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區域市政局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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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建議 | 公聽會所收集的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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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康樂署 建議由2000年1月1日成立一個新文化康樂署,接管兩個臨時市政局有關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工作。文化康樂署以民政事務局作為其決策局,文化康樂署署長應向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第5.05、5.32段及附錄5) | - | 兩個臨時市政局能提供多個渠道予文化界及公眾表達意見,現行架構應予保留,若將有關工作收歸政府,則對文化藝術的普及構成莫大障礙。 |
- | 民選的市政局能較迅速地回應公眾(包括體育協會)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保留。 | |
- | 管理及提供場地的權力集中於一個部門,使有需要但規模較小的團體使用場地的申請更難獲批。 | |
- | 民選的市政局較能聽取市民的意見,但須妥善處理反對的聲音,以免只為照顧小撮投訴人的反對意見而影響其他市民/團體的利益。 | |
- | 兩局的民選議會雖或會遭解散,但精神長存。 | |
- | 政府在解散兩個市政局後,仍須檢討監管前線員工的問題,包括處理市民查詢及申請場地的程序,其他如繳費安排、場地配額及維修等問題亦須一併檢討。 |
體育發展和公眾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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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香港康體發展局 建議重組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數目由現時的13位增加至17位,文化康樂署署長應為成員之一。(第6.05 - 6.07段) | - | 康體局架構重疊,作風官僚,任意揮霍,向為人所詬病。該局忽略基層體育發展,對有關活動資助不足,反之,兩個市政局則甚支持推廣基層體育活動,並提供設施完善的體育場地。故此,政府如要『殺局』,應殺的是康體局,而非「一局一署」的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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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會使用場地的問題建議新部門應檢討體育總會租用場地進行訓練的問題。(第6.14段) | - | 地區體育會的活動主要由區議會資助。兩局在場地的配合不足,令小型地區體育會在舉辦活動時遇到不少困難,希望日後的新架構能加強與地區體育會的協調。 |
體育發展和公眾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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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推廣及普及體育 建議應由新部門繼續舉辦體育推廣及公眾康樂活動,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讓區議會參與活動,但須同時檢討成本效益和精簡部分人手。(第6.17段) | - | 小型郊遊團體一直不獲政府重視,通常須自行籌募經費。該會過往曾申請政府資助,但手續極為繁複,對業餘團體尤為不便。由於申請所得不多,該等團體為免費時失事,很多時寧願放棄申請。日後殺局後有關事務歸政府管理,申請手續或許比現時更困難,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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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體育 建議新部門的署長應與教育署署長合作制訂一個教育體育的計劃。康體發展局亦可參與及提供意見。(第6.19段) | - | 不少兩局議員對學界有較深的認識,過去多年兩局在經費及場地上的大力協助,令大型學界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希望日後的新架構能維持現時對學界運助的全力支持。 |
-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在去年12月已就有關事宜提交詳盡建議書,但顧問報告並無提及新架構下對學界體育活動(特別在場地和資助上)的影響,令他們十分失望。作為一份全面的報告書,不應忽略新架構對廣大學童體育教學的安排和影響。 |
文娛康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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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節目的資助 水平及場租資助評估所有公眾娛樂節目的受歡迎程度、津貼水平及成本效益,並調整津貼水平,估計每年最少可節省400萬元;覆檢地區文娛活動的場租資助,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服務,每年或可節省400萬元。(第10.03及10.05段) | - | 由於兩項資助所涉金額不大,但受惠的團體卻眾多,尤其對剛起步發展的藝團幫助很大,故不應削減有關津貼及租金優惠,以免打擊普及藝術及娛樂節目的發展。 |
小型的地區免費娛樂節目 基於種種原固,小型免費戶外娛樂節目已不再普遍受歡迎,令節目開支物非所值,故建議停辦這類免費節目。從中每年可節省的1,600萬元。(第10.04段) | - | 小型藝術表演團一直深入民間,不辭勞苦,為各區市民表演各類免費戶外娛樂節目,無遠弗屆,有關節目亦廣受市民歡迎。顧問指這些戶外文化節目已不再受歡迎,並無事實根據。 |
文娛康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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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團體所得的報酬甚少,但政府在付出資源不多的情況下仍要停辦這些節目,無疑是剝奪了居於偏遠地方及經濟能力有限的市民欣賞藝術表演的機會。再者,小型免費娛樂節目是小型表演團體培養藝術表演者的搖籃,倘若停辦,勢必扼殺藝術初學者的學習及表演機會,影響藝術的長遠發展。 | |
- | 停辦一些免費戶外文化節目如粵劇,亦有漠視中國傳統文化藝術之嫌。事實上,這類免費戶外文化節目是否受歡迎,除了節目本身質素外,亦須配合有效的宣傳,方可吸引較多觀眾欣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