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1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卓人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應邀出席者 :機構

亞洲資訊網絡有限公司

市務推廣副總裁
陳浩霖先生

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王維基先生

市場傳訊經理
霍嘉慧小姐

消費者委員會

商營手法事務部首席主任
金馬倫先生

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
熊天佑博士

電子傳媒及資訊服務協會

主席機構代表
黎秋華先生

漢泰亞洲理財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
許國華先生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

會長
區煒洪先生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

秘書
莫乃光先生

執委
李慶裕先生

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

市務總監
張東林先生

個人

黃平達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保障互聯網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

主席解釋,鑑於公眾關注香港電訊擬收購香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星光國際網絡)
與互聯網服務有關的業務(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事務委員會遂舉行是次特別會議,討
論上述議程項目。他請議員參閱由政府當局及香港電訊所提供的額外資料文件,該等
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會後補註:上述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文件於會後隨立法會CB(1)580/98-99(01)
及(0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主席隨後歡迎各代表團體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和上述議程項
目發表意見。

與各代表團體會晤

亞洲資訊網絡有限公司(亞洲資訊網絡)
(立法會CB(1)567/98-99(02)及580/98-99(02)號文件)

3.陳浩霖先生向議員簡述亞洲資訊網絡所提交的意見書,申明該公司反對該宗擬進行
的交易。亞洲資訊網絡認為,該宗交易會令香港電訊IMS有限公司(香港電訊IMS)在互
聯網服務市場的佔有率高達70%,形成壟斷局面,從而導致定價不公和競爭減少的現
象,同時亦會局限了消費者的選擇,這樣不但會損及社會大眾的利益,對香港發展電
子貿易的能力更尤其不利。

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城市電訊)
(立法會CB(1)567/98-99(03)及580/98-99(03)號文件)

4.王維基先生請議員參考由城市電訊進行的意見調查的結果。調查結果顯示,絕大部
分受訪者均反對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他促請電訊管理局局長不要批准該宗交易,因為
該宗交易不但對消費者的選擇構成負面影響,而且也不利於互聯網服務市場與資訊科
技的發展。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
(立法會CB(1)580/98-99(04)號文件)

5.金馬倫先生向議員闡述消委會所提交意見書的重點。據消委會的了解,假如該宗擬
進行的交易獲得批准,香港電訊IMS在互聯網服務市場的佔有率就會是大約70%,屆
時香港電訊IMS便有可能利用其在市場的支配優勢來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因
此,消委會認為政府當局應參考其文件內臚列的各點,慎重考慮是否批准該宗擬進
行的交易。

6.金馬倫先生進一步指出,待收購行動完成後,如要逆轉因該宗收購行動而在市場
上造成的結構因素,即使並非絕不可能,也會非常困難。況且,香港電訊IMS目前
已經享有一定的巿場優勢,無論是現有經營者還是新加入市場的經營者,都已經難
以與其競爭。

電子傳媒及資訊服務協會(電子資訊協會)
(立法會CB(1)580/98-99(05)號文件及由電子資訊協會會員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上
述意見書已於會後隨立法會CB(1)609/98-99號文件送交事務委員會委員參閱。)

7.黎秋華先生表示,電子資訊協會並沒有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訂定共同的立場。他
向事務委員會簡述由電子資訊協會進行的一項意見調查的結果。議員察悉大部分收
集所得的意見均表示反對該宗擬進行的交易。

漢泰亞洲理財有限公司(漢泰公司)
(立法會CB(1)567/98-99(04)號文件)

8.許國華先生請議員參閱由漢泰公司提交的意見書,並申明該公司反對該宗擬進行
的交易。他指出該宗交易會導致限定價格的現象,而消費者、電腦軟件和互聯網網
站內容的發展商和供應商、營商人士及電子貿易商的選擇也會因而減少,並會造成
資訊壟斷的嚴重危機。他隨後特別指出資訊科技行業對香港經濟復甦的重要性,尤
其是互聯網及與網站有關的業務,對香港經濟復甦尤其重要。他促請電訊管理局局
長不要批准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以確保資訊科技行業有公平的競爭和健康的發展。
他進一步表示反對透過附加條件批准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指出這類條件不但難以執
行,而且實際執行起來的成本高昂。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資訊科技協會)
(立法會CB(1)580/98-99(06)號文件)

9.區煒洪先生表示,資訊科技協會支持公開、自由及公平的競爭環境。該會又指出
,在資訊科技行業內,超過90%的公司都是中小型企業,因此該會關注中小型企業
與原本已享有競爭優勢的機構之間是否能夠公平競爭。他隨後強調中小型企業在協
助香港經濟復甦方面所能夠作出的貢獻,並促請政府檢討及推行長遠的政策,確保
各大小機構均能夠在資訊科技行業內公平競爭。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
(立法會CB(1)580/98-99(07)號文件)

10.議員察悉,無論電訊管理局局長在批准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時是否附帶條件,香港
互聯網供應商協會都反對該宗交易,因為該會認為該宗交易會對競爭造成不良影響
,而且更可能會使到香港電訊可以透過香港電訊IMS加強其在互聯網主幹市場以至
整個電訊市場的支配優勢,並進而操控香港的資訊基建。莫乃光先生認為,即使當
局對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加入市場不設任何障礙,亦不能抵消這種支配優勢。此外,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亦認為,政府先前支付67億元予香港電訊,是為了結束其在
對外電訊服務市場的壟斷局面,但隨後這筆款項反而有助香港電訊在另一個市場建
立壟斷勢力,這種發展趨勢殊不可取。

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新電訊)
(立法會CB(1)573/98-99(01)號文件)

11.張東林先生表示,鑑於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倘若獲得批准,香港電訊IMS的市場佔
有率預計將會超逾63%,因此新電訊極為關注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對競爭構成的不利
影響,以及因而對消費者的權益和選擇所造成的影響。張先生認為,該宗擬進行的
交易會構成違反香港電訊IMS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規定的行為,因為該牌照
的一般條件第7條及特別條件第13條訂明,香港電訊IMS不得訂立任何妨礙競爭的協
議,以在任何方面"防止或限制競爭"。張先生聲稱,香港電訊IMS其實已在利用其與
母公司之間的關係,透過共同發揮協同增效作用而取得優勢,進行妨礙競爭的行為
,他同時指出,由於互聯網市場缺乏保障競爭措施,如果批准該宗擬進行的交易,
香港電訊IMS將能夠進一步濫用因該宗擬進行的交易而形成的優勢。

12.張先生其後促請議員和政府不要支持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即使真的批准進行這宗
交易,亦應在批准時規定香港電訊IMS必須遵守若干附加條件,有關附加條件載於由
新電訊提交的意見書第4頁(該意見書只備英文本)。

黃平達先生
(立法會CB(1)573/98-99(02)號文件)

13.黃平達先生從個人角度陳述其對該宗擬進行的交易的意見。他強調,只要客戶能
保留權利,可以自由選擇和轉換網絡,而整個互聯網巿場亦存在公平競爭,則由哪
個機構擁有現時的巿場並非重要問題。他在闡述其意見時特別強調,有需要保持互
聯網市場生氣勃勃。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1)567/98-99(01)及580/98-99(01)號文件)

14.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資料文件,並解
釋電訊管理局局長介入該宗擬進行的交易的法律根據、其在審批該申請時所考慮的
主要因素,以及其在處理此事時所採取及考慮採取的步驟。他進一步向議員保證,
雖然政府當局在諮詢工作進行期間不會就擬進行的交易發表意見,但政府當局將會
在作出決定前,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消
費者的利益、現有客戶所享用的服務能否延續及服務素質等,同時亦會考慮各代表
團體及議員在是次會議席上所發表的意見。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表
示,據他理解,電訊管理局局長獲賦權在批准擬進行的交易時施加適當的條件,但
仍須待其法律顧問確覆,電訊管理局局長是否獲賦這項權力。他證實,倘電訊管理
局局長在批准擬進行的交易時附加條件,香港電訊IMS及星光國際網絡可能會各自
保留其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

一般商議事項

15. 助理法律顧問3在回答主席的提問時表示,根據《電訊條例》的規定,立法會無
權否決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但她強調,電訊管理局局長有責任在就此事作出決定時
合理行事。倘若有人認為作出決定的程序不合理,則任何有利害關係而因該項決定
感到受屈的一方可申請司法覆核。

16.至於在決定市場是否存在支配優勢時,市場佔有率所佔的比重有多大,電訊管理
局總監證實,市場佔有率只是須予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最關鍵的考慮因素是有關
機構具備的市場力量,是否會令客戶毫無選擇餘地。換言之,市場份量才是更為重
要的考慮因素。他進一步告知議員,電訊管理局局長會透過進行公眾利益測試,評
估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有何利弊。

17.城市電訊的王維基先生強調,由於香港電訊本身已在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服
務)市場佔有巿場支配優勢,因此當局有需要特別注意香港電訊IMS可透過與其母公
司香港電訊的關係而得以共同發揮的協同增效作用。他表示,固網服務市場有98%
由香港電訊操控,而電訊設施方面的競爭,則要到2000年1月1日才展開,在此之前
,對外租賃線路服務仍然由香港電訊獨家提供。由於租賃線路的費用佔提供互聯網
服務所需成本的大部分,香港電訊IMS又很可能可透過香港電訊得以優惠價格接達
這些必要設施,而且完全不受限制,因此,香港電訊IMS其實已經較其競爭對手佔
了絕對優勢。王先生又補充說,鑑於香港電訊IMS幾乎肯定會租用香港電訊的線路
來提供互聯網服務,因此,如果該宗擬進行的交易獲批,香港電訊取得的租賃線路
收入將會增加,而其他固網服務營辦商從這方面取得的收入相對而言便將會較少。

18.新電訊的張東林先生同意王先生的看法,並提醒議員這種協同增效作用還能產生
交叉補貼的現象,以致有關機構可以低廉的價格集合提供服務。香港互聯網供應商
協會的莫乃光先生進一步指出,香港電訊在集合提供服務時,亦往往只選擇與其相
關聯的公司合作,以致這種協同增效作用根本不會惠及其他營辦商。鑑於此種情況
,以及電訊市場內不同業務類別的發展之間的互為影響,各代表團體均認為,香港
電訊既已在固網服務巿場享有巿場支配優勢,實在有需要防止其再透過香港電訊IMS
在互聯網服務市場同樣取得優勢。

19.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作出決定時,亦會
考慮這宗交易對每個相關市場,包括固網服務及國際直撥電話服務市場,可能帶來
的影響。對於業內人士表示關注的事項,他進一步作出以下回應
  1. 關於設施方面,香港電訊不得阻撓其他營辦商接達其對外租賃線路,
    所收取的費用亦不能高昂得超乎合理水平。此外,香港電訊不得向其
    相聯公司收取較低的費用。

  2. 至於集合提供服務方面,雖然香港電訊IMS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
    並無明文規定不得集合提供服務,但香港電訊的固網牌照對集合提供服
    務卻有所限制,規定香港電訊不得集合提供數項服務,而沒有同時讓客
    戶有權只選用整套服務的其中一項或多項服務。此外,為避免出現交叉
    補貼的情況,香港電訊也須每 3個月就其轄下不同的商務機構向電訊管
    理局局長提交獨立的帳目。香港電訊IMS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亦
    規定,其帳目必須與香港電訊的帳目分開。
20.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採取合理的措施,預防市場上有機構享有支配優勢。電訊管理
局總監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密切留意巿場情況,防止有機構在市場享有支
配優勢。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作出決定時,會慎重考慮此
舉對日後的市場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此外,一旦有任何營辦商因該宗交易而在市場
上取得支配優勢,政府當局定會作出更大程度的規管,包括在需要時規定有關營辦
商必須事先獲得電訊管理局局長批准,才可提供新服務或修訂現有服務的收費。

21.一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採取積極措施,遏止妨礙競爭的行為,而不應待妨礙競爭
行為已經出現時才着手處理。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亦認
同現時的罰則水平過低,無法對妨礙競爭的行為產生阻嚇作用。有見及此,政府當
局將會建議修訂《電訊條例》,以提高罰則水平。他進一步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
向香港電訊發出口頭警告,倘香港電訊違反其牌照內有關反競爭行為的規定,當局
可能會暫停或撤銷其牌照。

22.一位議員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發表意見時請政府當局注意,星光國際網絡的員工
關注,假如香港電訊IMS成功收購星光國際網絡轄下與互聯網服務有關的業務,他們
是否仍有權支取年終雙糧。

23.主席多謝各代表團體出席是次會議,並告知各代表團體,如果他們尚有進一步的
意見,歡迎以書面告知事務委員會,或向政府當局提交進一步的書面意見。

24. 會議於下午12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