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9日參考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參考文件

香港房屋委員會機構改革計劃

私營機構更多參與屋邨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
顧問研究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香港房屋委員會就私營機構更多參與屋邨管理及維修保養
服務所進行顧問研究的背景、研究結果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議。

背景

2.1999年1月4日,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在審議編號CB(1)692/98-99(06)的立
法會事務委員會文件後,要求政府當局在有關「公司化」的顧問研究完成後,立刻
與該事務委員會磋商。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在1998年11
月16日的會議上亦曾提出同樣要求。

3.自1997年1月以來,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房屋署(房署)開展了一連串改革,統稱提
高管理質素計劃(管理改革),目的是提高內部的工作效率及改善對外提供的服務的質
素。去年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開展後,越來越多的房委會租戶晉身成為業主,
由於他們會有權選擇繼續由房委會/房署提供管理服務,抑或聘用私人物業管理公司
代管,改革工作便更形迫切。

4.此外,正如較早前一份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文件(編號CB(1)692/98-99(06))所闡述,可
提供同樣服務的私營機構正日益增多,這些機構也有參與房委會的工作,在這情況
下,大家難免會問:房署一直作為房委會大部分服務的獨家供應者,究竟是否已為
房委會和它的顧客提供最物有所值的服務?是否可用較低的成本從私營機構獲得同
樣甚至是更佳的服務?因此,去年房委會委聘了一間顧問公司,研究讓私營機構更
多參與房委會工作的可能及機會,特別是參與屋邨管理及維修保養的工作。

顧問報告

5.顧問公司在1999年3月4日向房委會提交報告,報告的副本亦於同日送交各位立法
會議員。顧問報告的主要研究結果及建議如下:

  1. 房委會應與房署清楚確立一個「顧客」與「承辦商」的關係。房署作為服務
    提供者,應與私營機構一同競爭為房委會提供服務。就成本效益、服務質素
    及對顧客回應幾方面來說,加強競爭會對房委會有很大的好處;

  2. 就運作成本、提高服務質素的動力及業務發展機會幾方面來說,房署均很難
    與提供屋邨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的私營機構競爭;

  3. 顧問公司在考慮過成本競爭力及有關服務質素的意見後,認為大部分(若非全
    部)租置計劃租戶都會決定聘用私人物業管理公司。因此,房署可能須面對人
    手過剩的問題。若房署不處理這問題,10年內多出的員工數目便可能會達
    4 000人左右。採用自然流失的方法,只能把超額員工數目減至1 300人;

  4. 顧問公司已研究出 5 個讓私營機構更多參與房委會工作的可行方案,分別是
    附屬公司、聯營公司、私營公司、員工自組公司及逐步移交。顧問公司的結
    論是,只有逐步移交方案最能切合房委會及房署的需要。不過,假如員工提
    出任何可行的建議,房署亦應考慮採用員工自組公司方案;

  5. 顧問公司考慮過各個因素後,認為在5至7年內把現時各項屋邨管理及維修保
    養服務逐步移交給私營機構,是較易於管理和風險較低的做法。由於完成所
    需籌備工作需時一年,第一期移交計劃可於2000年進行;以及

  6. 顧問公司注意到有關建議對房署員工所造成的影響,但顧問公司相信,鑑於
    物業管理業在過去10年有穩健的增長,加上公營及私營機構的各項住宅發展
    計劃,私營機構應有能力逐步吸納房署的員工。

6.顧問報告所載的建議,只代表顧問公司的意見。房署會研究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
及建議,然後才在1999年 5 月向房委會提出建議,以便房委會就未來路向作出考慮
。房署會先徵詢員工及其他有關方面(包括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和公務員及資助機
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才把有關未來路向的建議提交房委會討論。

7.顧問報告的研究範圍並不包括有關員工的安排。房署會在房委會決定未來路向後
,審慎處理有關員工的問題。房署會按照現行指引,就有關員工的安排諮詢受影響
的員工。

與員工溝通

8.為方便就此問題與員工溝通,房署已向每名員工派發一份資料冊,內容包括顧問
報告摘要,以及一些常見的提問連答案,並附有回應表格,讓員工向房署提出意見
。此外,署方亦為所有員工放映一段錄影帶短片,介紹顧問報告的重點。員工如欲
知道更多資料,可透過房委會/房署的內聯網取閱報告全文。

9.房署亦與各職工會代表及部門職員協商委員會舉行簡報會及進行討論,並先後舉
行了兩次公開座談會,直接與個別員工交流意見。

與各有關方面溝通

10.由於顧問公司提出的其中一個方案,會使私人物業管理公司更多參與房委會的工
作,因此,署方已同時把顧問報告分發給這些公司。此外,署方亦舉行了簡報會,
蒐集他們對顧問建議的意見。

未來的工作

11.房委會已通過下列工作計劃,以便把顧問公司的建議逐步實行:

工作 時間
收集員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1999年3月至4月
向房委會提交有關未來路向的建議 1999年5月
如房委會通過大方向,便會着手擬定實施細節,
包括按現行的公務員指引為受影響員工擬定轉職
安排,以及正式諮詢員工
待房委會通過
未來路向後
開始實施 2000年年中



房屋署
199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