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8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1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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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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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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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張永森議員
缺席委員: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耀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及II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
- 議程項目I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 鄭汝樺女士
-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
- 鄭定寧先生
-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 張大恩先生
- 拓展署總工程師
- 黃銘滔先生
- 運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港島)
- 關志偉先生
- 議程項目II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 丁葉燕薇女士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 胡瀚德先生
- 電訊管理局總監
- 王錫基先生
列席秘書:
- 署理總主任(1)3
-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 袁家寧女士
I 數碼港計劃
主席請議員察悉下列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文件:
- 由秘書處擬備的《有關數碼港計劃的關注事項一覽表》
- 一份題為"建築成本預算,數碼港計劃 -- 數碼港部分"的資料摘要
- 一份題為"近年委託私人發展商進行的工程計劃例子"的資料摘要
- 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代表多間發展商的來函
(會後補註:上述文件於會後隨立法會CB(1)127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備存。)
2. 議員察悉,此議程項目已於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4月29日舉行的聯席會議席上討論。
3. 張永森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一間律師行的合夥人,而該律師行可能會代表參與數碼港計劃的一方行事。應主席所請,他答允於會後再作補充,具體說明所申報的利益。
(會後補註:張議員具體說明其申報利益的函件隨立法會CB(1)1295/98-99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4. 有關題為"近年委託私人發展商進行的工程計劃例子"的資料摘要,李華明議員質疑所引述的例子是否切合所要說明的情況,因為當中並無任何工程計劃像數碼港般涉及住宅發展項目。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對於一些與私人工程計劃同步進行,並構成該計劃主要部分的基建工程,政府一貫的做法都是委託有關發展商進行該項基建工程。他指出,鑽石山交滙處工程與一項住宅發展計劃相關,情況與數碼港計劃類似。
決策過程
5. 呂明華議員質疑政府何以沒有透過公開招標程序,便將數碼港計劃的發展權批予盈科拓展集團(下稱"盈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為取得"先拔頭籌"的優勢,香港為發展資訊科技及資訊服務提供有利的環境,實在刻不容緩。鑑於區內的資訊科技發展競爭激烈,假如按照一般程序進行招標,便會令該計劃有所延誤,因而令香港的處境不利。政府當局基於以下3個原因決定與盈科合作發展數碼港:盈科在資訊科技行業享有很高地位,而且有能力游說多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成為數碼港的主要租戶,並承諾會承擔所有與數碼港計劃融資及興建有關的風險。
6. 呂明華議員並不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他強調,由政府當局進行的諮詢工作有誤導之嫌,因為參與人士不知道政府當局有意容許發展商利用從附屬住宅發展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來資助數碼港計劃。劉慧卿議員贊同呂議員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完全無意誤導這些公司。由於他已在1999年4月29日舉行的聯席會議席上詳細交代了該顧問研究的背景資料,他不打算在是次會議席上複述先前所作的解釋。
7. 劉慧卿議員質疑上文提述的時間因素是否如此重要,以致政府認為足以構成充分理據,決定偏離一貫的行事方式。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委聘了安達信企業諮詢部評估數碼港計劃可為香港帶來的經濟利益。根據該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大部分本地參與者均認為,能否從速推行該計劃,是該計劃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即使是海外參與者亦認為目前的發展時間表合理。
8. 至於現時就數碼港計劃所作的決定是否終局決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倘該計劃能夠早日付諸實行,定會為香港帶來長遠的經濟利益。政府當局認為,現時這項交易的條款已經完全顧及政府以至香港的整體利益。儘管他提出了上文所載的意見,但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審慎考慮議員在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所表達的意見,並歡迎議員隨時就該計劃提出意見。
9. 至於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於1999年4月21日的來函中代表多間發展商提出的論點,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他們知悉各發展商所關注的事項。政府當局其實已於1999年5月3日與有關發展商舉行會議。在當日的會議席上,雖然發展商對政府將數碼港計劃的發展權批予盈科的方式表示關注,但各發展商對數碼港計劃本身則表示支持。各發展商又認為,有關將政府在數碼港計劃住宅發展部分中的應佔股份權益出售的建議,是合理之舉,並理解政府需要時間擬定該計劃的細節。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政府當局於日後處理類似的建議時,會考慮各發展商所表達的意見。李家祥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清楚闡明從這次事件中汲取的教訓,並說明日後處理私營機構提出類似發展建議時所採取的政策及機制。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檢討有關事宜。他進一步闡釋在回覆上述函件時提出的要點,並強調政府當局不能夠讓發展商只是購買附屬住宅項目用地,然後利用從中取得的財務資源來興建數碼港,因為此舉完全背離了以綜合發展項目形式發展整個數碼港計劃的整體構思。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應劉慧卿議員所請,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其覆函副本。
(會後補註:該覆函已隨立法會CB(1)1314/98-99(01)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10. 劉慧卿議員質疑,各大發展商何以在與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會晤後便改變立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當局在爭取各大發展商支持數碼港計劃時,並無進行任何秘密交易或作出秘密承諾。政府與各發展商於會議席上所達成的共識,就是各大發展商不會反對政府當局公開聲明,各發展商支持數碼港計劃。
政府所委聘的顧問公司進行的評估
11. 劉慧卿議員詢問,政府何以沒有要求安達信企業諮詢部研究,香港如何能與亞洲區內的對手競爭。此外,數碼港計劃顯然無法完全交由私營機構承辦,否則便根本無法付諸實行,既是如此,何以政府沒有要求該顧問公司研究,政府為令該計劃得以落實推行而作出資助的利弊之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只是委聘安達信企業諮詢部研究在香港發展數碼港可帶來的經濟利益。至於該計劃的具體安排,則不在顧問研究的範圍之內。他應劉慧卿議員所請,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經刪除敏感商業資料的顧問研究報告。
(會後補註:經刪除敏感商業資料的顧問研究報告節錄本已隨立法會CB(1)1314/98-99(02)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12. 至於有關顧問公司在進行策略性評估時,因何不利用香港在區內的競爭對手作為個案研究的對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解釋,安達信企業諮詢部選取進行研究的3個研究個案,分別代表3種不同的運作模式,其一是由私人發展公司設立、另一是由當地政府設立,餘下一個則由公營及私營機構合作發展。尤其是位於美國紐約的斯塔騰島衛星電訊港(Staten Island Teleport),其發展情況更與數碼港十分類似,同樣是由政府批出土地,並由公營/私營機構合作發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香港在區內的競爭對手並不太願意向香港透露有關資料。劉慧卿議員認為,如顧問公司要就香港與其對手競爭時所應採取的最佳策略提出建議,上述資料實在不可或缺;如果安達信企業諮詢部連取得這些資料的能力亦欠奉,該顧問公司根本不能算是已經妥善履行顧問職務。應劉慧卿議員所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提供資料,詳述安達信企業諮詢部收取的顧問費。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表示,第1期顧問費為港幣100萬元,第2期顧問費則為港幣89萬元。秘書處已按此發出立法會CB(1)1314/98-99號文件,將有關資料告知議員。)
13. 至於能否提供有關的行政會議文件,以便議員明白政府當局作出決定的理據何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他無權公開有關文件。他強調,政府當局是在深思熟慮之後,才將數碼港計劃定位為一項可透過住宅發展項目融資的基建工程,而他亦已多次向議員解釋相關的理據。基於上述情況,議員同意主席應直接致函行政會議,要求取得有關文件。
(會後補註:主席業已致函行政署長要求提供一套有關此事項的文件。與政府當局的來往函件亦已隨立法會CB(1)1311及1317/98-99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推行細節及考慮因素
如何確保數碼港計劃的發展與其目標相符
14. 何鍾泰議員關注數碼港的定位問題,以及當局如何可以在與盈科簽定的協議內確保,數碼港將會發展成為薈萃專業人才的中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如果認為單靠數碼港就能發展資訊科技及培育本地的資訊科技專才,看法顯然錯誤,因為本地的專上院校亦在這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不過,數碼港會設有合適的設施,以便數碼港的專才能夠與各專上院校的研究中心在研究方面溝通無間,全力推行政府制訂的"數碼21新紀元"資訊科技策略。
15. 何鍾泰議員認為,應在有關的租賃協議中加入適當的條文,藉以規定數碼港租戶須為本地僱員提供培訓,以期達到科技轉移的目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察悉這項建議,但表示對此有所保留,並指出應鼓勵租戶採取這些措施,而非就此施加強制規定。
16. 劉慧卿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與盈科簽定的協議中寫明,盈科須保證會有若干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成為數碼港主要租戶的承諾。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盈科業已履行此項承諾,因為在簽署有關發展數碼港的意向書時,盈科已成功覓得8個主要租戶。其後,另有兩個主要租戶亦已簽署意向書。此外,盈科亦已承諾租用數碼港不少於20%但不多於50%的總辦公室面積。對於劉議員要求取得該協議的文本,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有關法律文件的內容仍未定實。他答允在定實協議內容後,向事務委員會概述有關協議的主要條款。
財務安排
17. 李家祥議員認為,興建數碼港的成本預算總額偏高,特別是興建共用設施的成本。他促請政府當局詳細研究成本預算的分項數字,以免盈科透過興建共用設施牟利。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他保證,於定實有關法律文件的條款時會考慮這點意見。
18. 主席及呂明華議員認為,鑑於土地是市民大眾的重要資產,政府應將撥作數碼港計劃的用地,透過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以確保政府可取回土地的十足市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從附屬住宅發展項目所得到的收入將用以推展數碼港計劃。在撥出足夠款項來完成該計劃及設立為數2億元的發展基金後,所得利潤將根據雙方各自的出資額攤分。政府的出資額將按附屬住宅項目土地在盈科獲批發展權時的價值計算。盈科的出資額則以其所須承擔的最高投入資金計算。此外,數碼港於落成後便會移交政府,政府無需為此付出成本,而日後所有的租金收入亦歸政府所有。由此可見,與單靠出售發展住宅項目用地所得的收益比較,政府參與發展數碼港計劃所得的收益將會更大。
19. 鑑於將數碼港計劃附屬住宅項目土地的發展權批予盈科時該土地的價值,就是政府在該計劃中的出資額,並據此而計算日後攤分的利潤,主席及張永森議員對批出發展權的時間表示關注。他們詢問,政府有何方法保障本身在這方面的權益,以及一旦無法與盈科就土地估價達成協議,當局將會如何解決爭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他們表示關注的事項時表示,地政總署將會以批出發展權時所評估的地價為基準,為有關的土地價值進行估價。由於完成所需的法定程序需時,當局預計將於2000年年中批出發展權。他向議員保證,該幅土地當時的市值會在估價中反映出來。假如雙方有所爭議,將會委聘獨立的專業測量師進行估價。
20. 李家祥議員指出,盈科宣布以得信佳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盈科在香港的上市旗艦,以推行數碼港計劃後,得信佳的股價就因此而暴漲;此次事件顯示,盈科的確能夠利用數碼港計劃賺取豐厚利潤。有鑑於此,李家祥議員關注,政府有何方法確保盈科會對數碼港計劃作出長遠的承諾,而非只是利用市場活動取利。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盈科完全明白,能否推行數碼港計劃,端視財務委員會就有關興建主要基建工程的撥款建議所作的決定,以及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否批准有關的重劃地區用途建議。事實上,盈科只是將其物業權益轉讓予得信佳集團有限公司,而不是將數碼港的發展權轉讓予得信佳。為進一步釋除議員的疑慮,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所提供文件的第9(d)段,該段說明盈科在未經政府批准前,不得把其設計、建設、發展及推銷數碼港的權利轉讓予任何人,但轉讓予由盈科擁有大部分股權的附屬公司,則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該承讓公司所受到的限制將與盈科相同,而盈科亦必須就該附屬公司所須承擔的一切責任作出擔保。
21. 張永森議員關注,有關轉讓股份予其他人士方面,在盈科有控股權的股東有否受到限制,以免數碼港計劃因股權轉讓而落入另一間公司手中。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曾與盈科討論此事。雙方商定,倘在盈科有控股權的股東組合出現重大變動,便會構成盈科方面的違規行為。
22. 楊孝華議員關注,有關政府出售其在數碼港計劃住宅部分應佔股份權益的建議,可能會令政府喪失對該計劃的控制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此作出澄清,表示政府在該計劃的股份權益只會令股份權益的擁有人享有攤分利潤的權利,這些買家並無權參與數碼港計劃的設計、發展及管理工作。
23. 李家祥議員建議採取一項補救措施,就是政府就有關用地進行土地估價時,應同時透過拍賣或招標出售其在該計劃住宅部分的應佔股份權益,並訂明15%至20%的利潤率。政府隨後便可在兩者中選取較高者作為土地的保守價格,確保政府在數碼港計劃的出資額能夠反映土地的十足市值,並以此作為日後計算攤分利潤的基準。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在草擬有關法律文件時考慮此項建議。
選址問題
24. 至於數碼港的選址方面,呂明華議員認為,數碼港應以附屬於科學園的方式發展,因為後者是香港的研究及製造基地,理應獲得更多支援。相反,數碼港所發揮的作用,則只在於鼓勵海外公司在港投資。劉慧卿議員贊同他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科學園屬工商局及工業署所負責的範疇,但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甚為重視科學園的發展。事實上,政府當局希望科學園能夠與數碼港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進一步解釋,選取鋼綫灣作為興建數碼港的選址,是由於該處即時可供發展,並且鄰近中區及將來的衛星通訊站。
25. 議員並無再就此議程項目提出詢問,並察悉有關"鋼線灣數碼港發展計劃的第1期基礎建設工程"的撥款建議,將於1999年5月12日舉行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
II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
(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經由一般派遞服務送交全體議員參閱的一套資料文件。)
26. 有關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最近作出的政策決定,即延長暫停簽發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以及逐步開放對外電訊設施巿場。
關注上述決定對消費者的影響
27. 李華明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對政府當局決定延長暫停簽發本地有線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表示失望,認為此舉會對競爭構成影響,並因而有損消費者的利益。李華明議員尤其認為,當局一方面鼓勵營辦商利用無線電技術提供本地固定電訊服務,另一方面又決定延長暫停簽發牌照的期限,此舉純粹是為了平衡不同營辦商的利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否認這個說法,並強調當局鼓勵採用無線電技術來提供固定電訊服務,主要原因在於藉此機會充分利用嶄新的技術和創新的服務,以期讓那些目前尚未獲現有3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提供服務的地區,可以盡早獲得有關服務。他有信心,這項決定將可惠及消費者。
28. 李華明議員詢問,延長暫停簽發牌照的期限可以怎樣惠及消費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及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時強調,政府當局考慮到新的營辦商如要建立本身的網絡,往往需要相當長的籌建時間,並且缺乏可在合乎經濟原則下鋪設電纜的空間,因此,當局決定延長暫停增發本地有線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但規定3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須承諾進一步擴建網絡;此舉將會是促使本地固網服務巿場出現有效競爭的最快方法。此外,在第II類互連方面亦已取得突破,有助加強競爭。繼香港電訊較早時答應開放轄下不少於一半的線路供其他固網服務營辦商接達後,4家本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亦已在電訊管理局的調停下,就落實第II類互連的實際安排議定了一套業務守則。此外,香港電訊與新世界電話最近亦已就第II類互連達成商業協議。香港電訊現正與其他兩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進行討論,期望能達成類似的協議。上述各項發展都有助加快為本地固網服務巿場帶來有效的競爭,從而惠及消費者。
29. 劉慧卿議員關注,消費者會因延長暫停簽發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而蒙受損失。依她之見,此項決定將會令巿場的競爭減少,從而令電話費用增加。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在現階段進一步開放固網服務巿場不一定會帶來有效的競爭。此外,固網服務營辦商的經營情況與以往大不相同,營辦商既要面對同行激烈競爭,又要與以低價經營流動電話服務的營辦商競爭。事實上,由於流動電話服務的定價極為低廉,流動電話的用戶數目現時已經超過固定住宅線路的用戶數目。電訊管理局總監補充說,當局將會容許有線電視進軍市場,透過其電纜網絡提供電訊服務。因此,儘管當局決定延長暫停增發本地有線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但市場上的競爭氣氛仍會更加濃厚,對本地消費者亦只會有益無損。
其他關注事項
30. 劉慧卿議員關注,市場上缺乏可在合乎經濟原則下鋪設電纜的空間,特別是就新加入市場的營辦商而言。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承認,新加入市場的營辦商在進行有關工程方面會面對更大的困難,特別是在線路擠迫的地方。不過,就3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而言,由於這些機構已大致上鋪設了本身的主幹網絡,故此它們在擴建網絡時不大可能遇到重大的電纜容量問題。
31. 楊孝華議員關注,香港電訊在市場上所佔的優勢似乎固若金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為促進第II類互連而在最近出現的各種新發展趨勢、引進以無線電技術提供的電訊服務、另一個寬頻網絡的出現,以及政府就寬頻網絡互連所作的決定,都對其他營辦商挑戰香港電訊的地位大有助益。
32. 主席詢問,政府將會如何確保3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定會履行承諾,進一步擴建其網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當局將會要求各持牌機構就其承諾提供公司擔保。有關承諾將會訂明鋪設網絡的目標竣工日期,並會就延誤情況施加懲罰措施。議員要求取得有關承諾的具體詳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鑑於政府當局剛宣布延長暫停簽發牌照的期限,故此需要一些時間商定有關承諾。他答允在落實有關承諾後,向事務委員會滙報。
33. 有關政府當局承諾,會考慮發牌予透過購買電纜的不可廢除使用權而獲得對外通訊容量的營辦商,以便這些營辦商由2003年1月1日起營辦海底或陸上電纜的對外電訊設施,楊孝華議員關注,當局預先宣布這項承諾,會減低投資者透過在香港鋪設電纜作直接投資的意欲。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已有部分公司表明有意作這方面的直接投資。
34. 主席建議,為方便議員於1999年5月10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繼續討論此議程項目,議員應預先將擬提出的問題交予秘書處,以便秘書處將問題轉交政府當局作準備。就此,劉慧卿議員又要求秘書就是次檢討的背景資料擬備一份文件。
(會後補註:上述背景資料文件於1999年5月8日隨立法會CB(1)1300/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秘書處隨後擬備了一份有關是次會議就此議項商議詳情的一覽表,並於1999年5月10日的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再於會後隨立法會CB(1)1310/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其他事項
3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