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0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27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楊 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所有議程項目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何珏珊女士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項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秀芳女士

署理衛生署副署長
梁栢賢醫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行政)
黃區潔霜女士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I項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秀芳女士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只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署理衛生署副署長
梁栢賢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香港中國醫學會的意見書

議員察悉香港中國醫學會於1998年12月向申訴部提交意見書,並隨後向個別議
員呈交函件,要求獲豁免參加註冊考試,一如本港醫科畢業生及在英聯邦國家大
學醫學院畢業的本港居民一般。議員同意邀請該會出席1999年3月的事務委員會
會議。

II. 在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及衛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
(立法會CB(2)1177/98-99(01)號文件)

衛生署的資源增值措施

2.署理衛生署副署長表示,衛生署已成立專責小組,探討由現時至2002/03年度
期間,如何將生產力提高5%。衛生署提議的總體資源增值措施包括簡化現行程
序、重整部門總部及各分區辦事處的組織架構、改善提供服務的方式,以及透過
辦公室自動化,提高運作效率。在現階段匯報具體措施尚屬過早,衛生署會在適
當時向議員匯報。

3.署理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梁智鴻議員及主席時表示,鑑於資源增值計劃公布至
今只有數月,衛生署至今主要致力制訂未來3年的整體策略及方向。預期在1999
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後,才會制訂1999/2000年度的具體建議。衛生福利局
副局長補充說,在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3年期間,該局會視乎現時提供的服務、公
眾對服務的需求及各項措施的成效等,對計劃加以檢討。該局會制訂未來3年的整
體計劃,至於每一年度的實施計劃,則會在較接近的時間才作決定。

4.梁智鴻議員要求澄清資源增值的定義。假設某部門的財政預算為100元,他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資源增值計劃是指下列哪一種情況:

  1. 該部門使用95元,並將5元交還政府;或

  2. 該部門使用100元,但將生產力提高至相等於105元;或

  3. 該部門獲得100元,但會將5元交還政府及將生產力提高至相等於105
    元。

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資源增值計劃的基本原則,是在不引致額外開支或影
響服務質素的情況下提高生產力。就此,梁智鴻議員在上文第4段所述的情況全
部適用於資源增值計劃。他向議員保證,該計劃的目的不是削減人手,而是提高
運作效率。

6.署理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鄧兆棠議員時表示,增值5%的目標適用於衛生署及受
該署資助的機構。一些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包括香港紅十字會、聖約翰救傷隊及菲
臘親王牙科醫院。

7.羅致光議員詢問,對於那些難以達致資源增值目標的機構,可否獲得豁免。他
指出由於經濟不景,多個受資助機構、慈善團體及非政府機構在過去一年無法籌
得預期的款項。他關注若政府進一步要求該等機構減少5%的運作成本,則某些服
務或須停止。梁智鴻議員及鄧兆棠議員亦持相若的意見。

8.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回答說,政府完全沒有考慮豁免任何政府資助機構推行資源
增值計劃。若有商量餘地,資源增值計劃未開始已注定失敗。他希望所有政府資
助機構會致力達致資源增值5%的目標,而非一開始便找藉口要求豁免。署理衛生
署副署長向議員保證,衛生署會與非政府機構磋商,探討如何能達致此目標,並
會考慮個別受資助機構的情況。他重申在實施資源增值計劃時,不會犧牲服務質
素。

9.主席及梁智鴻議員表示,若受資助機構沒有足夠資金,其服務勢必倒退。舉例
而言,或會舉辦較少拯救訓練課程、停止向私營醫院的離院病人提供救護車服務
等。換言之,受資助機構的服務水平將不能維持,對社會並無裨益。主席表示,
衛生署應考慮承擔較高的資源增值比重,而非將同一的增值比率,適用於所有受
資助機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重申,當局的原則是所有政府資助機構均須一律實
施資源增值計劃。署理衛生署副署長表示,由於要推行資源增值計劃,衛生署須
與受資助機構共同檢討其服務範圍及運作模式。他有信心在進行檢討的過程中,
定可找出在哪些方面可節省款項及提高生產力。

10.署理衛生署副署長在回應主席時表示,受資助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中,例如訓
練及拯救服務,衛生署只資助部分費用。由政府資助的帳目會分開記帳,並會每
年進行審計,確保款項用得其所。就資源增值計劃而言,衛生署只可就該署資助
的服務提出意見。

11.羅致光議員詢問衛生署會否考慮將診所的夜間門診服務外判,因為他察悉該
等診所的運作成本,一般而言較公共屋邨的普通科醫生為高。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回答說,任何有助提高生產力及保持服務質素的建議,衛生署均會予以考慮
。署理衛生署副署長表示,衛生署會詳細考慮羅議員的建議。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時表示,是否取消為公務員而設的牙科服務或將該項服務
外判,須由公務員事務局經諮詢公務員後才作決定。

1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進一步問題時表示,即使衛生署將部
分服務外判,也不會造成人手過剩,因為該署須不斷改善本港的醫療服務,以
應付與日俱增的需要。事實上,衛生署現正計劃推行多項新措施,並會在本年
度及未來數年獲得額外撥款。

13.關於透過辦公室自動化及電腦化而節省的款項,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解釋,各
部門在推行某項計劃前,會評估可節省的經常開支數額,以及收回成本所需的年
期。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澄清,衛生署因重組提供市政
服務架構而減省的人手,不能當作資源增值計劃的一部分,因為人手會重新調配
而非減省。

醫管局的資源增值措施

14.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醫管局多年來推行提高生產力的措施,並已取得相
當成效。該局會重整醫院聯網內及醫院聯網之間的醫療服務,並設立多個專責小
組,負責制訂策略,以助推行各項資源增值的構思及措施。

15.楊耀忠議員詢問,醫管局為何無法就資源增值計劃提出較具體的建議。他詢
問是否因為醫管局須等待醫療融資檢討的結果。

16.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醫管局現正積極作出規劃,以推行當局擬於2000
年實施的資源增值計劃。事實上,醫管局已率先在1999/2000年度推行"投資儲蓄
"計劃,將醫管局轄下各間醫院的經常性資源中,調撥1%滙集成中央基金,撥予
醫院以推行改善服務質素的計劃,以期長遠而言節省開支。該等計劃可讓醫院在
未來數年達致政府資源增值計劃的要求。

17.醫管局副執行總監進一步表示,醫管局亦正計劃重整各醫院之間的服務。例
如按文件第6(a)段所述,以醫院聯網形式重組婦產科,以善用該服務。關於政府
當局對醫療融資的檢討,醫管局副執行總監並不排除政府的最終決定,日後會對
醫管局的運作及推行生產力措施有所影響。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鑑於在1999
年會就醫療融資的建議進行多番討論,因此在1999/2000年度推行的資源增值計劃
,時間上未能與醫療融資研究互相配合。

18.陳婉嫻議員關注前線職員的沉重工作壓力,並認為前線人手不能進一步精簡
。她詢問在檢討改善運作效率時,前線人員是否有機會參與,以及如何就資源
增值計劃進行評估。何秀蘭議員詢問資源增值計劃的決策過程,以及職員在過
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19.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回答說,醫管局為推行資源增值計劃而進行評估時,會作
全盤考慮。換言之,提高生產力的措施,對醫管局總辦事處及各間醫院均同樣適
用,並不會只針對前線職員。事實上,大部分的資源增值措施是由前線職員建議
。醫管局總辦事處會研究該等建議的可行性,然後才將建議納入資源增值計劃內
。在各個職員諮詢委員會內,各職級職員的代表可隨意表達意見。透過此途徑,
醫管局及各間醫院的管理層已向職員解釋資源增值計劃的目的,並徵詢前線職員
對提高生產力建議的意見。事實上,醫管局行政總裁已向各間醫院發出一項明確
的指令,說明資源增值計劃的重點是精簡管理及行政過程。為紓緩前線的工作壓
力,檢討的重點在於醫院現時提供各項服務的方式,以期找出更有效方式以提供
服務。與此同時,醫管局會考慮將一些與病人護理服務無直接關係的支援服務外
判,例如膳食、清潔及運輸服務等。

20.何秀蘭議員詢問,前線職員有否表示難以達致資源增值,以及管理層會採取
何種行動。她關注如強迫前線職員實施各項措施,服務質素會受到影響。醫管局
副執行總監表示,醫管局非常關注前線職員面對的壓力及困難。他亦向議員保證
,如有困難,醫管局必定會諮詢前線人員並與他們攜手合作,不會單方面推行改
革措施。

21.至於顧問醫生,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已有措施減輕其行政職責,以免影
響他們提供的醫療服務。根據近期一項調查,顧問醫生的行政工作量已有所減少
,顯示各項措施的方向正確。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補充說,顧問醫生難免須從事一
些行政工作,例如選擇醫療設備,因為作為使用者,他們對設備的類別認識最多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進而表示,病人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很高,並希望由顧問醫生
為他們診治。為此,院方已組成多個小組,由1位顧問醫生為首,成員包括3至4位
醫生,以照顧病人。

22.主席要求醫管局副執行總監澄清,上述安排是否表示病人有權要求接受顧問
醫生的診治。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在醫管局成立前,顧問醫生與病人的比例
已偏低。雖然醫管局曾要求撥款以改善此情況,但現階段仍不能告知病人他們有
權要求由顧問醫生診治。不過,醫管局的政策方針,是由顧問醫生或專科醫生帶
領提供服務。在此政策下,每名病人應由一位達專科醫生水平的醫生負責治理或
承擔問責職責,但治療程序可能並非由該名專科醫生親自執行。他相信公眾會明
白,就選擇向哪位醫生求診方面,公營及私營醫院仍有分別。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補充說,公營醫院有28 000張病床,顧問醫生共有400名。顯然顧問醫生無法照
顧每名病人。

23.鄧兆棠議員提及資料文件第6段,詢問會否從經常開支及非經常開支中,達
致節省5%款項的目標。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表示,非經常開支通常是指一筆過的
開支,例如購買醫療設備或改善醫院設施。一如資料文件第6(c)段所述,醫管局
在1999/2000年度會撥出1%的基線開支作"種子基金",以一筆過形式,支援事務
的改革。醫管局會研究改革建議是否可行;若然,則會撥出一筆過的款項資助該
項計劃,以期在日後能實質節省款項。

24.梁智鴻議員提出具體的問題,就醫管局而言,資源增值計劃的定義是否屬於
上文第4(c)段所述的情況。他關注在經濟不景時,市民對公營醫院服務的需求會
不斷增加,以及職員對緊縮財政預算所造成的工作壓力感到不安。他反對要求所
有醫院及其部門一律須將資源增值5%。他認為政府應告知市民,當局接納醫管局
因財政預算的規限而在提供服務方面有所局限。此看法不應只在閉門會議時才提
出。他指出,儘管因實施"種子基金"而節省的款項會交還醫管局,但因推行資源
增值計劃而節省的資源,則屬另一回事。

2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證實,5%的資源增值需交還政府。不過,醫管局可繼續透
過政府每年度的資源分配計劃獲得額外撥款,以資助推行新的計劃。

26.梁智鴻議員表示,重整醫院聯網,以及重整各醫院之間的醫療服務,是達致
資源增值的最有效方法。他促請醫管局在推行政策時更為果斷,如認為某些服務
不符合成本效益,便應終止該等服務,不應過分感情用事。梁劉柔芬議員補充說
,改善管理層與職員之間的溝通,有利實施資源增值計劃。

27.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同意梁智鴻議員的意見,認為重整醫院聯網內及各醫院聯網
之間的醫療服務,是提高成本效益的正確方向。不過,除成本問題外,在決定是
否終止醫院某些服務時,亦涉及社會及政治方面的考慮。他在回答議員時澄清,
政治上的考慮包括以下各項:醫管局管理層的意見、職員的意見、當地社區對服
務需求的意見、政府的政策及經濟狀況等。

28.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及梁智鴻議員在回應主席時澄清,醫管局並無討論關閉任何
醫院。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解釋,重整醫院聯網內的醫療服務,旨在更善用各間醫
院的資源,而非關閉醫院。他表示,與醫院商討重整醫療服務措施時,醫管局、
衛生署及衛生福利局亦有參與討論。梁智鴻議員補充說,立法會議員亦應在此事
上提供協助。他詢問政府當局,若因重整醫療服務以致須取消醫院的某項服務,
會否削減醫管局的財政預算。

29.醫管局副執行總監解釋,當局過去主要根據病床數目向醫院提供撥款。病床
數目若減少,則會推出新服務以取代,例如加強日間護理服務,以取代住院服
務。醫管局認為,若只採用病床數目作為撥款的基準,會對醫管局的財政狀況
及實施資源增值措施有負面影響。政府接受醫管局的意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證實,政府現正考慮新的撥款方法,以便因減少病床而節省的款項,可調撥資
助醫管局新的服務計劃。

30.陳婉嫻議員認為,應加強教育公眾各間醫院所提供的服務,以便病人在有需
要時知道往何處求診。她亦詢問重整醫院聯網對提供專科醫療服務有何影響。
醫管局副執行總監在回答時表示,專科醫療服務,如神經外科及心臟疾病,必
須以醫院聯網形式提供,這是世界各地一貫的做法。醫管局有責任提供關於醫
院的指引,確保需要專科服務的病人,可迅速及適當地得到治療。醫管局會為
此類病人作出轉介安排,有關的專科醫生會評估病人的需要,以考慮所提供的
治療。至於醫院所提供的服務,當局會進行一般的宣傳工作,但不會詳細說明
患有某些疾病的病人應前往哪一間醫院求診。由於病人並不知道其病情的嚴重
程度,因此最佳的做法,是到最近的醫院求診。在入院後,醫生會為病人進行
診斷,以決定病人需要接受何種治療,以及是否需要轉介往專科部門治療。

31.政府當局及醫管局在回應主席時承諾,在1999年3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
資源增值計劃的詳細建議。

III. 政府提出將醫管局預算削減1億1,400萬元的建議
(立法會CB(2)1177/98-99(02)號文件)

32.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並不知悉,當局早於1995年便計劃重新編配公營醫院
急症病床的用途,以期在1996/97年度,從醫管局基線開支中削減9,000萬元(以
1995/96年度財政預算價格計算),以及在1999/2000年度,削減1億1,400萬元(以
1998/99年度財政預算價格計算)。他詢問政府當局日後如有類似建議,會否通
知事務委員會。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回答說,可考慮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至
於此類建議會否在財政預算內予以反映,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1999/
2000年度的預算草案會提及醫院病床分布的問題。議員如欲知悉更多關於某項
建議的詳情,慣常的做法是在財政預算案及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上提出問題
。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應在財政預算草案內加入一段簡短的文字,使議員留意該
項建議。

33.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主席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各間醫院內,有多少
張急症病床已改為精神科/療養病床,以及所節省的1億1,400萬元款項的詳細
分項數字。

34.梁智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較早前表示,會將因減少病床而令資源增值的款
項重新調配,以資助醫管局推行新的服務計劃,但現時卻將1億1,400萬元的節省
款項從醫管局的基線開支中扣除。他表示政府當局的說話自相矛盾。他促請政府
當局推行新的撥款方式,以取代現時根據病床數目的撥款方式。梁劉柔芬議員表
達類似的意見。她促請政府當局採用新的撥款方式,以免從醫管局的預算中扣除
1億1,400萬元。

3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回答說,資源增值與改變服務有所不同,而1億1,400萬元
是因改變服務而節省的款項。就前者而言,所涉及的服務仍有需求,但透過重整
使生產力得以提高。至於後者,由於某地區人口結構的改變,以致對醫院服務的
需求有所下降。為符合當地社區不斷轉變的需要,部分服務被改為另一項服務。
在此情況下,醫管局透過重新編配計劃以節省款項。不過,服務的整體開支並無
減少,因為該項服務的需求轉移至另一地區,而該個地區已獲額外撥款,以應付
對不斷增加的服務需求。因此,透過重新編配計劃而節省的1億1,400萬元,須從
醫管局的基線開支扣除。至於計算撥款的新方法,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與醫管局會跟進此事。由於問題複雜,當局在1999年中前不會有決定。

III. 不良醫藥廣告
(立法會CB(2)1177/98-99(03)及04)號文件)

36.署理衛生署副署長解釋處理不良醫藥廣告的執法程序。首先,衛生署會向發
布或促使發布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不良醫藥廣告的人士發出警告信。若
違例人士在接獲警告信後仍不取消不良醫藥廣告,衛生署便會通知警務處處長,
由該處調查,並於有需要時提出檢控。

37.關於(03)號文件第3段,楊耀忠議員及陳婉嫻議員詢問成功檢控的個案數字為
何這般低。署理衛生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接獲警告信的人士中,逾90%會停止
發布違例廣告,因此成功檢控的個案數字十分低。事實上,過去只有1宗成功檢控
的個案,該不良醫藥廣告與治療癌症有關,而涉案人士被判罰款4,000元。署理衛
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楊議員進一步提問時表示,該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
及入獄1年。

38.陳婉嫻議員詢問是否應修改法例,以加強執法行動。署理衛生署副署長表示
,衛生署於1998年共發出121封警告信,其中三分之二與中藥及健康食品有關。
當局已將規管中成藥的《中醫藥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此外,《藥劑業及毒藥
條例》亦規定所有在港出售的藥劑製品,必須先行註冊。當局於1988年修訂《不
良醫藥廣告條例》,列明禁止發布廣告的疾病及病理情況。政府當局認為本港已
有足夠的法例規管不良醫藥廣告。

39.梁智鴻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問及現行監管不良醫藥廣告的機制,以及對屢次違
例人士採取的執法行動。由於部分牙科服務的廣告是由內地牙醫發布,梁智鴻
議員詢問該等廣告是否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所監管。

40.署理衛生署副署長答覆說,衛生署有一小隊職員,專責監察傳媒及互聯網等
途徑上的不良醫藥廣告。衛生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如有再犯者,便會將個案轉
交警務處處長,由該處調查。他證實在本港傳媒發布有關治療疾病的廣告,包括
推廣在內地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均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如有疑問,衛
生署會請律政司澄清。至於互聯網上治療疾病的廣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僅
可規管在港註冊的公司,海外公司並不在條例的規管範圍內。不過,衛生署已將
有關的條例告知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以期供應商協助監管有關情況。

41.對於梁智鴻議員關注的問題,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禁止在本港發布有關治療該條例指定的疾病及病理情況的廣告。該條例列明
的疾病並不包括牙科治療,而該條例亦只適用於香港。然而,該條例亦適用於
在本港發布以宣傳在國內提供治療的廣告。署理衛生署副署長回應楊耀忠議員
時表示,雖然減肥食品並不在該條例附表1之列,但該等產品的廣告如涉及治
療疾病,亦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

42.主席表示,如內地牙醫可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對本地牙醫並不公平。另一
方面,他個人認為牙醫刊登廣告說明其提供的服務類別及收費亦非壞事。梁智鴻
議員對主席提出的第二點意見有所保留。關於第一項意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指
出,在發布廣告方面,牙醫須依照其專業守則行事。主席認為應邀請香港醫務委
員會就此事提出意見。議員同意將此事列入待議事項一覽表,以待日後討論。

43.會議於上午10時3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