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17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1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8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鍾泰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及I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
丁葉燕薇女士

議程項目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D)
麥鴻崧先生

議程項目III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議程項目IV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楊耀聲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B)
蔡釧嫻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716及773/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2月4日及12月10日舉行的兩次特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
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854/98-99(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根據事務委員會於第一次會議席上所作的決定,由1999年4月至7月
期間,事務委員會的例會將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

(會後補註:按上述決定編定的事務委員會會議日期一覽表,業已隨立法會
CB(1)88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備存。)

3.議員同意於1999年3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在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機構推行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工作的進展
。屆時將會邀請所有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參與討論此項目。議員亦在原則上
同意,議員在3月份會議上提出的關乎個別政策範疇的關注事項,應由負責該政
策範疇的有關事務委員會跟進。

III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

(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隨立法會CB(1)88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的文件及投影片資料,以及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經由一般文件
派遞服務送交立法會全體議員參閱的有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ITBB CR
7/4/6(99)XIII)。)

4.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只能在這次會議席上向事務委員
會簡報透過進行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所作出的部分政策決定。目前可向事
務委員會簡報的政策決定,關乎為保障競爭及改善互連和接達安排而修訂《電
訊條例》(第106章)時所依循的原則。政府當局尚未就以下兩項事宜作出政策決
定--

  1. 增加簽發予對外電訊設施營辦商的牌照數目;及

  2. 暫停增發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牌照。

5.主席和劉慧卿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就上述兩項問題作出最後的政策決定,
並認為即使未能同時訂定對這兩項問題的立場,亦應首先對(a)項問題盡早作出
決定,以便有關機構能及早鋪設相關的基建設施,讓政府得以履行承諾,如期
在2000年開放對外電訊設施巿場。政府當日支付67億元予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香港電訊),以結束其在對外電訊市場的壟斷局面時曾經作出的其中一項承諾,
就是在2000年開放對外電訊設施巿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
政府當局必須審慎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但無論如何,政府當局仍會竭盡所能,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上述兩項事宜作出最後決定。

6.丁午壽議員和劉慧卿議員詢問,為何政府當局這樣遲才提交有關文件。資訊
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由於該文件所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他希望有機會先
行在是次會議上回答議員可能提出的質詢,然後才向傳播媒介和公眾人士發表
這份文件。電訊管理局總監繼而利用投影機向議員簡介文件的內容。議員察悉
,政府當局將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草擬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並會在草
擬條例草案時一併考慮議員及業內人士的意見。政府當局希望在現行立法會會
期內向立法會提交該修訂條例草案。

公平競爭

7.議員詢問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巿場上有公平的競爭環境,讓現有的
3家新固網服務持牌機構有能力在本地固定線路的供應上與香港電訊競爭,從
而為消費者提供真正的選擇。電訊管理局總監指出,政府當局建議作出的多項
措施,均可對妨礙競爭的行為產生阻嚇作用。這些措施包括:建議將電訊管理
局局長可以徵收的最高罰款水平提高10倍,即建議就每次違規行為所徵收的最
高罰款由10萬元增加至100萬元;建議法院可就違規行為徵收比之更高的罰款
;電訊管理局局長可暫停或撤銷有關機構的牌照,而這項懲罰可施加於牌照內
的所有或部分條款;以及澄清電訊管理局局長有關採取各項確保公平競爭措施
的權力。

濫用巿場地位

8.至於有關的立法建議會否界定何謂"巿場優勢",從而界定何謂"濫用巿場地位"
,電訊管理局總監強調,電訊管理局局長將會發出指引,說明哪些因為機構本
身的巿場地位而作出的行為,在他看來會具有妨礙競爭的目的或效果。不過,
無論就此作出的定義為何,仍無法包羅所有可能的情況,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作
出決定時始終須考慮當時的巿場條件,並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顧及其他具體的
考慮因素。

9.涂謹申議員請政府當局澄清有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3段的內容,該段指
應容許電訊管理局局長在決定某一項行為會否構成濫用巿場地位的行為時,參
考不同的經濟原則作為衡量方法,並從中挑選合適者,而不是只可採納單一套
經濟原則。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時解釋,由於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提供服務將
會構成妨礙競爭的行為,並可能構成濫用巿場地位,而計算成本卻有多種不同
的方法,因此實有需要賦權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上述指引中指明在不同環境下
所採用的不同成本計算方法。對於涂議員關注當局會否依循指引行事,電訊管
理局總監明確指出,由於政府當局會在發出該指引前先行諮詢業內人士的意見
,因此當局將會緊依指引的規定行事,直至巿場條件出現變化,以致政府當局
需要再行諮詢業內人士意見並對指引作出修改。此外,由於這些指引是根據法
例條文的規定而發出,假如電訊管理局局長偏離這些指引行事,亦有可能面對
司法覆核。

執行規管措施

10.議員關注有關人士或機構會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供
有關妨礙競爭行為的資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保證,只要在法例中
清楚訂明,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取得這些資料,便不應產生
任何問題。他進一步指出,電訊管理局局長有義務將就此所取得的資料妥為保
密。

罰則

11.涂謹申議員指出,根據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經電訊管理局局長向原訟法庭
申請,原訟法庭就每次違規行為徵收罰款的上限,為該公司在進行違規活動期
間在有關巿場上所得營業額的10%或1,000萬元,兩者以較高者為準。涂議員認
為這個罰則未能反映妨礙競爭行為的嚴重程度,並建議應以該公司作出有關妨
礙競爭行為而取得的盈利屬"不義之財"為理由,充公所有因這種行為而取得的
盈利。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表示,由於難以確定有關公司因這種行為而取
得多少盈利,充公其所有盈利並非可取的做法。議員詢問,歐洲委員會就妨礙
競爭行為所徵收的罰款額,為有關持牌機構所有營業額的10%,何以政府當局
並沒有採用這個做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是考慮到香
港電訊所經營的服務種類繁多,但其競爭對手則可能只是經營單一種業務,因
此如果當局採用歐洲委員會徵收罰款的方法,便可能會矯枉過正,對有關公司
並不公平。電訊管理局總監補充說,由於政府當局亦建議容許受違規行為影響
的人士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以追討其因該違規行為所直接蒙受的實際財務損失
,因此,雖然所建議的罰款額只是根據違規公司在有關巿場上所得的營業額計
算,但這個擬議罰款水平應屬足夠。

進入大廈及土地佈線

12.羅致光議員關注,如何能夠既讓持牌機構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行使其進入大廈
及土地的權利,以擴展其固定網絡的覆蓋範圍,同時又不會侵犯另一人的個人
財產權。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羅議員的關注時表示,當局會竭盡所能,確保
所有固網營辦商在進入大廈及土地佈線時均獲得一視同仁的待遇,但政府當局
亦會考慮有關業主立案法團的意見。然而,為求保障公眾利益,當局亦有需要
確保沒有人會因為公契的條件所限,而無法獲得所需的某一項服務。電訊管理
局總監強調,會因應每宗個案的是非曲直作個別考慮。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補充,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裝置流動通訊設備時,便可能因為能夠另覓地方
裝置設備而無須行使進入大廈或土地的權利,因為要強制執行這項權利,始終
只應作為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作出的最後選擇。涂謹申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在
法例中清楚訂明,必須在嘗試過一切可行的辦法後,才可行使進入大廈或土地
的權利。

13.涂謹申議員指出,電訊網絡對人體健康所構成的不良影響可能在多年後才會
出現,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進行有關的研究,而且要以謹慎節制的態度來行使
進入大廈或土地的權利。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指出,有關的條例草案擬稿
將會訂定條文,規定政府當局必須先行考慮是否有其他技術上可行的辦法,並
須顧及任何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的危險,然後才可行使進入大廈或土地的權利


14.至於當局是否設有可靠的機制,用以計算進入某處所及利用該處所裝置設備
所須繳付的費用,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在釐定該項費用的數額時,可以參考
附近的巿值租金水平或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所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

互連網絡

15.劉慧卿議員詢問,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2段指"現時業內出現了一種新的
合作精神",到底何謂"新的合作精神"。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時解釋,當局曾
經就為澄清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互連網絡方面的權力所擬訂的立法建議,多次徵
詢業內人士的意見,因此業內人士已經清楚明白,如果他們無法自行達成商業
協議,電訊管理局局長便可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作出最後選擇,就是運用其權
力,由其訂定收費水平。此外,政府已經盡其所能,在有關互連網絡的安排上
,調解香港電訊與現有3家固網服務持牌機構之間的爭議。經過上述多番努力
後,各有關方面現在已經較願意攜手合作,明白到各方面合作無間才是最佳的
發展方向。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劉慧卿議員的質詢時報告,有關履行第二類
互連協議的守則將於數個星期內備妥。

其他關注事項

16.議員詢問當局在制訂有關的立法建議時,會否同時處理有關業務合併的問題
,以便電訊管理局局長在決定是否批准進行合併時,能夠依據一些指引行事。
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時表示,雖然政府當局並無計劃訂定這些條文,但當局
在作出這類決定時,可以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所採用的公平競爭原則。他進一步
表示,當局已經在固網牌照內就批准轉讓資產的問題定有指引,電訊管理局局
長將會在一至兩個月內將這些指引上載至電訊管理局的網站。

17.涂謹申議員表示,鑑於巿民對濫用截取通訊及將資料加密的問題甚為關注,
他要求政府當局針對這些關注事項,將有關的條文納入修訂條例草案之內。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與保安局一同研究有關截取通訊的問題,但他強調以
目前的情況而言,擬議進行的修訂法例工作主要集中於確保電訊巿場有公平競
爭。他進一步指出,有關將資料加密的問題目前並未受任何電訊法例所監管,
因為將資料加密不一定需要以電子形式進行。

IV 1998年電影分級制民意調查
(立法會CB(1)854/98-99(02)號文件)

18.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利用投影機向議員簡介1998年電影
分級制民意調查(該調查)的結果。

19.議員察悉,約66%年齡介乎13至17歲的被訪者曾經觀看第III級影片(即只准
年滿18歲人士觀看的影片)。他們因此質疑,電影三級制度能否有效地保障青少
年免受第III級電影荼毒。影視處處長在回應時指出,在上述年齡介乎13至17歲
的被訪者當中,其實並沒有被訪者是在戲院觀看此類電影,這正好反映目前透
過定期巡查來執行電影分級制,對防止青少年在戲院觀看此類電影已見成效。
他進一步指出,青少年表示觀看此類電影的主要原因是好奇(63%)。此外,青少
年所接觸的第III級錄影帶和影碟,大多是由朋友提供或自己擁有。因此,家長
對子女循循善誘,以及推廣公眾教育,都在誘導青少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至於色情錄影帶和影碟是否須在出售時以不透明封套密封,影視處處長表示
,《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適用於公開上映的電影。倘某影片被評定為第III
級,日後以錄影帶或影碟形式發行該影片時必須遵守法例的各項規定,包括顯
眼地展示適當的分級符號,以及只准出售或出租予年滿18歲的人士。至於那些
非擬公開上映的影片,則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監管。

21.影視處處長表示,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評定物品的類別時,亦
同樣是依循一套三級分類制度。根據該分類制度,第I類物品為既非淫褻亦非不
雅的物品,其發布可不受限制;第II類物品屬不雅物品,僅可出售予18歲或以上
人士;第III類物品屬淫褻物品,禁止發布。議員察悉,如果有關影片因非擬公開
上映而不受《電影檢查條例》規管,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會將淫褻錄
影帶或影碟轉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並會在適當情況下根據《淫褻及不雅
物品管制條例》提出檢控。

22.議員要求影視處在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時擔當更積極的角色,
並應採取行動,對付廉價盜版色情影碟泛濫的情況,藉以減低青少年接觸此類
影片的機會。影視處處長在回應時強調,《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現由3個
部門負責執行,影視處須在該條例所規定的權力範圍內行事。警方主要負責處
理在批發及零售點出售色情物品的問題;香港海關會在各個出入境關卡打擊色
情物品;而影視處則會監察在市場上出售的物品(特別是印刷物品如報章、雜誌
和漫畫書等)。他進一步強調,3個執法機構一直緊密合作,在接獲投訴或收到
情報後,不時會採取特別的聯合行動,掃蕩各零售黑點及批發點的色情物品。
應主席所請,他同意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的報告。

(會後補註:上述報告已隨立法會CB(1)97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3.影視處處長在回答劉慧卿議員就具爭議性電影主題的提問時證實,文件第14
段所指的18種不同的具爭議性或敏感的電影主題,主要涉及道德上具爭議性的
題材,並不包括政治敏感題材。他證實以政治為主題的影片,與其他電影所須
接受的分級準則無異。在《電影檢查條例》之下,完全沒有政治審查這回事。
是否上映以政治為主題的影片,純粹由個別電影發行人自行決定。

24.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