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37/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衞生署副署長1
蘇天安醫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尤桂莊女士

衞生署社會醫學顧問醫生
麥國恒醫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3
潘太平先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
陳美嘉女士

署理衞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
程卓端醫生

醫院管理局高級行政經理(運作及醫務發展)
陸志聰醫生

應邀出席人士: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香港病人權益會
劉秀嫻小姐
黎守正先生
黃沛婉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女士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女士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8年11月9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653/98-99及CB(2)1728/98-99(01)號文件)

1998年11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將會進行的資料研究 (立法會CB(2)1728/98-99(01)號文件)

2. 應主席邀請,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向議員講述兩項擬議研究的大綱擬稿。該兩項研究題為「"美國哈佛專家小組的建議"與其他醫療融資模式的比較」 (下稱"哈佛專家小組建議")及「新加坡的醫療開支及融資安排」(下稱 "新加坡模式")。兩項研究將於1999年7月中/下旬完成。

3. 梁智鴻議員建議,"哈佛專家小組建議"的研究應包括將哈佛專家小組的建議與德國、加拿大及中國的醫療制度作比較。此外,亦應分析哈佛專家小組建議的成本及效益。至於"新加坡模式"的研究,梁智鴻議員建議該項研究亦應探討新加坡醫療制度財政上的持續承擔力。

4. 主席建議兩項研究亦應包括現時本港及新加坡醫療服務制度的缺點。

香港醫護改革的顧問研究報告 ?? 跟進行動

5. 議員察悉在即將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會就此議題進行議案辯論。主席建議在1999年6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哈佛小組報告。議員表示同意。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6. 下次定期會議定於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舉行。

7. 主席徵詢政府當局及議員就下次定期會議討論下列事項的意見:

  1. 輔助牙科醫療人員的註冊;

  2. 養和醫院洗腎事件的調查報告;

  3. 公營及私營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及

  4. 牙科政策及口腔健康目標的檢討。

8.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建議將(a)項押後至6月討論,因為就此事進行的諮詢工作剛完成,仍未備有諮詢結果。主席表示同意。

9.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告知議員,就(c)項而言,醫院管理局約有10%的設備須進行糾正工作,以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由於已完成一半的糾正工作,估計可於1999年6月底完成此方面的所有工作。應主席要求,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同意在4月底前提供有關此事的文件,內容包括私營機構在此方面的進展及應變計劃的詳情。

10. 議員同意待研訊結束後才討論(b)項。該項研訊剛於上星期展開。

11.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希望在下次會議席上,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階段的擬議修訂諮詢事務委員會,其後才展開法例的草擬工作。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盡快就此事提供資料文件,供議員考慮。

III. 就H9N2病毒作出簡介

12. 衞生署社會醫學顧問醫生(下稱"社會醫學顧問醫生")匯報,迄今發現有兩名兒童受甲類H9N2流感病毒感染。兩童經已完全康復,並無出現任何併發症。據知該兩名兒童的其中一人曾與活家禽接觸,另一人則沒有。衞生署現正與本港及海外的專家合作,以確定該種病毒的傳染途徑及對公眾健康的影響。

13.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告知議員業已成立調查小組。該小組曾於上星期到訪其中一名受感染兒童就讀的幼稚園。他向議員保證該學校環境清潔,並無飼養動物。當局已向家長發出問卷及邀請他們進行血液檢驗。

14.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在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表示,海外專家對本港現時的流感監察機制感到滿意。不過,他們建議衞生署應調查流感病毒的傳染途徑,以及H9N2病毒由人傳人及由禽鳥傳染給人類的可能性。

15.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在回應陳婉嫻議員的問題時解釋,教育署已建議學校應使用錄影帶或模型作為教材,以取代活家禽,以及應教導兒童正確的個人衞生的重要性。上述指引已上載於互聯網,並已派發予本港的小學及幼稚園。

16. 主席詢問衞生署會否勸諭家庭不要在家中飼養雀鳥或活家禽。社會醫學顧問醫生解釋,在學校飼養活家禽有別於在家中飼養活家禽。由於在學校的環境內,較難確保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及幼稚園學生)的個人衞生,因此病毒傳染的可能性較在家中為高。

17.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講解感染H5N1病毒與感染H9N2病毒有何不同的病狀。兩者的臨床症狀與一般流感相似,病發時會發高燒。不過,H5N1病毒的毒性較為強烈,可導致呼吸系統衰竭等嚴重併發症,病人亦會感到氣促。上述資料均可在互聯網上找到,並已發放予全科醫生。現時有63間政府門診診所及28間私營診所協助密切監察情況,如發現有此類流感病毒感染的病例,便會向衞生署報告。

18. 梁劉柔芬議員關注政府當局是否需要再次屠宰所有活家禽,以防H9N2病毒蔓延。社會醫學顧問醫生保證無須這樣做,因為此病毒多年來只感染雀鳥,並只令雀鳥有輕微不適。雖然首次驗出人類感染該種病毒,但兩名受感染兒童並無出現併發症,亦已完全康復。

IV. 對私家醫院的監管
(立法會CB(2)1714/98-99(02)號及立法會CB(2)1714 /98-99(03)號文件)

19. 主席歡迎社區組織協會(下稱"社協")及病人權益協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20. 其中一位代表劉秀嫻小姐指出,現行的法例未能充分監管私家醫院的服務質素。衞生署對私家醫院監管不足,她曾接獲多宗有關私家醫院的投訴。哈佛專家小組近期發表的報告亦提出相若的意見。

21. 一位病人代表黎守正先生表示,本港既無監管私家醫院收費的機制,亦無渠道可供市民表達對私家醫院服務的不滿。黎先生繼而以他母親的個案為例,闡述他的個人經驗。他為要投訴某私家醫院的收費,曾聯絡消費者委員會、醫院管理局、申訴專員公署、兩位立法會議員、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及衞生署,但均徒勞無功,因他發現上述機構均無權規管私家醫院的服務收費。他特別指出衞生署的問題,該署職員告訴他,衞生署的職責是發牌予私家醫院,而非監管私家醫院的收費或干預醫院的行政。因此,他希望知道本港為何並無監管私家醫院收費的機制。

22. 病人權益協會代表黃沛婉小姐指出,市民要從私家醫院取得病歷紀錄十分困難。他們並不知道有權取得哪些資料,與私家醫院商議賠償時,因而遇到極大困難。為說明這點,她引述一位數年前在深切治療部病逝的病人的個案,以及向醫院索取資料時所遇到的困難。經過一段長時間後,病者家人別無其他選擇,只有接受醫院的付款,並答應不再追究。她強調本港私家醫院的運作透明度不足,不甚關注病人的權益。

23. 劉秀嫻小姐應主席邀請,代表代表團提出以下建議 --

  1. 准許市民查閱他們個人的病歷紀錄;

  2. 將私家醫院的年報及收費列為公開文件,供市民查閱;及

  3. 成立一個獨立的申訴委員會。

24. 陳婉嫻議員關注黎守正先生所述的衞生署的回應。衞生署副署長1答應跟進此事,並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他解釋根據目前的做法,衞生署如接獲任何有關私家醫院服務的投訴,均會跟進及調查。至於投訴渠道,他指出病人親屬或任何私家醫院的顧客均可向有關醫院的管理層投訴。如涉及客席主診醫生,或會要求該名醫生解釋他曾採取的行動。如投訴涉及專業上的失當行為,顧客有權向醫務委員會舉報,由該會研究涉及專業方面的問題。

25. 至於衞生署在醫院註冊方面的職責,衞生署副署長1表示,該署規定醫院在進行周年註冊時,須填妥一份問卷,內容包括醫院各方面的運作情況。如有需要,衞生署亦會進行突擊檢查。

26. 陳婉嫻議員詢問私家醫院認可評審工作的細節。衞生署副署長1表示,認可評審工作涉及醫院各方面的程序及制度,並會顧及本地的情況及文化限制。當局會根據國際標準,因應本地情況適當地修改評審制度。該制度會交由一個小組負責確立,成員包括專業人士、政府官員及消費者。

27. 楊森議員詢問可否備有收費表,以保障病人的權益。衞生署副署長1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院方會在病人入院時,向病人展示收費表,包括客席醫生的收費。他指出大多數糾紛涉及私家醫院病人出院時,最終帳單上所列的消耗品收費。由於不是所有醫院都備有十分詳盡的收費表,衞生署會要求私家醫院製備更詳盡的收費表,分發給病人。

28. 楊耀忠議員問及衞生署接獲的20宗投訴個案。他亦希望知道有否規定私家醫院須向衞生署匯報醫療事故。衞生署副署長1答覆說,私家醫院會向衞生署匯報有關病人護理的醫療事故。然而,有關職員態度、表現或行政程序的投訴,會由私家醫院自行處理。至於衞生署接獲的20宗投訴,衞生署副署長1表示,其中9宗已證實投訴有理,當中4宗涉及職員的表現,1宗關乎職員態度,而另外4宗則與醫院服務有關。

29. 楊耀忠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有否就須予滙報的事故向私家醫院發出指引。衞生署副署長1解釋,現時私家醫院與衞生署已有協定。如事故導致病人傷亡,又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的涵蓋範圍內,有關的私家醫院須向衞生署匯報。因應楊議員的要求,衞生署副署長1答應以書面覆實去年接獲滙報的個案數字。

30. 關於早前討論的服務收費問題,梁智鴻議員認為私家醫生不可能解釋每項消耗品的收費。他認為應訂定一份標準收費表,而衞生署亦應訂立明確指引,說明私家醫院有需要展示詳盡的收費表,供病人參閱。他表示曾於1989年首次提出監管私家醫院一事,但政府當局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他表示對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感到失望,因為文件只提供一般資料,並沒有載述第2段提及的私家醫院自我監管機制。此外,他認為該段提供的簡單資料令人混淆。

31. 衞生署副署長1澄清,私家醫院的醫生只能向病人解釋將會為病人採取的程序,以及該等程序的收費,不能預期醫生向病人解釋消耗品的收費。

32. 至於文件第2段提及的服務質素保證計劃,衞生署副署長1表示,有6間醫院加入上述計劃,並已通過認可評審。香港婦產科學院轄下一個小組會巡視該等醫院,確定醫院設施齊備,儀器及人手均適合提供產科服務。認可證明書的有效期為5年。病理學專科醫院轄下的認可評審工作,由香港醫事技術學會及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合力進行。目前共有7間醫院取得認可資格。病理專科學院提供多項病理學附屬專科的服務質素保證計劃,例如解剖病理學、微生物學、化學病理學、血液學及輸血服務。該項計劃與香港婦產科學院的計劃相若,設有計劃評估提供有關服務人士的專業技術及確保他們維持專業水平。

33. 梁智鴻議員提出以下3項問題 --

  1. 衞生署將於何時規定私家醫院須展示詳盡的收費表;

  2. 衞生署會否公開哪些私家醫院已取得婦產科、病理學或其他專科服務的認可資格;及

  3. 衞生署將於何時確立醫院服務質素的基準。

34. 衞生署副署長1答應即時跟進上述(a)項問題。至於認可評審工作,他指出政府當局已於文件內建議推行自願性質的計劃。

35. 梁智鴻議員同意應由醫院自願參與計劃,但卻認為衞生署應確立一些基準,以衡量醫院的服務質素。他曾在1989年首次提出此問題,但政府當局至今仍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他對此表示失望。

36.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解釋,由於本港並沒有設立機構負責醫院服務的認可評審工作,有關工作須依靠海外的認可評審機構負責。然而,海外的標準不一定適用於香港。因此,海外機構在確立本港的基準前,必須花時間理解本地的情況。每間醫院每年用於認可評審工作的費用可由20萬元左右至100萬元不等。這筆費用對小規模的私家醫院構成沈重的財政負擔,費用最終或會轉嫁至病人。

37. 至於黃沛婉小姐引述的個案,梁智鴻議員詢問她有否向醫務委員會提出投訴。黃小姐表示沒有,原因是該名病人對醫務委員會沒有信心。她批評醫務委員會不具代表性,其成員主要是醫生,只有1名成員是非醫療人員。

38. 主席詢問政府在監管私家醫院收費上面所擔當的角色,以及哪位政府人員負責處理有關私家醫院的投訴。衞生署副署長1答覆,市民如有該類投訴,可致電29618894向衞生署王曼霞醫生提出。主席問及關乎客席醫生臨床事務的問題,衞生署副署長1回應時澄清,當局或會要求私家醫院客席醫生就臨床事務的指控作出解釋。

39. 何秀蘭議員認為在處理該類投訴時,政府當局應以仲裁人的身份,調解私家醫院與投訴人之間的糾紛。政府當局亦應向公眾派發小冊子或指引,說明提出不滿的程序。在治療的過程中,院方應容許病者家人在場,亦應讓他們出席調查小組的聆訊或會議。

40. 主席建議應在兩至三個月後再行討論此事,政府當局同意這項建議。

V. 長者健康外展隊伍
(立法會CB(2)1714/98-99(04)號文件)

41. 醫管局高級行政經理(運作及醫務發展)(下稱"高級行政經理")向議員簡述社區老人評估小組(下稱"評估小組")提供的服務,並表示小組的服務範圍將擴展至私營護老院。署理衞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繼而向議員簡述長者健康外展隊伍(下稱"外展隊伍")的服務。

42. 鄧兆棠議員詢問,醫管局及衞生署分別自行設立老人服務小組,是否浪費資源。署理衞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表示,由於兩個小組的服務對象不同,工作實際上並沒有重叠。評估小組負責照顧體弱老人,而外展隊伍則主要負責促進老人的基層健康護理服務,並不會為他們提供任何醫療治理。高級行政經理指出,評估小組已根據地區分界與各外展隊伍建立聯繫。

43. 署理衞生署助理署長(長者健康服務)在回應鄧兆棠議員及何秀蘭議員的詢問時澄清,當局並沒有強制規定安老院必須接受外展隊伍的服務。如安老院因職員人手緊絀而不能採用外展隊伍的服務,可要求外展隊伍另作安排。

44. 鄧兆棠議員進一步詢問為何不將評估小組及外展隊伍合二為一。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解釋,兩個小組是為照顧兩類不同老人的需要而設。評估小組為高危老人提供醫療治理,而外展隊伍提供預防性質的外展健康護理服務。

45. 梁劉柔芬議員指出,老人或許並不樂意接受不同組別的醫生或護士探訪,她亦關注設立兩個不同小組的成本效益。何秀蘭議員亦關注同一問題。

46. 對於梁劉柔芬議員及何秀蘭議員關注的問題,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回應時進一步闡釋兩個小組不同之處。她指出外展隊伍與評估小組不同,大部分工作均由護士執行,醫生主要負責規劃工作或草擬指引。

47. 主席表示,儘管他同意兩類小組提供的服務確實有些不同,但他認為當局應檢討兩個小組的成本效益。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答覆說,由於當局計劃另外成立6支外展隊伍,所以打算在18隊外展隊伍全部成立後才進行檢討。

48. 主席反對當局建議的檢討時間。他認為無須待18隊外展隊伍全部成立後才進行檢討,因為目前已有12支隊伍投入運作,而初步已看到外展隊伍與評估小組服務有所重叠的問題。因此,他建議當局應盡快進行檢討。何秀蘭議員表示,據其觀察所得,當局在正式推行某項計劃前,通常會先推行試驗計劃,以評估計劃的成效,因此她認為無須待外展隊伍計劃全面推行後才進行檢討。

49.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重申,兩類小組的人手安排及提供的服務並不相同,即使部分服務重叠亦無可避免。鑒於議員關注成立兩類不同小組的成本效益,他答應盡快進行檢討。

50. 會議於上午10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