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回應脊醫註冊條例關注組


目的

政府將在本文回應脊醫註冊條例關注組近期所提的事項。

衞生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一月會議

2.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關注《脊醫註冊條例》附屬法例草擬工作的進展。所以
當局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向委員簡報了有關進展,包括介紹幾點有關註冊
和紀律處分程序的未解決事項。我們已把委員的意見向脊醫管理局反映。目前,
有關《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規則*) 的草擬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脊
醫管理局正在詳細審閱各項細節。

註冊條件

3.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脊醫管理局表示,該局無意以某一團體
的會籍作為脊醫註冊的先決條件。《脊醫註冊條例》第九條訂明了有關註冊的條
件 :-

  1. 除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外,管理局不得接納任何人士註冊為註冊脊
    醫─

    1. 該人須已在脊骨療法及其他學科的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並
      曾接受訓練及取得經驗,而該等考試、訓練及經驗均為管理
      局在一般或有關個別情況下所接納的;及

    2. 該人不得為研訊委員會所進行的研訊的對象,亦不得為一名
      受第Ⅳ部所指的紀律制裁命令限制而被禁止根據本條例註冊
      的人;及

    3. 該人須藉書面聲明使管理局信納他有能力以脊醫身分執業;及

    4. 該人須為獲得註冊的適當人選。

  2. 在不影響第(1)(d)款的一般性原則下,管理局可拒絕接納以下人
    士註冊為註冊脊醫─

    1. 該人曾在香港或外地被判刑事罪名成立,而有關罪名可能損
      及脊骨療法專業的聲譽;或

    2. 該人曾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4.目前,本地並沒有脊骨療法的訓練課程。脊醫管理局建議參考海外(美國、加
拿大、澳洲、歐洲等)脊骨療法課程評審機關所認可的學術資格,訂定有關第9
(1)(a)條的指引。

5.為方便有興趣申請註冊者和公眾人士,脊醫管理局正考慮定期在憲報刊登其
認可的學術資格,該局也在研究這些註冊條件如何反映在規則中。政府會協助
管理局公開、公平和公正地制訂這規則,尤其是有關如何執行法例第九(1)(a),
(c)和(d)條的事宜。脊醫管理局所制訂的規則,須提交立法會審閱。

脊醫管理局成員

6.脊醫管理局是獲《脊醫註冊條例》授權的唯一法定機構,以執行脊醫註冊及紀
律管制的工作。該局的使命是要保障市民健康,免受不合資格人士提供脊骨療法
的服務。

7.根據《脊醫註冊條例》第3條,脊醫管理局成員包括一名公職人員,四名非脊
醫人士和五名脊醫。所有非公職人員的管理局成員皆以私人身份被委任,並不
代表任何組織或專業團體。

8.在委任一名成員時,我們會考慮有關人士是否有助脊醫管理局公平地執行其
功能,以達成其使命。如有關人士是一名脊醫,我們亦會考慮該人士能否反映
在港執業脊醫的意見和意願。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