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討論事項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新行政架構
公眾諮詢
目的
本文件夾附民政事務局擬備之《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新行政架構諮詢報告》供
委員討論。
公眾諮詢
2.民政事務局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新架構,曾在去年 十一月及十二月進行公
眾諮詢。有關的諮詢安排及諮詢結果,已臚列在夾附的《諮詢報告》。
3.我們會把《諮詢報告》發送與曾在諮詢期間發表意見的團體和人士。如有要求
,我們亦會把報告送與其他文藝康體界團體及有興趣人士。
4.民政事務局已經收到研究顧問林志釗先生呈交的《顧問報告》。我們在研究《
顧問報告》的建議時,會一併考慮公眾諮詢的意見。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
新行政架構
諮詢報告
一九九九年二月
民政事務局
目錄 | 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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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1
|
就新架構的諮詢安排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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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化藝術組織的意見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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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體育組織的意見 | 5
|
五次公開研討會的意見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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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意見 | 7
|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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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意見 | 10
|
臨時區議會議員的意見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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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途徑發表的意見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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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結果總結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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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14
|
附件目錄 | 16
|
附件A至S
|
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新行政架構
諮詢報告
背景
在一九九八年六月,政制事務局發表了《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文件》,就臨時市政
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和臨時區議會的職能和架構,諮詢公眾意見。政制事務局在
同年十月的《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中指出,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服務方面
,社會人士已達共識,認為應將各個政策局/部門和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有關職務
集中由政府負責。
2.在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方面,很多業界人士在諮詢期間對下述問題表示關注 -
- 兩個臨時市政局與有關政府機構和法定組織職責重疊、欠缺協調;
- 不滿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場地規劃和管理,以及其資助藝術和體育團
體的政策;及
- 認為現時架構欠缺一套全港性的政策,以致資源分配不公,阻礙了
藝術及體育的推廣及發展。
很多意見促請政府進行改革,以新架構推動文化及體育發展。至於改革方向,有
提出應設立兩個全港性機構,分別負責文化藝術及體育康樂。亦有認為,應加強
或改組藝術發展局及康體發展局,使其更具有效率和問責性。有相當數目的意見
,支持解散兩個臨時市政局,將其職能轉交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也有意見,支
持合併兩個臨時市政局成為一個職能較少的全港性議會,負責文化藝術及康樂體
育事務。[請參考附件A的《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節錄。]
3.在考慮上述諮詢結果及一些海外國家的經驗後,政府的結論是:保留一個職能
較少的市政局,並不能解決不同機構之間職責重疊和資源分散的問題;我們需要
一個新架構,以達致 -
- 促進專業和社會人士的參與;
- 確保資源有效運用;及
- 有助制定和執行整體的藝術和體育政策。
就新架構的諮詢安排
4.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表示,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議員
任期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屆滿後,並無必要保留兩個市政局。政府會與藝術發展
局、康體發展局,以及其他有關人士一同商議,為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設立一
個新的行政架構。在設定細節後,新架構可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前設立。[見附件
B之《施政報告》節錄。]
5.民政事務局隨即在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進行了新一輪的諮詢。期間,我們出席
了文化康體界一些主要團體的正式會議,聽取意見。
6.我們舉辦了五個公開研討會。第一次的研討會討論文化藝術方面的架構;第二
次則討論康樂體育方面的架構。其餘的三個地區研討會,分別在灣仔、大埔及深
水埗區舉行,內容包括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兩方面。除透過報章廣告[見附件C]邀
請公眾人士出席外,我們亦發出約一千五百封函件,邀請有關團體和人士參與研
討會。最後,合共約有600人出席研討會,反應踴躍。
7.我們也應邀出席了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和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有關會議。另外
,我們亦收到約50多份包括團體和個人的意見書。
8.下文將扼述我們從以上不同途徑收集到的意見。
主要文化藝術組織的意見
9.在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十一月十九日的會議上,院方表示希望演藝學院在現時
法例下的權責,和目前與政府之間的行政關係(尤其是撥款模式),在新架構下
能保持不變。亦有校董建議,新架構應加強中小學藝術教育,在社會基層開始培
養藝術文化修養。
10.香港藝術發展局曾於去年七月初,向政制事務局提交意見書[見附件D],建議
應由一個法定組織制定總體藝術政策,並按此政策分配資源,以保證不同機構能
保持協調,履行統一的政策。在香港藝術發展局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有多
位委員就新架構發言,所提補充意見包括:新架構應在現有制度上加以擴大改善
;新架構的個別成員應照顧整個文化藝術的發展而非其所屬界別的利益;新架構
應有助於發展一套具有長遠視野的文化藝術政策等。
11.香港藝術中心在十一月三十日的監督團會議上,決定藝術中心將聯同其他獨
立藝術團體,透過由「商藝匯萃」舉辦之專題論壇,把共同協議呈交民政事務局
[有關論壇之協議內容見附件E]。
12.古物諮詢委員會曾於去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政制事務局就區域組織檢討提交
意見書[見附件F],贊成解散兩個市政局,並將其在文化藝術上之職能交與一個
新的政策局及其下的執行部門。委員會認為,兩個市政局的博物館應與民政事
務局轄下古物古蹟辦事處的資源中心合併。委員會亦建議設立一個新的「文物
局」。委員會在十二月十日會議上,亦就新架構作出討論,補充建議包括:新
架構應改善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整體資源分配;加強現時法例對文物保護方面
的支援;和把香港發展成為一個區內的專業文物考古培訓中心。
主要體育組織的意見
13.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港協)曾於去年七月三十一
日向政制事務局呈交意見書[見附件G]。我們亦在十一月二十三日,出席了港協
就新架構召開的特別論壇。論壇上共有9位人士,就個別體育總會的發展經驗和
對新架構的期望發言。總的來說,港協希望政府不單能對整體體育發展投入更多
資源,政府並應與體育界建立更良好的夥伴關係,和積極推動香港特區參與國際
比賽。港協期望個別體育總會能擁有本身的訓練場地。亦有建議,政府應成立一
個新的高層次組織,統籌全港體育發展,而康體發展局則負責執行工作。
14.香港康體發展局曾於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政制事務局提交意見書[見附件H]。
我們亦出席了康體發展局十一月二十五日的特別會議。會議上,多位成員都就
康體發展局與港協的關係發表意見。有意見認為,康體發展局在新架構下應集
中推展體育而不應接管兩個市政局的康體設施。亦有建議,應從中小學層面培
養體育文化,而學校的運動設施應可善加利用。在這次會議後,康體發展局在
十二月九日,致函民政事務局,提出的補充意見包括:建議體育設施應供分配
與體育總會作培訓用途;認為無需要設立另一個新法定組織統籌體育發展;和
提出將來康體發展局與新政府部門間應有清楚分工,避免職能重疊。
五次公開研討會的意見
15.我們在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假香港演藝學院戲劇院進行的公開研討會,約有240
人出席,反應十分踴躍。當日共有31位人士發言[發言記錄見附件I]。總的來說,
就文化藝術新架構的主要意見包括:希望有一個精簡而有充份專業代表性的架構
;要求公平和有效的資源分配;強調要加強藝術教育;希望改善場地管理;認為
政府要多注重傳統藝術;希望能建立整體文化政策,使香港成為文化都會;及建
議政府要作更深入和有系統的諮詢。
16.在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假康體發展局體育大樓演講廳進行的研討會,約有120
人出席。共有18人發言[發言記錄見附件J]。就康樂體育新架構的主要意見包括:
希望新架構有廣泛(尤其包括體育總會)的代表;希望有更妥善的資源分配,惠
及更廣泛層面(殘疾人士、學界和一些未受資助的康體項目如象棋、木蘭拳等)
;和要求給與體育界更佳的場地資源。
17.我們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四日及十二月十一日晚上,分別在灣仔、大
埔和深水埗舉辦了地區研討會。合共約有230人(其中很多是地區文藝協進會和
體育協會人士)出席了這三次的研討會,反應頗為踴躍。三次研討會共約有50人
發言[有關發言記錄見附件K]。總括來說,大部份意見都是希望政府成立專責部門
,處理文化康體工作,並加強基層培訓,增加對地區層面(尤其是給予地區組織
在行政和場地使用上)的資源。亦有意見,要求加強地區文化康體組織及專業人
士在新架構的代表性。另外,亦有意見,希望政府能儘早就新架構和將來的有關
安排作出決定。
書面意見
18.我們在十一月三日發出新聞稿及在十一月十日刊登報章廣告,邀請公眾人士
在十二月十五日前,把書面意見送交民政事務局。連同在本年一月底前所收到的
少量函件,我們一共收到55份書面意見。
19.在這些意見書中,有22份來自文化藝術團體或意見內容主要是涉及文化藝術
架構的[這些意見現輯錄於附件L]。概括來說,大部份意見贊同設立一個專責組織
,統籌及制訂整體文化發展策略,以確保更好的資源調配。有意見指出,新架構
應保留藝術發展局,並延續兩個市政局現有五年發展計劃,以期在解散兩局時有
穩定過渡。就政府角色,有意見認為,政府不應統攬所有文化決策,反要開放政
策制訂過程和文化設施管理,使文化界及公眾人士有更多的參與,確保藝術創作
和表達的自由。就政府撥款,有些藝術團體希望政府不會削減現水平的資助;亦
有指出,不同表演團體在申請撥款時,應獲公平對待。就文化藝術的發展,大部
份意見贊同,香港需要制定一套長遠文化政策,並應加強在學校的藝術教育。亦
有建議,政府對中國傳統藝術應多加重視。亦有意見,應將圖書館及博物館等服
務進行公司化或私營化。
20.有12份意見書來自體育團體或意見內容主要是涉及康樂體育架構的[這些意見
書現輯錄於附件M]。大部份意見認為,政府應關注基層和學界的培訓,以確保日
後有足夠人材作精英發展。有意見指出,政府在場地管理方面,應提供更多協助
與體育總會。亦有意見批評,兩個市政總署康體部門職級重疊,存在冗員。有意
見認為,可擴大康體發展局的成員組合,並由其管理全港康體事宜。
21.有11份意見書來自工會組織和個別政府員工[這些意見書現輯錄於附件N]。大
多數意見並不反對設立有廣泛代表性的全港性諮詢架構,負責整體政策,但認為
應由政府部門負責執行工作。另亦有意見指出,現時文化康體服務運作良好,任
何改革應以穩定發展為前提,避免不必要的震盪和減少對在職員工的影響。
22.我們收到2份由政黨提交的意見書[見附件O]。「前綫」十二月十三日的《文化
政策行政架構建議書》提出成立一個「文化局」,負責整體文化事務和制定文化
政策,兩個市政總署的文化藝術員工則編入新成立的「文化事務署」為執行部門
;而藝術發展局則可與新的「文化局」同時並存。「民權黨」十二月十五日的意
見書建議,政府設立由非公務員出任的「藝術專員」和「體育專員」職位,分掌
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兩範疇的工作;政府亦應加強藝術和體育教育,並把文化康
體設施公司化或私營化。
23.我們亦收到8份個別人士的意見書[見附件P]。其中大部份意見,支持設立新
行政架構以加強統籌和提高資源效益。亦有意見強調要有平穩過渡。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24.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在去年十月十二日會議上,決定成立一個「長遠文化
政策小組」,跟進文化藝術新架構事宜。小組在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討
論了海外國家文化藝術的架構及民政事務局的諮詢情況。小組要求政府向小組
匯報諮詢的結果及政府將提出的架構方案。
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意見
25.我們應邀出席了臨時區域市政局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會議。當日共有十四位議
員就此題目發言[見附件Q之會議記錄]。多位議員質疑是次諮詢的動機和誠意,
並強調兩個市政局現時所提供的文化康體服務並無不妥。在文化藝術方面,有
議員提出,任何架構都應有專業和地區人士的參與,並保障創作表達自由和多
元化發展。在體育方面,則應加強基層培訓。最後,出席議員在17位贊成,17
位棄權下,通過以下動議 -
「強烈要求政府以一個合併、經直選產生的市政局,負責制定文化藝術及康體
政策的職能,並管理有關設施。 」
26.我們亦應邀出席了臨時市政局十二月十五日的會議。當日共有九位議員就此
題目發言[見附件R之會議記錄]。多位議員批評民政事務局並無提供足夠資料供
議員討論,並強調兩個市政局「一局一署」方案的立場。有議員建議,民政事
務局在制訂新架構前,再進行另一次有系統的諮詢。
臨時區議會議員的意見
27.我們曾發信邀請各臨時區議會議員出席我們的公開研討會。估計約共有50名
區議員出席了我們的地區研討會,其中有15人發言[有關之發言記錄見附件K]。
此外,我們亦應邀出席了深水埗臨時區議會本年一月七日的會議。當日有一名
議員發言,主要意見是要求有一個更系統化和全面性的諮詢[會議記錄見附件S]
。
其他途徑發表的意見
28.我們在過去數月亦曾出席一些論壇和注意到報章刊載的多篇文章。有很多意
見認同,設立新架構將是香港文化界未來長遠發展的契機。其中一些評論更就如
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服務的發展模式提出建議。
29.民政事務局在去年十一月,聘請了林志釗先生為研究顧問,為新架構的設計提
出建議。一些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界的團體和人士,亦曾透過會見或書面形式向
林先生提出意見。
諮詢結果總結
30.我們對公眾(尤其是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界)就這次諮詢的反應,感到滿意
。我們舉辦的公開研討會,出席人數之多,是近期同類論壇所少見的。更重要
的是,相對於去年年中的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我們在這次諮詢中所收到見解,
大多從對現時架構不足的論述,進而較多提出對新架構的運作和期望,其中不
乏一些極具前瞻性的意見。在詳細研究過這些意見後,就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
新架構的設計,我們認為可歸納以下一些基本共識。
(a) 新的執行架構
31.除兩個臨時市政局外,大部份意見都贊成政府成立一個新的專責部門,接管
原先兩個市政局在文化康體服務上的職責。但是,在這一共識之下,諮詢似乎
就應否由一個部門併管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或由兩個部門分管兩個範疇;新部
門的署長應否由公務員出掌;及應否由民政事務局或另立新政策局統籌新部門
這三個議題上,未有明顯傾向。我們會考慮顧問報告的看法,再詳加研究。
(b) 政府在新架構下的角色
32.在文化藝術的政策釐定層面,大部份意見傾向在新部門之上,設立一個統籌
整體文化藝術發展的機制,制定具長遠視野的文化政策,而這個機制的成員應
包括資深的文化藝術界人士。政府則應按既定政策,負責具體資源分配。這個
機制,將可減少文化界對政府可能干預文化意識形態的憂慮。但在此共識下,
諮詢結果似乎對這較高層次機制的產生方法(委任或民選)和成員組合(業界
代表的比重)未有共識。而就公務員隊伍的角色,有建議把大部份的文化設施
進行公司化或私營化,提高效率和促進藝術的自由發展。但亦有意見指出平穩
過渡的重要,而公務員的不偏不倚立場亦有助於資源的公平分配。我們初步的
看法是:新部門在過渡的初期,仍應肩負管理兩個臨時市政局的文化設施和服
務的角色;但我們必須用一個開放態度,積極研究如何引進更多文化界和私營
機構的參與。
33.在康樂體育方面,設立一個高層次的組織並非體育界的共識。我們會考慮顧
問的意見,再作決定。但是,我們要檢討新部門的員工編制,以回應外界有關
冗員的批評。諮詢所得意見支持康體發展局繼續存在,但其與新部門應有清楚
分工,避免職能重疊。此外,新架構應儘力回應體育總會在訓練場地方面的需
求。
(c) 對地區層面的資助
34.地區團體一般認為,設立專責政府部門,不單有助地區團體與政府的溝通,
更可解決現時市區和新界政策分歧的問題。另外,新架構必須檢討應否調撥較
多資源發展地區和基層培訓。我們亦要研究,如何引入一個地區人士有更多參
與,而又公平和具透明度的撥款機制。
(d) 藝術和體育教育
35.公眾和業界有相當強烈的聲音,要求在中小學加強藝術和體育方面的培訓。
一般相信,能否把足夠藝術和體育教育融入現時的中小學課程,將是香港藝術
和體育長遠發展成敗關鍵所在。我們認同這一觀點。我們會積極探討此重要課
題。
結語
36.民政事務局的目標,是儘快為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設立新架構。我們必
須在年底前準備就緒。諮詢期間,有很多團體催促我們儘快作出決定,並公佈
有關安排。時間雖然緊逼,但我們仍會謹慎行事。我們會把諮詢結果和研究顧
問的建議一併仔細考慮,才作出決定。文化藝術和康樂體育界人士以及社會公
眾已經向我們提出了他們的期望和訴求。我們有責任作出具承擔的回應,使香
港成為一個更富活力和文化姿采的大都會,邁步迎向新世紀。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附件目錄
編號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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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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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 1998年10月《施政報告》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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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 1998年11月10日報章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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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香港藝術發展局1998年7月9日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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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 「商藝匯萃」論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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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 古物諮詢委員會1998年7月31日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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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1998年7月31日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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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香港康體發展局1998年7月28日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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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 1998年11月14日(文化藝術架構)公開研討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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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 1998年11月21(康樂體育架構)公開研討會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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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 1998年11月27日、12月4日及12月11日地區公開研討會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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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 書面意見[文化藝術] |
|
---|
| 1. 香港音樂協會 | * (12.11.98)
|
| 2. 明日劇團 | (13.11.98)
|
| 3. 香港藝術中心 | (13.11.98)
|
| 4. 蔡敦祺 | (14.11.98)
|
| 5. 香港紅荔書畫會 | (14.11.98)
|
| 6. 香港中國美術學會 | (20.11.98)
|
| 7. 黎鍵 | (24.11.98)
|
| 8. 音樂事務處學員家長會 | (4.12.98)
|
| 9. 蘇包陪慶 | (9.12.98)
|
| 10. 李氏舞蹈文化協會 | (10.12.98)
|
| 11. 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 | (11.12.98)
|
| 12. 周勇平 | (11.12.98)
|
| 13. 香港聲樂家雅聚 | (12.12.98)
|
| 14. 一個藝術行政工作人員 | (14.12.98)
|
| 15. 古風雅集 | (15.12.98)
|
| 16. 力行劇社 | (15.12.98)
|
| 17. 香港電影評論學會 | (15.12.98)
|
| 18. 羅卡、李焯桃、王慶鏘 | (15.12.98)
|
| 19. 傅鷺陽 | (27.12.98)
|
| 20. 香港芭蕾舞團 | (29.12.98)
|
| 21. 唐富雄 | (31.12.98)
|
| 22. 吳壽南
| (8.1.99)
|
M: | 書面意見[康樂體育] |
|
---|
| 1. 荃灣區體育康樂聯會健體中心 | (29.10.98)
|
| 2. 吳漢源 | (17.11.98)
|
| 3. 新界區體育協會 | (2.12.98)
|
| 4. 大埔體育會有限公司 | (4.12.98)
|
| 5. 香港傷健協會 | (8.12.98)
|
| 6. 李瑞成 | (14.12.98)
|
| 7. 香港棒球總會 | (14.12.98)
|
| 8. 快譯通足球會 | (16.12.98)
|
| 9. 荃灣區體育康樂聯會健體中心 | (17.12.98)
|
| 10. 旺角區文娛康樂體育會 | (18.12.98)
|
| 11.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 (23.12.98)
|
| 12. 中國香港划艇協會
| (11.1.99)
|
N : | 書面意見[工會/政府員工] |
|
---|
| 1. 香港中樂團樂師工會 | (11.11.98)
|
| 2. 一群市政總署公務員 | (13.11.98)
|
| 3. 香港中樂團樂師公會 | (23.11.98)
|
| 4. 一名不滿的職員 | (30.11.98)
|
| 5. 政府圖書管理職系人員協會 | (8.12.98)
|
| 6. 香港音樂主任級協會 | (14.12.98)
|
| 7. 博物館館長協會 | (14.12.98)
|
| 8. 文化工作經理協會 | (14.12.98)
|
| 9. 文化工作技術主任協會 | (15.12.98)
|
| 10. 古物古蹟辦事處 | (16.12.98)
|
| 11. 香港音樂主任級協會
| (25.1.99)
|
O: | 書面意見[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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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綫 | (13.12.98)
|
| 2. 民權黨
| (15.12.98)
|
P : | 書面意見[其他個別人士]
|
---|
| 1. 黃耀梓 | (7.11.98)
|
| 2. 胡詠紀 | (16.11.98)
|
| 3. Philip Ko | (16.11.98)
|
| 4. Heidi Chu | (16.11.98)
|
| 5. 陳錦輝 | (17.11.98)
|
| 6. 張德明(以南都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身份) | (23.11.98)
|
| 7. 張德明(以深水埗公民教育委員會委員身份) | (23.11.98)
|
| 8. 鄭月珊
| (8.12.98)
|
Q: | 1998年11月26日臨時區域市政局會議記錄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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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1998年12月15日臨時市政局會議記錄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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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 1999年1月7日深水埗臨時區議會會議記錄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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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號內為意見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