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55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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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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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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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所有議程項目
-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 梁永立先生
-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 謝詠誼小姐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 署理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1)
- 黃敦明先生
-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
- 麥倩屏醫生
- 衞生署助理署長
- 梁挺雄醫生
-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2)
- 陳秀芳女士
-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3)
- 高德律先生
-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 高永文醫生
-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
- 麥倩屏醫生
- 衞生署助理署長
- 梁挺雄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2)4
-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8年7月17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239/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7日上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項目
2.議員同意於1998年10月12日上午8時30分舉行會議,聽取衞生福利局局長就施政
報告作出的簡報。議員亦同意於1998年10月9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
(會後補註:原訂於1998年10月9日舉行的會議其後取消,改與1998年10月12日的
會議合併舉行)
III. 傳統中醫藥的發展
(立法會CB(2)235/98-99(01)號文件)
3.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正草擬中醫藥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並正諮詢中醫藥業界人士,收集他們的意見,在草擬條例草案時予以考慮。衞生福
利局副局長歡迎議員提出任何意見。
4.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為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的成員。梁議員提及政府
當局所提交的文件第10段,認為中醫宜不斷進修,鑽研中醫藥方面的知識,以保持
專業水平。不過,他不同意強制規定中醫須持續進修,作為執業證明書續期的條件
,因為他們可能因種種因素(例如未有適合的課程)而無法進修。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現時傾向強制執行上述規定,作為執業證明書續期的條件。
不過,安排上可作靈活處理。舉例而言,申請續期的人無須在非常緊迫的期限內完
成有關課程。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為應付預期本港對中醫藥課程的殷切需求,
當局會鼓勵有關院校盡量開辦該等課程。參加相關的研討會亦會視作接受持續中醫
藥教育。不過,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強調,由於政府當局仍在諮詢中醫藥業界人士,
因此對此事仍未有定論。
5.鑑於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將獲授權監察整個中醫藥規管制度及中醫的註冊事宜,主
席詢問,如該委員會不接納上述擬議的續期條件,政府當局會如何處理。衞生福利
局副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諮詢中醫藥業界人士,與他們深入研究,然後才落實條
例草案的各項細節,確保日後能順利實施有關中醫藥的條例。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
示,迄今仍未有業內人士就擬議的續期條件向他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6.楊森議員詢問規管中藥方面的工作進展。衞生福利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政府當
局計劃在2000年年底前,編定一份常用中藥材名單及一份烈性中藥材名單,並規定
必須獲得中醫處方,才可售賣或使用名單上的烈性中藥材。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
答楊森議員進一步提問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優先設立中醫註冊制度,但亦會鼓勵傳
統中藥配藥員接受有關中醫藥的訓練,確保他們達至專業水平。
7.梁智鴻議員提議,政府當局應把現行的西藥註冊制度應用於所有中成藥的註冊工
作。特別應對所有新進口及本地製造的中成藥進行測試,檢驗該等中成藥有否包含
西藥成分。他認為政府當局不應待制定規管中成藥註冊事宜的附屬法例後,才進行
測試工作。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向定期抽樣測試中成藥,確
保藥物可以安全服用。不過,由於現行法例只規管西藥的註冊事宜,並無就中藥的
註冊事宜作出規定,因此當局現時不能為中成藥註冊。他亦澄清,政府當局並非打
算把現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管範圍擴大至包括中成藥,而是正另
行草擬新法例進行規管。衞生署助理署長補充說,衞生署一向為在港銷售的中成藥
進行抽樣測試。任何產品如含有西藥成分,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予以註冊。
日後,不含西藥成分的中成藥則須根據新制定的中醫藥條例註冊。衞生署助理署長
在答覆梁議員的詢問時證實,衞生署現時並沒有就所有在港銷售的中成藥進行抽樣
測試,但會致力增加測試次數,以期日後能為每一種中成藥進行測試。
8.主席詢問現時在香港執業的中醫進行註冊的過渡安排細則。衞生福利局副局長答
覆時表示,政府當局仍正諮詢業內人士,各項細節安排尚未確定。他告知議員,業
內人士已編訂執業試的課程大綱。至於由中醫組負責的註冊評核,有關詳情仍有待
確定。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考慮業內人士的意見,然後才就
在香港執業的中醫進行註冊的過渡安排,作出最後決定。
IV. 醫療事故- 公營醫院的補救措施
-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
(立法會CB(2)235/98-99(02)-(03)號及LS30/98-99號文件)
公營醫院的補救措施
9.楊森議員提及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文件所載的導致醫療事故的一系列因素,
並詢問哪一項/哪幾項是主要的因素。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時表示,文件所列的
各項因素,旨在顯示醫療事故的發生,不應單歸咎於人為錯誤。醫療事故通常是因
多項因素引致,很難說哪些因素佔較大比重。此外,業已發現醫療事故與工作制度
更有關連,如制度得以改善,可實際減少出現人為錯誤的機會。另外,醫管局會採
取措施,協助職員加強他們工作時的信心及減輕他們的工作壓力。
10.署理衞生署副署長贊同醫管局副執行總監的意見,認為醫療事故是由多項因素導
致,包括人為錯誤、醫療程序及溝通問題。她向議員保證,衞生署會對每次事故進
行檢討,以尋求改善方法,避免重蹈覆徹。
11.楊耀忠議員建議設立賞罰制度,以鼓勵公營醫院職員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現,並對
犯嚴重錯誤的職員採取紀律行動。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應時同意,職員如在工作
時疏忽及不小心,應承擔個人負責。不過,他認為醫管局須找出工作制度的不妥善
之處,並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此點亦很重要。為免各間醫院採用不同的標準,以
評估某宗醫療事故中,個別職員應承擔的負責,醫管局現正考慮向各間醫院發出指
引,就進行評估時應考慮的一般因素提供意見。
12.楊耀忠議員進一步詢問,每間公營醫院是否設有一套評估服務質素的制度。醫管
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由醫管局管轄的公營醫院須定期向醫管局匯報所接獲的投訴
個案數目。醫管局會將每間醫院達致的水準與所訂定的基準比較,並根據其預防及
處理醫療事故的能力,評估每間醫院的服務質素。
13.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醫管局大會的成員。他詢問,繁重的工作量對臨
床職員構成壓力,這是否導致醫療事故的因素之一,因為醫管局提供的文件內並沒
有提及此點。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工作壓力可能是導致人為錯誤的因素之一
。不過,他強調,不應將醫療事故全部歸咎於人為因素或資源不足,這樣處理問題
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梁智鴻議員表示,雖然他同意人為錯誤不應是導致醫療事故的
唯一因素,但醫管局至少應承認其職員的工作壓力甚為沉重,並向衞生福利局反映
。他相信此舉對提高職員士氣十分重要。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時表示,醫管局
雖然資源有限,但已盡量善加利用,以應付公眾對醫療護理的需要,並致力提供有
效率及經改善的服務。他察悉政府當局現正對醫療體系進行檢討,他預期該項檢討
可提出一些解決資源問題的辦法。梁智鴻議員澄清,他並不是建議政府應無限制地
向醫護界提供資源。他認為,為使醫護人員獲公平對待,有需要讓公眾知道醫護人
員承受極沉重的工作壓力。
14.羅致光議員詢問,醫院管治委員會會否跟進可能涉及採取紀律行動或法律行動的
醫療事故。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醫院管治委員會由委任成員組成,他們並非擔
任全職工作。因此,每當發生嚴重醫療事故時,醫管局總部會首先負責處理該事故
,而有關的醫院其後會向醫院管治委員會滙報。
15. 楊耀忠議員察悉,有多宗醫療事故由傳媒揭發,而醫管局並沒有向外公布。醫管
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時表示,醫管局已確保醫療人員應向病人及其家屬解釋病人的
身體狀況。若發生任何醫療事故,以致影響病人的情況,醫管局會第一時間向有關
病人或其家屬詳細解釋,並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不過,至於醫管局應否在發生醫
療事故後立即向公眾全面交代事件的詳情,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須視乎多項因
素才作決定,例如時間是否適當,以及有關各方是否同意將事故公開。醫管局副執
行總監保證,業已設有機制,規定所有醫院就醫療事故、接獲的投訴及其後採取的
改善措施,向醫管局提供全面的報告。
16.楊耀忠議員詢問,醫管局是否已向各醫院管治委員會發出指引,說明公布醫療事
故詳情的程序。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醫管局總部對是否公布詳情有最終的決
定權,並會對所作決定承擔全部責任。不過,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醫管局總部的
慣常做法是會徵詢醫院管治委員會成員及有關醫院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意見。
17.羅致光議員詢問公營醫院臨床人員工作表現監察制度的詳情。醫管局副執行總監
在回答時表示,鑑於臨床人員的年資及經驗各有不同,因此不可能要求所有臨床人
員都有同樣的專業表現及水準。他強調,醫管局一向招聘具備適當專業及專科資歷
的臨床職員,以及設立架構分明的臨床監督制度,由資深臨床人員監督及評估資歷
較淺的臨床職員的工作,以確保職員具備專業能力。醫管局副執行總監進一步向議
員簡述醫管局轄下各間醫院臨床部門所設立的臨床審計制度。此外,亦已設立醫管
局中央臨床審計委員會,以統籌全港不同專科、學科及醫院的臨床審計活動。
18.羅致光議員建議,醫管局應考慮公布對醫管局轄下各間醫院每個臨床部門進行評
估的詳情,以加強公眾對醫院服務的監察。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醫管局曾考慮
此方案,但補充說,用競爭或懲罰模式提高員工表現,有其利弊。梁劉柔芬議員同
意醫管局副執行總監的意見,認為提高臨床職員的專業能力及加強臨床監管,較預
防醫療事故更為重要。她繼而指出,隨着醫療科技的進步,現代醫療儀器越趨複雜
。她認為醫療職員在使用此類儀器時,應提高警覺,因為若使用不當,可能會引致
他人喪命。她更建議,事務委員會應致函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闡述此事,並要
求兩間大學為其醫科學生提供訓練,以提高他們在此方面的警覺。不過,主席認為
,由於此事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應首先進一步磋商上述建議採取的行動。
19.楊森議員認為,本港醫療服務的水平相當高。他認為,醫管局的信譽至為重要,
若一再發生醫療事故,會影響醫管局的信譽。他強調,一但發生醫療事故,醫管局
必須保持高度問責性,並向公眾作全面交代。
20.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何秀蘭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醫管局已確保只有合資格的
配藥員才可在藥房執行配藥職務。未獲有關專業訓練的輔助職員,只會在藥房從事
簡單的體力工作。此外,現已採取措施,確保這些輔助職員在工作時獲足夠的督導
。
21.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在預防醫療事故方面擔當什麼角色。衞生福利局副局
長回答說,政府當局一直密切留意導致每宗事故的原因,並探討所需的改善措施。
當局亦與醫管局保持密切聯繫及合作,以研究可採取何種行動,改善公共醫療服務
。主席認為,衞生福利局監管醫管局的工作表現,實際上是要向公眾負責,因此衞
生福利局有需要加強其監察角色。他表示,事務委員會如發現任何與醫管局工作表
現有關的問題時,會向衞生福利局跟進。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
22.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根據立法會LS30/98-99號文件,向議員簡述監管私營醫院的法
定架構。
23.梁智鴻議員詢問衞生署監管私營醫院的措施詳情。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時告
知事務委員會,在80年代,當時的醫務衞生署拒絕一間私營醫院的註冊申請,原因
是該醫院未能符合人手及房舍方面的規定。她表示,一般而言,巡查私營醫院的工
作會在該醫院首次註冊前,或每年續牌前進行。如發現醫療機構有任何違規問題,
便會再度進行巡查,以作跟進。在有需要時更會派遣專人前往巡查。在1997年,本
港共有12間私營醫院及19間護養院,而該署在同年內共進行了50次巡查(包括4至5
次突擊巡查)。該署在1996至97年度共接獲約10宗違規個案,涉及的問題包括膳食
供應的衞生情況令人不滿及儲存危險品。所有違規問題已被醫院當局矯正。署理衞
生署副署長補充說,發牌條款大致上與個別醫院是否能夠因應其服務性質及服務範
圍,妥善地作出房舍、人手及設備上的安排有關。私營醫院亦須自行規管其日常運
作及管理,以確保提供優質服務。
24.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該署迄今向私營醫院發
出的警告信,主要是關於儲存過期藥物及藥物紀錄的保存問題。至於在人手方面的
發牌管制,署理衞生署副署長解釋說,各間醫院的人手規定各有不同,視乎所提供
的服務性質及範疇而定。關於衞生署為私營醫院訂定的服務水準指引,署理衞生署
副署長表示,已於1992年向所有私營醫院發出"醫院標準指引"(下稱"指引"),闡述有
助向病人提供優質護理服務的各項基本要素。
25.何秀蘭議員提出《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第3(1)條,認為該
條文所訂的刑罰水平過低。根據該條文,任何人如被裁定未經妥善註冊而營辦醫院
或留產院,罰款僅為1,000元。由於此條文對上一次是在1966年作出修訂,何秀蘭
議員促請當局檢討該法例及刑罰水平。她亦詢問,會否檢討私營醫院目前採用的各
項標準,因為該等標準是在1990年根據當時的醫務發展委員會的建議而訂定。署理
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時表示,除第165章外,私營醫院亦受另外約30條其他條例所
規管。有關當局亦訂定其他規定,例如在消防安全及樓宇規格方面的管制。不過,
她同意檢討有關條文,以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修訂。至於何秀蘭議員的第二條問題,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表示,當局會定期檢討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以符合公眾
的需求。
26.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楊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據她所知,養和醫院在發生洗
腎事故後委任了一個3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工作。該醫院現正研究調查小組提交的報
告,並正擬備本身的報告。待本星期接獲養和醫院的報告後,衞生署會展開工作,
預期會在3個星期內完成初步調查。
27.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示他是3人調查小組的成員。他詢問衞生署會否將小組
擬備的調查報告及衞生署日後擬備的報告公布。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回答說,由於可
能會進行死因研訊,以調查事件中有關人士的死因,因此除非法律意見認為沒問題
,衞生署可能不會在死因裁判官發表報告前公布調查結果。署理衞生署副署長進而
匯報,在事件發生後,衞生署一直與私營及公營醫院密切聯繫,檢討現時洗腎的程
序及處理方式,以期作出改善。
28.梁智鴻議員以醫務發展委員會前任主席的身份,向議員簡述發出指引的背景。他
憶述當時的衞生福利司曾表示,"現時對私營醫院水準的監管未能令人滿意",並贊
同應為私營醫院訂定更嚴格的指引,以盡量減低風險。他要求衞生署:
- 提供在1992年發出的指引;
- 將上述指引與對上一個指引版本相比,並標記曾作出修訂的地
方;及
- 說明衞生署在監管私營醫院時如何運用該指引(1992年版)。
29.主席補充說,事務委員會秘書已按他的指示,於1998年9月11日去信衞生福利局
,要求提供該指引及就採用指引的情況提供資料。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時表示
,該署現正將指引譯成中文,在完成後便可提供予事務委員會。衞生福利局首席助
理局長(3)補充說,指引大致上已獲採納。
30.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答主席的詢問時,向議員簡述現時監管私營醫院水準的機
制。她報告說,該署曾就多方面問題進行視察,包括政策及程序、醫療廢物的處理
、藥物儲存、設施、儀器、人手,以及環境清潔等。該署亦會就需要改善的範疇,
進行跟進視察。就專業水平而言,每間私營醫院均設有本身的臨床審計委員會,負
責進行監察工作。該等醫院亦會參與其他學歷評審計劃,例如由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不同院系舉辦的計劃。署理衞生署副署長進一步報告,在評估是否為個別醫院註冊
/按年續牌時,衞生署規定每間醫院須提交一份報告,詳列其架構、人手、設施、
儀器、發展計劃等資料。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同意提供此類報告的樣本,供議員參閱
。
31.梁智鴻議員不滿當局以未備妥指引的中譯本為理由,不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指引。
他更認為,衞生署應更詳盡解釋如何加強對私營醫院水準的監管。梁劉柔芬議員認
為,衞生署應採取主動,與私營醫院的高級管理層聯絡,檢討其水準及尋求改善辦
法。
32.由於時間所限,主席指示監管私營醫院的議題,將於未來兩個月內舉行的事務委
員會另一次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
33.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