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會議
參考資料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地產代理(登記及發牌)規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政府擬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份內,把地產代理(登記及發牌)規
例提交立法會省覽。
背景
2.《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該條例)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制定,旨在提高地產代理
所提供的服務水準和保障消費者在進行物業買賣時的權益。該條例訂有條文,成立
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以推行一套發牌制度,規管地產代理業。在該條例實施
後,所有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必須向監管局申領牌照。監管局
可簽發的牌照分為三種:
- 地產代理公司牌照是簽發給經營地產代理業務的公司;
- 地產代理個人牌照是簽發給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個別人士;以及
- 營業員牌照是簽發給受僱於地產代理或在其管轄下從事地產代理
工作的個別人士。
3.雖然該條例已就如何規管地產代理業制定大綱,但有關詳細的發牌條件方面,則
賦權予監管局在稍後時間訂定。
發牌條件
(a) 一般發牌條件
4.根據該條例,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只要符合適當人選的一般準則(即年滿18歲、精神
健全、不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沒有因犯欺詐和舞弊而留有犯罪記錄),便會獲
監管局簽發牌照。至於公司方面,董事應符合上述適當人選的準則,此外最少應有
一名董事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b) 學歷和資格考試
5.地產代理在物業交易過程中,擔當重要角色。為確保他們能全面應付地產市場瞬
息萬變的營運環境、消費者不斷提高的期望,以及日益複雜的物業交易,監管局訂
明新入行人士必須具備中五程度的學歷及通過一項資格考試,方能取得執業牌照,
考試將由香港考試局和監管局合辦。這些規定長遠來說符合我們的目標,就是吸納
和吸引資歷較佳的人士加入地產代理業,從而提高服務水準。
(c) 為現職從業員作出的安排
6.為了在提高服務水準和減少對業內人士造成影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有關學歷資
格的規定將不適用於現職從業員。現職地產代理可以在一九九九年一月起至二零零
二年一月一日前的三年內,通過資格考試。為確認業內一些資深人士的經驗,具有
六年地產代理工作經驗的地產代理,可豁免考試。他們只須在該三年內,修畢監管
局指定的培訓課程,即可獲發牌照。故此,地產代理應有足夠時間作好準備,應付
考試。監管局已為業界特別設計了新的課程大綱,並已就為業界提供培訓課程一事
,與多間高等教育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聯絡和統籌。
7.具有一年地產代理經驗的專業測量師,亦可獲豁免考試。此舉是確認他們成為測
量師所需具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普遍較地產代理所要求的為高。
牌照收費
8.監管局是一個財政自給的法定機構,入息主要來自牌照收費。建議的牌照收費表
載於
附件A。在制定收費表時,監管局已審慎考慮到各項因素,例如營運開支、從
業員人數和目前的經濟情況。監管局現時的編制只有 33人,他們須負責執行多項
法定職能,包括簽發牌照、處理投訴、制定執業規例、對有關佣金的爭議作出仲裁
、執法、進行調查、採取紀律行動、安排培訓和考試等工作。為了力求監管局能收
支平衡,以履行其職務,訂明的收費額是最低要求及合理的。
諮詢
9.監管局在一九九八年五月發出一份諮詢文件,名為"建議對地產代理業實施的發
牌條件及執業規例",以收集業界、有關專業團體和市民的意見。監管局亦在本年
五月、六月和七月間參予多次研討會,以便和業界及有關人士交換意見。上述建
議是監管局在考慮過在諮詢期間所收集到的意見後,經研究後修訂而作出的。
時間安排
10.我們擬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實施該條例。為使監管局有充裕的時間安排業界
申請牌照和處理有關申請,我們計劃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份內,把該規例提交立法
會省覽。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附件A
費用
項目 | 須繳付費用的事項 | 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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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簽發牌照或牌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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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員牌照
每年2,300元
| | - 地產代理個人牌照
| - 個人的地產代理每年3,600元
| | - 以個別商號的名義在其主要營業地點
以獨資/合夥方式經營每年3,800元
| | - 以個別商號的名義增設營業地點經營
(以每個地點計算)每年3,800元
| | - 地產代理公司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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