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65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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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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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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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吳清輝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議程項目III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
- 議程項目III及IV
- 署理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
- 陳育德先生
- 署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楊耀聲先生
- 議程項目IV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
- 丁葉燕薇女士
- 署理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 蘇達寬先生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A)
- 麥德偉先生
- 議程項目IV及V
- 電訊管理局總監
- 王錫基先生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E)
- 胡瀚德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4
-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299、335及393/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9月14日舉行的例會及1998年9月25日舉行的兩次特別會議的
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
列事項
- 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及
-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及1998年電視政策檢討。
3.議員又同意,倘若政府當局表明未能在12月份的會議席上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第
2(b)項所載事宜的發展路向定案,事務委員會將以下列兩項討論事項取代第2(b)
項
- 保障互聯網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及
- 確立在電子通訊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III 電影發展基金
(立法會CB(1)342/98-99(01)號文件)
基金金額
4.按照政府當局的計劃,為數1億元的電影發展基金(該基金)將於5年內分期發放,
議員關注這項計劃是否切實可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為
使該基金能夠惠及每一年內所有值得資助的計劃,將會以彈性的方法發放基金撥款。
基金範疇
5.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澄清,該基金的用途並不會限於只撥款給應用先進科技的
計劃,亦會資助有利本地電影業長遠及健康發展的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進
一步指出,政府當局並沒有預先設定哪一類型的計劃可獲得批核撥款,因為電影業
本身對業內情況才最為了解,亦最清楚知悉電影業內哪些範疇應該優先獲得有關方
面的關注、哪些範疇應該優先獲得資助。不過,政府當局經徵詢業界的意見後獲悉
,獲得撥款資助的計劃或應包括煙火技術從業員培訓計劃及有助提升後期製作水平
的計劃。
6.一位議員表示贊成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該基金不應用來資助電影的商業製作,
但他卻同時認為該基金應協助提升電影業整體上的專業地位,從而令個別電影製作
公司較容易取得財務機構的貸款,籌集資金製作電影。
審核申請
7.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報告謂,政府當局在擬定批核申請的準則時,曾經徵詢電
影服務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亦曾經廣泛徵詢電影界的意見。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有
關的準則可以接受。
8.議員察悉,由於要平衡業內不同人士的利益,當局有需要訂明準則,規定申請撥
款的計劃須為"以非牟利性質為主"。不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澄清,儘管有這
項準則,但如果涉及個別電影製作公司的計劃最終能惠及整個電影業,有關計劃的
撥款申請也可能獲得批准。在回應議員有關某類型計劃能否符合申請準則的問題時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每宗申請均須按其本身情況個別考慮,如果他在沒
有具體計劃詳情的情況下指稱某項計劃會否獲得批准,做法並不恰當。
9.若干議員質疑,容許電影服務統籌科向該基金申請撥款是否恰當。他們指出,由
於該基金是由電影服務統籌科負責管理,如該科又可提出撥款申請,可能會有角色
衝突的情況出現。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有需
要採取主動,推行一些有利本地電影業發展的計劃,而電影發展基金正是特別為此
而設立,因此電影服務統籌科亦應獲准向電影發展基金申請撥款。他進一步澄清,
電影服務統籌科只會為該基金提供秘書處服務。再者,鑑於該基金的資助計劃審核
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亦會按照所訂明的準則審核所有撥款申請,因此委員會定會對
電影服務統籌科所提交的申請和其他申請一視同仁。此外,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第
11段所載述的監察機制,亦適用於電影服務統籌科。若干議員雖然不反對電影服務
統籌科有權向該基金申請撥款,但卻指出電影服務統籌科所獲批的撥款金額,不應
佔該基金金額的過大比例,因為這樣會令可供電影界申請的撥款數額減少。
10.若干議員認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身為政府官員,實不應出任審核委員會的
主席,以免令人質疑審核委員會能否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審核各項申請。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他有需要加入審核委員會,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至於
審核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他在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報告,身兼電影服務諮詢委員
會委員身份的4位審核委員會委員為周梁淑怡議員、馬逢國議員、吳思遠先生及吳昊
先生。在審核委員會正式成立後,當局便會任命兩名增選委員,這兩位增選委員亦
會是與電影業息息相關的人士。議員進一步察悉,審核委員會的委員名單是在徵詢
過業界的意見後才擬定的,而且普遍獲得業界接受。
11.議員表示,為確保審核程序公正無私,當局有需要繼續徵詢業界的意見,並須確
保整個審核程序具高透明度,讓業界得知哪些計劃獲得資助。鑑於議員對諮詢工作
及提高透明度的重要性表示關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他察悉議
員的意見,但認為不宜公布個別計劃獲批准的理由。反之,政府當局會與電影服務
諮詢委員會研究,可否擬備一份綜合報告,載述獲資助計劃的名單及其進度。
其他關注事項
12.有議員問及政府當局在確定該基金的運作細節時,有否參考海外地區的成功例子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報告謂,政府當局曾就英國及澳洲的電影基金運
作模式進行研究。議員察悉,該基金的運作模式與這兩個國家類似基金的運作模式
略有不同。例如,澳洲的電影基金可直接撥款資助個別電影的製作。不過,資訊科
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將該基金與海外國家一些類似的基金進行比較時,有需要慎
重考慮兩地對公共開支的概念有何不同之處,兩地的本土情況又有何差別。
13.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政府當局將於1998年11月27日
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向財務委員會提交一項有關成立該基金的撥款申請。一俟
撥款申請獲得批准,政府當局便會舉行研討會,向電影業簡介該基金的範疇及運作
模式。副主席及周梁淑怡議員(兩人亦為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促請議員支持
有關設立該基金的撥款申請,在促進電影業長遠發展的工作上邁出重要的第一步。
IV.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及1998年電視政策檢討 -- 政府當局因應各非政府
機構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回應(包括有關本地接達費事宜)
(立法會CB(1)342/98-99(02)至(05)號文件,以及由一批電訊服務營辦商及有
線電視提交的意見書。該等意見書已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
隨立法會CB(1)463/98-99(02)及(03)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14.主席請議員注意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意見書,並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
於會議開始前不久接獲香港新電訊交來的意見書。主席指示,由於該份意見書約
有26頁,並須與發出意見書的機構澄清若干技術方面的問題,該份意見書將於會
議後送交委員參閱。
(會後補註:按照主席的指示,由香港新電訊提交的意見書於會後隨立法會CB(1)
463/98-99(01)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固定電訊檢討)
開放巿場
15.有關政府當局會否增發本地固定網絡服務(固網)牌照的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
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至今仍未作出確實的決定,但政府當局充分了解有需
要確保固網巿場存在有效的競爭。
16.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該確保所有有意在本地固網巿場作出的投資,均會
為香港帶來裨益。該位議員又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該等投資承諾的進一步資料。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待政府當局就暫停增發固網牌照的問
題作出決定後,便會公布3間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假如政府當局決定將暫停增發固
網牌照的時限延長一段有限時間)或新加入的營辦商(假如政府當局決定增發牌照)
所作出的投資承諾。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表示其仍未能就暫停增發本地固網牌照的問題作出決定
,但卻再次確實表示一俟作出決定,便會公布有關的投資承諾。)
在巿場佔壟斷優勢的問題
17.一位議員表示不贊成在巿場條件未臻成熟的時候便開放巿場,他擔心在不適當
的時候增發牌照,只會分化巿場力量,從而令現時享有巿場優勢的機構的地位更
形鞏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強調,只要巿場上存在有效的競爭,當局又
採取保障競爭的措施加以配合,就是有機構在這樣的情況下藉着提供優良服務而
在巿場上取得優勢,當局也不應視之為問題並懲罰有關機構。電訊管理局總監指
出,3間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在經營的首3年內無法取得超過2%的巿場滲透率,背後
的主要原因有三。首先,裝設網絡基礎設施需時。其次,3間固網營辦商與香港電
訊網絡互連的進度未如理想。第三,按照時間表,本地電話收費要到2001年才完
全達致重新平衡;在此之前,只要本地電話收費繼續低於成本,電話收費水平對
促進競爭仍是毫無助益。
18.至於有何措施處理有機構享有巿場優勢的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
進一步指出,政府當局會提出建議,把現已在固網牌照內訂明的保障競爭措施,
納入《電訊條例》的條文之內,並建議授權電訊管理局局長執行這些措施。議員
進一步察悉,由於有意見認為,政府建議將違反保障競爭規定的罰款額提高10倍
,仍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政府當局現正因應這些意見,考慮違反牌照規定的適
當罰則水平,以及是否需要把所需的權力授予電訊管理局局長,以便其施加更多
不同形式的罰則。
互連及接達
19.有關入屋布線及網絡互連的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報告,政府當
局現正諮詢各固網服務營辦商的意見,以便擬定一套有關第二類互連的業務守則
。政府當局亦計劃制定有關法例,澄清電訊管理局局長的權力,尤其是有關第二
類互連的事宜,以及有關計算該等互連成本的適當方法。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
主席的提問時指出,雖然全港有超過四成的屋苑或屋邨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
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管理,但由於網絡互連的工程是在電話機樓內進行,因此
房委會和房協根本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快網絡互連的速度。
20.議員表示關注本地接達費的擬議水平。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及電訊管
理局總監在回應時重申,政府當局所奉行的政策目的,是要確保有關收費的水平
,既能令繼續在本地投資基礎設施具有一定的商業吸引力,又能令對外電訊服務
供應商(及其客戶)無須支付過高的有關費用。電訊管理局局長正在研究本地接達
費的水平,並會在進行研究時一併考慮迄今所接獲的意見及回應。議員又察悉,
當局會不時檢討向香港電訊支付的全面服務補貼(全面服務補貼是利用本地網絡
提供對外通訊服務的總成本的一個重要部分)及本地接達費。此外,待本地電話
收費重新取得平衡後,全面服務補貼的水平亦會調低。
21. 議員問及,在本地接達費的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政府當局便發牌予對外電訊
服務營辦商是否適合。電訊管理局總監強調,政府當局有需要及早發牌,讓有意
營辦對外電訊服務的供應商有兩至三個月時間做好準備,以便於1999年1月1日投
入服務。他補充說,由於政府當局業已公布有關的政策決定,以便有意營辦服務
的機構作出投資決定,而申請牌照的程序又只需要大約14天便可完成,因此,有
意營辦服務的機構打算在當局訂定本地接達費水平之前還是之後申請有關牌照,
均屬有關機構本身的決定。不過,電訊管理局總監告知議員,當局將於兩至三個
星期內就本地接達費的水平作出決定。
1998年電視政策檢討(電視政策檢討)
開放有線電視網絡
22.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證實,有需要規定有線電視開放其網絡
供其他服務供應商使用,從而促進競爭,原因如下
- 在微波多點分配系統方面,現有頻道是以暫時性質編配給有線電視,
以便有線電視在拓展業務初期能夠以較快的速度鋪設網絡。當局將須
收回這些頻道,以提供其他電訊服務。雖然在18吉赫頻帶與50吉赫頻
帶之間尚有若干頻道可供運用,並可考慮在若干偏遠地區利用這些頻
道,但利用這些頻道代替有線電視網絡並不合乎成本效益,因為這些
備用頻帶的傳送系統效率較低,成本較為高昂,所涉及的建造技術亦
較為複雜。
- 至於利用電纜和電線作為傳送媒介的混合光纖同軸網絡,雖然同一頻
譜可以在同一位置的不同電纜設施上多次重複使用,但這個亦不是理
想的做法,因為需要進行掘路工程,才可裝設不同的電纜設施。
- 政府當局除對上述兩項選擇到底是否切實可行感到懷疑外,另有一點
亦值得注意,就是上述系統只可把廣播頻道傳送至一座建築物的天台
或地下的機械房。住宅大廈最後入屋的引入線由於容量有限,因此仍
然是提供廣播及電訊服務的樽頸所在。有見及此,現時仍有需要規定
有線電視開放其網絡,以解決大廈內電線擠迫的問題。
23.一位議員強調,或許確實有需要規定有線電視開放其寬頻帶網絡,以促進巿
場競爭,但當局同時應該注意一點,就是有線電視的情況與香港電訊的情況截
然不同:香港電訊透過長時間壟斷巿場,已經藉此獲得豐厚的盈利,但有線電
視卻須在過去5年間作出龐大投資,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建立本身的網絡。因此
,為求對有線電視公平起見,當局在訂定其他機構向有線電視支付的互連費用
的水平時,應該倍加審慎。該位議員又請政府當局留意《基本法》有關保護私
有產權的條文,指出有線電視或有可能就當局要求有線電視開放網絡一事提出
訴訟,並請當局注意因此而可能會對開放巿場造成的負面影響。
其他關注事項
24.署理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向議員保證,當局將會審慎研究各界就電
視政策檢討所發表的所有意見,然後才會作出有關此範疇的政策決定。此外,
政府當局也會向公眾人士闡釋,當局在訂定其政策立場時所持的理據。
25.署理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在回答主席的提問時表示,當局將會把所
有關乎廣播服務的法例條文綜合納入《廣播條例草案》之內,預計該條例草案
將於1999至2000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內提交立法會。由於該條例草案內容繁複,
而立法會亦有需要聽取各代表團體的意見,主席促請政府當局盡早提交該條例
草案,以便現屆立法會能夠在其為期兩年的任期內完成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工作。
V 香港電訊的電話收費
(立法會CB(1)447/98-99號文件)
調整收費
26. 議員關注,本地電話線的租用費可能會於1999年增加至90元。電訊管理局
總監在回應時表示,香港電訊尚未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交有關於1999年調整收
費的申請。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保證,在政府當局接獲有關申請後,便會盡
快告知議員。他又進一步向議員闡釋有關增加收費的計劃詳情如下
- 由於對外電訊服務市場將於1999年1月1日起開放,香港電訊預期該公
司在對外電訊服務方面的收入將會減少,以致這方面的收入無法再補
貼出租本地電話線方面的收入。
- 為促進本地固網市場的競爭,固網市場的服務收費應能反映成本。住
宅電話線目前的租用費為每月68.90元,但這個收費水平遠低於每月約
120元的租用服務成本。
- 根據政府與香港電訊於1998年1月20日就提早結束香港國際電訊牌照所
簽訂的架構協議(該協議),解除對香港電訊的價格管制是執行該協議的
先決條件。
27.若干議員認為上述理據並不充分,並要求當局在現時經濟放緩的情況下,押後
增加電話收費的計劃。鑑於香港電訊的市場佔有率仍達98%,開放對外電訊服務市
場到底對其業務帶來甚麼影響,現時尚屬未知之數。這些議員認為,倘香港電訊利
用開放市場作為其調整收費的理據,便不應以同一理由裁員或減薪。他們又認為,
本地電話費應繼續維持在香港電訊所聲稱的成本水平之下,即維持於120元以下,
理由是香港電訊可利用同一本地網絡提供多項增值服務。
28.一位議員質疑,因開放對外電訊服務市場而令國際直撥電話服務收費得以調低
的幅度,是否一如文件所指,足以抵銷本地電話費的增幅有餘。他指出,雖然在全
港的住戶當中,有80%可使用國際直撥電話服務,但並非所有裝有國際直撥電話服
務的用戶均會使用此項服務。按此論據,他進一步建議,在調整本地電話費時,應
該分別考慮裝有國際直撥電話服務及沒有裝設此項服務的用戶。電訊管理局總監在
回應上述建議及其理據時指出,即使本地電話費增加至90元,仍遠遠不足以收回提
供本地電話服務所需的120元成本。因此,向所有用戶增收同一數額的電話費,並非
不公平的做法。此外,國際直撥電話的使用量可能會隨着收費下調而有所增加;長
遠而言,隨着電話網絡的全面互連而引入更多競爭後,本地電話收費亦可能會隨之
而調低。一位議員認為,電訊服務營辦商應有能力選擇向弱勢社群收取較廉宜的電
話費,讓他們只使用一些不可或缺的服務,而其他服務的選擇則較少。電訊管理局
總監察悉這項意見,並同意在接獲此類電話費申請時,詳細考慮上述意見。他又進
一步指出,香港電訊現已按優惠價格為由社會福利署轉介的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
互連
29.議員殷切期望當局確保香港電訊向其他固網服務營辦商作出合理提議,以便在
1999年1月1日之前,將這些固網營辦商達致的第二類互連合計範圍,擴大至接連
最少一半的香港電訊住宅用戶。就此,電訊管理局總監報告謂,儘管只有一家新
的固網服務營辦商接納這項提議,但香港電訊已被視為業已履行其責任,而需要
在機樓進行的工程亦會於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以實踐這項提議。議員察悉
,雖然香港電訊業已因為有關方面決定由電訊管理局局長裁決第二類互連的條款
和條件而申請司法覆核,但也不是沒有可能透過商業途徑解決需要裁決的問題。
與此同時,政府當局正積極與香港電訊及另外兩家新的固網服務營辦商進行蹉商
,希望他們可於兩至3個月內達成互連協議。
就預繳電話費支付利息
30.議員察悉,儘管他們對這方面的問題甚感關注,並曾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資
料,但政府當局並沒有在其討論文件中就此事提供任何資料。
31.一位議員對香港電訊規定用戶須預繳3個月電話費,但卻沒有將有關費用的利
息支付給用戶表示甚為關注,並認為這個做法有欠公允。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
時闡釋,倘香港電訊的用戶與香港電訊簽立一份自動轉帳協議書按月繳費的話,
便無須預繳3個月電話費。由於自動轉帳既可節省行政開支,又可減低拖欠電話費
的機會,因此香港電訊沒有要求以自動轉帳方式繳費的用戶預繳費用。他進一步
表示,當局在衡量香港電訊的財政狀況時,會將預繳收費所產生的利息視為其收
入的一部分,尤其是在釐定應付予該公司的全面服務補貼金額時,當局定會將此
項因素計算在內。倘當局規定香港電訊須終止收取預繳電話費,或規定須就預繳
費用支付利息給用戶,可能會令香港電訊因此而向用戶收取較高的電話費,最終
反會損及用戶的利益。因應該位議員的要求,電訊管理局總監同意提供一份文件
,闡釋該位議員感關注的各項事宜,包括闡述當局如何在過往數年釐定全面服務
補貼金額的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進一步表示,現正擬備一份資料文件,載述有關預繳
電話費的安排,包括闡述當局如何在過往數年釐定全面服務補貼金額的資料
。政府當局期望能盡快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的資料文件。)
32.主席提議,其中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法,是將3個月預繳費用的付款限期定於第
45天,以便雙方均能取得數額相若的有關利息,這樣便能夠確保對用戶及香港電
訊皆公平。另一方面,若干議員建議,香港電訊應仿效其他公用事業的做法,向
用戶收取按金,但把應計利息支付給用戶。
33.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