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39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1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及I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議程項目I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麥鴻崧先生

資訊科技署署長
劉錦洪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署理機電工程署署長
梁湛添先生

機電工程署業務發展經理
梁駿豪先生

議程項目I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特別職務)
鄭汝樺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900/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2月14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9年4月12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下列事項--

  1. 開放對外電訊服務市場;

  2.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實施情況;及

  3. 增發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會後補註:鑑於政府當局屆時仍未就第(c)項作出政策決定,該討論項目其後
由"穩妥可靠的中央互聯網通訊閘系統"取代。)

III.在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推行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
工作的進展

(立法會CB(1)942/98-99(01)號文件)

整體情況

3.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區分"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Y2K compliance)和"在2000
年數位問題上準備就緒"(Y2K readiness)這兩個詞彙的意思。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局長證實,就政府的系統而言,上述兩個詞彙所包含的意思基本上相同。不過
,政府當局不但需要確定個別系統是否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亦需要確保與政
府系統有緊密界面連接的系統也同樣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因此,政府當局應
在有需要時與其他機構進行聯合測試。他補充謂,進行測試是推行符合2000年
數位標準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政府在籌劃有關的工作計劃時,已顧及進行測
試所需的時間。

4.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3段所載,尚有3%的政府系統未能在1999年6
月或之前修正妥當。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就這些系統提出的問題
時報告,該等系統包括運輸署的隧道收費系統、交通控制及監察系統、車輛檢驗
中心電腦預約排期系統和的士檢驗系統;海事處的中國客運碼頭航班顯示系統;
路政署的青馬管制區收費系統;稅務局、庫務署和機電工程署的指定自動電話交
換系統和交互式話音回應系統;以及區域市政總署的電腦訂票系統。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補充,大部分上述系統將於1999年年底或之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
,而有關的應變計劃亦會於1999年第3季或之前備妥。

5.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高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透明度,以便監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應提供資料,分項開列各政府部門/政策局在政府內
部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其中包括上述仍未符合標準的系統的
進一步詳細資料。不過,他表示,提供有關非政府機構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
題工作的進展詳情會有困難,因為部分機構可能不願意公布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079及111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6.部分議員關注資料文件所滙報、有關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整體進
展情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香港在解決2000年數位
問題上的工作進展與美國的進展情況大致相若,並且較日本的情況更為理想,
因此無須對問題感到恐慌。雖然政府不能擔保各個系統在過渡至2000年時不會
出現任何問題,但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現正竭盡所能,盡量確保各個系統
能順利跨越2000年,並會密切監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推行解決2000
年數位問題工作的整體進展情況。

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及各相關公司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情況

7.議員普遍不滿機管局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他們認為,由於在新
機場裝設的系統都是近期才購置的,因此除非機管局並沒有進行適當的採購程
序,否則這些系統應該都已經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因此,議員促請政府當局
在會後一星期內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闡明機管局各個系統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
的情況,並闡述有關的應變計劃和進行測試的安排。鑑於議員對上述事項表示
關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應將議員的要求轉達機管局,但他指出,據他
理解,即使是新近購置的系統,亦有可能因系統組件的供應商並未修正數位問
題而致新近購置的系統也受到2000年數位問題的影響。就此,何鍾泰議員指出
,這種情況只屬例外,不應視之為一般情況。

8.何鍾泰議員指出,有報告指2000年數位問題可能會在2000年1月1日前,例如
在1999年9月9日,已經會侵襲電腦系統,但他從當局所提供的文件中卻得悉,
機管局的各個系統要到1999年9月才會全部符合數位標準。他因而詢問,各有關
方面會採取甚麼措施來確保航空安全。對於何議員表示關注的事項,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指出,這個問題只會影響少數系統。無論如何,在測試系統是否符合
2000年數位標準時,有關方面已經考慮到與數位問題有關的多個關鍵日期對系統
可能造成的影響。

9.涂謹申議員對政府當局所作的答覆表示失望。涂議員認為,既然多份報章已
經報道,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甚為關注機管局是否有能力及時解決2000年數位
問題,政府當局理應有充分準備,可以答覆議員就機管局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
所作的提問。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對於這些詳細資料,他無法代表機
管局給予確實的答覆。議員同意,應要求機管局向立法會提供資料,詳細闡述
其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展情況。

10.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進一步表示,由於機管局屬經濟局所負責的政策範疇
,而事務委員會又對機管局的情況表示關注,故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將會要求經
濟局密切監察機管局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他在回應涂謹申議員
就經濟局的監察程序所作的提問時證實,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業已向各政策局發出
指引,協助它們評估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推行2000年數位問題修正工作的進展。
他答應向經濟局了解其如何監察機管局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包括機
管局提供哪類資料予經濟局,使其得以發揮監察作用。

(會後補註:議員在第7、8及10段所要求提供的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056/98-99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1.至於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空運貨站公司)及使用香港國際機場的各間航空
公司在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問題上的相關資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報告,
預計在香港註冊的3間航空公司可於1999年6月或之前完成2000年數位問題的修
正工作,而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則主要由民航處負責監察。至於其他航空公司
,民航處現正考慮在1999年年中向它們發出通知書,要求它們確認航機上的飛
行系統和儀器均符合數位標準。另一方面,提供與機場有關服務的所有機構(包
括空運貨站公司)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則由機管局負責統籌。

(會後補註:機管局及各相關機構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情況,已
於1999年4月14日、4月26日及5月11日舉行的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

人力資源

12.至於政府內部動用了多少人力資源,以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由於在修正工作完成後,當局會重行調配其中部
分人手處理其他職務,故此難以計算為執行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職務動用
了多少人力資源。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修正工作有時候會列為例行維
修保養的其中一環來進行。

修正和測試

13.有議員指出,其中一個修正2000年數位問題的方法相當簡單,只要在2000
年1月1日或在該日後重新調校系統的時鐘便可以,議員因此問及這種修正方法
的適用範圍。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這個修正方法並不適用於所有系統
,而且實際上並非如此簡單,因為必須進行測試,以確保這個方法確實可行。

14.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訂定科學化的程序,以核實報稱已符合數位標準的
系統,是否的確符合所報稱的標準,特別是核實非政府機構是否確實已將其系
統修正為符合數位標準。議員同時又問及,在進行測試期間是否有第三者在場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在修正政府系統的工作上,共有3個專業部門向
各政策局/政府部門提供協助,分別為資訊科技署、電訊管理局和機電工程署。

15.議員強調,對於那些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系統,即使已報稱符合數位標
準,當局仍須進行抽查。議員認為這些實地檢查工作極為重要。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證實,業已計劃於1999年9月至年底的一段期間測試該等系統。資訊
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又指出,由於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與巿民大
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故此政府當局計劃實地視察這些機構;他在闡述這方面的
計劃詳情時表示,視察工作由上述3個專業部門負責進行,旨在確定有關的非政
府機構是否以行內的最高標準來進行修正程序。署理機電工程署署長補充,該
署業已派員到兩間電力供應商及主要氣體公司進行視察,藉以更深入了解這些
公司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方法。該署對這些公司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大
致上表示滿意。

16.蔡素玉議員建議把1999年最後一季的一個工作天定為公眾假期,就全港所有
電腦系統是否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進行協同測試,藉以確保全港的電腦系統均
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對於蔡議員所提出的建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請議
員參考他在1999年1月27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就類似質詢所作的答覆。他
強調此舉可能反會令人懷疑香港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整體工作上是否已準
備就緒。

應變計劃

17.至於當局是否已作好準備,在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關鍵日期(如1999年
9月9日、2000年1月1日及2000年2月29日),處理因數位問題而可能引致的電腦
失靈事故,資訊科技署署長向議員保證,在確定各電腦和內置系統是否符合2000
年數位標準時,已顧及到該等系統能否在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關鍵日期,仍
然順利運作。至於那些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而又未能在1999年6月30日或之前
修正妥當的政府內部系統,政府當局會制訂應變計劃。

18.至於為盡量減少因2000年數位問題而可能造成的混亂,將2000年1月3日定
為公眾假期的做法是否切實可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最重要的是確
保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進展順利,並在有需要時制訂應變計劃。他重
申,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在整體上正在如期進行。假如當局為應付2000
年數位問題而將某日定為假期,反會令人誤以為香港可能無法應付2000年數位
問題。楊孝華議員澄清,據他了解,英國將2000年1月3日定為假期,主要並非
由於2000年數位問題,而是因為1月1日是星期六,英國當局遂將1月3日定為假
期,作為補假。

19.至於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工作小組的成員組合方面,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指出,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和3個專業部門的代表外,該工作小組的成
員還包括財經事務局、衛生福利局、保安局和警方的代表。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所擔當的角色

20.議員詢問,有關在不同範疇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所擔當的角色為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答覆時澄清,該局主要擔當統
籌角色。至於在各個不同範疇推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包括制訂應變計
劃及進行測試,則由有關的非政府機構負責。而非政府機構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度
,則由有關的政策局進行密切的監察和審核。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會促請各政策局
和各非政府機構加快進行修正工作、確保該等修正工作如期進行,以及制訂應變
計劃。

未來路向

21.考慮到市民普遍對此事深表關注,劉慧卿議員促請事務委員會積極跟進此事
。據政府當局解釋,個別政策局原則上須就其政策範疇是否符合2000年數位標
準負責,而各有關事務委員會亦較易於在其所負責的政策範疇內,評估未能符
合數位標準所造成的影響及作出應變安排的需要。有見及此,出席會議的事務
委員會委員普遍同意,應要求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按文件第6至21段所
載的政策範疇,研究各重要服務範疇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的情況。他們又同意
,應要求保安事務委員會研究在公眾保安和緊急服務的範疇推行解決2000年數
位問題工作的情況。陸恭蕙議員指出,經濟事務委員會亦應正視市民對化學品
廠房以至大亞灣核電站可能洩出的危險物質所表示的關注。事務委員會委員又
希望其他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可以在1999年3月、4月或5月討論此事,並將此項
目安排為議程的第一項,方便不屬有關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應邀出席會議。
他們又建議,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除應邀請有關的政府代表出席會議外,亦應
在可行的情況下邀請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委派代表出席會議。劉慧卿議
員進一步要求秘書,將各事務委員會討論2000年數位問題的會議日期一覽表告
知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議員又同意,不屬於任何事務委員會負責的政
策範疇的事項,會交由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跟進。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
年5月舉行的會議席上考慮此事。如有需要,亦會於8月份舉行會議再作跟進。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秘書於1999年3月9日就此事向財經、經濟、交通、衛
生、福利、教育及保安事務委員會的秘書發出便箋。此事項其後分別於1999年
3月12日及19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議員在會議席上同意,內務
委員會主席應在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提出此事。內務委員會又決定,所有立法
會事務委員會均應就其所負責的政策範疇,跟進在各主要範疇推行解決2000年
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有關各事務委員會為跟進此問題而舉行的會議日期一覽
表,已隨立法會CB(1)1117、1155及132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2.議員建議,如有需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今後應更頻密地向事務委員會發
出2000年數位問題進度報告,例如每兩個月一次。政府當局同意此項建議。

IV 其他事項 政府簡介有關發展數碼港的建議
(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隨立法會CB(1)992/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的投影片資料。)

23.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利用投影機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建議推行的數碼港計
劃(該計劃)。財政司司長曾在1999年3月3日的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公布有關
建議。

24.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闡述政府對該計劃的投資詳情時解釋,盈科拓
展集團(下稱"盈科")的出資額約為70億元,而政府的承擔額則主要包括撥地26公
頃、提供主要基礎設施,以及批出住宅部分的土地發展權。根據最新的估值,該
幅土地的價值約為50億元。興建基礎設施的預計費用約為10億元。

25.關於政府與盈科之間如何攤分從該計劃獲得的利潤,議員察悉,數碼港部分
的擁有權將會全屬政府,而所有從中取得的租金收入亦會歸政府所有。至於出
售住宅部分獲得的利潤,則會按照盈科與政府各自的出資額的比例攤分。

26.由於當局並無按照公開的招標程序批出該計劃,當中並無競爭成份,部分議
員質疑政府當局是否以公正不阿的原則處理該計劃。主席表示,他認為政府應
利用住宅部分的賣地收益來推行該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承認
,當局只與一家公司展開直接談判的安排並非慣常做法,但他強調,資訊科技
市場的發展一日千里,香港與鄰近地區在發展這個巿場上的競爭已經甚為熾烈
,因此當局必須當機立斷,迅速作出決定。若進行公開招標,該計劃將會延誤
最少一至兩年。由於香港現正致力爭取成為資訊樞紐,故此必須從速在港提供
各項必備的基礎設施,以吸引資訊科技及資訊服務公司匯聚香港,因此這項計
劃不能這樣延誤。他更指出,以目前估價所獲得的賣地收益計算,從中取得的
收益根本不足以支付推行該計劃所需的成本,更遑論建築成本可能會增加。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答覆議員時證實,在政府曾接觸的所有資訊科技公司之
中,只有盈科同時願意作出投資及承擔涉及發展的風險。他強調,興建數碼港
會令整體香港社會受惠。此外,政府在有需要時亦可出售其在該計劃上的股份
權益,令其他人士或機構亦可藉該計劃受惠。

27.劉慧卿議員對於香港因為在資訊科技的範疇內仍未獲公認為有領先地位,因
此政府有需要為吸引投資而資助進行該計劃這種說法表示質疑。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實在有需要參與其中,以推展該計劃。他亦不認
為現時的處理方式偏離了一貫的做法,並以科學園及工業邨為例,指出該等計
劃的土地也是由政府提供的。他又告知議員,紐約的斯塔騰島衛星電訊港正是
政府與私人機構合資發展的例證,而且很多亞洲國家亦正透過給予經濟上的優
惠,鼓勵發展高科技特區。他更進一步澄清政府並非直接補貼該計劃,原因有
三。第一,政府以撥地方式作出投資,其投資額將會以當時的市場價格釐定;
第二,不論日後在該地所進行的發展項目屬於何種性質,政府當局亦須為該地
提供道路及污水處理系統等必備的基礎建設;第三,政府除可攤分利潤外,更
可無需成本便擁有建成的數碼港部分,並可從中賺取租金收入。

28.至於當局有否計劃令數碼港成為新的旅遊點,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數
碼廣場是數碼港的其中一個項目,其內的主要設施包括產品展示設施、展覽及交
易會場地設施,可用以展示新的資訊科技應用方式和服務,以吸引訪客,情況類
似狄士尼世界內的艾波卡特中心(Epcot Centre)(按:Epcot為the Experimental Prototype
Community of Tomorrow 的簡稱,是狄士尼世界的其中一個景點,意思是"未來世界
的實驗典範")。楊孝華議員認為,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這樣作出比較,未免有
點牽強。

29.在租戶的目標數目方面,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報告,除8家大型公司已簽
署成為主要租戶的意向書外,估計數碼港亦可吸引逾30家大中型公司及100家
小型公司成為租戶。政府當局估計,上述租戶陣容的匯聚效應,將可吸引更多
租戶租用數碼港。事實上,自從當局公布該計劃後,已有很多公司表示有意成
為租戶。關於租金水平方面,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當局會參考區內相
若計劃所收取的租金,以確保所釐定的租金水平具有競爭力。

30.議員關注該計劃對南區交通的影響。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
保證,當局曾就該計劃進行交通影響評估。據他了解,因設於數碼港的辦公室
所增加的交通流量,其行車方向與在正常繁忙時間來往中區的方向剛好相反,
因此該計劃應該不會對該區的交通情況構成不良影響。他補充,當局在過去幾
年進行了多項道路改善工程,同時亦會再進行數項額外的改善計劃,相信該區
的道路網絡應可容納預計增加的交通流量。

31.關於在該計劃下進行的工程是否需要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撥款,資訊科技
及廣播局局長證實,為該計劃在鋼綫灣進行的基礎建設工程,將是唯一需要向
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的工程。

32.至於是否需要就該計劃設立法定組織,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認為無此需要
,但他表示,政府當局正在考慮設立一間由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司,負責管理數
碼港。

33.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