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

跟進1999年1月4日的會議

LC文件編號:CB(1)692/98-99(06)

把公共租住屋邨的管理工作外批



背景

在1999年1月4日的會議上,委員請房屋署考慮在服務合約訂明不同類別工人的最
低工資,以確保工作質素。委員並認為,政府應把整份服務合約的副本交給屋邨管
理諮詢委員會(邨管諮委會),並把有關部分在屋邨張貼,供住戶參考。本文件旨在
向委員匯報工作進展。

釐定最低工資

2.在租住屋邨的潔淨服務方面,合約上已訂明某些服務類別的工資水平,例如:

  1. 特別潔淨小隊

  2. 屋邨辦事處的兼職工人

  3. 非熟練園藝工人(除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屋邨外,其他租住屋邨已
    由1999年6月1日起取銷這類工人的服務)

  4. 洗手間服務員

3.有關的工資水平是根據統計處最新的《工資統計半年度報告》而釐定的。雖然合
約並沒有訂明一般工人的最低工資,但最低工資水平仍受合約一般條款第5條「合
理工資」項下條文所保障。該條文訂明:

  1. 承辦商付給工人的工資及所採用的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不得較其
    他一般情況相若的同類行業僱主所付工資的一般水平及所採用的工
    作時間與工作條件為差。

  2. 倘房屋事務經理提出要求,承辦商須向其提交為履行本合約而僱用
    員工的實際工資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查核及/或複印。

  3. 無論是否在執行本合約工作時,或在各工作地點或其他為執行工作
    而由承辦商佔用或使用的地方,承辦商均須確保所有僱員皆遵守本
    條款的一般規定。

  4. 對於為執行本合約而僱用的員工,承辦商如欠付工資,以致有人向
    勞工處的辦事處提出追討欠薪的要求,而所提證據又使勞工處處長
    認為滿意,則房屋署得由承辦商應收的款項中或根據本合約日後應
    付給承辦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欠款,代其繳交勞工處處長或其代
    表。凡在此情況代繳的款額,均應視為依據本合約而付給承辦商的
    款項。

4.香港現時並無法定的最低工資。一般來說,工資水平是由僱主與僱員雙方自行
議定,會受市場力量所影響。僱主與僱員可自由商討工資水平及其他聘用條件。

為邨管諮委會提供服務合約副本

5.現時,房屋署會節錄服務合約的內容,例如潔淨服務合約的服務細則及護衞服
務合約的護衞員職責說明等,張貼於公眾地方,例如住宅大廈的地下電梯大堂及
屋邨辦事處,方便住戶及市民大眾閱覽。

6.邨管諮委會可索閱服務合約的資料,包括標書條款、特別條款、一般條款、服
務細則及職責說明,以便參與監管承辦商表現的工作。至於合約文件內其他有關
投標的資料,房屋署必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不予公開。根據規定,合
約所載的商業資料,例如成本分析、利潤及間接開支,均屬敏感資料,房屋署如
要向市民公開,必須先徵得有關的第三者同意。


房屋署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