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5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錄已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8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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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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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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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羅致光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智思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
梁永立先生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衞生)7
黃潔怡小姐
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規劃)
陳漢儀醫生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656/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8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663/98-99(01)號文件)
1999年9月13日會議的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於1999年9月13日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 牙科輔助人員的註冊;
- 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醫療護理職系的人手需求;
- 藥房的監管;及
- 健康與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審議事項的報告。
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 管制醫療激光系統的使用情況;
- 推行中央屠宰雞隻建議的進度;
- 藥物的註冊及專利權;及
- 擬議的24小時門診服務與公營醫院急症室的關係。
3. 關於上述的日後討論事項,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下次會議前,就第(a)、(b)及(d)項提供資料文件。政府當局表示同意。
III.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擬議修訂
(立法會CB(2)2663/98-99(02)號文件)
4.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向議員簡述擬議修訂的
背景。該等修訂是因應有關團體在審議《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時所提的意見和評論而作出的。擬議修訂的要點如下--
- 根據現行條例,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前,必須遵循一些法定程序。不過,就某些手術而言,例如植入骨塊的器官移植手術,在遵循法定程序方面有實際困難,原因是植入的器官是在早前治療另一名病人時自該病人身上切除,與打算進行的移植手術無關。政府當局因而建議在條例內加入附表,列明可獲豁免遵循若干法定程序的情況,並更明確界定"器官"的定義;
- 為解決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暫時缺席的問題,政府當局建議成立候補成員小組,在有需要時出任臨時成員。政府當局亦考慮委任一名實任成員為副主席,以便在主席未能履行職務時,暫代主席一職;
- 政府當局亦建議
- 在條例內清楚訂明須委任一名法律顧問及一名秘書,以協助委員會履行職務;
- 在條例內清楚訂明,委員會成員及其秘書如本著真誠行使條例賦予委員會的權力,便無須為委員會的任何作為或過失承擔個人責任;
- 對條例作出修訂,容許由同一名或兩名不同的醫生接見器官�濱人和受贈人;及
- 檢討條例的草擬方式及結構,以期把條例精簡,方便委員會及醫生執行。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仍在考慮應否在條例內訂明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所依據的準則。
5. 梁智鴻議員支持擬議的修訂。他指出委員會最重要的決定,是判斷器官移植的申請是否涉及商業交易。委員會有時須在非常緊迫的時限內,作出此類評核。他詢問委員會在作出評核時,是否遇有困難,以及是否需要在條例內清楚訂明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所依據的準則。此外,他關注若無書面指引,委任臨時成員或會作出貫徹不一的決定。
6.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明白委員會若要在數小時內作出非常重要的決定,會遇有困難。委員會可訂定一些內部指引,以助成員評核是否涉及商業交易。政府當局曾考慮在條例內訂定指引,但憂慮會令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未能作彈性考慮。政府當局因而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由委員會9名成員按其經驗,就他們所得的資料作出評核。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與委員進一步討論此事。
7. 至於憂慮委員會作出貫徹不一的決定,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當局擬議成立候補成員小組,以便在有需要時出任臨時成員,目的是改善現行安排。由於小組的任命會延續一段時間,因而可加強候補成員任期的持續性,亦可令他們彼此間有更佳的合作。
8. 關於候補成員小組的運作,羅志光議員建議,為使候補成員的工作量能平均攤分,或可按個案為輪候單位,安排候補成員出任臨時成員,而非定期作出輪任安排。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解釋,委員會成員負責制訂附屬法例及就申請作出決定。由於制訂附屬法例的工作無須受非常緊迫的時限所規管,有關工作可由9名實任成員負責。只在當實任成員缺席時,才要求候補成員就申請作決定。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答允考慮羅志光議員的建議。
9. 有關建議在條例內加入一個附表,列明可獲豁免遵循若干法定程序的情況,羅志光議員詢問該附表是否一項附屬法例。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附表是主體條例的一部分。
10. 羅志光議員建議政府考慮以憲報公告方式,公佈委員會的工作程序,而該等程序無須受立法會審核。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會考慮羅志光議員的建議。
11. 在回答梁智鴻議員及何秀蘭議員有關立法時間表的提問時,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若議員原則上支持修訂建議,政府當局便著手草擬修訂條例草例。在修訂條例草例擬稿作實前,當局會再度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底或2000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例,以便進行首讀。
12. 羅志光議員詢問將如何重組條例的結構。何秀蘭議員詢問檢討條例草擬方式的計劃。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就此事與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聯絡,以期令條例更易於明白,方便委員會及醫生執行。
13. 鄧兆棠議員詢問資料文件第7段"真誠"一詞的意思,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一般而言,該用詞可詮釋為在行使權力時並無涉及個人金錢利益。
IV. 議員討論美國哈佛專家小組的報告
14.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在較早時曾舉行5次會議,與各代表團會晤,聽取他們對美國哈佛專家小組報告(下稱"哈佛小組報告")的意見,並進行討論。此次會議的目的,是促請政府當局注意在該等會議席上所提及的關注事項。
15. 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對諮詢文件的方向及發表時間有何計劃。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公眾諮詢期已延長至1999年8月中。政府當局在完成分析是次諮詢工作收集所得的意見後,會在1999年底發表諮詢文件,闡述政府當局就本港醫療制度的擬議發展方向。
16. 梁智鴻議員表示哈佛小組報告並無提及牙科護理及中醫藥服務。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諮詢文件內提及此等事項。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承認各類醫療專業人員在醫療制度內的重要性,在制訂醫療制度的日後發展方向時,會察悉他們的關注事項。
17. 羅致光議員指出,在現行醫療制度下,撥作治療疾病的資源遠遠超過用作預防疾病及推廣健康/健康教育的資源。他認為政府當局應首先加強推行預防疾病的措施,然後才削減治療護理的資源。為達致此目的,唯一的方法是由政府當局注入新資金,推行醫療制度改革。此外,政府當局應謹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將於下年度實施,在此背景下考慮市民在今後3至5年內在醫療開支方面的負擔能力。羅致光議員認為,推行醫療制度改革的時間不宜過於倉促。梁智鴻議員亦關注政府當局有何計劃先行改善基層護理,其後才實施醫療檢討的其他改革。
18.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在現行的經濟情況下,政府當局或許並無額外資源,以推行有關提供醫療服務的新建議。政府當局很可能會首先處理已就改革需要達成共識的範疇。
19. 梁智鴻議員促請政府當局不要擱置現時未能達成共識的範疇。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明白時間是推行醫療制度改革的關鍵因素。
20. 陳智思議員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將於1999年8月15日期限前向衞生福利局提交意見書。他指出哈佛小組報告並無提及現時約230萬份醫療保險單的日後安排。他表示保險界關注,如推行擬議的強制性《聯合保健》,私營醫療保險日後的運作安排。現時的保單持有人亦需知道,《聯合保健》日後提供的福利,與他們現時獲得的保障相比是較為優勝或遜色。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回答說,當局認為《聯合保健》原則上較私營醫療保險計劃優勝,因為《聯合保健》並不牟利。至於私人醫療保險可否繼續存在,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如實施強制性醫療保險計劃,私營保險計劃仍可繼續存在,以彌補強制性計劃的不足。他呼籲保險界向政府當局提出更多意見。他重申政府當局對哈佛小組的建議持開放態度,歡迎其他意見或建議。
21. 陳智思議員察悉,《美國哈佛專家小組的建議與其他醫療融資模式的比較》資料研究報告 (RP14/98-99號文件)第8段指出,在1995年,新加坡儲蓄帳戶的款額,佔其醫療融資的8.4%,並詢問此比重是否可算很大。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答時表示,據他記憶所及,在1998年,新加坡儲蓄帳戶的款額佔其醫療融資的11%。在新加坡,尚可從政府撥款及其他私人融資來源獲得款額。
22. 關於政府當局的諮詢文件,何秀蘭議員詢問,鑑於市民對哈佛小組建議所提的意見,並不只限於醫療融資安排,政府諮詢文件會否包括醫療制度的檢討。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的諮詢文件會包括提供醫療服務的制度及融資安排。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擬備諮詢文件時,應著重如何建立有效提供醫療服務的制度。
23. 主席要求當局提供更多有關年底發表的諮詢文件的詳情。他表示若政府當局未能在諮詢文件內提供實施各項建議的詳情及支持數據,公眾便無法就各項所提出的方案作決定。公眾特別需要知道,向《聯合保健》作出薪金1%的供款後,可得到甚麼福利。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經考慮在是次哈佛小組報告諮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見及評論後,會在撰寫諮詢文件時採取三軌齊下的做法。首先,諮詢文件會載列已達成廣泛共識的範疇,以便付諸實行,例如成立醫療政策及經濟研究所,專責進行客觀及理性的分析,以及監察制度的表現。第二,諮詢文件會概述意見分歧的醫療範疇,例如如何提高行醫方式的問責程度,並提出改善建議。第三,諮詢文件或會包括在是次諮詢期內市民提出的其他融資方案。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向議員保證,諮詢文件除概述每項方案的構思外,亦會提供支持數據,令公眾易於明白。
24. 梁智鴻議員提及諮詢文件的範疇,認為政府當局不應提出太多方案,否則會不必要地拖長諮詢過程。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回答說,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諮詢文件內提出2至3個方案,當中包括哈佛小組的建議。
25. 鄧兆棠議員希望知道,政府當局現時或在委託哈佛小組研究本港的醫療制度時,是否已對本港的醫療發展訂有一套計劃。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哈佛小組的研究包括全面評估現行制度,並提出其他擬議方案,以改善融資安排和提供醫療服務的制度。他強調政府當局仍未決定採用哪一項方案。除哈佛小組的建議外,公眾還提出最少兩項主要的方案,即醫療儲蓄計劃及自願性私人醫療保險。政府當局會在即將發表的諮詢文件內,嘗試陳述各個方案的利弊。
26. 劉慧卿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委託哈佛小組研究本港的醫療制度時,已訂有一些計劃。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當局在委託哈佛小組進行研究時,要求該小組就3項主要範疇進行研究,即a)現行的醫療融資安排(即依賴稅收)能否持續下去;b)公營及私營機構現時的工作分配是否須予調整,在審議時須顧及公營及私營機構各有約4 000名醫生,但前者須應付92%的公眾住院需求;及c)基層、第二層及住院護理的資源是否有所重疊。
27. 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就即將發表的諮詢文件所提及的每項方案,提供實施時所需的具體成本預算,以協助公眾作出決定。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希望在1999年底發表的諮詢文件內,除提出醫療檢討的若干概念外,並會提供一些支持數據,令公眾易於明白及掌握。
28. 劉慧卿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在諮詢文件內,就預測的人口結構及醫療服務需求,提供最新的統計數字。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協助下,政府當局的諮詢文件會包括更多具體的數據。
29. 梁智鴻議員提及哈佛小組報告第1.5.1段所述的指導原則,並詢問是否已就該等原則達成共識。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迄今並無收到任何反對意見。問題的癥結是如何達致指導原則所定的目標。
30. 陳婉嫻議員詢問發表諮詢文件及進行諮詢工作的時間表。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當局在1999年底會提出2至3項方案,以徵詢意見。諮詢期將取決於需進行諮詢事項的複雜程度。
31. 劉慧卿議員察悉香港醫務委員會曾提出一些改善行醫方式的建議,並詢問該會是否已因應哈佛小組的建議,與政府當局就一些須予改革的醫療範疇達成共識,因而提出改革建議。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尚未接獲香港醫務委員會的正式意見書。該會的意見顯示醫療界是否就應予改革的範疇達成共識。他重申政府當局會整理所有意見,包括已達成共識的意見,並在即將發表的諮詢文件內載述。
32. 劉慧卿議員進而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發表諮詢文件前,就已達成共識的醫療範疇推行改革。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可就此等項目進行一些準備工作,至於推行安排,須待公眾於其後進行的諮詢工作時予以進一步確認通過。
33. 陳婉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似乎有意藉此機會,全面改革本港的醫療政策及制度。她指出如採納哈佛小組的建議,本港的醫療制度將會有基本的轉變。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如何處理在是次哈佛小組報告諮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見。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全面考慮在諮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見,不論該等意見是否支持哈佛小組報告。據他所知,公眾顯然贊成須對現行醫療制度進行改革。至於醫管局的架構會否有所改革,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現時談論此事言之過早。
34.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醫管局已成立專責委員會,研究哈佛小組的建議,該專責委員會現正最終確定其意見,以備該局成員通過,然後在諮詢期結束前向政府提交。專責委員會在確立其意見時,曾與各病人協會,臨時區議會議員、醫療護理專業人士及大學學者會晤。根據收集所得的意見,大多數市民希望政府繼續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此外,設立機制令政府及市民共同分擔責任的建議,亦普遍獲市民支持。不過,專責委員會發現,公眾最終的決定,很大程度上視乎各項醫療服務的擬議費用。因此,醫管局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報告內載述各項支持數據。他認為醫管局在向政府當局提交報告後,沒理由不能將報告公開。
35. 梁劉柔芬議員補充說,醫管局在哈佛小組報告諮詢工作展開前,已向病人、前線醫護人員收集他們對現行醫療制度的意見。因此,醫管局在擬備意見書時,已考慮到該局在提供醫療服務方面的經驗,以及服務使用者及提供者的意見。
36. 鄧兆棠議員指出,鑑於現任衞生福利局局長即將退休,他關注政府會否因人事變動而修訂其對本港醫療發展的立場。劉慧卿議員亦詢問,衞生福利局局長一職的人事變動,會否影響醫療政策,繼而影響推行醫療制度改革的時間表。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人事變動不會影響政府當局繼續進行醫療政策檢討的承諾。梁智鴻議員認為,公職人員的更替不會影響個別機構的政策立場。
37. 何秀蘭議員詢問,若醫療改革不涉及向財務委員會要求批准額外撥款,或無需修訂現行法例,當局會否仍徵詢立法會的意見。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向議員保證,現行醫療政策如有任何重大轉變,會在推行改革前徵詢議員的意見。
38. 主席詢問衞生福利局是否有足夠人手應付與醫療建議有關的工作量。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在醫管局協助下,該局可應付工作量。
39. 劉慧卿議員建議,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醫管局就哈佛小組報告提交的意見書,主席表示贊同。
40. 此外,劉慧卿議員建議舉行另一次會議,討論醫管局的意見書。陳婉嫻議員贊成劉議員的建議。羅致光議員認為,鑑於政府當局稍後會就經整理的意見,徵詢事務委員會,因此無須討論提交予政府當局的個別意見書。主席建議,議員如對個別意見書感興趣,可列舉有關機構的名稱,以便事務委員會秘書與各機構聯絡,索取有關的意見書。議員如認為需要,可與事務委員會秘書聯絡,以便跟進。
41.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事務委員會在等候政府當局發表諮詢文件期間,可否獲提供政府當局所收到的意見書的摘要。羅致光議員指出,鑑於政府當局迄今已收到約430份意見書,此項要求會引致額外的工作量,他認為並無需要提供此類意見摘要。
42. 署理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劉慧卿議員及主席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明確向各機構表明,其就哈佛小組報告所提交的意見書會予以公開。不過,如有需要,他可聯絡各機構徵求同意。劉慧卿議員認為,原則上政府當局應確保公眾可查閱此等意見書。
43. 別無其他事項,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