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會議
參考資料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政府對全港夾屋屋苑代表大聯盟提交的意見書的回應。
背景
2.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屋計劃)的目的,是為無法負擔私人樓宇但又不合資格申請公
共房屋的人士,提供住屋。政府以五折地價批出土地予房屋協會(房協),由房協代其
推行有關計劃,負責興建夾屋單位,並以折扣價把單位售予合資格的家庭。迄今已落
成的夾屋屋苑共有10個,建成的單位共有8 920個。
回購保證
3.全港夾屋屋苑代表大聯盟在提交的意見書中,建議房協行使回購所有夾屋單位的權
利,以便買家(特別是有經濟困難的買家)可按本身的意願,以原價把單位售回房協。
我們想重申一點,就是政府在批地時訂立回購單位的安排,目的在於防止樓宇炒賣活
動,而非為買家提供免受經濟環境改變或樓價下跌影響的"安全網"。夾屋單位業主須
遵守一項為期五年的轉售限制規定。業主如擬在五年內出售其單位,便須首先把單位
向房協出售;如房協不購回有關單位,業主便可向政府繳付補價,然後在公開市場以
市值出售其單位。由於住宅物業市場的炒賣活動已顯著減少,故此房協決定不行使購
回單位的權利。
4.雖然夾屋計劃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均屬資助房屋計劃,但兩者的銷售對象、管理機構
及財務安排,均有所不同。房協如果提供回購單位的保證,便很可能會嚴重影響本身
的財政狀況及或有負債。
享用資助房屋福利的資格
5.全港夾屋屋苑代表大聯盟建議准許夾屋計劃的購樓人士在放棄履行合約後,立即可
以申請其他政府房屋資助。現時政府各項房屋資助計劃的申請人,均須遵守不得擁有
自置物業的規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當局能把有限的房屋資源分配給最有需要,而在
限制期內並無購置任何物業的人士。根據律政司的意見,已簽署買賣協議的人士,不
論其後有否簽署轉讓契據以完成買賣,均已取得有關物業的「衡平法權益」。即使尚
未完全繳付樓價,根據法律,有關物業在「衡平法」而言是屬於買家的。這類「衡平
法權益」具有金錢價值,並可在公開市場轉讓。基於這些考慮因素,我們認為已簽署
買賣協議的人士,即使其後未能完成該宗買賣,亦會被視作已擁有有關物業。
6.由於各項資助房屋計劃(例如租住公屋、居者有其屋計劃、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和夾屋
計劃等)的申請人,一律須受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規定所限制,故對無法履約的夾屋計
劃購樓人士放寬這項規定,並不恰當。
餘下夾屋單位的銷售計劃
7.房協作為推行夾屋計劃的機構,負責制訂夾屋單位的銷售計劃。不過,根據批地條
件,夾屋單位的售價必須徵得房屋局局長批准。我們在釐定餘下單位的售價時,會考
慮合資格家庭的負擔能力。
房屋協會執行委員會的會員
8.房協是獨立的非牟利機構。根據房協的會章,房協執行委員會委員是由房協的普通
會員在會員周年大會中選出的。為了更有効推動房協的工作,房協會不時邀請擁有不
同背景、專長和專業知識的人士加入執行委員會。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