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4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 森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所有議程項目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梁永立先生

衞生署副署長
林秉恩醫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尤桂莊小姐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何珏珊小姐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陳偉偉先生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項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I及III項

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謝萬誠先生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II及IV項

衞生署牙科服務主任顧問醫生
關林惠英醫生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何綺文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議員同意於1999年1月27日舉行一次例會以外的額外會議,以討論下列事項--

  1. 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及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

  2. 政府提出將醫管局預算削減1億1,400萬元的建議;及

  3. 不良醫藥廣告。

2.議員同意於1999年2月8日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精神健康服務;及

  2. 管制本港未經註冊的藥物產品及血液/血液製品。

有關香港醫療制度的顧問研究

3.主席表示,雖然顧問研究報告尚未發表,但報章已引述多個不同資料來源,就
這項研究所涉及的各個範疇作出報道。因此,他認為政府當局有需要向事務委員
會簡報該研究的最新情況。

4.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顧問現正擬備報告定稿並審定報告的各份附件,以便於
1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政府隨後會詳細研究報告的內容。按照政府現時的計劃
,當局擬於本年年中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意見。她表示明白公眾關注此事,
並會讓公眾有充裕時間了解及消化報告的內容。衞生福利局局長並向議員簡報顧
問研究所涵蓋的範圍,詳情如下--

  1. 剖析香港現行醫療制度的優劣及該制度所面對的問題;

  2. 設立本地醫療衞生總開支帳目,以便計算醫療衞生的總開支,以及
    分析其用途;

  3. 預測未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和提供醫療衞生服務的成本,以及確定
    政府和社會大眾應付這些開支的能力;

  4. 根據對香港實際情況的剖析並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對日後的醫療
    制度提出擬議方案;及

  5. 深入分析各擬議方案的財務影響和成本效益。

衞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主席的問題時澄清,這項研究旨在全面檢討整個醫療制
度,包括公營及私營醫療機構、醫療融資制度及提供醫療服務的情況。

5.楊森議員問及政府當局將於何時將文件送交立法會參閱,並問及諮詢期將會為
期多久。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諮詢文件將於本年年中發表,並會有一段頗長的
諮詢期。

6.梁智鴻議員指出,這份報告的部分內容曾經在多個不同的場合向外界披露。他
又請政府當局澄清,顧問向政府提交報告前將報告的部分內容向外界披露,是否
一貫的做法。他認為以這樣零碎的方式公布這些資料,實非理想的安排。他又詢
問政府當局,是否會公布整份報告的內容。

7.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雖然該顧問曾於兩個不同場合提述其研究結果,但他並
沒有提及任何建議。她證實由哈佛大學進行的顧問研究的報告全文,將會與闡明
政府立場的諮詢文件一同發表。當局只會在諮詢期過後才會就未來的發展路向及
最終的建議作出決定。

8.羅致光議員指出,即使研究報告尚未公布,報章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大篇幅的
報道,相信到整份報告提交政府之後,報章會作出更廣泛的報道。因此,他要求
政府當局考慮盡快公布這份報告,徵詢公眾意見,無須待諮詢文件完成後才同步
發表。衞生福利局局長同意考慮羅議員的建議。

9.主席及梁智鴻議員均認為當局應盡快公布該份報告。至於公布報告的時間方面
,衞生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尚未決定如何把報告內容公布周知。由於該份報告
及其摘要均以英文撰寫,政府須考慮應否只是公布報告的英文本,還是連同中譯
本同時公布。

10.羅致光議員建議要求顧問將報告的軟複本上載於互聯網。主席認為當局應該
考慮這項建議,相信此舉有助進行徵詢民意的工作。他要求衞生福利局局長於2
月份再次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這份諮詢報告的情況,包括任何技術上的問題。

II. 根據《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擬訂的附屬法例
(立法會CB(2)860/98-99(01)及1011/98-99(02)號文件)

11.主席提及由政府當局提交的第二份文件時指出,該份文件未能清楚闡明令此
事進度受阻的問題所在。

12.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他與議員同樣關注根據《脊醫註冊條例》訂立附屬
法例所用的時間。他指出主要問題在於擬備擬議附屬法例的工作艱巨,但草擬
附屬法例的工作現在已屆最後階段,他希望於1999年2月將有關的附屬法例提
交予脊醫管理局。他繼而請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更為詳細闡述尚待解決
的數項問題。

13.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闡釋謂,第一項尚待解決的問題關乎申請註冊的
問題。他指出,《脊醫註冊條例》規定成立註冊事務委員會,以協助脊醫管理
局考慮註冊申請;《脊醫註冊條例》又賦權脊醫管理局可拒絕接納曾被判刑事
罪名成立的人士或曾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的人士註冊成為註冊脊醫。
有關當局曾經參考其他各項註冊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有關醫生和護士的註冊條
例,發現這項條文與其他註冊條例的規定有所不同。由於在決定如何行使這項
權力時,應採用處理註冊脊醫的紀律投訴時所採用的準則,因此有意見認為註
冊事務委員會在考慮這類申請個案時,應先行徵詢脊醫管理局轄下初步調查委
員會的意見。然而,據當局取得的法律意見認為,這類申請個案應由脊醫管理
局而非註冊事務委員會轉交初步調查委員會考慮。因此,有關附屬法例擬稿中
關乎申請程序的部分或須作出修改,以便更具體列明應如何作出這類個案轉交
安排。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表示,或須避免脊醫管理局的成員兼任註冊
事務委員會的委員。這個問題現已獲得解決。

14.第二項尚待解決的問題關乎就註冊申請進行聆訊的問題。《脊醫註冊條例》
第9(1)(c)及(d)條規定,註冊申請人須有能力以脊醫身份執業,並為獲得註冊的
適當人選。有提議認為若脊醫管理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上規定有懷疑,應召
開全面聆訊以決定是否接納該申請。在制定有關脊醫管理局的原有立法建議時
,並沒有把這項安排包括在內。當局現正詳細研究這項提議,並會在研究工作
完成後才向脊醫管理局提出建議。

15.《脊醫註冊條例》第17(7)條訂明,脊醫管理局可訂立規則,就研訊委員會重
新進行研訊訂定條文,但現時仍未為此而建議訂立規則。由於有關上訴應由上訴
法庭審理,故此重新進行研訊並非恰當的做法。最後一項尚待解決的問題在於如
何實施《脊醫註冊條例》第12(8)條的規定,即如何延長執業證明書的續期期限。
雖然有關其他醫療專業的註冊法例並沒有類似的規定,但這項條文卻已納入《脊
醫註冊條例》之內。當局現正研究應否延長執業證明書的續期期限及所應採取的
程序。

16.梁智鴻議員認為,《脊醫註冊條例》在6年多前已通過成為法例,全港亦只有
大約30位脊醫,但當局卻竟耗用這樣長的的時間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以致阻礙
了訂立附屬法例的工作,他對此感到費解。對於規管脊醫註冊及紀律事宜的立法
計劃遲遲未能完成,他認為無法接受這樣的延誤。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
回應時指出,由於香港不設任何提供脊醫訓練的機制,脊醫管理局須向海外國家
獲取有關註冊資格的資料,以供參考。梁智鴻議員建議應效法醫務委員會所採取
的做法,要求申請人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對於梁議員的建議,管理局及委員
會辦事處主管表示可以考慮要求申請人作出類似的聲明,並告知議員有關的實務
守則現屆翻譯階段。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回答梁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澄清,當局無意以申請人是否某一組織的成員,作為能否獲得脊醫註冊資格的先
決條件。

17.羅致光議員同意,整個訂立附屬法例的過程拖延過久,並認為《脊醫註冊條
例》第13(5)條的涵義含糊不清。據該條規定,"管理局可將其與註冊及註冊續期
有關的任何職能,轉授予註冊事務委員會。"羅議員建議修訂這項條文,清楚訂
明有關職能。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表示他會向脊醫管理局轉達這項建議,
但他同時指出,有關方面已經同意,註冊事務委員會將會負責考慮有關註冊資格
的問題,而脊醫管理局則會將個案轉交初步調查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提出建議
,供脊醫管理局考慮及作出決定。有關的擬議程序將會提交脊醫管理局考慮,徵
求該局同意。

18.梁智鴻議員請政府當局考慮把《脊醫註冊條例》的各項條文整理妥當,期望
能一次過把所有問題解決。楊森議員表示,當局可以一方面考慮對《脊醫註冊
條例》提出的修訂事項,另一方面又同時進行附屬法例的定稿工作。管理局及
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回應時證實,當局即將提交有關的附屬法例,以便首先進
行脊醫註冊工作,不應因建議修訂《脊醫註冊條例》一事而阻礙註冊工作的進
度。

III. 有關牙科輔助人員的註冊建議
(立法會CB(2)860/98-99(02)號文件)

19.主席提及政府當局為這個議題所擬備的文件時指出,此事已經前後拖延了七
至八年。他繼而邀請政府當局向議員匯報現時的情況。

20.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向可能受這項建議影響的人士作進一
步的諮詢。他特別強調4類牙科輔助人員的不同之處,指出牙科治療師和牙齒衞
生員須直接與病人接觸,因而需要作出較嚴謹的監管;牙科技術員甚少與病人接
觸,而牙科手術助理員則直接在牙醫的督導下工作。他表示,鑑於為各類牙科輔
助人員註冊涉及行政費用,同時有關人士在1993年及1996年的諮詢工作進行期間
曾經對某些事宜表示關注,當局因此認為有必要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註冊工作。

21.梁智鴻議員表示,鑑於這4類牙科輔助人員各有不同,政府當局應該考慮應
否將這4類人員分開作個別考慮。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假如分別處理上述4
類人員的註冊事宜,將會涉及較高的行政費用。議員察悉,所有4個類別的人員
均須在註冊牙醫的督導下工作,不能自行執業。

22.羅致光議員問及牙科輔助人員註冊事務工作小組的成員組合。衞生署牙科服
務主任顧問醫生答稱,每類牙科輔助人員各有兩名代表加入工作小組。主席要求
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這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名單,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牙科輔助人員註冊事務工作小組的成員名單於1999年1月13日送交
議員參閱。)

23.主席認為,所有關乎牙科輔助人員註冊的問題應已一一提出討論,他因此質
疑是否有需要再作進一步的諮詢。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應該向受影響
的牙科輔助人員說明,一旦採納有關註冊制度的建議,他們具有甚麼權利與義
務。他補充說,鑑於較早時所做的工作,即將進行的諮詢工作所需的時間較少
。楊森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進行諮詢,不應再有延誤。

24.主席在總結討論內容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同意上述4類牙科輔助人員的註冊
事宜可以分別予以處理。他認為在這4類輔助人員當中,以牙科手術助理員的人
數最多,而且分布於多間牙科診療所,因此他認為應率先處理牙科手術助理員的
註冊工作。他指出,牙科手術助理員所接受的訓練及專業水平參差,而且一旦沒
有妥善進行消毒程序,可以導致病人感染疾病,例如乙型肝炎。他認為有需要跟
進這類牙科輔助人員需要接受基本訓練的問題。他預期牙齒衞生員和牙科治療師
的註冊事宜不會遇到問題。主席又指出,除非牙科技術員向有關當局註冊,否則
當局無法監管其執業水平。他在總結時指出,意見紛紜的情況在所難免,但政府
必須從維護牙科專業的權益及保障病人福祉的角度來考慮牙科輔助人員的註冊問
題。

25.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對所表達的意見表示贊同,並表示政府當局將會進行諮詢工
作,於兩至三個月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結果。

IV.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內有關衞生署提供的牙科服務
(立法會CB(2)1011/98-99(03)號文件)

26.衞生署副署長向議員闡述政府當局所擬備的文件的內容。該報告撮述審計署
署長報告書的建議及到目前為止的發展情況。

27.梁智鴻議員表示,據他觀察所得,巿民大眾對保持口腔健康的知識貧乏。他
提及審計署署長報告書"表一"的內容時指出,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為2010年訂下
的全球口腔健康目標,其中為65至74歲人士所訂下的目標為75%屬該年齡組別
的人士最少有20隻功能齒。然而,香港已知的最新口腔健康狀況(1991年)顯示
,在60歲以上的人士當中,只有40%最少有20隻功能齒。他認為政府並沒有為
巿民大眾提供足夠的資料,讓他們得知應如何保持口腔健康。他察悉雖然政府
沒有向公眾提供一般的牙科服務,但會為巿民提供若干特別服務。他希望知悉
政府當局會否擴展這類特別服務。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時表示,保持口腔
健康是個人衞生的問題,應該從小培養保持牙齒清潔的習慣。為此,當局透過
學童牙科保健計劃培養學童注意口腔衞生的習慣,同時亦有向巿民大眾推廣口
腔健康,提高他們對這方面的認識。政府除為巿民大眾提供急症拔牙服務外,
亦會在特殊情況下為巿民提供有關口腔健康的服務,舉例來說,衞生署的牙醫
為公營醫院的病人提供專科和急症牙科服務。他表示,以目前的資源情況而言
,實在無法為成人提供一般牙科服務。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進一步
的提問時表示,現有7間公營醫院為患有唇裂或癌症等疾病的病人和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的病人提供特殊牙科服務。這類服務的受惠人數約有7 000人,當所有7
間公營醫院均全面投入服務後,相信服務人數可增加至大約9 000人,屆時將可
應付現時對服務需求的80%左右。

28.梁智鴻議員在提及審計署署長報告書第25段時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進一步資料
,闡述有關檢討口腔健康目標的情況。衞生署副署長表示,口腔健康目標檢討
工作小組所進行的檢討工作已屆完成階段,工作小組即將向健康與醫務發展諮
詢委員會轄下的牙科小組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梁智鴻議員和陳婉嫻議員均要
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該份報告。衞生署副署長同意向工作小組主席轉
達這項要求。

29.至於與私家牙科服務的比較方面,衞生署副署長闡釋謂,數據顯示政府牙科
服務的成本較私家牙科服務的成本高昂,主要原因在於計算方法的問題。現時
採用較明細的分項比較方法後,結果顯示政府牙科服務的成本並不高於私家牙
科服務的成本。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在計算時剔除了公營醫院口腔頜面外
科牙科診療部的成本。衞生署副署長給予肯定的答覆,但他補充說,由於處理
這類個案的成本非常高昂,現時所採用的政府牙科服務成本的計算方法,才更
準確地反映到真正的成本。

30.梁智鴻議員在提及審計署署長報告書第26段時表示,該段指衞生署並未獲取
有關口腔健康的全面和最新資料,以致無法評估香港各個不同年齡組別人士的口
腔健康狀況。梁議員因而詢問,既然缺乏這些資料,政府如何為香港的牙科服務
進行策劃工作。他繼而論及牙醫的人手策劃問題,並指出據他所知,醫務發展諮
詢委員會曾於1973年訂定每名牙醫為6 000人服務的比例,但最近的調查結果顯
示,現有私人執業牙醫人手未被充分利用。由於把牙醫訓練成材,需要投入大量
資源,他認為當局應該盡快檢討牙醫對人口的比例,以確定將來所應訓練的牙醫
數目。衞生署副署長闡釋,衞生署並沒有為衡量本港人口的口腔健康狀況而設立
任何機制,因為政府並沒有為巿民提供一般的牙科服務。他告知議員,牙科小組
委員會將於1999年2月/3月間討論如何設立監察系統,以便就全港巿民的口腔健
康狀況定期進行調查。透過進行這類調查而收集所得的資料,對於當局策劃進行
防患於未然的措施以推廣口腔健康,可說是大有裨益。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定期公
布有關的資料,並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列明打算透過進行調查收集甚麼類別的資
料和數據。衞生署副署長表示,有關進行監察工作的建議會在牙科小組委員會會
議上予以討論,待有關建議獲該小組委員同意後,便可以提交給事務委員會作進
一步討論。

31.主席詢問,由牙齒衞生員進行洗牙及打磨牙齒,是否政府所奉行的政策。衞
生署副署長澄清,這個並非政府政策,但如能招聘更多牙齒衞生員,他們便能
代替牙醫進行若干工作。他又告知議員,牙科治療師可以在牙醫的督導下,為
18歲以下的病人提供牙科服務。

32.梁智鴻議員認為,當局除應提高巿民對牙齒健康的認識外,亦有需要考慮應
如何為那些沒有經濟能力到私人執業牙醫診所進行定期牙科檢查的人士,提供
牙科服務。他表示曾於較早時提及需要檢討牙醫人手的問題,但衞生署副署長
並沒有就此作出回應。他又提及審計署署長報告書"表三",指出據"表三"所載
,在1994年,私人執業牙醫在診所的空閒時間比例達27%,他因此重申當局應
該檢討牙醫人手的供應。衞生署副署長表示,政府將會密切監察事態發展。他
在答覆梁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闡釋,現時的牙醫數目是否供過於求,視乎巿民
利用牙醫人手的情況。牙科小組委員會認為現時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應減少
香港大學牙醫學院的每年收生額。

33.梁智鴻議員促請政府考慮為巿民大眾提供更多牙科服務,因為巿民對牙醫服
務的需求殷切,而且亦有助紓緩牙醫供過於求的情況。衞生署副署長表示,根
據政府的口腔健康政策,當局不打算在現階段提供這類服務。主席請政府當局
提供一份內容更詳盡的資料文件,清楚闡述政府所奉行的口腔健康政策。衞生
署副署長闡釋謂,衞生署為公務員及其家屬提供牙科服務,亦於11間政府牙科
診所為公眾提供急症拔牙服務。此外,政府亦有為兒童提供服務,透過學童牙
科保健計劃,為小學生提供基本的預防及整修牙科保健服務,主要目的在於從
小向兒童灌輸口腔衞生的知識。主席表示,他希望知悉,兒童離開小學之後,
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跟進措施,以保障兒童離開小學後的口腔健康。楊森議員
認為,雖然沒有人會反對為下一代提供服務,但如果資源容許的話,政府亦應
考慮,除為巿民大眾提供急症牙科服務外,亦應提供更多其他的牙科服務。

34.會議於上午10時43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