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29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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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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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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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鍾泰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及IV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B)
- 蔡釧嫻小姐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陳育德先生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 楊耀聲先生
- 議程項目V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D)
- 鄭恩賜先生
- 資訊科技署署長
- 劉錦洪先生
- 議程項目VI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
- 劉吳惠蘭女士
- 廣播處長
- 張敏儀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138/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7月28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鑑於行政長官將於1998年10月7日發表1998年施政報告,議員同意應政府當局提
出的要求,將事務委員會10月份的會議,由1998年10月12日提前至1998年10月10
日上午9時舉行,以聽取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其政策範疇所作的政策簡報。
(會後補註:1998年10月10日的會議其後改於上午8時30分開始。)
III. 在電影製作中使用危險品
(立法會CB(1)173/98-99(01)號文件)
3.對於政府當局為確保電影工作人員在製作電影時能安全使用危險品而建議採取的
新規管制度,議員大致上表示歡迎。然而,一位議員亦殷切期望,該擬議制度能切
合電影業在運作上的需要,以免妨礙其發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在回應這
位議員的意見時報告,政府當局在制訂該擬議制度時,曾研究在美國加州實行的發
牌制度。美國亦實行分級制,規定各級別持牌煙火(特別效果)技術員可負責的特別
效果場面類別。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打算以美國的制度作為本地規管制度的藍本,
並會從美國聘請一位一級煙火(特別效果)技術員和一位退休消防局長,就該規管制
度的各方面事宜提供意見。此外,當局亦會採用學徒制度培育新血。
4.議員亦促請當局,在實行擬議的規管制度時,應確保本地煙火技術員可繼續從事
這個行業。他們又要求當局提供進一步的資料,闡述根據建議中的新制度,培訓一
名一級煙火技術員需要多少時間和費用。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證實,在美國
,一名具備兩年工作經驗的三級煙火技術員,如能通過較高程度的考試,便可申請
高一級的牌照(即二級煙火技術員的牌照)。按此推算,一名三級煙火技術員總共約
需6年時間才可取得一級煙火技術員的資格。然而,香港大部分的特別效果技術員
均經驗豐富,只是香港一直沒有制訂正式的安排,以正式認可及評審這批技術員先
前所取得的訓練和經驗。因此,擬議在香港推行的煙火(特別效果)技術員發牌制度
,便需要顧及香港這方面的發展情況。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計劃在1998年10月中
或10月底,從美國聘請一名一級煙火技術員來港,於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為
本地的技術員提供正式培訓並就其資格進行評核,以便政府當局可於1999年3月左
右,為那些獲評核為符合資格的本地技術員進行臨時註冊。政府當局在審定培訓計
劃的細則,例如課程長短和內容時,亦會諮詢上述來自美國的顧問。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在培訓計劃開展初期承擔培訓費用,但日後或會考
慮收取若干費用。
5.議員詢問,在臨時註冊制度尚未實行之前,當局會採取甚麼臨時措施。影視及娛
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在回答時證實,在這段期間,電影業如要使用煙火及其他危險品
來營造特別效果,必須按照現行規管制度的規定,聘請獲鑛務處處長認可的煙火(特
別效果)技術員從事這項工作。
6.至於本地電影業是否已作好準備,遵守擬議的發牌制度並停止非法使用煙火,影
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報告,政府當局曾與業界詳細討論此事,而業界人士亦支
持設立既切實可行又切合用者需要的規管架構。據他所知,部分電影公司為遵守現
行規管制度的規定,亦願意從海外聘用合資格的煙火技術員來港,由他們負責使用
危險品來營造特別效果場面。
7.至於為實行這個新規管制度而制定法例的時間表,政府當局表示,業已於1998年
9月初從美國聘請一位退休消防局長,就規管架構提供意見。有關的立法建議,可
望於1999至2000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內提交立法會。
IV. 規管透過互聯網傳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立法會CB(1)173/98-99(02)號文件)
現行的規管模式
8.就透過互聯網傳送淫褻及不雅資訊採取法律行動的問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處長明確表示,由於源自海外地區的淫褻資訊不在香港法例的管制範圍內,因此當
局無法就發布這類淫褻資訊採取法律行動。然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B)卻指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正在這方面擔當自我規管的角色。議員察悉,香港互
聯網供應商協會(協會)業已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參照《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該條例)的運作細則和條例所訂定的標準,制定了一套業務指引(該指引)。該套指引
詳細說明協會會員須如何處理透過互聯網傳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包括採取適當措
施,防止互聯網使用者在互聯網上放置或傳送淫褻資訊,或將該類資訊下載至使用
者本身的伺服器或資料庫;並在有需要時封鎖有問題的網址。政府當局補充說,由
於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須採取上述措施,某些有問題的資訊或已由供應商自行刪除。
此外,有關網頁所源自的國家,亦可封鎖有問題的網址。
9.一位議員認為,由於個別資訊供應者及發放者可能以虛假資料進行登記,互聯網
供應商實在難以追查不雅資訊的來源;因此,對於要求協會會員跟進投訴到底是否
可行,他表示有所保留。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在回應時澄清,一直以來,協
會或其會員均可隨時將未能解決或較棘手的個案轉交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
處理,影視處會聯同警方一起採取跟進行動,展開進一步的調查。
10.為遏止有人透過互聯網向青少年發布淫褻資訊的情況,議員認為影視處應採取更
積極的態度,定期檢查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資訊,而不應單靠業界自我規管,以及在
接獲投訴後才加以處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他始終認為,
鑑於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資訊數量龐大,而且網上資訊只會存留一段短時間,要定期
主動規管和監察網上資訊的傳送情況,實在既不可行,亦難有成效。政府當局認為
,政府應把資源集中於處理投訴,以及協助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實行自我規管,這個
工作方向較為明智可取。況且,當局在參考外地的經驗時發現,許多先進國家例如
英國、美國和澳洲,均同樣是採取自我規管的模式。
11.一位議員建議,可以選擇那些在暢銷報章或雜誌刊登廣告的可疑網址進行監察。
對於這項建議,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強調,有需要在進行規管及保障發表自
由兩者之間求取平衡。他指出,政府當局在提醒協會注意某些可疑的色情網頁時必
須小心謹慎,避免令人產生誤解,以為政府意圖干預資訊的自由流通。他進一步表
示,政府將於1998年10月檢討該指引,以評估該指引的成效,屆時可一併考慮有關
改善自行規管模式的任何建議。普遍而言,議員並不同意他的意見,並指出選擇某
些網址進行監察只須動用極少資源,但卻可以顯示政府當局決心取締互聯網上的色
情資訊,因此,選擇性的監察行動是有其必要的。他們亦建議,一旦發現有人在互
聯網上傳送淫褻資訊,應該要求警方而非協會採取行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
長同意在10月進行檢討時,考慮各議員的建議。
12.就此,主席請議員注意,保安局建議制定一項新法例,應付兒童色情物品的問題
。
教育及宣傳
13.關於政府針對防止青少年瀏覽色情網頁而進行的宣傳及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報告,在政府當局積極進行宣傳工作之下
,各主要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現正向訂戶免費提供過濾軟件,並向青少年提供一些特
別服務,利用伺服器過濾不良的網址。他補充說,為鼓勵用戶採用過濾工具,協會
、教育署和影視處已將家庭電腦使用者常用的過濾工具的名單,載列於其網頁內。
議員又察悉,外地的經驗證實,儘管過濾工具不能提供百分百的保障,但仍有一定
的幫助。
14.在教育巿民的工作上,尤其是政府當局如何協助本身不懂得使用電腦的家長,防
止子女透過互聯網閱覽不雅資訊方面,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告知與會者,此
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舉例來說,影視處已就這個議題,為校長、教師、社會工作者
、家長和學生舉辦了多個研討會和講座。教育署正與學校與家庭合作事宜委員會一
同探討如何協助家長在這方面輔導子女。教育署亦已將所需資料納入中學電腦課程
的綱要內。
V.在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資助或規管的非政府機構推行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工作
的進展(立法會CB(1)173/98-99(03)號文件)
政府內部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
15.議員察悉,在政府內的重要電腦系統及內置電腦操控設施的系統當中,有1%未
能在1999年上半年結束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有鑑於此,議員要求當局提供進
一步的資料,闡述其中所涉及的系統、有關延誤的原因及影響,以及為此而制訂的
應變措施。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D)在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這些系
統以內置電腦操控設施的系統為主。其中一個這類系統為漁農處的食物及食水污
染監察系統,但最新的進度報告顯示,該系統可於1999年上半年內完成修正工作
。至於運輸署在政府隧道內裝設的交通管制及監察系統,有關方面業已為該署制
訂應變計劃,將該系統內的計時器回校4年,以避免出現因2000年數位而可能產
生的問題。與此同時,由於政府產業署就政府產業所裝設的屋宇管理系統要到1999
年下半年方可符合2000數位標準,該署亦已開始為該系統制訂應變計劃。
受政府資助及規管的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
16.鑑於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
的電腦系統所進行的聯合測試工作,要到1999年下半年才會進行,一位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作出保證,確保在聯合測試工作中所發現的問題可以及時獲得解決。資訊科
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作出保證,表示現已在財經事務局轄下成立了一個
成員包括財經界、有關規管機構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三方代表的高層督導委員會,
專責監察在財經服務界推行的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計劃,並為涉及資訊交流的電腦
系統進行聯合測試。上述聯合測試工作將於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進行。他又答
允將議員的關注事項轉達有關決策局或機構,並促請各有關決策局及機構確保各項
必要的測試工作能及時進行。
17.一位議員關注受資助醫療機構及私營醫院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度,並認
為不應單靠衛生署監察這些醫療機構如何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而應由更多有關機
構共同參與監察工作。該位議員認為,既然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正為所有公營醫
院統籌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並且正在處理類似的問題,如能讓醫管局參與
上述工作,該局便能提出意見及給予協助。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
雖然在公營機構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擔當整體統籌及
監察的角色,但有關在醫院及醫療機構推行的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卻由衛
生福利局負責統籌及監察,並由衛生署擔任規管機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進一
步表示,衛生署其實一直已在要求受資助的醫療機構及私營醫院調整其儀器及進行
測試。此外,由於若干醫療儀器配備由內置電腦操控的系統,而這些系統在處理日
期方面又完全依賴電腦,因此,這些儀器或會在日後產生操作問題,並因而可能導
致醫療事故。有見及此,機電工程署現正協助醫管局進行測試。
18.主席詢問,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會否要求轄下所有機場系統的承辦商及所有專
營服務機構向其提供資料,闡明其系統是否已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局長在回答主席這項提問時表示,假如有關承辦商及專營服務機構的運作
情況會對新機場的運作構成影響,政府當局會要求機管局在提交其解決2000年數
位問題的工作進度報告時,把涉及這些承辦商和專營服務機構的資料納入報告之
內。
19.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進一步向議員保證,為令政府當局得以及早找出問題,
並預早採取補救行動,政府當局業已加強監察修正工作進度的機制:由1999年1月
起,所有政府機構和提供主要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匯報修正工作進度的次數,均
會由現時每兩個月或每3個月一次,增加至每月一次。應主席所請,政府當局亦同
意就此事項向事務委員會提交進度季報。
(會後補註:經諮詢事務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後,秘書處業已於1998年9月15日致函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載述上述報告應包括的資料詳情。)
私營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
20.至於另一項相關事宜,即私營機構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以及私營機構
到底有沒有認真處理這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與香港生
產力促進局合作,就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進行調查,以評估目前香港處理該
問題的最新情況,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對有關問題有否充分認識,又是否已有充分準
備處理這個問題。他補充說,當局現正聯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透過該局轄下的"Y
2K服務中心",以收回成本的價格提供這方面的支援服務。此外,該中心亦設有名為
"Y2K支援熱線"的電話諮詢服務,並已就此作廣泛宣傳。議員又得悉,除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外,巿場上還有多間電腦顧問公司可以提供修正2000年數位問題的服務。
VI. 其他事項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該守則)
(該守則及有關發表該守則的資料文件,已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在會後經立
法會CB(1)202/98-99號文件送交委員備存。)
21.對於當局未能預早通知事務委員會當局打算提出此議程項目,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局長在解釋時表示,當局已在該守則備妥並可予以公布後率先向議員簡述該守則的
內容。他向議員闡釋擬備該守則的背景資料,並請議員注意,臨時立法會曾於1998
年4月1日的會議席上通過一項有關香港電台編輯自主的議案。
22.廣播處長向議員簡述該守則的重點,並強調該守則只是明文確立香港電台一貫固
有而行之有素的編輯制度,以確保香港電台保持編輯自主、不偏不倚、節目內容確
實無訛及處事公正。她進一步強調,香港電台明白,有需要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使其
編輯自主權;她同時指出,公布該守則有助香港電台提高問責性及增加透明度。
23.一位議員談及清談節目及電話討論節目主持所擔當的角色。廣播處長在回應這位
議員的意見時強調,香港電台亦關注,該台的節目主持有否與觀眾互動,鼓勵參與
者暢所欲言,從而令多方面的觀點得以表達;同時能以公正的態度處理所討論的議
題及來電發表意見的人士。她進一步指出,在制定該守則的過程當中,香港電台曾
經徵詢業內人士及學者的意見,並會一如過往,歡迎各界人士就電話討論節目個別
主持的表現提出批評。議員察悉,除該守則所載列的投訴渠道外,香港電台亦有本
身的內部程序,處理嚴重的行為不檢情況,包括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如調職或降職
等。
24.就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告知議員,香港電台已作出承諾,遵守廣播事務管
理局的節目標準守則,同時亦已設立制度,備存有關投訴和就投訴所採取行動的統
計資料。香港電台亦定期向聽眾評議會及電視節目顧問團提交報告。
25.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一位議員的意見時表示,該守則是一套香港電台的
內部守則。不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歡迎個別廣播機構制定類似的內部守則。
26.若干議員認為,為避免因香港電台高層管理人事變動而出現單方面修改守則內容
的情況,他們認為有需要就守則制訂清晰的修訂程序。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
應時表示,香港電台曾經在內部作廣泛諮詢,同時曾參考多間獲各界認可的公營廣
播機構的行事方式及一般新聞工作原則,再配合香港本身的情況,才完成該守則的
制定工作,因此,對守則作重大或經常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廣播處長補充說,該守
則已涵蓋香港電台職責範圍內的所有事宜,而守則所體現的新聞工作原則亦清晰明
確。她認為,由於香港電台的編輯政策向來行之有素,並獲普羅巿民及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的支持,因此,由香港電台單方面修改守則內容的機會微乎其微。儘管如此
,她同意或有需要修改該守則的技術性細節,但在作出這些修改前,必定會全面諮
詢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澄清該局在這方面所擔當
的角色時補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與香港電台之間的"架構協議"業已清楚釐定兩者
之間的工作關係。雖然廣播處長在保持節目和服務水平,以及監督部門運作方面,
須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負責,但廣播處長是香港電台的總編輯,須對所有編輯決定
負起最終責任。
27.一位議員認為,該守則應該更明確有力地闡述有關消息來源保密的新聞工作原則
,以清楚表明新聞工作人員必須奉行這項原則。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
調,在詮釋該守則時,重點應放在該守則的精神,以及該守則有否奉行不偏不倚和
處事公正的原則,不應只着重其行文用字。
28.一位議員亦關注,假如香港電台管理層與新聞工作者對是否披露從保密來源取得
的資訊持不同意見,新聞消息來源會否獲得適當的保密。廣播處長在回應這位議員
的關注事項時指出,是否披露有關資訊,最終仍視乎有關人士本身的新聞判斷,但
香港電台的管理層仍會竭盡所能,在需要時就這方面提供一般性的意見及法律意見
。
29.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闡釋該守則的性質時表示,該守則是香港電台員工的製
作守則。他強調,當局把守則副本送交議員,僅作參考之用,並非為諮詢意見。如
有需要,政府當局樂意向議員更深入闡述該守則的內容。
30.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