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305/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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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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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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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陳婉嫻議員
何世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楊森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項目的討論
-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
- 梁永立先生
-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
- 麥倩屏醫生
-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1
- 尤桂莊女士
-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衞生)6
- 劉中健先生
- 只參與議程項目III的討論
-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2
- 陳秀芳女士
-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 高永文醫生
- 醫院管理局行政經理(醫務行政)
- 盧志遠醫生
- 醫院管理局高級系統主任
- 馮達成先生
- 機電工程署工程服務經理
- 潘家發先生
- 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
- 王友成博士
- 只參與議程項目IV的討論
-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 高永文醫生
- 只參與議程項目V的討論
- 衞生署牙科服務主任顧問醫生
- 關林惠英醫生
- 只參與議程項目VI的討論
- 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事務)
- 譚麗芬醫生
- 漁農處助理處長
- 廖季堅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9年1月11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847/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1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876/98-99(01)號文件)
2. 主席建議在1999年6月14日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養和醫院洗腎事件的調查報告;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擬議修訂;及
- 美國哈佛專家小組就香港醫護制度改革擬備的報告。
3. 關於項目(a),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雖然死因裁判官昨天公布報告,但至今仍未知會否有民事訟訴。他會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並確定可否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此事。梁智鴻議員詢問能否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死因裁判官報告及政府調查報告的副本。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表示,提供死因裁判官的報告應無問題。至於能否公開政府的報告及養和醫院的報告,她會徵詢法律意見。
4. 議員亦同意在6月底至7月額外舉行會議,以討論以下事項 --
- 牙科輔助人員的註冊事宜;及
- 美國哈佛專家小組就香港醫護制度改革擬備的報告。
關於上文項目(b),主席建議從哈佛專家小組報告(下稱"哈佛報告")中選取部分課題討論,並邀請有關機構派出代表出席會議,申述意見。由於哈佛報告涵蓋私家及公立醫院,他認為也可在這些會議上討論監管私家醫院的事宜。梁智鴻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應從政策、架構及融資方面研究哈佛報告,並按每個課題邀請學者及專家出席會議。主席要求秘書就該等會議作出安排。
III. 公營及私營醫護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
(立法會CB(2)1876/98-99(02)及1884/98-99(01)號文件)
5. 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副執行總監應主席所請,解釋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下稱"數位問題")甚為嚴重,不單影響電腦,亦影響醫療儀器。醫管局已在其總辦事處的層面成立督導委員會,負責密切監察醫療界解決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醫管局會將其系統及儀器分為行政(資訊)系統及非行政(內置電腦)系統和儀器,並會查核所有儀器及系統,以期找出哪些系統及儀器的配件有風險。
6. 副執行總監進一步解釋,醫管局會因應數位問題,按以下風險水平將醫療儀器分為4類,列述如下:水平1(致命性)--危及生命;水平2(關鍵性) --問題會影響治療病人的決定;水平3(邊緣性)--問題會造成輕微不便或滋擾,主要屬記錄上的錯誤;及水平4(無影響)--應無問題。由於電腦晶片往往內置於儀器內,因此難以測試該等醫療儀器是否符合數位標準。醫管局已要求其他政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協助進行測試,並已聯絡儀器的原供應商及製造商,以確定儀器系統內有否設置任何微型軟件,以及這些軟件會否構成問題。
7. 副執行總監報告,在推行解決數位問題的初期,工作進展不大,但去年取得長足進展,情況令人滿意。截至1999年4月,大部分有數位問題的儀器在很大程度上已完成修正工作。醫管局的目標是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儀器的測試。進行測試的期限相當充裕,即使個別儀器的測試未能如期完成,亦可在本年第三季進行。現時,醫管局可透過輸入日期等方法測試各種設施。不過,由於部分設施不能測試,該局仍需考慮其他方案。
8. 鑑於在過渡公元2000年時可能出現問題,當局有需要制訂應變計劃。醫管局已在總辦事處的層面設立督導委員會,為醫院提供指引。各醫院須制訂本身的應變計劃,包括運作計劃。副執行總監表示,醫管局明白,雖然其本身的設施可過渡千禧年,但社會各界可能出現問題,以致影響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因此,除正常的計劃外,醫管局會提高警覺,預防有需要提供額外服務。
9. 副執行總監繼而解釋運作應變計劃。就醫管局內部的數位問題而言,由於數間醫院的專科相若,因而有需要統籌轄下機構的各項應變計劃。醫管局規定各間醫院須在1999年6月前訂妥應變計劃,而醫管局總辦事處繼而會與外界機構銜接該等計劃。因此,該局會在第三季就這些計劃作最後決定。醫管局有信心能成功解決"千年蟲"問題。他亦察悉,在預備過渡公元2000年時,宣傳及教育均十分重要。醫管局已就數位問題籌辦研討會,部分研討會談論非常技術性的問題,而其餘則旨在提高醫管局人員對該問題的認識,使他們關注數個關鍵日子。由於該局已就可能出現的危機作好準備,並已制訂應變計劃,千年蟲問題應不會影響該局向病人提供的服務水平。
10. 梁智鴻議員就以下方面提問 --
- 解決數位問題所涉及的實際費用,為何較醫管局原先的估計為少;
- 規模較小的機構及私家診療所在解決千年蟲問題方面作出何種準備;
- 當局為體內裝置起搏器的病人,以及在家中使用儀器的其他病人採取何種預防措施;及
- 在2000年1月1日的協調工作。
11. 副執行總監回應梁議員的首項問題時表示,原先估計此項計劃所需的資源,遠較實際使用的資源為多。醫管局使用的儀器,大部分為內置晶片的非電腦儀器,由於不能拆除該等晶片進行測試,因此醫管局與製造商聯絡,查核有關儀器是否符合數位標準。在這項計劃的初期,醫管局未能準確估計計劃所需的費用。該局必須假設,如不能聯絡製造商,或未能收到回覆,便須更換有關儀器。不過,在機電工程署及製造商協助下,醫管局已能更清楚瞭解情況,因此實際所需費用較原先估計為少。
12. 關於問題(b),副執行總監解釋,私家醫院由衞生署管轄。不過,醫管局亦一直致力協助該等醫院解決數位問題。醫管局曾邀請私家醫院的人員出席研討會、透過互聯網提供參考資料、協助私家醫院檢查儀器及制訂應變計劃。該局並設立網絡,以供交換資料及提供支援。醫管局已積極向私營醫護機構發放有關數位問題的資料,並與該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舉行連串會議。
13. 關於起搏器及家居使用的儀器,副執行總監表示,根據醫院管理局的紀錄,約有500件儀器供病人在家中使用。經詳細研究後,只發現一件儀器會受影響。出現問題的儀器是洗腎機,但問題只是日期顯示錯誤。
14. 關於問題(d),副執行總監表示,醫管局一直致力確保其應變計劃,可納入香港政府制訂的涵蓋範圍較廣泛的計劃內。
15. 鄧兆棠議員詢問,如發現某儀器不符合數位標準,醫管局會以甚麼形式作出補償,以及該局曾否對X-光醫療儀器進行測試;若有,則是何種測試。副執行總監答稱,醫管局已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以解決數位問題。在大部分情況下,供應商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使系統符合數位標準。醫管局首要關注的是確保病人安全,因此補償問題並非主要事項。不過,如問題涉及疏忽,醫管局會就不符合數位標準的儀器,向製造商及供應商索取補償。
16.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衞生署及醫管局絕不會把數位問題簡化,他並向議員保證,當局已設立非常嚴緊的管制,保障病人的權益。機電工程署工程服務經理補充,他們會要求製造商保證提供符合數位標準的儀器。每件儀器須進行一連9項測試,確保符合數位標準。不過,一旦出現任何問題,他們會制訂應變計劃,並設立特別維修中心修理有關儀器。他們亦會根據合約條款,就不符合數位標準的儀器向供應商索取補償。迄今,未能通過數位測試的儀器不足5%。
17. 主席詢問醫管局如何確保起搏器符合數位標準。副執行總監答稱,起搏器是非常精密的儀器,全球只有4至5間供應商。醫管局已與實施非常嚴緊管制的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聯絡,並獲悉起搏器符合數位標準。
18. 主席要求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特別說明私家醫院解決數位問題的進展。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解釋,衞生署已與私家醫院聯絡,確保該等醫院符合數位標準,並規定醫院擬備及提交可能有數位問題的儀器清單。當局並要求私家醫院的管理人員聯絡製造商,以確保儀器符合數位標準。衞生署亦已要求私家醫院定期提交報告。由1999年1月起,私家醫院已按月提交報告,概述符合數位標準的工作進展,以及應變計劃。截至4月為止,88%的修正/更換工作已經完成。根據5月份的報告,該數字已升至91%。餘下的9%修正/更換工作正積極進行。
19.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當局制訂何種計劃以處理護養院及留產院的問題。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答稱,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的私家醫院及護養院分別有12及21間。衞生署已要求該21間護養院查核院內儀器是否符合數位標準,並要求各護養院提交應變計劃。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補充,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一直協助留產院解決數位問題。主席要求醫管局及衞生署在本年8月提交此方面的工作進度報告。
20. 梁智鴻議員就以下方面表示關注 --
- 規模較小的機構(例如X-光實驗室及牙科診療所)能否解決數位問題;
- 衞生署曾否指示醫院避免在2000年1月1日進行任何非緊急的手術;及
- 政府當局會否跟進在家中或在規模較小的中心所使用的洗腎機和噴霧器。
21. 關於梁議員所提的首項關注事宜,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表示,發牌當局已致函提醒所有持牌機構關注有關問題,並要求該等機構向製造商查核有關的儀器是否符合數位標準。至於項目(b),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指出,當局已要求醫院在制訂應變計劃時處理此事,並向客席醫生提供有關解決數位問題工作進度的最新資料。關於項目(c),副執行總監表示,當局會在臨近6月底時開始發放資訊,使私家醫生及病人獲得所需資料。醫管局亦會透過互聯網,就特定範圍向專家提供詳細資料。
22. 梁智鴻議員關注,雖然發放資料很重要,但政府當局應小心不要引致市民產生過分恐慌。此外,醫生應確保病人使用的儀器符合數位標準。
23. 主席詢問,發牌當局會如何確保X-光實驗室使用的儀器符合數位標準。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在1998年底及1999年初,當局曾致函醫生及其他醫護專業人員,提醒他們注意數位問題,當局會在本年7月進行另一輪這類工作。如有需要,政府當局會向持牌機構提供協助。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1補充說,政府當局已致函持牌人,提醒他們有關問題,並邀請他們瀏覽醫管局的網頁,以閱覽進一步資料。主席建議,如發牌當局不能解決所涉及的問題,放射委員會應給予協助,就實驗室內的機器是否符合數位標準而提供資料。
24.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回應鄧兆棠議員的關注事項時表示,在本年6月,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會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查核私家醫院所取得的進展。該工作小組的成員來自機電工程署、電訊管理局、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衞生署及衞生福利局。關於機電工程署會否向私營的X-光實驗室提供該等協助,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機電工程署只能向私營實驗室提供意見,該等機構的營辦人須利用本身資源,進行實際的修正工作。
25. 梁劉柔芬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發放有關家居使用儀器的額外資料。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同意,當局會在即將發出的資料單張及互聯網上,盡量載述有關資料。
26. 主席詢問現時私家醫院互相支援的情況,以及衞生署在這方面所擔當的角色。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答稱,私家醫院除定期與衞生署舉行會議外,醫院之間亦有定期會議,而衞生署規定各醫院定期提交報告,並會跟進該等醫院的變應計劃。主席要求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在兩個月內提交報告,闡述互相支持的安排詳情。
IV. 醫院管理局資源增值計劃的進度報告
27. 應主席邀請,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釋,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醫管局將每間醫院預算的1%款額扣起,以資助一項提高醫管局整體生產力的新計劃。各間醫院須提交申請,要求從資源增值計劃中獲得撥款,款項將會來自上述的1%預算。他解釋,業已成立一個高層的委員會,處理各間醫院提交的首批申請。其中一項可令資源增值的計劃,是投資於新能源效益的科技,以便日後節省電力及其他燃料的開支。
28. 陳婉嫻議員詢問,各間醫院是否亦正嘗試節省人手,以致前綫職員,例如護士及醫生承受更大壓力。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資源增值計劃或會涉及節省人手,例如僅有一、兩名職員的小規模醫院化驗所,如毗鄰較大型的醫院,會予以關閉。以此方式運用資源,更具成本效益及效率。所依據的準則是根據工作量而作出人手調動。陳婉嫻議員詢問是否設有機制,處理職員因為推行資源增值計劃而提出的投訴及不滿。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人力資源政策若要作出重大修訂,須獲醫管局批准,而醫管局亦設有多個途徑,處理此類投訴,包括各職級的職員協商委員會。此外,醫管局行政總裁亦安排時間,與醫院管理層會晤,並舉行座談會,與職員交換意見。
29. 主席詢問,醫管局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如何以原來預算的99%款額,應付各項工作,以及有何計劃應付此種情況。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他很難詳細解釋如何能節省該筆款項,因為每間醫院均自行制訂其預算。醫管局負責批核預算用途方面的重大改變;因此會透過適合的方式節省款項。
30. 主席不滿上述解釋,並要求以更明確的例子說明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如何節省款項。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釋,在此財政年度結束後,才能提供詳情,但他會嘗試整理各間醫院計劃如何達致目標,並舉例加以說明,以供議員參考。他表示醫院的運作方式甚為複雜,不能單靠審閱上年度的帳目,便能預計在哪些方面可節省款項。個別醫院須自行作出有關財政預算的決定,同時亦須利用所獲得的預算款額,滿足病人要求的服務。各醫院行政總監有責任以最適合其醫院的方式節省款項。
31. 主席要求醫管局副執行總監確實表示,未來數年在資源增值計劃下所節省的5%款項,能否列明省自何處。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醫管局會盡力以易於明瞭的方式列舉數字,但重申他無法列明所有細項的詳情。
32. 梁劉柔芬議員表示,醫管局現正嘗試授權各間醫院自行管理其預算。院方可能在不適當的範疇節省款項,以致資源運用不當,其中可能出現的例子是過量裁員。事務委員會並非要求逐項詳細列舉如何能節省款項,但有需要知道總體在哪些方面業已及將會節省款項。主席要求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在一個月內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更清晰的資料,說明如何達致資源增值計劃。
33. 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收回醫管局節省的款項。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表示,本年度節省所得的1%款項,會用作資助日後的節約開支計劃,不過未來數年節省所得的5%款項會交還中央庫房。他表示,政府當局正研究以另一種方式訂定醫管局的預算,沿用的方式是以病床數目為計算基礎。當局現正等待醫管局的提議。主席指出,此事與資源增值計劃無關。
V. 牙科政策及口腔健康目標的檢討
(立法會CB(2)1876/98-99(03)及2009/98-99(01)號文件)
34. 梁智鴻議員提及1月11日會議紀要第28段,闡述事務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內有關衞生署提供的牙科服務進行討論。他表示曾在該會上,要求健康與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牙科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轄下的修訂口腔健康目標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提交一份口腔健康目標檢討報告,但至今他仍未收到該報告。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回答,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5段,工作小組業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小組委員會經討論後,認為工作小組應設立一個架構,以統籌工作及收集更多數據,其後才能訂定口腔健康的目標。由於小組委員會仍在審議上述報告,因此仍未向衞生署提交最後報告。主席要求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一俟收到報告,便送交一份予事務委員會。
35. 衞生署牙科服務主任顧問醫生解釋,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2月的會議席上提交該報告,小組委員會雖曾作出深入的討論,但仍在考慮有關事項。遲遲未決的原因是小組委員會認為,根據1991年收集所得的數據來修訂口腔健康目標的做法並不適當。小組委員會認為當局應搜集監察各年齡組別的最新口腔健康數據,然後才能就修訂監察口腔健康的目標,提出合適的建議。
36. 梁智鴻議員質疑政府現時推廣預防服務的政策是否有效,因為根據審計署署長的報告,該政策的目標遠低於世界衞生組織建議的目標。他提及1999年1月11日的會議紀要第30段,指出衞生署並無機制衡量港人的口腔健康狀況,因為政府沒有向公眾提供一般的牙科服務。他質疑政府當局在缺乏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如何能監察口腔健康。梁智鴻議員繼而對哈佛報告並無提及牙科服務表示不滿。他認為報告不包括牙科服務,未能全面檢討整個醫療制度。
37.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首項問題時表示,現時政府、學術機構及私營構正搜集各項有關口腔健康的數據。她提及政府當局資料文件的第6段,當中表示業已成立香港口腔健康調查聯絡小組,由衞生署代表出任主席,成員包括香港大學牙醫學院及香港牙醫學會的代表,負責協調有關各方監察口腔健康的工作。
38.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指出,哈佛報告涵蓋基層健康教育及基層醫療護理。哈佛專家小組建議政府應在這方面提供更多服務。他解釋口腔健康是基層醫療護理的一環,並表示政府當局一定會考慮提供更多服務。梁智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立即檢討口腔健康政策。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重申,口腔健康是基層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在未來6個月,政府當局在檢討現時的醫療服務時,會研究如何擴大基層護理。政府當局會待聯絡小組完成工作後,才制訂長遠的牙科健康政策。主席要求署理衞生署副署長2在兩個月內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度報告。
39. 梁智鴻議員質疑,儘管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指出牙科護理人手過剩,為何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並沒有提及有關口腔衞生護理的人手問題。主席要求衞生福利局副局長1跟進此事項。
VI. 預防霍亂的食物安全事宜
40. 陳婉嫻議員表示,年初澳門因發現水魚受霍亂病毒感染而禁止出售,但本港並無實施類似的禁制。她要求政府當局解釋香港和澳門在此事上處事方式各異的原因。
41. 漁農處助理處長回答說,漁農處是出售水魚的發牌機構。該處已化驗在本港出售的水魚,並無發現任何受霍亂感染的跡象。漁農處亦曾聯絡內地的獸醫,並監察內地的水魚養殖場。
42. 漁農處助理處長在回答陳婉嫻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解釋,在澳門出售的水魚主要來自廣東西部,本港的供應則多來自廣東東部。他表示漁農處會繼續監察情況,如發現有問題,會與內地有關當局緊密合作。
43. 陳婉嫻議員繼而詢問監察過程的詳情。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漁農處每兩周在出售水魚的地方抽取樣本化驗。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漁農處獲授權管制水魚的銷售。
44. 陳婉嫻議員關注監察制度的成效,因為政府當局未能管制私自出售魚類。漁農處助理處長回答說,魚類不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服務條例》(第132章)管制。
45. 主席表示,由於私自出售魚類的問題不在此次會議的議程範圍內,此事應押後討論。
46. 會議於上午10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