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會議
中醫藥立法工作的進度報告


目的

政府建議立法規管中醫執業以及使用和銷售中藥等事宜,本文件旨在闡述這方面
工作的進展。

背景

2.本年三月,我們向臨時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講述我們對於規管本港中醫藥的
建議。近幾個月,香港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和轄下專責小組開會討論了建議的
細節,而我們亦繼續徵詢中醫和業內人士的意見。我們現正根據收集到的意見,
草擬中醫藥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當中擬涵蓋的主要範圍現於下文扼述。

建議的規管架構

結構


3.條例草案就設立一個規管架構作出規定,規管架構由一個委員會、兩個分組及
六個小組組成。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負責監察整個中醫藥規管制度,並就有關的政
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委員會設有中醫組和中藥組,分別負責規管中醫藥兩大
範疇;兩個分組各設三個小組,處理不同範疇的規管工作,包括註冊、發牌、紀
律等事宜。

4.上述委員會、分組和小組的大部分成員都是中醫藥界人士,以體現業界的"自我
規管"精神。成員當中,也有來自政府和其他社會界別的代表,以確保這個規管組
織能全面向市民負責。

規管中醫

法定註冊制度


5.條例草案會為中醫確立法定的註冊制度,以確保只有那些具備所需知識水平和
執業經驗的人士,才會獲准行醫。所有全科中醫師、骨傷科中醫師和針灸科中醫
師均須按規定註冊。

6.為評審申請註冊者的能力,當局會舉行執業試。只有考試及格的人士才會獲准
註冊成為中醫。

7.不過,由於目前在香港執業的中醫為數不少(約7 000名),我們建議條例草案為
這批中醫作出過渡安排,讓執業中醫可無須參加執業試而獲得委員會註冊。經廣
泛徵詢中醫藥業界的意見後,我們提出以下過渡安排:

  1. 連續在香港執業滿15年的中醫,可無須參加執業試而獲得註冊;

  2. 連續在香港執業超過10年但不足15年的中醫,如具備中醫組認可的學歷,
    可無須參加執業試而獲得註冊;

  3. 連續在香港執業超過10年但不足15年的中醫,如未取得認可學歷,但能通
    過中醫組的註冊評核,亦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試;

  4. 連續在香港執業不足10年的中醫,如具備認可學歷,則可在通過中醫組的
    註冊評核後,獲豁免參加執業試;以及

  5. 執業不足10年的中醫,如未取得任何認可學歷,則須參加執業試。

執業試

8.申請註冊的人士,如上述過渡安排不適用於他們,一律須參加執業試。他們必
須先向中醫組證明已圓滿修畢該組認可的中醫執業訓練課程,才有資格應考。至
於執業試的課程、形式、評核準則和其他有關事宜,會由中醫組釐定。

有限度註冊

9.條例草案會就中醫組批准的有限度註冊,作出規定。條例草案會訂明,由教育
機構委聘主要從事臨床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中醫,如具備所需的資歷和經驗,而申
請又得到有關的教育機構支持,則可獲准在一段指定期限註冊。

執業證明書和持續教育

10.中醫在註冊後必須申請並領得執業證明書,才可行醫。證明書可予續期,但為
了保持執業水準,中醫組有權要求證明書持有人出示接受持續中醫教育的證明,
作為續期條件。中醫組會釐定有關持續中醫教育的要求,包括對課程和研討會進
行學術評審。

紀律制度

11.條例草案會訂明設立規管中醫的紀律制度,以處理所有指稱中醫藥業人士醫治
失當或行為不檢的事宜。中醫組會就指稱註冊中醫醫治失當或行為不檢的事件進
行調查研訊,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規管中藥

中藥材


12.我們建議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為規管起見,編訂一份常用中藥材名單和一份烈性
中藥材名單,並規定售賣或使用這些烈性中藥材,必須獲得中醫處方。至於常用
於菜餚和藥材湯的中藥材,如冬菇、蓮子等,則不會列入名單之內。

13.從事名單上所列中藥材業務的零售商和批發商/進口商,須受到發牌管制。發
牌條件會由中藥組訂定,預料管制範圍會包括中藥材的貯存、標籤和包裝等事宜
。牌照持有人須提名合適的有經驗人士,負責打理中藥材。

中成藥

14.條例草案會規定,所有在本港製造或出售的中成藥均須經中藥組註冊。進口的
中成藥會由外地製造商的代理人或代理商辦理註冊手續,而在本港製造的中成藥
的註冊事宜,則由本地製造商負責。

15.中藥組在決定是否批准中成藥的註冊申請時,會考慮藥物的安全程度、質素和
效用。對於進口的中成藥,中藥組會考慮製造藥物的方法、標準和環境。此外,
中藥組或會要求進口中成藥的製造商作出承諾,准許有關當局巡查製造藥物的設
施和程序,以及遵守中藥組所訂的任何條件。

16.中成藥製造商和批發商/進口商也須受到發牌管制,這套發牌制度與規管中藥
材的發牌制度相若。不過,零售商無須申領牌照,因為供出售的中成藥已獲註冊
。中藥組會制訂有關的發牌條件,規管的範圍包括倉庫和廠房的衞生情況、製藥
過程的質素控制,以及藥物的包裝和標籤等。

過渡期的註冊和發牌事宜

17.為盡量減低立法初期中藥業界受到的干擾,條例草案會訂明過渡期的註冊和發
牌安排。如業界人士已在指定期間向中藥組申請註冊或牌照,他們可如常營業或
執業,一如已獲註冊或發給牌照,直至申請得到批准或遭否決為止。

規管中藥的其他條文

18.條例草案亦會載有條文規管其他事宜,包括盛載中藥的容器和包裝須附有的標
籤和標記、就中成藥簽發臨床試驗證書或藥物測試證書、就出口中成藥簽發自由
銷售證書等。

立法程序和實施時間表

19. 我們現正按照下列時間表進行有關工作:

    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一九九九年首季
    制定有關附屬法例一九九九/二零零零立法年度
    為中醫註冊由二零零零年開始
    規管中藥由二零零零年開始分階段實施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