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拆卸平房區的撥款
目的
我們準備向財務委員會申請為地政總署提供4,450萬元的撥款,以便拆卸四個平
房區。我們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議員簡介這項建
議時,議員對於向受清拆計劃影響的平房區居民作出「賠償」一事,表示關注
。本文件旨在回應議員關注的事項,並就我們的建議提供詳盡的資料。
建議
2.地政總署署長會在房屋局局長支持下,建議在"總目91 - 地政總署分目600工程
"下設一個為數4,450萬元的新承擔額,以便拆卸火炭、摩星嶺、掃桿埔和荔枝角
四個平房區的搭建物。
背景
3.在一九九七年的《施政報告》中,政府承諾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清拆餘下的平
房區,為接受安置的住戶提供較為愜意的居住環境。目前,由房屋委員會(房委
會)管理的平房區共有五個。作為政府土地的管理當局,地政總署署長會負責拆
卸其中四個位於政府土地上的平房區
(1),並負責管制拆卸工程的撥款。房屋署
作為執行安置工作的部門,會代地政總署署長委聘承辦商進行拆卸工程。
4.為按計劃進行清拆工程,房屋署現在需要開始招聘承辦商,作出財務及人力資
源上的安排,並進行其他有需要的行政程序。房屋署亦有需要給予受影響的住戶
足夠的時間(預早18個月通知)遷出。議員可參考
附件甲內的清拆計劃。
附件乙
則列出清拆計劃的財政影響。
「賠償」問題
5.我們已經應議員的要求,在平房區居民的「賠償」問題上向律政司司長徵詢詳
細意見。法律意見確認了政府及房委會均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因清拆搭建物而給予
平房區居民「賠償」。我們的理由如下:
- 房委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授予的權力管理平房區。根據
該條例,平房區居民在收到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後三個月,必須
騰空其搭建物;
- 無論過去及現時的法例,都表示平房區居民沒有合法的土地業權。
他們只是在繳交居住許可證費用後,有權在政府土地上自費蓋搭搭
建物。政府從未將土地的業權授予居民。除了平房區外,早期的臨
時房屋區(臨屋區)及安置區均由政府撥地給居民自行蓋搭房屋,
並在清拆時拆卸;
- 雖然上蓋搭建物是由平房區居民自行搭建或購買,但所有有關法例
都沒有明確的條文顯示居民可在政府拆卸搭建物時獲得任何賠償;
- 調景嶺平房區有較為特殊的歷史背景。一九九五年三月,前立法局
批准向調景嶺平房區清拆戶發放特別特惠津貼時,已確認了這點。
因此,其他平房區不能以此為先例。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政府並不適宜動用公帑以「賠償」平房區居民,尤其是
當他們在法律上並無任何資格取得這些「賠償」,以及我們已為受影響的住戶作
出足夠的遷置安排。
遷置安排
6.雖然如此,政府及房委會都瞭解平房區獨特的歷史背景。因此,對比臨屋區及
寮屋居民,平房區居民已經可以獲得較為優厚的遷置安排。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
日前經房屋署登記,及確實住在平房區的居民,均可獲直接安排公共租住房屋單
位,同時不需接受入息及資產評核,或受到住宅物業限制的影響。如果居民想購
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單位,
可以享有綠表第一優先選樓資格,及豁免受住宅物業限制的影響,並可獲發為期
六年的每月按揭資助金。
7.政府會確保沒有居民因清拆行動而無家可歸。其他不符合資格入住租住公共房
屋的平房區居民則會按當時的資格準則,獲安排入住中轉房屋。有關詳情。議員
可參閱
附件丙。合資格的清拆戶亦可按照現行的準則和津貼額獲得特惠津貼。
結論
8.我們非常關注平房區日益惡化的居住環境。多年來,政府一直致力改善居民的
居住環境。自一九七一年至今,我們已清拆了10個平房區,並安置了70,600名居
民(不包括調景嶺平房區的居民)。我們衷心希望清拆計劃可如期進行,為接受
安置的住戶提供一個更理想的居住環境。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附件甲
平房區清拆計劃
| 估計單位數目 | 估計家庭數目 | 估計人數 | 完工日期 (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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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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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炭 | 189 | 135 | 513
| 2000年7月
|
掃桿埔 | 179 | 161 | 612
| 2001年8月
|
摩星嶺 | 221 | 184 | 699
| 2001年8月
|
荔枝角 | 177 | 202 | 768
| 2001年10月
|
總計 | 766 | 682 | 2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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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
財政影響
按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價格計算,拆卸每間平房需費45,600元,因此拆卸上述四
個平房區合共766個單位(每個單位的面積約30平方米)估計需要4,450萬元。有
關的分項數字如下 -
| | 單位 (數目) | 小計 (百萬元) | 總計 (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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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清拆費用 | | | 34.93
|
| - 火炭
- 荔枝角
- 摩星嶺
- 掃桿埔
189 177 221 179
| 8.62 8.07 10.08 8.16
| (b) | 應急費用(按(a)項的8%計算) | | | 2.77
| 小計 | 37.7
(按一九九八
年十一月價
格水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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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通脹準備金 | | | 6.78
| 總計 | 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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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數 |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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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費用包括委聘承辦商進行拆卸工程的費用,以及房委會收取的20%間接費
用。該筆間接費用,主要用來支付由房委會提供的地盤管理、地盤保安、招標工
作、擬備合約文件、工程管理和監督服務等開支。清拆工程包括下列各項目 -
- 拆卸搭建物,例如含有石棉的空置平房區單位、公廁、泵房、電錶
房、電力變壓房和垃圾收集站等;
- 平整地面例如掘除基腳、排水明渠、排水系統和地基等;
- 截斷公用設施的供應,例如食水和沖廁用水、消防設備和電力供應
等;
- 清除遺留下來的泥頭;以及
- 圍封清理後的地盤。
3. 如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有關開支將會分期支付如下 -
年度 | 百萬元 (按一九九八 年十一月 價格計算)
| 價格調整 因數 | 百萬元 (按付款當 日價格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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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01 | 9.3 | 1.12890
|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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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至2002 | 28.40 | 1.19663
| 33.98
|
總計 | 37.7 | |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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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丙
平房區拆卸計劃
安置申請準則
(A) 租住公屋的申請資格
平房區清拆戶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才可入住租住公屋:
- 必須是經房屋署登記的認可居民;
- 在清拆行動公布時,必須確實居住於受影響的平房區單位;以及
-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之後才入住平房區的居民,必須通過現行的入
息及資產評核,才會獲編配租住公屋單位。
2.凡合資格入住租住公屋的平房區居民,均可選擇以綠表第一優先選樓資格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單位。他們在購買
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時,可豁免受住宅物業限制的影響,並會獲發為期六年
的每月按揭資助金。此外,他們亦可以綠表資格申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B) 中轉房屋的申請資格
3.其他確實居住在受影響的平房區但並無資格入住永久公屋的居民,則會按照當
時的資格準則,獲考慮安排入住中轉房屋。他們可在中轉房屋居住最多一年,並
須繳付與該物業市值租金相乎的暫準證費用。在這段期間,他們只要符合白表申
請人的一般申請資格,便可獲優先資格購買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或者參加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1) 其餘一個位於東頭的平房區,會由房委會撥款拆卸,因為該幅用地已撥給房委會以發展公
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