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特別會議小組資料文件
公共房屋發展的土地選擇與分配

(一) 發展用作公共房屋的土地,主要來自兩大來源:一是由政府撥出未發展的新
土地;二是重建現有房屋委員會公共屋邨。所有土地都必須得到各有關政府
部門及決策局的同意,方可落實發展作公共房屋用途。

(二) 為達至特首所制訂的房屋目標,以及滿足公共房屋的需求,所有土地都必須
有效及靈活地運用。因此,部份從前劃作政府/團體/社區用途或休憩用地的
土地,如再沒有需要依據發展,於獲得政府批准後,這些土地可改作發展公
共房屋用途。

(三) 在決定更改政府/團體/社區用途及休憩用地的土地發展作公共房屋前,政府
必會小心考慮地區市民的需要。如有需要,政府會在其他適合的地方重新提
供有關的社區設施。

(四) 所有公共房屋發展都要經過政府的項目審批程序。而所有公屋發展計劃都附
有發展參數。這些發展參數都必須得到各有關政府部門及組織的同意及地區
規劃會議的批准。

(五) 為了改善屋邨的設計及設施(包括休憩用地)的地點,政府亦會在發展大綱獲
得地區規劃會議的通過後,根據已批的發展參數及概念圖則再制訂詳細的布
局設計。但所有規劃建議必會遵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訂下的規劃要求進
行。

(六) 大致上,對於房屋委員會的重建計劃,政府會在發展參數獲得地區規劃會議
的通過後諮詢區議會。而對於新建議的公屋地盤,政府亦會在進行整體規劃
研究或改劃用途地帶時諮詢區議會對該發展項目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