際專家

20. 程介南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委聘國際專家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的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因為有關發展必須切合香港獨有的情況。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新部門主要倚重各個專家顧問小組的本地專家提供意見,國際專家僅會獲邀就若干專門服務如博物館及圖書館服務,提供新的構思及提出有關其長遠發展的意見。馬逢國議員認為,政府雖可參考海外經驗,但香港必須因應本身情況,制訂合適的文化發展模式。霍震霆議員贊同馬議員的意見,並促請政府當局更多使用本地專家提供的服務。

政府的角色

21. 鄭家富議員認為,顧問報告的用意,是為支持政府將提供文化藝術及康樂服務的權力收歸中央的意圖,他對此極有意見。雖然顧問建議政府應採取不干預政策,但新的組織架構將會製造有利的環境,方便政府壟斷文化及康樂服務和作出官僚干預。他強烈促請政府當局,應改善現行架構下,兩個臨時市政局及其他相關組織在提供文化及體育服務方面的協調情況。民政事務局局長強調,政府無意將文化及體育活動發展方面的所有權力收歸中央。民政事務局局長重申,在現行架構下,提供文化及體育服務的工作欠缺協調及資源重疊的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因此,當局建議設立新的架構,以簡化現行的行政架構及實施其他改善措施,例如對資源作出合理調撥及提高私營機構的參與程度。鄭家富議員表示,他對進行架構重組的目的仍不表信服。

22. 張永森議員亦認為,政府當局如能改善現行架構下有關場地及資源管理的協調工作,將會更有意義。他極為關注在新架構下,倘所有資源及場地均集中由政府控制,文化的多元發展將受到掣肘。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重申,是次架構重組的整體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提供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方面的直接參與,並引入更多私營機構的管理措施。

23. 張永森議員認為,對現行架構進行檢討並未能提供日後的文化發展方向。他表示,民政事務局的官員以至進行是次研究的顧問,對提供文化藝術及體育服務均並不熟識。就此,他告知議員兩個臨時市政局已就演藝團體公司化一事徵詢專家的意見。張議員又建議邀請顧問出席會議,向事務委員會解釋報告內所提建議的理據。民政事務局局長就此表示,是否接納是項邀請,將完全由顧問自行決定。張議員詢問,根據顧問的聘用條款,他是否必須出席與其所作研究有關的會議。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顧問已出席多次有關會議及公開論壇。

公眾諮詢

24. 張永森議員指出,顧問僅曾與數目有限的組織/個別人士及高級政府官員進行討論,而他收到的意見書數目亦少於30份。因此,他質疑顧問收集所得的意見,是否足以讓其訂出對現行架構及運作情況的看法。張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就顧問報告進行另一輪公眾諮詢,並徵詢文化及體育界人士對擬議架構的意見。何秀蘭議員對其意見表示贊同。就此,主席要求政府當局進行另一輪諮詢工作,因為政府當局在過往的諮詢工作中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建議,而公眾人士對於架構重組建議亦意見紛紜。

25.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分別於1998年6月及7月就區域組織檢討進行公眾諮詢,並得悉藝術及體育界人士對現行架構下職責重叠及欠缺協調的情況感到關注。為釋除此方面的疑慮,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11至12月展開另一輪諮詢工作,以徵詢公眾意見。當局已向顧問轉達是次諮詢工作的所得意見,顧問在擬備其報告時亦有將此等意見納入考慮範圍。關於一位議員認為顧問報告太遲發出的意見,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在1999年2月才收到有關報告,民政事務局也需要時間對顧問報告進行研究。政府當局已盡可能於最短時間內發表顧問報告及政府的初步回應。何秀蘭議員仍然認為,當局未有給予公眾人士就顧問報告的重要建議發表意見的機會,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做法。就此,她要求政府當局就顧問報告進行廣泛的宣傳,讓市民大眾可就報告內容提出意見。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26. 關於政府當局較早前曾表示會於1999年4月中向立法會提交《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一事,何秀蘭議員認為和新架構有關的顧問報告,對該條例草案將有影響。張永森議員關注到議員在當局就新架構進行另一次公眾諮詢前討論該條例草案,將會遇到困難。何議員認為立法會議員不宜在現階段審議該條例草案,有關工作應待另一次公眾諮詢完成後才進行。

II. 日後工作路向

27. 在跟進關於就顧問報告徵詢公眾意見的關注事項時,張永森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進行公眾諮詢,以便向政府當局提供具代表性的意見。議員察悉有關的功能組別約有1 200名選民。經討論後,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在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各界人士就顧問報告提交意見書,並聽取藝術及體育界代表團體以口頭申述的意見。為使各有關組織具備充分時間擬備其意見書,議員同意於1999年5月舉行兩次特別會議,與團體代表會晤。議員又同意邀請獨立顧問林志釗先生及兩個臨時市政局的代表出席該兩次特別會議。

(會後補註:邀請各界人士就顧問報告提交意見書的廣告,已於1999年4月1日在南華早報及明報刊登。)

28. 張永森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與團體代表會晤後,可就有關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的新架構提出本身的建議。然而,何秀蘭議員關注到事務委員會可能難以就該項建議達成一致的意見,因為不同議員及政黨將會有不同的意見。主席明白議員難以就某項建議達成共識,並請事務委員會委員在會見各代表團體後進一步研究上述建議。

2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