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背景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條例)於1995年2月制定,旨在禁止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的
商業買賣,限制非血親關係的活人之間的器官移植,以及管制擬作移植用途的器
官入口。

2.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委員會)自條例於1998年4月1日全面實施後,正式開始處理
器官移植申請。委員會負責處理非血親及結婚未滿3年人士之間的器官移植申請。

3.根據執行條例的經驗,我們覺得條例第5(4)(c), 5(5)及5(6)條,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這些條文列明了在進行活人器官移植前必須符合的條件。條例第5(4)(c) 條要求
捐贈者及受贈者須清楚明白該項移植的程序、風險及他們有可隨時收回同意的權
力。第5(5)條要求委員會須確保捐贈者及受贈者均已在手術進行前,獲得適當資
格人士接見,而該人士亦已根據條例第5(4)(c)條,向他們作出有關的解釋。同樣
,縱使無須委員會審批的移植,根據第5(6)條,有關醫生也須確保第5(4)(c)條的要
求已在移植前執行。當受贈者沒有能力明白和作出同意,例如當他因疾病以致失
去知覺的時候,這些要求便造成了困難。

4.人體器官移植規例(規例)第2(b)(ii)條,就如何確立涉及在香港以外居住、出生或
結婚的受贈者和捐贈者的血親關係,作出一些規定,這些規定現時為申請人造成
一定困難。

5.委員會亦提出其他需要檢討的事項,政府對此正加以研究。

條訂建議

6.條例第5(4)(c)條旨在確保捐贈者和受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取得捐贈者的個人同
意是需要的,因為切除器官對他來說是一項高風險的手術。同樣,因為考慮到捐贈
者面對的風險,受贈者亦應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該項移植。我們認為應盡量保持第5
(4)(c)條的要求。

7.為了有彈性地處理受贈者沒有能力明白及作出同意的情況,我們建議修訂條例,
容許當負責的醫生沒有機會向受贈者解釋程序和風險以及取得他的同意時,這些要
求可被豁免。有關的醫生必須詳細記錄為甚麼他沒有向受贈者解釋的機會。在須要
委員會審批的情況下,這些解釋須包括在申請內。

8.我們亦將會就第4段內提及確立血親關係的困難,研究如何賦予一定程度的彈性,
以解決困難。

9.有鍳於事情的逼切性,我們建議立即進行這兩項修訂,而其他可能的修訂將會容
後處理。

總括

10.請各議員對本文中的建議表達意見。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