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2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吳亮星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清輝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C)
蕭如彬先生

議程項目I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E)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議程項目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署署長
劉錦洪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彭瀚志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650/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1月9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9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議員亦同意,倘若在舉行下次會議的時候檢討結
果仍未能全部確定,以致議員未能就整體結果進行討論,政府當局應改為向事
務委員會簡介為應付電訊市場的妨礙競爭行為而制定的立法建議。

(會後補註:1999年2月8日會議的議程其後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予以修訂,以
包括"1998年電影分級制民意調查"。)

3.議員亦同意在事務委員會3月份的會議席上,討論為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而
進行的工作。

III 電子交易的法律架構
(立法會CB(1)709/98-99(01)號文件)

4.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建議就電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構。

立法時間表

5.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現正草擬有關條例草案。政府當局的目標,是
在1999年上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以便在1999年年底制定成為法
例,為即將在2000年下半年推行的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提供法律基礎。

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

6.涂謹申議員關注,假如接受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供"法例規定須提交的資料"會
產生甚麼影響;同時又詢問在這情況下,"法例"一詞是泛指一般法例抑或特指
某一項或某些條例。他認為若"法例"是泛指一般法例,即意味凡法例規定須提
交某些資料時,除非法例另有規定,否則便必然會接納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供的
資料具有與書面紀錄相同的法律效力。由此所引致的影響可以相當深遠,因為
日常大部分交易,例如租賃協議和消費者合約這些比較簡單的合約,都可能沒
有清楚訂明應以何種形式提交所需資料。因此,這些本來十分簡單的日常交易
,就會因須以電子形式取得或提供所需資料而牽涉額外費用,並會把不懂使用
電腦的人士陷於極為不利的處境。因此,涂議員強調必須清楚界定電子紀錄在
法律上得到認可的適用範圍,以顧及對社會各界人士所構成的影響。他亦要求
政府當局以審慎的態度,參考海外地區在處理這問題時所採用的方法。

7.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涂議員的關注時重申擬議法律架構的政策用意
,在於透過該法律架構,賦予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法律效力,從而促進而非窒
礙電子交易的發展,以便在法例規定須以書面提供資料時,以電子紀錄提供資
料亦同樣符合規定。他明確表示,在有關法例生效前所簽訂的合約均不受影響
。至於數碼簽署方面,亦只有經由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數碼證書所作的數碼簽
署才會在法律上獲得認可。他進一步向議員保證,該條例草案會針對涂議員所
提出的關注事項訂有詳細條文,特別是怎樣才算是收訖所需資料。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指出,雖然電子交易的範圍可以頗為廣泛,但一直以來均要求具手
寫簽署的若干文件或交易,則仍然不接受數碼簽署,例如遺囑、匯票、信託聲
明書、設立授權書的各項文書、就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益
而簽訂的合約等。

核證機關

8.關於建議採用盡量少加規管的原則,讓核證機關以自願形式向政府申請認可
而不設立強制性領牌規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由於不同核證機關須
履行不同的保密責任,其中有部分機關只須因應有關界別的特定需要提供服務
,而部分機關則設於香港境外,因此,要透過實施強制性領牌規定,以同一水
平規管所有核證機關,實在並不恰當,而且亦相當困難。為避免對電子貿易的
發展施加不當的限制,設立自願制度是可取的辦法。議員察悉,對於那些因未
得到政府認可而不受建議中的法例條文規管的核證機關來說,該等機關及其用
戶可以普通法原則為依據,提供及獲取核證服務。

9.議員關注本地及國際社會對在香港實行自願制度的信心問題。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建議中的自願制度將會規定,必須公布認可核證機關
的核證工作守則,並須按照國際慣例,容許該等機關為其發出的數碼證書建議
設定一個承擔上限,並闡明就其發出的數碼證書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會超逾
指定的承擔上限。因此,用戶可自行評估個別核證機關的可靠程度,並根據有
關資料作出選擇。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利用由政府營辦的核證服務,這項服務
將由香港郵政署提供。

10.主席建議應透過實行領牌制度,令為市民大眾提供服務的所有核證機關均受
到較大程度的規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這項建議時表示,是否實施
強制性領牌制度,較重要的考慮因素應在於所處理的交易的性質,而不是用戶
的數目。他亦表示為防止有核證機關以不良手法經營,該法律架構會賦權政府
發出業務守則,供所有核證機關遵辦。

11.至於未獲香港認可的海外核證機關在國際貿易中作出的核證如何獲得認可的
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鑑於國際間並沒有就這方面達成任何協議
,慣常的做法是根據商業協議就有關核證的效力作相互承認。由於很多國家的
郵政服務機構現時亦兼營核證服務,香港郵政署現正與這些郵政服務機構聯絡
,商討在核證事宜上作相互承認。然而,只有在有關雙方均對對方的核證工作
守則感滿意,以及雙方在操作上採用共通及開放的標準,以確保可達致互相配
合運作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核證事宜上作相互承認。

12.至於怎樣才算是"可靠程度達至政府認可的水平",以符合資格獲得認可,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主要的考慮因素在於其技術水平及核證工作守則,
例如核證機關在核實證明書申請人的身份時所要求的證明文件的數目及種類,
以及要求申請人以何種形式提交上述文件。此外,認可核證機關亦須聘用獲認
可的電腦保安專業人員,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證機關服務進行審計。

其他關注事項

13.議員關注核證機關管有大量個人或機構資料,有關資料可能會被核證機關濫
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保證,建議的法律架構會載有條文,訂明上
述不良行為屬於刑事罪行,可處以罰款及/或監禁。

14.關於香港郵政署所發揮的作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澄清,郵政署只會是
其中一間核證機關,而資訊科技署則負責向核證機關批出政府認可的資格。

IV政府當局就香港電訊IMS有限公司擬收購香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互
聯網服務有關的業務一事所作的決定

(立法會CB(1)679/98-99號文件)

15.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簡報電訊管理局局長就香港電訊IMS有限公司(香港
電訊IMS)收購香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星光國際網絡)與互聯網服務有關的
業務(該宗交易)所作的決定。議員察悉,電訊管理局局長在決定批准該宗交易
進行時,已向香港電訊IMS施加兩項條件,藉以禁止該公司進行妨礙競爭的行
為,並禁止其收取不公平的交叉補貼。此外,電訊管理局總監亦證實,他已考
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該宗交易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消費者的利益、現有客戶
所享用的服務能否延續及服務質素,同時亦已考慮業內人士及議員的意見。

16.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闡釋批准該宗交易進行的原因時強調,雖然截至1998
年12月1日止,香港電訊IMS與星光國際網絡在撥號接駁互聯網市場上合共佔有
50.8%的市場佔有率,但亦未必會因而造成市場優勢,原因在於兩個重要的因素
,就是進入市場的障礙難度及市場環境。他指出,進入撥號接駁互聯網市場的條
件相當簡易,只需要低廉的開設成本,而且申請牌照的手續簡便,牌照費亦不高
;在這情況下,機構要濫用巿場優勢並非易事。此外,這個市場發展迅速,自1998
年6月至今,增長率已高達40%。鑑於有新的營辦商進軍市場,市場又容許自由
競爭,相信透過該宗交易而取得的50.8%市場佔有率不一定可以維持一段長時間


17.在釐定機構是否享有市場優勢的準則方面,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由於市場
環境瞬息萬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牌照並無載明有關指引。因此,政府當局會
參照為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服務)市場訂定的準則,就是假定若干個巿場優勢
臨界點 具有超過75%市場佔有率的持牌人會被假定為享有市場優勢,除非其能
證實並無其事;具有少於25%市場佔有率的持牌人會被假定為並無享有市場優勢
;佔25%至75%市場佔有率的持牌人,則不受任何假定規限。有意見質疑將臨界
點設定為75%到底是否恰當,因為75%的市場佔有率已相當高,如果有關機構又
以優惠收費等宣傳手法作招徠,便可能令有關營辦商得以盡享優勢,令其競爭對
手無法在市場立足。在這問題上,電訊管理局總監堅持降低臨界點並非恰當的做
法,因為恐怕這樣做反而會對鼓勵競爭行為有損無益。他重申,當局會密切監察
佔25%至75%市場佔有率的營辦商,並會積極就任何被指為不公平的市場行為進
行調查。倘證實有關行為的確妨礙競爭,電訊管理局局長會施加適當的制裁或罰
則。他進一步向議員保證,雖然當局已經施加第15段所提及的兩項條件,但仍會
密切監察該宗交易的情況。

18.主席關注,香港電訊IMS因進行該宗交易而令其客戶人數激增,令香港電訊
IMS得以吸引更多廣告商,從而賺取豐厚的廣告收入;這樣,香港電訊IMS便能
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提供服務,利用低收費妨礙競爭。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指
出,由於所有用戶均可取讀及觀看任何一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所推出的電子廣告
,故此,上述假設未必成立。不過,他補充說,須就每宗個案本身的實際情況作
個別考慮。

19.議員關注,儘管有關牌照已訂明禁止進行交叉補貼的條件,但香港電訊IMS
仍有可能向其母公司香港電訊收取補貼而不為當局所察覺。電訊管理局總監在
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現已就此實施雙重保障措施。首先,香港電訊須每季及每
年就其轄下不同的商務機構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交獨立的帳目。其次,倘接獲
任何投訴,電訊管理局局長會進行詳細調查。此外,香港電訊IMS的互聯網服
務供應商牌照亦規定,其帳目必須與香港電訊的帳目分開。

20.李華明議員詢問,電訊管理局局長是否有足夠資源,就妨礙競爭的行為採取
預防措施。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覆時證實,電訊管理局局長有足夠的資源,應
付妨礙競爭的行為。現時,電訊管理局已在其網站上載有有關保障公平競爭的
指引及資料,並不時就此事進行研究。至於電訊管理局局長目前在採取行動對
付妨礙競爭行為方面所享有的權力,電訊管理局總監解釋,所有互聯網服務供
應商牌照均載有保障競爭的條款,而電訊管理局局長亦可向有關持牌人發出指
示,要求其停止進行妨礙競爭的行為,甚至暫停或撤銷其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
牌照。

21.至於建議修訂《電訊條例》以加強保障競爭措施一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
席助理局長(E)解釋,建議的條例修訂事項可澄清電訊管理局局長就採取各類措
施以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力。此外,政府當局亦會就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
討進行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多份意見書的意見,建議如有機構違反擬在該條例
中加入的鼓勵競爭條文,最高罰款額將會提高至每項違反事項罰款100萬元,
同時亦會建議賦予電訊管理局局長額外權力,以便其採取其他類別的制裁行動
,包括針對妨礙競爭行為作出修正的公開聲明。政府當局計劃於本立法會會期
內將這些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

22.議員關注,以暫停或撤銷營辦商的牌照作為懲罰,可能會有損其用戶的權益
。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保證,電訊管理局局長會詳加考慮消費者的利益,然
後才會作出最後選擇,暫停或撤銷營辦商的牌照。不過,他補充說,以目前的
巿場條件,用戶只須付出低廉的費用便可迅速轉投另一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因此,消費者不大可能因暫停或撤銷營辦商的牌照而受到負面影響。

V 確立在電子通訊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立法會CB(1)709/98-99(02)號文件及已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隨
立法會CB(1)740/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的投影片資料。)

發展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

23.資訊科技署署長利用投影機向議員簡介本港發展中文通用界面的未來路向。
議員察悉,目前以中文進行電子通訊時所面對的關鍵問題,在於編碼標準不一
,而每種編碼標準又各自只收納部分已知的中文字。因此,實在有需要發展一
套開放和共通的中文界面,方便社會各界選擇以中文為通訊媒介的用戶,能以
中文進行電子交易。就此,在國際標準組織的統籌下,香港正與其他政府和機
構緊密合作,發展一套名為ISO10646的國際編碼標準,以單一套通用字集收納
亞洲各種語文的漢字。

24.至於有哪些國家及地區參與上述國際編碼標準計劃,資訊科技署署長報告,
使用漢字的地區,包括香港、台灣、中國大陸、新加坡、日本、韓國及越南,
以及一個名為"Unicode Consortium"的國際貿易組織,均有參與。

25.議員問及,在發展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時如何處理可有不同寫法的漢字
。資訊科技署署長表示,語言學家會根據他們所商定的一套準則,負責決定有
關漢字應採用哪個寫法。就此,羅致光議員建議,考慮到ISO10646國際編碼標
準所收錄的文字有限,香港在決定採用某些中文字的寫法時,應以ISO10646國
際編碼標準版本為準。資訊科技署署長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時指出
,在決定提交哪個版本予國際標準組織時,當局會徵詢法定語文事務署的意見。
資訊科技署署長又補充說,政府當局會在國際標準組織的架構內,積極爭取把所
有香港常用的中文字納入該套國際編碼標準之內。那些不獲納入ISO10646國際
編碼標準的香港特有用字,將以香港自行編定的內碼收納於終端用戶的定義區內


26.至於在日常對話中使用的口語化用字會否納入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之內
,資訊科技署署長證實,這套編碼標準只會收納字典所收錄的書面語用字。

採用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

27.關於適應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的技術細節,資訊科技署署長解釋,只要
把軟件升級便可採用這套國際編碼標準。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亦可能會遇到
一些將軟件由某一版本升級至另一版本時常見的問題,因此有需要利用轉換軟
件,作為不同編碼標準與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之間的橋樑,以便於過渡期間
同時使用這兩套標準。

28.在是否需要訂立法例,以規定所有軟件均採用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的問
題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指出,透過立法措施強制規定採用該套標準,
可能並不適當。不過,她相信,隨着採用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編寫的軟件
不斷發展,自然會有越來越多人自願轉用該套標準。

其他關注事項

29.至於發展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的進度,以及其公布使用的時間能否配合
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資訊科技署署長表示,預計該套標準將於2000年起分期
推出,因此其進度應能配合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推行進度。此外,政府當局
亦會要求將來的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營辦商在其所提供的系統裝設具備使用ISO
10646國際編碼標準的功能,藉以盡量減少為應付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將來
的更新版本而需要對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下的系統作出重大改動。在這段期間
,就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而言,政府當局擬採用香港常用的"大五碼"字庫,輔
以"政府通用字庫"的最新版本。"政府通用字庫"收納了在本港通用但並未納入"
大五碼"字庫內的中文字,以便政府內部以電子形式通訊。至於現時並非使用"
大五碼"字庫的電腦系統,則可利用轉換工具與公共服務電子化系統互通資料


30.在更新"政府通用字庫"方面,資訊科技署署長解釋,該等工作主要涉及擴大
現有的字庫,以收納新造的中文字。這方面的工作亦會向國際標準組織匯報,
以便將新造的中文字納入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之內。他強調,ISO10646國
際編碼標準才是通用標準,"政府通用字庫"只是作為ISO10646標準落實前的一
項過渡安排。

31.議員關注因編碼標準不一所引致的資料互通問題對電子貿易產生的影響。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報告,採用了ISO10646國際編碼標準後,這些問題便會
迎刃而解。

32.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