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0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署署長
劉錦洪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基本建設)
狄啟善先生

議程項目III及I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C)
蕭如彬先生

議程項目IV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管理顧問事務)
馮勁先生

議程項目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
劉吳惠蘭女士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黃國樹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426/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0月10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
事項 --

  1.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及

  2. 確立在電子通訊上使用中文的通用界面。

    (會後補註:由於政府當局其後表明未能在上述會議席上向事務委員會簡介
    1998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的結果,因此討論項目(a)由兩項新的討論項目取
    代:"電子交易的法律架構"及"政府當局就香港電訊 IMS 有限公司擬收購香
    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互聯網服務有關的業務一事所作的決定"。非委
    員的議員獲邀出席會議,參與討論前一項討論項目。)

3.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最近提交的《1998年電影檢查( 修訂 )條例草
案》。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在回覆時指出,政府當局曾經承諾改善《電影檢
查條例》的運作,現時所提交的修訂條例草案便是為實踐這項承諾而提出的,當中
並不涉及重大政策改變。因應議員的要求,她同意以書面提供關於該條例草案的進
一步資料,方便議員在1998年12月18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考慮應否為研究
該條例草案而成立法案委員會。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立法會CB(1)648/98-99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4.至於綜合各項廣播法例條文的《廣播條例草案》的立法時間表,議員關注,鑑於
該條例草案內容繁複,當局可否盡早向議員簡介該條例草案各項主要建議的內容,
使立法會在現屆為期兩年的任期內能完成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工作。資訊科技及廣播
局副局長(1)察悉議員的意見並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現正竭盡所能,以期盡快向立
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並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事務委員會匯報進一步的
進展情況。

III 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
(立法會CB(1)603/98-99(01)號文件)

5.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議員察悉財務
委員會將於1998年12月18日的會議席上考慮有關推行第一期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
撥款申請。

市民對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接受程度

6.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匯報,為提高市民對這項計劃的認識,政府當局現正
計劃在1999年展開一連串的宣傳活動,以推廣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舉例說,政府
當局將於1999年3月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香港資訊基建博覽會。

7.議員表示,在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時,由於若干小規模公司尚未裝設採用該項
服務所需的設備,以致小規模公司對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反應並不理想;議員因此
關注市民大眾是否已準備就緒,可以採用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副局長(2)澄清,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與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差異相當大。如要使用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有關用戶必須在購置特定軟件方面作出投資,但公共服務電子
化計劃則採用開放的界面標準,用戶無須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即可透過各種電子渠
道獲得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此外,政府會在適當地點例如公共
圖書館及民政事務處安裝電腦終端機,方便市民使用。

8.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答覆主席的問題時特別指出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具
吸引力之處,並以運輸署為例,解釋巿民如何可以透過這項計劃換領駕駛執照和車
輛牌照,透過電子方式繳付有關費用,而經續期的駕駛執照和車輛牌照則會以掛號
郵件方式寄交申請人。她證實申請人在使用這項服務時無須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因
為政府會負責向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營辦商支付交易費用。

服務表現指標

9.議員關注這項計劃的估計交易量及可從中節省到多少開支,因為兩者都是重要的
服務表現指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雖然政府當局有信心這
項計劃可改善提供公共服務的情況,但現階段實在難以預測有多少用戶會轉而利用
這項計劃來獲取政府的服務。因此,政府當局不會在推出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後隨
即削減以傳統形式提供的服務。不過,政府當局會不斷檢討有關情況,以了解可否
逐步減少以傳統形式提供服務,從而達到節省開支的目的。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估
計在推行這項計劃的首年,理論上應可節省約 500 萬元;若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取
得理想反應並廣為市民採用,日後的節省款項更會穩步增加。因應議員的要求,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同意提供進一步的資料,闡釋文件第25段所述的估計交易
量的計算依據,以及因此而可能節省的款項。然而,她指出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亦
可發揮催化作用,推動電子貿易在香港的發展,因此,倘若電子貿易日後在香港有
所發展,亦可算是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能帶來的好處之一。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立法會CB(1)657/98-99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關於聘用私人營辦商的關注事項

10.楊孝華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計劃批出合約,由私人營辦商自行斥資建立公共服務電
子化計劃所需的資訊基建設施,他因而關注這項計劃能否提供足夠的推動力,吸引
營辦商作出如此龐大的投資。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由於公共
服務電子化計劃的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多種公共服務,因此這項計劃應有極為理想
的發展潛力,足以吸引準營辦商作出投資。政府當局有信心在招標承辦公共服務電
子化計劃時,會得到良好反應。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指出,政府當局曾於
1998年6月至8月期間,邀請業內人士就是否有意營辦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表明意向
,並已接獲共44份意向書,部分意向書更由國際營辦商提交。

11.副主席關注,如聘用私人營辦商進行電子交易,會否在資料的保安和保密方面產
生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在批出服務合約時,會
訂明關於資料保安的各項具體要求。

12.主席建議,為免有任何營辦商可先拔頭籌,率先發展電子貿易,政府當局應把公
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合約批予超過一間營辦商,以確保有合理的競爭。資訊科技及
廣播局副局長(2)在答覆時證實,由於需要設立一個單一界面以便為市民提供綜合服
務,第一期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合約只會批予一間營辦商,合約最初為期5年。

財政影響

13.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在答覆有關這項撥款申請的問題時解釋,現時就推行
第一期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所申請的撥款額,較行政長官在1998年《施政報告》所
公布的 1億7,300萬元為少,因為當局是根據政府不會就這項計劃作出投資的假設而
準備現行的撥款申請建議。她進一步證實,所申請的撥款額亦已包括可能須向準營
辦商支付的款項,例如推行服務的部分開支、購置電腦硬件和軟件的費用等。

14.關於政府就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作出投資的計劃 (若有的話) 方面,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在考慮過各個準營辦商的建議後,將以市民大眾的整
體利益為依歸,考慮應否對這項計劃作出某種形式的投資。議員察悉,若政府當局
決定應就這項計劃作出投資,便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額外撥款,不過一切仍須
視乎招標結果而定。

其他關注事項

15.議員詢問為何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不提供翻查土地註冊及物業交易詳情的服務,
又市民為何只能透過電子方式預約申領身份證的時間,卻不能透過電子方式申領身
份證。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2)指出,土地註冊處現已透過本身的承辦商提供電
子翻查資料服務,因此必須在現有服務合約屆滿後才可加入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
至於申領身份證,申請人所以必須親自前往入境事務處的辦事處辦理手續,是因為
該處職員需要面見申請人,而申請人亦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IV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的"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的整體撥款額
(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隨立法會
CB(1)640/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6.主席指出,上述事項乃應政府當局緊急要求而列入會議議程的。政府當局提出這
項緊急要求,是為了向事務委員會簡介其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的增加撥款建議。
政府當局擬申請撥款,將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總目710電腦化計劃分目A007GX --
新行政工作電腦系統"的整體撥款額( 該項整體撥款 )增加50%,以供1999至2000年度
支用。議員察悉,工務小組委員會將於1998年12月16日的會議席上考慮有關建議,
而財務委員會則定於1999年1月15日的會議席上考慮這項建議。

17.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在闡釋這項增加整體撥款額的建議時表示,當局
有必要申請增撥款項,以應付各決策局及部門為提高效率而在推行電腦化計劃方面
不斷增加的需求、修正不能處理2000年數位的行政工作電腦系統,以及把辦公室自
動化計劃推展至政府42個決策局及部門。

18.關於該項整體撥款所涉及的範圍,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該項整
體撥款只是用以應付每項需費介乎100,001元至 1,000 萬元之間的電腦計劃。至於每
項需費超過1,000萬元的計劃,其費用則在個別分目項下支付,而且每項計劃均必須
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按其實際情況個別批出撥款。政府當局會先行諮詢立法會有關
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就這些重大計劃提出撥款申請。

19.蔡素玉議員認為應根據需要進行電腦化計劃,而不是為求把撥款悉數用罄才推行
這項計劃。這樣可確保不會有部門在購置電腦後只將電腦束諸高閣而不加運用,亦
可確保每個使用電腦的決策局/部門均能購置最新型號的產品,這樣既能減低日後
將電腦升級的需要,同時亦可減少因而導致的開支。政府當局察悉蔡素玉議員的意
見。

V 1998年電視政策檢討
(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為T/C 126/98 in ITBB/B 203/2(98) VII)、立法會
CB(1)624/98-99(01)號文件及一套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隨立法會
CB(1)640/98-99(02)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的投影片資料。)

涉及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有線電視)的政策決定

20.議員關注,有線電視對政府要求其開放其寬頻帶網絡,以便與其他持牌網絡互連
,並交還其現時所使用的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的有關政策決定表示不滿。資訊科
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在回應時作出以下解釋 --

  1. 有關網絡互連的規定載於《電訊條例》第36A、36B和36C條及《電視條例》
    第20B條,而該等條文亦適用於有線電視的寬頻帶網絡。有線電視在推出其
    服務時,亦是藉這項網絡互連的規定而得以進入大廈內鋪設網絡。

  2. 有線電視的牌照清楚訂明,該公司須使用混合光纖同軸電纜網絡提供有線
    電視服務,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只是以暫時性質編配給該公司,以便該
    公司能夠一面鋪設光纖網絡,一面盡早開展其服務。因此,政府當局規定
    該公司須交還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是合理而又合法的要求。此外,上
    述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尚有其他指定用途,而交還微波頻率的限期亦曾
    兩度延遲。

21.對於有線電視指稱上述政策決定抵觸《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楊耀忠議員就此徵
詢法律意見。助理法律顧問 3 在回應時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倘有線電視因該等政
策決定而感到受屈,可申請司法覆核。至於有關政策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主
席及劉慧卿議員均認為,在沒有充足背景資料( 如有關的牌照條款等 )的情況下要求
助理法律顧問3即席給予確實的答覆,或許並不是恰當的做法。

22.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利用投影機向議員簡介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目前及規劃中
的編配情況,以及如何進行網絡互連。他強調,如要引進各項新服務,便必須收回
有線電視的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因為很多免費電視及收費電視服務均使用12.2
至12.5吉赫頻帶之間的頻率。議員進一步察悉,能否與有線電視的電纜網絡互連,
對引進各項新服務甚為重要,因為網絡互連有助解決大廈內線路分配系統容量有限
的問題,亦可減少進行掘路工程的需要。

收回有線電視的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

23.若干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以彈性手法收回有線電視的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
並在有需要時採取分期收回的方法,以免影響有線電視的營運及損害其訂戶的權益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

  1. 政府當局在收回有關頻率時,會採取合情合理的方法,決不會要求該公司即
    時交還有關頻率。反之,政府當局在進行有線電視牌照的中期檢討時,會與
    該公司商討承諾進一步鋪設其光纖電纜網絡,以取代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
    網絡的細節安排。事實上,收回微波多點分配系統頻率的限期已延遲至2001
    年 5 月底,以便有線電視繼續作出投資,擴展其電纜網絡,藉以維持其訂戶
    基礎。此外,有線電視要求使用微波多點分配系統的某些頻率,如18吉赫頻
    帶的頻率,為無法以電纜接連的偏遠地區提供服務的申請,亦會獲政府當局
    積極考慮。

  2. 至於消費者權益方面,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目前透過微波頻率收看有線電
    視的訂戶,只能收看有線電視其中20個頻道,但接駁有線電視光纖電纜網絡
    的訂戶則享有多很多的選擇,可收看36個有線電視頻道。由於有線電視向所
    有訂戶收取劃一的訂戶費用,因此要求該公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轉換
    為全面以光纖網絡傳送,務求對所有訂戶一視同仁是公平的。

  3. 為香港引進有線電視服務,旨在為香港提供一個固定電訊網絡以外的寬頻帶
    網絡,藉以擴展香港的資訊基建。有見及此,鋪設這個網絡的進度實不應受
    到不必要的拖延。

網絡互連

24.至於因未能就網絡互連達成商業協議而須電訊管理局局長介入的個案是否經常出
現,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表示,直至目前為止,只有兩宗此類個案曾轉介予電訊管
理局局長處理。該兩宗個案均涉及未能就互連費的收費水平達成協議,最終由電訊
管理局局長根據《電訊條例》第36A及36B條釐定收費水平。

其他有助引進各項新服務的辦法

25.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1)在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鑑於數碼壓縮技術可令傳
送容量提升 8 倍,因此將信號數碼化可騰出許多頻率供電視服務之用,並有助紓緩
大廈內線路分配系統容量有限的問題,以供新推出和現有的電視及其他多媒體服務
使用。不過,她指出營辦商應主動在數碼技術方面作出投資;在推廣數碼科技的發
展方面,政府當局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分配大廈線路的頻譜時,優先考慮採用數
碼及其他先進科技的服務。

VI 其他事項 -- 香港電訊IMS有限公司(香港電訊IMS)擬收購香港星光國際網絡
有限公司與互聯網服務有關的業務(該宗擬進行的交易)

(立法會CB(1)587/98-99(01)號文件)

26.主席請議員參閱蔡素玉議員於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議案的擬議措辭。蔡素玉議員
建議於會議席上動議這項議案,表明事務委員會反對該宗擬進行的交易。

27.羅致光議員原則上支持該擬議議案,但建議就該議案作出若干修正。他指出,該
議案其中一句指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會無可避免地減低巿場的公平競爭,進以削弱市
民的選擇權利。他建議以"極有可能"取代"無可避免地",以免作出如此大膽的假設。
他又建議將"市民的選擇權利"改為"消費者權益",因為後者似乎較受關注。

28.助理法律顧問 3 在回答主席的提問時指出,立法會各事務委員會的責任是監察政
府政策,故此事務委員會就某一宗個案表明立場可能並不恰當,尤其是當前所討論
的個案基本上是一宗商業交易。不過,事務委員會可自由就政策事宜發表意見,例
如就保障互聯網服務市場有公平競爭的問題發表意見。

29.楊耀忠議員認為,有機構取得大部分市場佔有率是否必然會導致該機構享有市場
支配優勢,繼而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實在值得商榷。他同意事務委員會應避免介入
商業交易。

30.楊孝華議員及丁午壽議員認為,指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會導致有機構享有超過70%
的市場佔有率,並非恰當的說法。楊孝華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應就有關政策提出
意見,而不應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本身發表意見。他進一步指出,自由黨的議員不
贊成透過立法會的正式程序就商業活動提出意見,例如藉着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動議議案而就商業活動發表意見。

31.蔡素玉議員表示,鑑於業內人士對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深表關注,雖然她並不堅持
動議議案,但仍然認為事務委員會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提出整合意見( 若有的話 )是
很重要的。她認為該宗擬進行的交易並非純粹只是一項商業決定,因為該宗交易須
事先獲得電訊管理局局長的同意才可生效。

32.鑑於該宗擬進行的交易影響深遠,議員又未能就該擬議議案達成共識,出席會議
的委員一致同意,主席應代表事務委員會致函電訊管理局局長,反映事務委員會對
此事的關注,並促請電訊管理局局長在決定是否批准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時,詳加考
慮所有有關因素。

    (會後補註:有關此事項的信件在經事務委員會各委員通過後,已於1998年
    12月17日發出。議員其後得悉政府當局就該宗擬進行的交易所作的決定,
    有關這項決定的資料文件隨立法會CB(1)676/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3. 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