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1999年9月23日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下稱「該報告」]提供補充資料,尤其是有關公約第3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和第26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的資料。亦藉此機會報告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的最新工作情況。
第3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
(第58 - 87段)
2. 該報告在第3條之下討論了頗為廣泛的題目,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性別歧視條例》、女性在參與政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和女性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等。
3. 自當局擬備該報告以來,有數宗事件涉及報告中所論及的題目,而委員會在這些事件中扮演積極角色,以推廣平等機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9 - 63段)
4. 委員會以非政府組織的身份,於1999年2月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向它提交非政府組織報告。委員會在報告中呼籲政府設立中央機制,以落實和監察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責任。有關的中央機制應推廣男女平等,和女性在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方面的全面參與。具體而言,該機制應:
- 處理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關的課題
- 制定婦女政策
- 基於這些政策,直接向有需要的範疇撥款
- 凓手解決婦女問題
- 編纂有關兩性的統計數字和分析
- 作為婦女培訓項目的資訊服務中心
5. 聯合國委員會在聽證會後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設高層的中央機制,授予該機制有適當的權力和資源,制訂及協調與婦女有關的政策和長期策略,以確保有效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性別歧視條例》(第64 - 68段)
6.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完成《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法例檢討,並於1999年2月向政府提交建議。有關法例修訂的建議涵蓋多個範疇,主要包括:
- 委員會應有權力對「歧視性的處事常規」採取法律行動;
- 應廢除《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該附表載有多項涉及歧視作為的例外情況;
- 法例應包括保障某些範疇的性騷擾;及
- 應加入條文,保障殘疾人士的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7. 為了確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委員會相信具備權力對「歧視性的處事常規」採取法律行動,是十分重要。除了現時個人可根據反歧視法例作出申訴外,這個做法將有利於委員會對付公共機構或某行業內的歧視政策和處事常規。有助委員會根除系統性歧視,和減少由個人提出的訴訟。亦會令個別投訴中雙方的矛盾減少。
女性參與鄉村選舉(第72 - 73段)
8. 自當局擬備該報告以來,已有兩宗有關鄉村選舉的司法覆核案。兩案的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基礎其中包括《性別歧視條例》。就《性別歧視條例》而言,是指第5條和第35(5)條。雖然兩宗司法覆核案都是由居於新界的男村民提出,但兩案都帶出女性參與政治生活權利的問題。
9. 在第一宗司法覆核案中,一名居於西貢的男子聲稱,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他受到歧視。理由是嫁給原居男村民的非原居女村民可以在村代表選舉中投票,但是迎娶了原居女村民的非原居男村民則不可以投票。他要求司法覆核坑口鄉事委員會作出不讓他參加選舉的決定。法庭裁定,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鄉事委員會的決定屬於違法。
10. 第一宗司法覆核案的答辯人已就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委員會將在上訴訴訟中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以便就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第35條的論據提供意見。
11. 在第二宗司法覆核案中,一名居於元朗的非原居男村民要求司法覆核八鄉鄉事委員會拒絕他登記為村代表候選人的決定。他又申請法庭宣告有關的選舉無效。法庭裁定,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條,鄉事委員會要求凡與原居女村民結婚的人士,需要住滿七年的規定有歧視成分,(因為此規定不適用於與原居男村民結婚的人士),而且選舉程序觸犯《性別歧視條例》第35(5)條。
12. 預料第二宗司法覆核案至少有一名答辯人會對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假如是,委員會將謀求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席上訴訴訟。委員會認為,它應作為推廣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辯護者。
女性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第78 - 80段)
13. 委員會已完成對「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正式調查,並於1999年8月公布其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教育署用以為小六學生分配中學學位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在下列方面有性別歧視:
- 同一學校的男生和女生在調整成績的過程中被分開處理,當局使用性別曲線來定出用作決定派位的最後分數;
- 男生和女生在編定派位組別的過程中被分為兩個不同的排列隊伍,引致男女生的劃分派位組別分數有差異;及
- 規定男女校取錄某一固定比例的男女生。
14. 委員會建議政府和教育統籌委員會應參照有關的調查結果,檢討「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以便消除該制度中的歧視成分。
15. 至於在選修課程方面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於1999年進行了有關中學生可以選修「設計與科技」和「家政」的調查,發現學校限制選擇修讀科目的情況很普遍。雖然男女校都會為學生提供兩個科目,但只有少數學校准許男生和女生同時修讀兩科。大多數單性別學校只辦其中一科,男校辦「設計與科技」,而女校則辦「家政」。委員會將加強對學校的宣傳工作,以推廣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權利。委員會已定於1999年10月為中學校長舉辦一個工作坊。
對懷孕僱員的保障(第83段)
16.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懷孕而歧視另一人即屬違法。法例適用於多種不同的情況,例如:女性求職者因為在入職前身體檢查時不肯照X光而不獲聘用;或僱員在放完產假恢復上班時遭解僱等。委員會所處理有關僱傭範疇的歧視投訴,懷孕歧視個案佔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7. 委員會一直關注僱傭範疇內的懷孕歧視行為,並將會繼續留意。委員會打算與工會、僱主組織和人力資源從業員合作,消除對懷孕僱員的歧視。
第26條: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第481 - 496段)
18. 該報告在第26條之下討論到對基於殘疾、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和種族的歧視所採取的措施。雖然有具體的法例處理基於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的歧視,但基於其他原因的歧視只是以行政或教育手段去處理。目前,委員會、民政事務局、衛生福利局、教育統籌局和勞工處都有參與消除歧視的工作。
19. 委員會主張在政策層面上應有協調,以便檢討歧視與平等機會問題,並制定政策和實施。
殘疾歧視(第487 - 488段)
20. 委員會自1996年9月運作三年以來,收到需要作出調查及調解的投訴之中,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的數字最高,多於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
1。
21. 觀乎殘疾人士願意向委員會提出投訴的程度,法例確有效地保障他們。不過,委員會亦注意到一些患有精神病或愛滋病人士較不願作出投訴。委員會將致力研究其他方法去協助他們。
22. 委員會將於2000年出版《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守則旨在協助教育範疇內的有關人士,如校長、教師、家長和學生等更深入認識對於他們在《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教育機構的良好常規,以協助消除教育範疇中的殘疾歧視和騷擾。
家庭崗位歧視(第496段)
23.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於1997年11月實施。委員會雖然積極宣傳有關的觀念和法例,但這方面的投訴數字仍低。這與澳洲和紐西蘭等地有類似法例的國家的經驗相比,似乎一致。
申訴專員的管轄權(第36段)
24. 最後,我們想表明,平等機會委員會願意納入申訴專員的管轄權之下。根據反歧視條例,委員會獲授權作出若干決定,比方,決定終止某個案的調查工作,或決定不給予法律協助。雖然有關人士可以就委員會的決定要求司法覆核,但我們相信如果委員會納入申訴專員的管轄權,可以為受屈的一方提供多一個途徑申訴。
25. 我們要求政府盡快實現這項安排。
附件4:委員會的主要工作
26. 委員會主要工作(包括在2000年完成的工作)的最新資料載於
附錄。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九月
附錄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要推廣與教育活動
1996年9月以來的主要工作:
宣傳活動
- 舉辦社區巡迴活動和展覽,向全港各區宣揚平等機會訊息
- 製作以平等機會為題材的電視實況劇集和電台節目
- 透過社區參與資助計劃,鼓勵社區團體舉辦推廣平等機會的活動
- 在電視、電台、巴士、地下鐵路和九廣鐵路車站作廣告宣傳
教育活動
- 為兒童和青少年辦教育活動,培養他們對平等機會課題的認知
- 辦講座和研討會,解釋反歧視條例和一般平等機會問題
- 設委員會網頁,方便公眾瀏覽
- 出版通訊季刊和教育性刊物,介紹法例和有關打擊歧視的工作
- 製作教材資料套,以便進行有關消除歧視和推廣平等機會的公眾教育工作
防止及處理性騷擾教材資料套
兩性平等就業機會教材資料套
平等機會侫手創幼兒教育教材套
研究
- 進行調查及研究項目,逐步建立有關平等機會課題的知識,並掌握公眾對歧視方面的看法
與性別課題有關的研究
性別平等機會基線調查
同值同酬可行性研究
與殘疾課題有關的研究
殘疾人士就業情況基線調查
公眾對殘疾人士的態度的基線調查
新計劃(包括未完成的教材資料套和研究項目)宣傳活動- 辦「平等機會月」,以宣傳和支持社區人士所舉行推廣平等機會的活動
教育活動
- 製作教材資料套,以便進行有關消除歧視和推廣平等機會的公眾教育工作
消除殘疾歧視教材資料套
研究
一般研究
與性別課題有關的研究
大眾以性別作為真正的職業資格的態度調查
與殘疾課題有關的研究
殘疾人士在非僱傭範疇所遇到障礙的公眾意見調查
學生對殘疾人士的態度的基線調查
與家庭崗位課題有關的研究
家庭崗位歧視基線調查
實務守則- 擬備《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就消除教育範疇的歧視、騷擾和中傷而提供實務指引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九月
1.
作出投訴的根據 | 僱傭範疇 | 非僱傭範疇 | 總數
《殘疾歧視條例》* | 290 | 199 | 489
| 《性別歧視條例》* | 263 | 44 | 307
|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27 | 2 | 29
| |
[ * 期間: 由1996年9月20日至1999年8月31日
# 期間: 由1997年11月21日至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