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會議

轉讓租住公屋租住權予第二代家庭成員的政策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委員,有關轉讓租住公屋(公屋)租住權予第二代家庭成員的
政策的近期發展。

背景

2.現時當公屋戶主去世後,在生的配偶便有資格無條件地繼續擁有租住權。假如
沒有在生的配偶,則其餘家庭成員可獲准繼續承租,但須經過入息評審,以釐定
應繳租額。有關家庭如入息超過指定限額,便須繳交額外租金。

3.政府在1997年進行的長遠房屋策略評議,建議為公平起見,戶主去世後(如沒
有在生配偶),其餘家庭成員須接受一項包括入息及資產兩方面的全面經濟狀況
評審。凡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家庭,不會獲批新租約,但可獲准繼續留
居該公屋單位,暫居期間以1年為限,而且須繳付市值租金。

4.政府曾在1997年1月至5月就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諮詢公眾意
見。1998年2月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其後肯定實施上述建議。政府是請房
屋委員會擬定有關細則。

近期發展

5.關於為實施上述政策而採用的入息與資產限額方面,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
見認為宜採用適用於公屋申請人的限額,理由是當戶主去世後,第二代成年的家
庭成員所組成的是一個新家庭。另一種意見則不同,建議採取較寬鬆的做法,採
用類似目前向富戶推行的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的限額。現行適用於公屋申
請人及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載於附件一及二。此外
也可採用其他權宜的做法。但這方面仍未有定案。

6.不過,房屋委員會認為,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住戶,應一如長遠房屋
策略白皮書的建議,在一年內遷出公屋單位。但在有關期間,如住戶的入息或資
產淨值下降,則他們應可獲准承租及繼續在單位居住。

7.實施修訂政策後,我們計劃繼續豁免下述類別的住戶接受全面的經濟狀況評審


  1. 持合租租約的住戶;

  2.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家庭;以及

  3. 住戶的所有成員均為60歲或以上。

提交參考

8.本文件供各委員參考。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一月


租住公屋輪候冊
申請人資料(附錄)


單身人士及由不同人數組成的家庭的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家庭人數每月最高
入息限額
(由1998年4月1日
起生效)
總資產
淨值限額
(由1998年9月11日
起生效)
1人$6,600$220,000
2人$11,900$330,000
3人$14,800$390,000
4人$17,700$470,000
5人$19,200$530,000
6人$20,700$600,000
7人$23,500$660,000
8人$26,200$700,000
9人$28,700$700,000
10人或以上 $30,700$700,000


備註: 3人或以下的核心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60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4
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470,000元。

(由1998年9月11日起生效)


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
釐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住戶人數 住戶如入息在下列
範圍內(即1998/99
年度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2至3倍),則須繳
交倍半淨額租金,另
加差餉
住戶如入息超逾下列
限額(即1998/99年
度輪候冊入息限額的
3倍),則須繳交雙
倍淨額租金,另加
差餉
住戶如入息超逾1998/99
年度輪候冊入息限額的3
倍,而資產淨值限額**如
下(即超逾98/99年度輪
候冊入息限額的102倍)
,則須繳交市值租金
1人$13,201 - $19,800 $19,800$673,200
2人$23,801 - $35,700 $35,700$1,213,800
3人$29,601 - $44,400 $44,400$1,509,600
4人$35,401 - $53,100 $53,100$1,805,400
5人$38,401 - $57,600 $57,600$1,958,400
6人$41,401 - $62,100 $62,100$2,111,400
7人$47,001 - $70,500 $70,500$2,397,000
8人$52,401 - $78,600
$78,600$2,672,400
9人$57,401 - $86,100 $86,100$2,927,400
10人或以上 $61,401 - $92,100 $92,100$3,131,400


(限額於1998年4月1日生效,並會每年檢討)

** 1人、2人及3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55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4人
家庭的限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