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供於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參考的文件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意見綜論
在諮詢期間所收到的回應的撮要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概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就「一九九八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意見
綜論」(下文簡稱「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所收到的意見,並撮述電訊管理局在
同時間就「傳送費安排 - 就電訊管理局局長再三考慮的意見進行業內諮詢」進行的
諮詢工作(下文簡稱「傳送費檢討」)中接獲的回應。此外,我們亦應議員的要求,
在本文件內提供有關世界其他城市發牌予固定電訊服務營辦商的資料。

I.一九九八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意見綜論

背景


2.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發出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進行為
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於同日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及電訊業簡
介有關建議。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
特別會議,聽取業界對諮詢文件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亦曾與有關機構,包
括三家新加入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下文簡稱「固網服務」)持牌機構、有意進軍
固定電訊服務市場的公司和香港電訊用戶協會舉行會議。

3.我們共收到37份意見書,內容撮要現載於附件甲。(意見書(除註明為機密者外)
的影印本備存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辦事處,並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起供公
眾閱覽。) 除就增發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牌照一事已有決定(見本文件第6段)外,
我們尚未就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內的其他建議達成任何結論。現將回應者的意
見分類撮述於下文各段。

暫停增發本地固網服務牌照

4.回應者普遍認為本地固定電訊服務市場需要更有效的競爭,但對於為達到這個
目的,究竟應該延長暫停發出本地固網服務牌照的期限(及規定現時的營辦商承
諾進一步投資),抑或撤消暫停發牌措施以容許更多營辦商加入市場,則意見紛
紜。大多數本地電訊服務營辦商(非指網絡營辦商)、海外電訊機構和電訊用戶,
均認為暫停發牌措施已達到預期目的及應予以撤銷。大多數贊成撤銷暫停發牌
措施的回應者,都同意規定新加入的營辦商必須作出鋪設網絡承諾。消費者委
員會和香港電訊用戶協會均認為政府對開放市場一事宜抱審慎態度,及認為各
營辦商(包括舊有和新加入的營辦商)應對香港市場作出長遠的承擔。

5.在市場上佔有優勢的固網服務持牌機構認為當局應撤銷暫停發牌措施。部分有
意進軍固定電訊服務市場的公司認為,如當局決定撤消暫停發牌措施,社會及經
濟方面均會大為得益,同時表證香港奉行自由貿易政策。不過,三名新固網服務
營辦商均認為當局應延長暫停發牌的年期(香港新電訊要求延至二零零一年,新世
界電話要求延至二零零二年,而和記廣訊則要求延至二零零三年)。它們認為,由
於本地服務收費低於成本,而且保障競爭的措施不足,以致本地市場出現扭曲,
因此我們不能倚賴市場來決定這類營辦商的適當數目。它們又表示由於持續處於
虧蝕狀況,假如當局增發本地固網服務牌照,它們不可能再作進一步投資。其他
回應者則評論三家新固網服務營辦商一直以來所作出的投資偏低。香港大學電訊
研究計劃主任認為,如三家新加入的營辦商對投資所作出的承擔超逾其他有意進
軍市場者所提出的投資建議(如獲接納便會成為投資承擔),則當局或有理由把暫
停發牌的年期稍為延長。政府現正與三家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和有意進軍市場的公
司商討它們的投資建議及擬作出的承擔。

開放對外電訊市場

a) 發牌予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

6.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決定按需求發出對外電訊服務牌照,讓
營辦商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提供服務。政府有必要及早就此作出決定,以便
維持或提升現時對外電訊服務的競爭水平。憑新牌照所提供的服務的質素和成本
架構,皆較回撥服務優勝。現有的幾家固網服務營辦商的牌照已容許這些營辦商
提供此類服務。當局按需求發出對外電訊服務牌照,讓持牌機構由一九九九年一
月一日起投入服務,使32名回撥服務營辦商及其他機構可以在這市場進行競爭。
這亦與我們開放其他對外電訊服務市場,例如回撥服務、虛擬專用網絡服務和傳
真及數據國際專線分銷服務的方式一致。

b) 發牌予對外設施營辦商

7.大多數就這問題發表意見的回應者,均贊成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即按需求發出設施服務牌照,讓持牌機構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投入服務。
不過,三家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其牌照已容許其提供對外設施)則希望在它們建議
延長暫停發出本地固網服務牌照期間(見上文第5段),限制進一步開放對外設施
市場。它們擔心海外營辦商可藉着與遠端的連繫,取得較有利的地位。香港電
訊用戶協會認為,當局可在對外設施牌照內訂立保障競爭的措施,來消除有關
疑慮。

互連及接達

8.對於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建議設立一類新牌照,以提供大廈內置(和屋邨內置)
寬頻網絡,回應者表示審慎歡迎,並認為當局必須規定網絡互連,及按成本計算
互連費。部分回應者則認為這類網絡只會令發牌制度更形複雜,但消費者不會顯
著得益。四家固網服務營辦商均認為上述建議將會損害它們的投資。香港電訊用
戶協會建議,這類牌照不應發給與固網服務營辦商有聯系的公司。新鴻基地產歡
迎上述建議,但強調有關方面應繼續承擔全面服務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可獲得高
質素的固定電訊服務。

9.許多回應者,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均認為電訊服務接達新建和現有大廈及其他
密閉場地的安排應予以改善,並普遍歡迎我們在這方面提出的條例修訂建議。對
於電訊管理局局長有權訂定隧道內電訊服務接駁費的建議,隧道公司表示有所保
留,因為它們視之為干預自由市場機制。關於本地固網服務營辦商的網絡互連問
題,三家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大致上歡迎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條例修訂
建議。另一方面,香港電訊認為隨着競爭加劇,當局應無需要再在這方面作出規
管性質的干預。至於對外電訊服務網絡的互連問題,則載述於下文第13至16段。

就規管事宜修訂《電訊條例》(第106章)

a) 一般意見


10.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第VI章內有關修訂《電訊條例》的建議,主要涉及對電
訊行業作監管的技術條文的修訂,以闡明條例的內容,及使條例更加完備。這方
面的意見必然地具高度技術性,我們正對這些意見加以考慮。

b) 經濟規管

11.有關保障競爭措施的建議(見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第6.14至6.20段)引發多方
面的意見。許多回應者認為,將違反牌照條件的罰款增加十倍的建議,不足以阻
嚇違反保障競爭措施的行為。他們的主要批評是有關罰款的水平並未能充分反映
持牌公司從違反保障競爭措施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在日後對其競爭對手或公眾
所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害。一些回應者留意到,我們建議由於持牌公司違反電訊管
理局局長指令已受到經濟損害的競爭對手或公眾,有權循民事途徑興訟追討賠償
。我們正在進一步考慮違反牌照條件的適當罰則,以及是否需要授權電訊管理局
局長在該等違規情況下可施加更多不同型式的懲罰。若干意見書要求當局加強執
行保障競爭的措施。電訊管理局局長如按照我們所建議者獲得較大的調查權力,
便可更積極地進行調查工作。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作出各種決定(包括徵收罰款的決
定)前,仍會繼續受適當的程序約束。

下一步工作

12.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現正聯同電訊管理局就所接獲的意見進行詳細分析,並就暫
停發出本地固網服務牌照的問題與業界作進一步討論。我們計劃在一九九八年底
就尚未解決的問題公布有關的政策決定。

II.傳送費安排 - 就電訊管理局局長再三考慮的意見
進行業內諮詢(下文簡稱「傳送費檢討」)

背景

13.電訊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發出有關傳送費檢討的諮詢文件,進一步
闡述固定電訊服務諮詢文件第3.4段所載的網絡互連建議。根據建議,對外電訊服
務/設施應與本地固定網絡訂定互連安排,並由電訊管理局局長決定有關安排,以
確保繼續在本地投資基礎設施有一定的商業吸引力,而對外電訊服務供應商(及其
客戶)又無需支付過高的費用。在傳送費檢討的諮詢文件中,電訊管理局建議為部
份線路訂定本地接達費,這項與成本掛鈎的互連費是指利用本地固定網絡提供香
港與其他地方之間通訊服務所須繳付的費用。這些線路將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起面對來自國際專線分銷服務或其他類似服務的競爭。至於其他無須面對競爭的
線路,電訊管理局建議稍為修改現行的傳送費制度。此外,負有全面服務責任的
營辦商(即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將可繼續收取全面服務補貼,現時為每分鐘13.4仙。

14.根據傳送費檢討的諮詢文件,初期的本地接達費將定為每分鐘17.9仙。本地
接達費將由與打出或接聽電話的客戶直接接連的本地固定網絡營辦商收取,理
由是為推動互相競爭的本地固定網絡的發展,鼓勵營辦商提供與客戶直接接連
的電話線,而非提供間接的接達服務。由於本地接達費包括了地區性迴路的成
本,因此由提供地區性迴路的營辦商收取該項費用亦屬合理。本地接達費與成
本掛鈎,並考慮現時投資本地固定網絡的成本,及包括資金成本,以反映在現
時經濟環境下投資本地固定網絡的風險。當局訂定本地接達費水平的原則,是
希望在保持投資及發展本地固定網絡的商業吸引力之同時,避免對國際專線分
銷服務或其他類似服務的消費者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意見

15.電訊管理局就傳送費檢討的諮詢文件共接獲11份來自業界的意見書。業界普遍
贊成就非競爭性線路所作的建議。至於競爭性線路的本地接達費,大多數有意營
辦國際專線分銷的機構及其他並非營辦網絡設施的機構,均認為定價太高。三家
新固網服務營辦商認為,有關安排主要會令市場佔有率達至98%的固有網絡商受
惠。至少有一名固網服務營辦商認為,有關的接達費水平未能完全反映新營辦商
的成本。

下一步工作

16.電訊管理局現正考慮所接獲的意見。電訊管理局局長將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作
出最後決定,以便對外服務營辦商可及時完成業務計劃,並於一九九九年投入服
務。

III. 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在其他城市的發牌情況

17.繼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特別會議
後,議員要求得知有關其他城市(電訊發展情況與香港相若者)的本地固定電訊服務
營辦商的資料。根據有關電訊機關提供的資料及有關刊物的數據,現把情況載於
附件乙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乙

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在其他城市的發牌情況註1

1. 奧克蘭(新西蘭)

1.1Telecom New Zealand是既有的固定網絡經營商。Clear Communications
於一九九一年加入市場。Telecom New Zealand的市場佔有率幾近100%。Clear
Communications在奧克蘭、威靈頓和克賴斯特徹奇(Christchurch)設有約5萬條電
話線。固定網絡經營商的數目並無限制。

1.2 奧克蘭市的人口約為35萬。

2. 吉隆坡(馬來西亞)

2.1獲發牌的本地固定網絡經營商共有六家(TMB,Celcom,Time Telekom,
Binariang,Mutiara及STW)。TMB是市場佔優的經營商,市場佔有率為99%。

2.2 吉隆坡約有人口130萬(一九九七年)。

3. 倫敦(英國)

3.1 倫敦共有七個固定網絡,British Telecom在市場佔有優勢。

3.2 倫敦約有人口790萬(一九九八年)。

4. 紐約市(美國)

4.1按紐約州State Utilities Commission提供的資料,紐約市共有26家經營商獲發
牌提供固定網絡服務,其中11家為設施營辦商。但按美國聯邦通訊局(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所提供的資料,紐約市有14家設施營辦商, 而一
些商貿雜誌則指紐約市共設有九個網絡。

4.2 紐約市的人口約為860萬。

5. 新加坡

5.1 新加坡電訊(Singapore Telecom) 是新加坡唯一的經營商。StarHub已獲發牌由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開始提供服務。新加坡約有人口350萬(一九九八年)。

6. 悉尼(澳洲)

6.1 澳洲的電訊市場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全面開放,共有24家網絡商獲發牌與既有的
國營機構Telstra競爭,Telstra在固定網絡市場的市場佔有率約為99%(一九九八年
)。獲發牌的網絡商所提供的服務,不受任何地域限制。在悉尼,現時有兩個固定
網絡(Telstra及Optus)提供服務。部分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後獲發牌的網絡商有計劃
在悉尼地區經營。

6.2 悉尼的人口約為350萬。

7. 台北(台灣地區)

7.1 中華電訊是台灣地區唯一的經營商。當局將於一九九八年年底前就開放固定網
絡服務市場的政策作最後決定。

7.2 台北約有人口260萬(一九九八年)。

8. 東京(日本)

8.1 根據日本郵政省的資料,東京地區有25家第一類網絡商(即具備網絡設施經營
商),包括在市場佔優勢的國營公司Nippon Telephone and Telegraph (NTT)、
Kokusai Denwa and Densin (KDD)、6家提供城市與城市間的電訊服務及國際
電訊服務的經營商、5家提供衞星傳送服務的公司及12家有線電視網絡經營商
。商貿雜誌則指東京地區只有兩個固定網絡(NTT及Tokyo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8.2 東京約有人口1,200萬(一九九八年)。

9. 多倫多(加拿大)

9.1 商貿雜誌指稱共有四間公司在多倫多提供固定網絡服務(即既有的Bell Canada
及其競爭對手MetroNet Communications、NORTEC及Wispra Tel)。而按加拿大
無線電視及電訊局(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 ) 所提供的官方資料,多倫多現時有兩家固定網絡公司提供服務,而其餘
兩家公司則仍正在敷設網絡。

9.2 多倫多約有人口240萬(一九九八年)。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註1 本文所載列的資料源自從有關電訊機關取得的資料及有關刊物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