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 259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程項目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陳敏茵女士

議程第III項及第IV項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尤桂莊女士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陳偉偉先生

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策劃)
陳漢儀醫生

衞生署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謝萬誠先生

議程第V項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尤桂莊女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秀芳女士

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
黃區潔霜女士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I項目

香港中國醫學會

會長
黃棣添先生

副會長
謝榮滾先生

副會長
胡福湛先生

副會長
徐先覺先生

議程第IV項

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

會長
李天德先生

副會長
任偉強先生

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
體育及創傷委員會主席
David Cosman先生

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
教育委員會主席
林紹明先生

會員
邵力子先生

會員
Bruce Vaughan先生

脊醫註冊條例關注組
方恆先生
Russell Williams先生
Thomas Wiltse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8年12月14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348/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413/98-99(01)號文件)

《香港醫護制度》顧問報告(下稱 "顧問報告")

2.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由哈佛大學公共衞生學院蕭慶倫教授擬備的顧
問報告,大部分業已完成。待報告摘要的中譯本備妥後,便會送交議員參閱。蕭
教授會視乎日後的安排,或會再來港在事務委員會1999年4月12日的下次會議席
上,向議員簡介該報告。政府當局會請市民就報告的建議提出意見。應主席的要
求,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答應於下次會議席上,提供一份有關醫療融資檢討工作
的時間表。

2.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由哈佛大學公共衞生學院蕭慶倫教授擬備的顧
問報告,大部分業已完成。待報告摘要的中譯本備妥後,便會送交議員參閱。蕭
教授會視乎日後的安排,或會再來港在事務委員會1999年4月12日的下次會議席
上,向議員簡介該報告。政府當局會請市民就報告的建議提出意見。應主席的要
求,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答應於下次會議席上,提供一份有關醫療融資檢討工作
的時間表。

1999年4月19日上午8時30分會議席上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於1999年4月19日上午8時30分舉行另一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及

  2. 衞生署的長者健康外展隊伍及醫院管理局的外展服務。

議員得悉健康與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員會")曾討論私營醫院的監管
問題,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答應向議員提供有關資料。

1999年5月10日會議席上的討論事項

4.議員同意於1999年5月10日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養和醫院洗腎事件的調查報告(若死因研訊可於會議舉行前完成);

  2. 牙科政策及口腔健康目標的檢討;及

  3. 輔助牙科醫療人員的註冊。

關於上述第(b)項,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1滙報,諮詢委員會轄下的牙
科小組委員會應收到由口腔健康目標檢討工作小組提交的報告,並將於1999年
4月的會議討論該份報告。

5.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擬備一份有關輔助牙科醫療人員
註冊事宜的諮詢文件,並會發給業內人士。他會在日後的會議將諮詢結果告知
議員。

III. 醫生註冊事宜
(立法會CB(2)1413/98-99(02)及(03)號文件)

6.香港中國醫學會(下稱"中國醫學會")會長應主席邀請提出下列數點:

  1.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務委員會")為非本港醫科畢業生舉辦的執業
    資格試(前稱"執照試",下稱"執業試"),是政府歧視內地受訓醫生,
    阻止他們來港執業的政策的延續。

  2. 當局應通過法例,制訂豁免條文,容許已在內地完成最少5年醫學訓
    練及現在香港居住的人士,無須參加執業試即可在港行醫。

  3. 他們應與《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所保障的英聯邦國家醫
    科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即獲豁免參加執業試,因為他們擁有和上述
    畢業生同等的居留身分,亦同樣完成5年的醫學訓練。

7.何秀蘭議員得悉,大部分來自內地的醫學畢業生來港定居後即不再行醫。她詢
問代表,由於內地醫學畢業生未曾行醫達10至20年之久,他們若無須參加執業試
,是否有需要接受一些訓練及汲取一些臨床經驗,才在港執業。中國醫學會一位
代表回應時表示同意,並認為如政府能為他們安排研討會,協助他們了解本地的
執業情況,則最為理想。主席請中國醫學會於會後向事務委員會提交這方面的建
議詳情。

8.何秀蘭議員進一步詢問,中國醫學會會否接受下述安排,即內地醫科畢業生在
完成政府當局提供的複修訓練課程後(若提供的話),須參加一項資格檢定考試,
方可在港執業。中國醫學會會長回應時強調,內地受訓的醫科畢業生絕對有權在
港執業。因此,他們只接受在註冊後參加一項為期不超過30小時的訓練課程,以
熟習本港的醫療制度,但絕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專業評估措施。

9.主席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可自行制定
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並就此諮詢代表的意見。中國醫學會會長回應
時表示,儘管他們承認特區政府擁有立法權力,但他們認為醫生的註冊制度,應
體現香港現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10.梁智鴻議員指出,以往豁免38間英聯邦大學醫科畢業生參加執業試,並非一項
優惠。他解釋,由於該等大學的水準獲英國醫務總會(下稱"醫務總會")審核及確認
,所以其醫科畢業生可獲豁免。他指出在1987年,醫務總會因部分大學未能達到
規定的水準及基於其他原因,因而將該等大學從認可大學列表中刪除,而醫務委
員會亦跟隨醫務總會的做法,不再豁免該等大學的醫科畢業生。梁議員更認為,
香港的醫療水準在回歸後應予以保持。

11.中國醫學會代表指出,所有內地醫科畢業生均須通過全國性的劃一標準評核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花時間了解內地的醫學訓練制度,以承認內地醫科畢業生的
資格,准許他們在港註冊。

12.鄧兆棠議員提出"一國兩制"的原則,並指出在美國,各州的醫生註冊制度亦
略有不同。鄧兆棠議員詢問該會對此事有何意見,該會一位代表指出,美國的
情況基本上與香港不同。舉例而言,他知道美國的註冊醫生如停止執業達7年或
以上,在再度執業時,便須重新申請執業牌照。

13.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議員已得悉中國醫學會的意見及建議。他建議中國醫
學會如有補充資料,可以再度送交議員,以便議員商議此事。

VI. 脊醫註冊事宜
(立法會CB(2)1413/98-99(04)、(05)、(06)及(07)號文件)

14.脊醫註冊條例關注組(下稱"關注組")的代表表示該會關注下列問題--

  1. 脊醫的註冊資格

    《脊醫註冊條例》並無清楚界定脊醫註冊的規定。關注組建議註冊的
    最低要求是取得認可的脊醫學學位,並包括完成實習。

  2. 脊醫管理局

    由於出任脊醫管理局成員的脊醫專業人士均為同一專業組織的會員,
    關注組對此表示關注,並要求一般脊醫亦可出任脊醫管理局成員。

  3. 實務守則的擬稿

    關注組建議盡快訂定實務守則的定稿。在訂定實務守則定稿的過程中
    ,本港所有脊醫均應有機會有意義地參與其事,但迄今尚無有關安排

15.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下稱"學會")會長應主席邀請發言,表示在香港執業的
48名脊醫中,43名為學會的會員。他指出有關該學會的事務,如實務守則、會
員資格等,均透過會員一人一票決定。他更告知議員,已採用脊醫管理局的實
務守則擬稿,作為學會的實務守則,並同意遵守所載的規定。有關學會的會員
資格,他表示會員必須符合其修讀脊醫學位的國家所訂明的脊醫執業資格。以
美國為例,根據大部分州(42個州)的規定,凡通過國家脊醫考試委員會第IV部
分的人,即符合資格申請在該國執業的牌照。因此,學會規定在美國畢業的申
請人,在申請入會時須出示國家脊醫考試委員會第IV部分的合格證明書。

16.衞生署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回應關注組提出的意見時指出,實務守
則僅在草擬階段,尚未落實施行。他進一步告知議員,脊醫管理局在審議註冊所
需的學術資格時,會參照外國(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及英國等)脊醫課程評審機
關認可的脊醫學院所頒授的資格。就此,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支
持脊醫管理局的政策,因為香港本身並無提供脊醫訓練的機制。

17.關注組一位代表表示,曾聽聞脊醫管理局訂定的註冊規定因人而異,視乎申
請人在哪個國家獲頒授脊醫學位。他認為在這安排下,並無一套劃一的標準,適
用於所有註冊申請人,因而並不理想。此外,此舉或會令學生選擇在某國家修讀
脊醫,因為該國的註冊要求較為寬鬆。

18.陳婉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在訂定脊醫註冊資格及草擬《脊醫(註冊及紀律處
分程序)規則》(下稱"規則")時,有否聽取脊醫界其他專業組織的意見。衞生福利
局副局長1回應說,政府當局尊重專業人士的自主權,特別是在訂定註冊標準方
面。由於在港執業的脊醫人數不多,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認為不難收集他們的意
見,供脊醫管理局及政府當局考慮。他重申,當局無意以某一團體的會員資格作
為脊醫註冊的先決條件。主席表示,由於脊醫管理局被指忽略業內若干人士的意
見,他建議衞生福利局應跟進此事。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回應時答應調查此事,並
在有需要時採取跟進行動。學會一位代表在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澄清,脊醫管
理局的5位脊醫成員中,其中兩位並非該學會的會員。

19.關注組一位代表認為,所有脊醫均應享有同等機會,向脊醫管理局提供意見。
他相信只有提供公開交流意見的機會,香港才能成為脊醫執業的理想地方。

20.梁智鴻議員提及關注組代表於1999年2月3日與當席議員會晤時提交的信件。
該信是學會於1998年11月14日發給關注組的一位代表,信中註明倘該名關注組
成員繼續不遵守學會訂定的規定,將會影響他在學會的地位,而"由於本港脊醫
註冊即將全面推行,這必定會影響他向香港脊醫管理局註冊的資格"。梁議員指
出,在同一會議席上,關注組代表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在擬備規則時,只曾
諮詢學會,而其他非學會會員的執業脊醫則未獲諮詢。衞生署管理局及委員會
辦事處主管回應時指出,關注組引述的信件是由學會發出,並不代表脊醫管理
局的立場。他證實脊醫管理局在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脊醫註冊條例》第9(1)
(d)條的規定時,會參考專業團體(如學會)就申請人是否適合註冊所提供的建議
。不過,他強調並非強制規定申請人必須為任何專業團體的會員。他表示,脊
醫管理局亦接納其他人士(如申請人的教師)提交的推薦書。

21.關於制訂規則的諮詢過程,衞生署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指出,脊醫管
理局曾對規則進行討論及提出建議,並已提交衞生福利局。他強調當局無意在
諮詢過程中,排除任何業內人士的參與。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會盡可能聯絡更多業內人士。他答應與脊醫管理局共同跟進此事。

22.梁智鴻議員詢問,對於已在本港執業一段長時間,但卻未能符合脊醫管理局
所定註冊規定的脊醫,當局會有何安排。衞生署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回
應時解釋,就該等個案而言,脊醫管理局會考慮有關脊醫曾接受的訓練及累積
的行醫經驗,並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再行決定。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跟進"不追溯條
款"的問題。

23.陳婉嫻議員及梁智鴻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快擬備《脊醫註冊條例》附屬法例
的工作,並盡可能擴大業內的諮詢範疇。

24.如代表團對註冊學術資格及擬議實務守則有任何意見或具體建議,主席請他
們向衞生福利局提交,該局會與脊醫管理局共同跟進此事。

V. 在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2)1413/98-99(08)號文件)

25.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經審慎檢討工作程序,並諮詢前
線職員後,才提出在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建議,以確保該等建議切實可
行。陳婉嫻議員擔心,加重工作量或會對前線職員構成壓力。她質疑倘資源增
值計劃會增加工作量,職員能否應付裕如。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解釋,部分措
施實際上不會增加工作量,只是透過改善工作程序及行政安排提高服務質素。

26.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為達致資源增值的
目標,會重新調配資源以應付服務需要,以及研究如何更妥為善用現有資源,
以期提高服務質素。至於哪些服務範疇須予改善,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醫
管局會根據專業建議及公眾意見來決定。

27.何秀蘭議員提及文件第9(c)段,表示衞生署擬議將糖尿病患者每年檢查的名
額由25 000個增加至45 000個,增幅相當高。她請衞生署及醫管局解釋釐訂資
源增值計劃及各項擬議新措施的基準。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表示,該署在決定
在哪些服務範疇推行新措施時,會考慮有關服務是否需求殷切,以及在該等範疇
推行擬議新措施是否可行。

28.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告知議員,在1999-2000年度,醫管局及衞生署會利用該
年度的撥款推行新措施。其後,由目前至2002-03年度,醫管局及衞生署的資源
增值須達致其營運開支的5%。梁智鴻議員質疑,在資源增值計劃削減公共開支
的情況下,衞生署及醫管局如何能一方面達到資源增值的目標,同時亦推行文件
第5至9段載述的新服務。他提及衞生署的部分措施,如建議在1999-2000年度將
普通X光檢查由19 700次增加至48 700次,並擔心設定的目標會對前線職員構成
心理壓力。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和議員一樣關注前線職員
的工作量,並會盡量透過改善行政程序來提高生產力。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表
示,該署會重新調配需求量較低的服務範疇的人手及資源,並改善行政及工作程
序,以推行文件第9段提出的新措施。至於醫管局方面,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釋
,由於過去4至5年間,政府撥出足夠的資源,醫管局實際上已達到資源增值的目
標。此外,醫管局會將醫院基線開支的1%調撥作"種子基金",以一筆過形式,資
助一些日後可真正節省開支的措施。主席要求醫管局及衞生署提供更多詳細資料
,解釋如何能達致文件第5(a)至(e)段及第9(a)至(e)段載列的目標。

29.陳婉嫻議員認為,衞生署應再行研究如何能更善用現有資源以改善服務。她
舉例說,衞生署應鼓勵市民在公眾假期間使用衞生署的普通科門診服務,以紓
減公營醫院急症室的工作量。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回應說,衞生署正致力達致該
目標,而衞生福利局一直與衞生署及醫管局共同配合,以期達到此目標。他重申
,資源增值計劃的目標,是透過精簡程序等措施以提高服務質素。他表示應重整
各項服務,以確保服務不會重複及浪費資源。衞生署助理署長(行政)表示,衞生
署一直密切留意前線職員的工作情況,並會透過改善行政程序及人手調配,提高
服務質素。她解釋,資源增值計劃是一項長期計劃,該署會於未來數年繼續制定
及推行更多計劃。

30.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贊同陳婉嫻議員的意見,表示醫管局前線職員已承受沉重
的工作壓力,並指出醫管局會集中研究管理架構、支援服務、節約能源等範疇
,以找出節省開支及提高生產力的方法。他證實會削減撥予醫管局總辦事處的
資源,將該等資源重新調配往各間醫院。此外,醫管局亦會與各個門診單位合
作,檢討門診服務,以期改善運作模式,增加診症數目。他指出,由於市民對
若干服務的需求下降,醫管局會將該等範疇的資源重新調配。

31.主席及羅致光議員要求衞生署及醫管局於1999年4月前提供下列資料:

  1. 已被削減資源的服務範疇及其理據;

  2. 已被重新調配資源的服務範疇及其理據;及

  3. 詳細說明各公營醫院如何在1999-2000年度,將基線開支預算的1%
    調撥作"種子基金",作重新發展用途。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會與醫管局及衞生署商討,研究可否鑑定服務範疇。醫
管局副執行總監指出,或許未能於4月前,提供有關各醫院1%種子基金的詳情,
但仍會盡力提供議員所需的資料。

32.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