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07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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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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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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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長(2)
- 陳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副署長(管理)
- 鄔滿海先生
- 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
- 劉啟雄先生
-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 李鑄然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長(2)
- 陳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副署長(管理)
- 鄔滿海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房屋局
- 首席助理局長(2)
- 陳佩珊女士
- 房屋署
- 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
- 劉啟雄先生
-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 李鑄然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先前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682/98-99及CB(1)683/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5日及11月2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深水埗區聯邨重建關注組及觀塘公屋政策關注組提交的兩份意見書,
已分別隨立法會CB(1)690/98-99及CB(1)69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把公屋租住權轉給戶主的第二代家庭成員的政策;
- 居者有其屋計劃下屋邨的管理費用;及
- 床位寓所及相關事宜的研究。
IV. 清拆臨時房屋區的安置政策
(立法會CB(1)597/98-99(03)及CB(1)692/98-99(01)號文件)
4.在討論開始前,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藉此機會就爭取反對923政策行動組在意見書
內所提出的一點作出澄清,該意見書較早時已隨立法會CB(1)597/98-99(03)號文件送
交議員參閱。她表示,政府當局從來沒有承諾在1997年年底前清拆所有臨時房屋區
(下稱"臨屋區")。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補充,政府當局在1992及1993年只曾作出下
述承諾:在1997年年底前安置四分之三臨屋人口、在1996年年底前清拆所有在1984
年以前建成的臨屋區,以及在1997年年底前為所有在1995年 9 月仍居於臨屋區的住
戶最少作一次安置入住公屋的單位編配。當局已如期履行上述各項承諾。
5.李卓人議員表示,當局規定所有在1995年 9 月23日後遷入臨屋區的居民須在輪候
公屋登記冊(下稱"輪候冊")上登記,倘這些居民的輪候冊申請在臨屋區清拆時仍未到
期處理,他們便須入住中轉房屋單位。這實有違過往在清拆臨屋區時直接向受影響
居民編配公屋單位的一貫安置政策。總房屋事務經理( 重建 )解釋,倘臨屋區居民因
清拆行動而可即時獲安置入住公屋,對輪候冊申請人便會有欠公平。為免出現不按
輪候次序編配公屋的情況,以及確保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資源,房屋委員會(下稱"房
委會")在1995年9月23日通過現行政策,規定臨屋區居民在入住臨屋區前須簽署一份
聲明,確認其明白有關的安置安排。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示,現時有4 800個住
戶住在臨屋區,其中3 000戶會有資格獲直接編配公屋單位,其餘1 800戶則會獲安
置入住中轉房屋。然而,在這1 800戶中,估計約有360戶在2000年年底前將輪到其
獲編配公屋單位,臨屋人口因而會進一步減少。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又證實,為
盡量避免在安置臨屋區居民方面造成混亂,那些受清拆影響而其輪候冊申請將於12
個月內到期處理的居民,只要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便可獲編配公屋單位。
6.然而,司徒華議員認為不宜對臨屋區居民與輪候冊申請人直接作出比較,因為公
屋是公開接受申請,但臨屋區卻不同,居民只會在某些情況下才獲安置入住臨屋區
。依他之見,政府當局在研究臨屋區居民的安置安排時,應考慮有關居民是在甚麼
特殊情況下獲准入住臨屋區,例如因離婚而獲准入住臨屋區。房屋署署理編配及銷
售總監察悉司徒華議員關注的事項,但他強調,居民最初獲編配臨屋區單位,是因
為他們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因此,若臨屋區居民基於清拆理由而直接獲編配公
屋單位,對輪候冊申請人未免有欠公允,特別是在臨屋區有很多非認可住客的時候
。他又強調,規定臨屋區居民在輪候冊上登記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有人隨意搭建非
法寮屋作為踏腳石,希望藉此獲安置入住臨屋區,然後在臨屋區清拆時再獲安置入
住公屋。政府當局所堅持的理由未能令司徒華議員信服。然而,房屋署副署長(管
理)向議員保證,有特別困難的申請人經社會福利署推薦,將可獲體恤安置。在議
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資料,闡明在1995年9月23日後遷入臨屋區而不符合
公屋編配資格的住戶最初入住臨屋區的原因。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已隨立法會CB(1)81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7.李華明議員提出警告,指任意訂明在1995年 9 月23日後入住臨屋區的居民須在輪
候冊上登記,會在臨屋區居民之間造成不平等情況。房屋署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回
應時重申,所有在1995年 9 月23日後入住臨屋區的居民均接獲通知,得悉他們須在
輪候冊上登記,才有資格在臨屋區清拆時入住公屋。然而,那些受1995年 9 月23日
前公布的清拆行動影響,但由於沒有適合的臨屋區而未能在該日前入住臨屋區的寮
屋居民,在其後所住臨屋區清拆時仍有資格獲直接編配公屋單位。至於因清拆天台
搭建物而在1995年 9 月23日後遷入臨屋區的51個住戶是否亦有相同資格,總房屋事
務經理(重建)答應跟進這些個案。
8.至於住在臨屋區的單身人士須輪候長時間才可獲編配公屋的情況,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表示,大部分在1995年9月23日前遷入臨屋區的單身人士已獲安置入住公屋。
然而,由於一人公屋單位供應有限,這些單位會優先編配給高齡人士,其他申請人
因而須輪候較長時間。他向議員保證,當局已致力增加一人公屋單位的供應量,以
應付這方面的需求。
9.對於政府當局把一些經翻新的舊式公屋大廈用作中轉房屋,梁耀忠議員不以為然
,因為這些大廈均十分殘舊。他以葵盛邨第12座及石籬邨第10及11座的中轉房屋為
例,指出這些中轉房屋早應列入26座問題公屋大廈的重建計劃內予以拆卸。房屋署
副署長(管理)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對中轉房屋的結構安全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
有關公屋大廈在轉為中轉房屋前已經過檢查及翻新,以確保結構安全,可供居民入
住。至於拆卸上述3座公屋大廈的時間表,房屋署副署長(管理)表示政府當局沒有計
劃在2005年前重建該3座大廈。
10.梁耀忠議員又擔心,安置受清拆影響的人士入住中轉房屋,可能會對他們的日常
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因為大部分中轉房屋單位均位於偏遠地區,例如葵涌、屯門及
元朗。房屋署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察悉梁耀忠議員關注的事項,但他強調,中轉房
屋的作用只是為那些受清拆影響而尚未輪到其獲編配公屋的人士提供臨時居所。主
席詢問,若在交付屯門的中轉房屋單位方面出現延誤,受清拆影響的人士會否獲編
配公屋單位。房屋署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政府當局有信心屯門中轉房屋計劃
第1期將可如期在1999年年底完成。整項計劃完成後預計可提供8 000至9 000個中轉
房屋單位,以應付有關需求。
11. 議員同意開始討論外判公共屋邨的管理合約一事。
V. 外判公共屋邨的管理合約
(立法會CB(1)692/98-99(06)號文件)
12.鑑於房屋署公司化一事引起廣泛猜測,主席認為政府當局有需要澄清此事。房屋
署副署長(管理)表示,為配合政府控制公務員人數增長的一般政策,房屋署把部分服
務外判給私營機構承辦已有一段時間。這些服務包括:建造及維修保養工程;潔淨
及護衞服務;以及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稱"居屋計劃")屋苑、新建公共屋邨、停車場及
商場的管理工作等。隨著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推出,房屋署亟須重新評
估日後在管理及維修保養方面所擔當的工作,因為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可在每個屋
邨售出首個單位兩年後,自行選擇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屋邨。因此,在單位售出滿
兩年後,房屋署便須與私人物業管理公司競爭,才有機會為租置計劃屋邨提供管理
服務。然而,由於房屋署在財政、會計、採購、薪酬及服務條件方面均須在政府規
定的架構範圍內行事,因此該署未必能夠提供與私營機構看齊的商業服務。房屋署
在1998年 5 月委聘了顧問公司,研究可否進一步把該署負責的部分工作交由私營機
構進行,以及此舉可如何為房屋署職員提供新機會。有關報告預料快將完成,並會
在1999年2月中提交房委會審議。
13.何俊仁議員擔心,如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決定不聘請房屋署擔任物業經理,房屋
署職員便會變成冗員。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察悉何俊仁議員關注的事項,並表示顧
問報告會就此事提出解決措施。鑑於公司化建議對房屋署職員影響深遠,主席促請
政府當局催促房屋署盡快公開顧問報告,以免引起更多揣測,特別是關於房屋署職
員服務條件可能出現的轉變。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向主席保證,房屋署會告知轄下
職員公司化事宜的一切進展,如預計有重大轉變,該署會預先徵詢職員對人手安排
及服務條件的意見。陳婉嫻議員表示,目前正值經濟衰退,實非進行公司化的適當
時候。她認為房屋署日後把顧問報告提交房委會的同時,應把該報告送交事務委員
會及有關的房屋署職工會,以作諮詢。
14.在租置計劃屋邨的管理方面,房屋署副署長(管理)表示,根據有關的大廈公契,
租置計劃屋邨的管理工作最初兩年會由房屋署轄下物業管理股負責。由於房屋署無
須再負責租置計劃單位的內部維修保養及租務管制工作,因此該署已精簡物業管理
股的人手架構。這亦有助降低房屋署總部的行政費用,使租置計劃屋邨的管理費得
以維持在一個與私人物業管理公司相若的水平。
15.至於房委會收取的監督費,程介南議員指出居民並不願意繳付該筆費用,尤其是
在管理服務水準未能令人滿意的時候。房屋署副署長(管理)澄清,居屋計劃及租置計
劃單位的業主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自行負責物業的管理工作後,便可省卻支付監督
費。
16.議員擔心,如房屋署只接納出價最低的標書,服務承辦商的質素會有欠理想。若
承辦商把服務分判出去,情況便會進一步惡化,就如公共屋邨清潔服務的情況一樣
。為解決此問題,梁耀忠議員認為房屋署有必要在服務合約中訂明各類工人的最低
工資,以確保工作的質素。房屋署副署長(管理)回應時表示,除護衞服務外,房屋
署並無為其他服務訂定最低工資,但他答應考慮梁耀忠議員的建議。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房屋署會定期檢討其服務承辦商的表現,並考慮
透過住戶及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下稱"邨管諮委會"),監察承辦商的表現。承辦商日
後續訂服務合約須經邨管諮委會推薦。房屋署副署長(管理)亦歡迎司徒華議員提出的
建議,即由房屋署向邨管諮委會提供服務合約的副本,以及在屋邨內張貼服務合約
的有關節錄,供住戶參閱。
17.對於公共屋邨由私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所需的管理費用(每戶每月365元)與由房屋
署管理所需的管理費用(每戶每月505元)差距甚大,房屋署副署長(管理)指這是前者的
人手架構較簡單所致。
VI. 安置受公共屋邨重建影響的高齡家庭的政策
(立法會CB(1)692/98-99(02)至(05)號文件)
18.鑑於一個地區的範圍可以很大,陳婉嫻議員認為在進行重建時原區安置高齡住戶
的安排作用不大,因為高齡住戶始終須重新適應一個完全不同的社區。受重建元朗
邨影響的高齡住戶獲安置在天水圍,正是其中一例。她認為房委會應顧及這些住戶
的特殊需要,在元朗市內物色一個適合地點安置他們。主席亦表示這些住戶均樂意
等候較長時間,以期獲得原邨安置。
19.房屋署署理編配及銷售總監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房委會在策劃安置安排時會推算
受重建影響的高齡住戶數目,以及在原區物色足夠資源安置這些住戶,而接收屋邨
亦會有各項規劃完善的社區及康樂設施。此外,房委會將會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絡,
及時提供其他設施(例如醫療和交通設施),以配合新屋邨居民入伙。房委會又會安
排高齡住戶參觀示範單位,讓他們熟習新環境。就元朗邨的受影響高齡住戶而言,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示,房委會曾仔細研究元朗市內其他地點,包括元朗分層
工廠大廈用地、安興街遊樂場及元朗第13區,但所得結論是這些地點不能作安置用
途。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補充,為紓解元朗邨高齡住戶的憂慮,房委會在適當時
會再安排這些住戶參觀天水圍的接收屋邨,並會在參觀活動結束後向事務委員會報
告住戶的反應。
元朗分層工廠大廈用地
20.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解釋,元朗分層工廠大廈用地的面積太小,不宜用來興建
租住公屋,而且該幅用地已重新發展,用來興建居屋屋苑,工程完成後約可提供
300個單位。雖然所建單位數目有限,但部分議員始終認為房屋署應以該幅用地安
置其中一些高齡住戶。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回應時表示,該幅用地如用來興建公
屋,房委會便須更改有關工程的設計。然而,由於建造工程已經展開,因此更改設
計並不可行。
安興街遊樂場用地
21.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示,安興街遊樂場用地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已劃為"休憩
用地",現由臨時區域市政局用作遊樂場。要在該幅用地上興建公共房屋,須取得臨
時區域市政局的同意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批准,改劃有關的土地用途。梁耀忠議員
表示,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往亦曾批准把大坑東遊樂場改劃作公共房屋用途的申請。
元朗第13區
22.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示,發展元朗第13區需時甚久,因為有需要收回區內的
私人土地。主席認為房屋局應向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尋求協助,以加快收地過
程,冀能發展該區作安置用途。他重申,高齡住戶均樂意等候,直至區內有接收屋
邨可供他們入住。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答應跟進此事。
23.李華明議員建議如藍田一般,在元朗興建一幢供單身老人居住的大廈來安置高齡
住戶。他又表示,一至二人單位的面積不足以容納二人家庭。鑑於現行公屋居住面
積編配標準為每人5.5至7平方米,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認為現時一至二人單位的面
積有17平方米,已足以容納二人家庭。在司徒華議員要求下,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答應跟進在佐敦谷興建供單身老人居住的大廈來安置牛頭角上邨高齡住戶的建議。
24.在宣布會議結束前,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把聯邨老人重建關注組的意見書轉交房委
會考慮。
VII. 其他事項
25.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7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