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文件
區議會議員津貼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有關區議會議員一藍子津貼的建議。
背景
2.一九八一年,立法會(前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由一九八二年
四月起,向區議會議員(區議員)發放酬金。該項酬金旨在彌補區議員因撥出時
間處理區議會事務而損失的部分收入,以及支付其因處理區議會事務而涉及的開
支。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財委會同意,在代議政制不同架構中兼任多個議會成員
的議員,均可支取其中最高額的議員津貼全數、任何特別津貼,以及其他可領津
貼的三分之二款額。
3.一九九二年七月,各財委會委員授權庫務局局長(前稱庫務司)可批准每年
參考恒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酬金金額。現時,擔任一個議會成員的臨
時區議會主席和議員的酬金分別為每月37,740元和18,870元﹔至於在代議政制
不同架構中兼任多個議會成員的臨時區議會主席和議員,他們的酬金分別為每
月31,450元和12,580元。
4.一九九六年三月,財委會批准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向區議員發放辦事處
租金津貼,並授權庫務局局長(前稱庫務司)批准日後根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
的變動,按年調整區議員的辦事處租金津貼。當局發放這項津貼,旨在資助議
員支付與設立和營運其辦事處有關的實際開支,以便處理區議員事務。津貼的
全部款項均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有關開支必須提供經核實的收條,才能獲得
發還。現時區議員可獲發放的辦事處租金津貼的最高金額為每月4,990元。
5.根據《區議會條例》十八個區議會將於二○○○年一月一日成立。鑑於區議
會的角色有所提升,目前發給臨時區議會議員的實報實銷辦事處租金津貼的涵
蓋範圍和數額,將不足以支付區議員辦事處(包括聘請職員)的開支。此外,
根據該條例,區議會將設立副主席一職,由於作為區議會副主席,他們須承擔
額外的職責,因此需要向他們發放特別津貼作為報酬。
6.因為當局希望讓區議會候選人在決定參選前,明瞭區議員將獲發給的津貼,
所以當局會於立法會休會前向財委會提交區議員一藍子津貼的建議,要求予以
批准。
建議
7.我們建議 -
- 由二○○○年一月一日起,區議員可獲發放實報實銷津貼,最高金
額為每月10,000元,以支付其辦事處的租金、差餉、管理費、水費
、電費、固定電話及/或傳真線的費用,以及聘用職員協助其執行區
議員職務所需的開支;
- 在代議政制其他架構中同時兼任有關議會成員的區議員可獲發還 -
- 如就其區議會職務在區內另設一個或多個辦事處,及/或聘
用職員專責處理區議會職務,則最高可獲發放實報實銷津
貼的全數;或
- 如只在區內設立一個辦事處及/或聘用職員去處理其兼任多
個議會成員的職務,而其申請發還的款項並沒有向其他議
會申領,則最高可獲發放津貼的三分之二;
- 由二○○○年一月一日起,向區議會副主席發放特別津貼,金額相
當於區議員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及
- 授權庫務局局長批准日後根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一九九九年七月起
改稱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按年調整實報實銷津貼和區議會副
主席特別津貼。
理由
8.當局在一九九八年進行了公開咨詢,收集社會人士對區域組織的意見。公眾
人士普遍贊成加強臨時區議會在地區層面上咨詢和監察政府服務的角色。行政
長官在一九九八年的施政報告中,承諾加強區議會的角色。由二○○○年一月
起,區議會的英文名稱改為District Councils (DCs)。日後區議會會在地區事務
方面承擔更多的工作,例如大廈管理、防火事宜、環境改善、交通問題、社區
建設和推廣康樂和文化活動等事務。我們須向日後的區議員給予更多支持,使
他們得以有效地執行本身的職務。我們徵詢臨時區議會的意見時,多位區議員
曾要求當局增撥資源,資助區議員支付聘請區議員助理的開支。
9.建議津貼的全部款項均會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所發放的款項須是區議員用
以支付與營運其辦事處和聘用職員有關的實際開支,以便在所屬選區處理區議
員事務﹔有關開支必須提供經核實的收條,才能獲得發還。區議員可向民政事
務總署申請發還的款項包括辦事處的租金、差餉、管理費、水費、電費、固定
電話及/或傳真線收費,以及聘用職員的開支。這些申請發還的款項會應公眾
人士的要求而公開,以供查閱。區議員可運用其津貼來合夥營辦聯合組成的辦
事處和聘用職員,但每名議員申請發還的款額不得超過其最高的津貼額,而就
某間辦事處或個別職員申請發還的總額則不得超過實際開支。區議員須簽定協
議,訂明日後營運其聯合組成的辦事處或聘用職員所需的開支比例。
10.關於上文第7(b)(i)和(ii)段,我們認為在代議政制其他架構中兼任多個議會成
員的區議員,如另外設立辦事處或聘用助理,而該辦事處或助理只用以處理區
議會事務,他應可支取津貼額的全數。不過,如有關區議員只設立一間辦事處
或聘用助理,而該辦事處或助理是用以處理其多個議會成員身分所負責的事務
,我們建議他最多只應支取其辦事處開支的津貼額三分之二款額。這項安排與
現時在代議政制其他架構中兼任多個議會成員的臨時區議會議員發放酬金的政
策一致,而這項政策已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獲財委會批准。為確保要求發還的
總額不會超過實際開支,區議員須證明有關的開支未曾獲得其他津貼。
11.關於第7(c)段,我們建議給予區議會副主席一項特別津貼,就其作為副主席
一職所增加的職務發放津貼款額相等於一名區議員一半的酬金。現時臨時區議
會主席可獲發一筆與區議員酬金為數相同的特別津貼。不過,臨時區議會並無
設立副主席的職位。《區議會條例》規定,區議會須在主席以外,從其議員中
選出一名副主席,在區議會主席不能行事、缺勤或主席的職位懸空時,履行主
席的職責(包括主持會議)。現時臨時區議會議員有權獲發每月18,870元的酬金
,金額於每年十月調整。
12.有關第7(d)段,按年調整和授權的建議與現時按年調整區議員津貼,以及授
權庫務局局長(前稱庫務司)調整區議員酬金方面的政策一致。這兩項政策已分別
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及一九九二年七月獲財委會批准。
財政影響
13.建議中的實報實銷津貼將取代現有的辦事處租金津貼。建議實施後,每月津
貼將由現時的4,990元,增加5,010元至10,000元。
14.如果519位區議員全部申領建議的實報實銷津貼的最高金額,我們估計上述
建議會導致每年經常開支增加3120萬元。
15.建議的區議會副主席特別津貼會導致每年經常開支增加200萬元,或一九九九
至二○○○年度的支出增加509,490元。
16.建議發放給區議員的一藍子津貼會導致每年經常開支總共增加3320萬元。
民政事務總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