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1998年7月27日)
《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檢討進度

法例

《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於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該兩條條例中非
與僱傭有關的條文則已於1996年9月20日生效。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基於某人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歧視該人,即屬違法。
如令某人受到「使人受害」的歧視,或性騷擾某人,亦屬違法。《性別歧視條例》適
用的範疇包括:僱傭,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教育,處所的處置及管理,會社,
政府活動,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的資格。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基於某人的殘疾而歧視該人,即屬違法。如基於殘疾理由令
某人受到「使人受害」的歧視,騷擾某人,或中傷某人,亦屬違法。《殘疾歧視條例》
適用的範疇,除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的資格一項外,其餘
的與《性別歧視條例》一樣。《殘疾歧視條例》亦適用於體育範疇。

法例的檢討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負有職能,檢
討兩條法例的施行情況。委員會在行政長官要求下,或在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向
行政長官提交建議修改法例。委員會亦負有法定的責任,檢討兩條條例的各個附表。

委員會在1997年2月決定在該年底,即委員會累積了12個月的運作經驗後,對《性別歧
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作出檢討。委員會認為應從三方面作出檢討:
  1. 根據運作經驗得悉應檢討的法例條文;

  2. 在運作上引起困難的法例條文;

  3. 法例草擬的錯誤及/或法例的瑕疵(檢討法例的中文本亦是其中一項檢討)
委員會首先於1997年開始檢討《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的條文。附表5載有八項帶歧視
成份,但被豁免於《性別歧視條例》的政府政策,措施及法律規例。

委員會於1998年初開始檢討《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主要條文,預算
到年底將可完成有關的檢討。委員會計劃在檢討完成後向行政長官提出修訂建議。

檢討的原則

委員會本著堅持兩性之間和傷健之間的平等原則,著手此項法例檢討工作。我們考慮
的前提是:平等機會乃基本人權,是一個健全的經濟體系和健全社會的核心,必須融
入生活的每個層面。因此,我們將根據法例在香港執行的情況,以及委員會本身的運
作經驗,找出法例中需要作出修訂的條文。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