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4日會議)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私家醫院的監管


背景

香港具備雙層醫療護理服務架構。市民可以使用公立及私營機構提供的醫療護理
服務。目前香港有12間私家醫院,合共提供 2 965 張病牀1,佔香港所有醫院病牀
的9.6%。

法例規管



2.香港法例第165章《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規定,私家醫院必須向衞
生署署長註冊,有關醫院必須符合關於房舍、人手或設備等方面的規定。同時,
署長亦獲得授權,可以巡查任何醫院樓宇,以及審查條例規定須要備存的紀錄。

3.以上簡述的發牌條款大致上與個別醫院是否能夠因應其服務性質及服務範圍,
妥善地作出房舍、人手及設備上的安排有關。每間醫院尚須接受若干額外的規管
,例如醫療及輔助醫療人員的註冊及紀律監管,或其他任何各有關當局可能訂定
的要求,例如消防安全及危險品儲存方面的規定。

4.香港法例第 165 章規定,假如署長信納註冊申請人,或其在醫院僱用的任何人
不是適當的人選;或醫院的處所並不適合用作醫院用途;或醫院並非由一名符合
資格的醫生或一名註冊護士主管;或醫院內並無適當比例的註冊護士,則署長可
以拒絕替有關醫院註冊。

規管及監察

5.衞生署自1991年接管簽發私家醫院牌照的法定職能起,便在私家醫院首次註冊
前或按年續牌前派員到醫院巡查。為協助衞生署評估各私家醫院的註冊條件是否
符合規定,每間醫院均須向衞生署提交報告,具列其組織架構、人手、設備、儀
器及服務、員工的發展、教育及訓練、醫院的未來服務及發展計劃等資料,供衞
生署參考。除上述按年進行的工作外,衞生署亦會在有需要時派遣專責人員前往
巡視,或進行「突擊巡查」。

6.目前醫院採用的各項標準,大部分採納自1990年醫務發展委員會所作出的建議
。有關標準包括兩套準則,一套用於規管醫療專業人員,另一套針對醫院運作。
對前者來說,規管工作依靠醫務委員會、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及其評審制度執行。
至於後者,醫務發展委員會曾制定一份「醫院標準指引」,並已把這份指引發給
所有私家醫院。該份指引闡述了提供優質醫護服務方面,一些被認為是最重要的
醫院做法,其內容涵蓋機構組織及行政、人手、設施及儀器、政策及程序、病人
權益、職員發展及教育,以及評估方面。

7.雖然各醫院均已制定其內部監管制度,細心監察包括服務範圍、醫院衞生、感
染控制、化驗設施、安全措施及設備保養等一般問題,但是衞生署也向各醫院發
出適切的指引、建議及醫療警戒,供醫院參考或遵行。如有需要時衞生署更會與
這些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舉行會議。

8.已註冊的醫療機構須呈報各項資料,包括醫院治療的住院病人資料,院內死亡
數字、產期統計數字,以及例如疾病及傳染病報告等其他資料。各醫院亦有責任
按衞生署署長的指示,就關乎公眾健康的事故或有關病人護理的事宜提交報告。

徵詢意見

9. 謹請各議員注意這份文件的內容。


衞生署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1. 截至1997年年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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