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提交討論的文件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電影發展基金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成立電影發展基金事宜,徵詢各議員的意見。

背景

2.行政長官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施政報告中宣布,在一九九九年撥款一億元設立
電影發展基金,協助本港電影業的健康及長遠發展,並增加其競爭力,包括培訓人
才、鼓勵行業採用先進科技及促使從業員更專業化。

建議運作模式

3.經徵詢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建議電影發展基金循以下的模式運作


基金範疇

4.政府設立電影發展基金的目的是要透過撥款資助計劃,達至以下主要的目標:

  1. 提升本地電影業的專業與技術水平;

  2. 提高電影從業員的專業技能;

  3. 鼓勵業界製作更多具創意及多元體裁的電影;

  4. 協助業界掌握及應用先進科技,加強電影的視聽效果;

  5. 激勵業界進一步提高本地電影製作及服務的質素;以及

  6. 改善電影行業的製作及運作環境。
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能達至以上目標才可獲得撥款。

5.在一般情況下,撥款只可用於非經常開支。若申請涉及經常開支(包括薪酬及其
他行政費用等),而申請機構能證明開支直接由申請項目所引起,並只在指定的期
限內需要,或申請項目在一段時限後能自負盈虧,則仍會被考慮。

基金金額

6.電影發展基金的數額為一億港元。若建議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基金會
於一九九九年四月成立。我們建議籌劃基金運作應以五年為期。

基金運作

7.基金將會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電影服務統籌科管理。至於審批申請
方面,我們建議在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之下設立一個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專責
評估撥款申請,並制定撥款資助的條款及條件,而影視處處長會根據資助計劃審
核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批准及發放撥款。建議的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及成員組合,詳列於附件甲

8.我們建議授權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審批不超過一千萬元的申請項目。若申請
項目金額超過一千萬元,則必須獲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同意,然後呈交立法會財
務委員會批核。

9.提交申請無須繳付任何費用,申請者可提交多個申請項目。處理申請的程序,詳
列於附件乙

審批準則

10. 建議的審批準則如下:

  1. 一般來說,申請撥款者必須為從事電影業的機構/協會或相關團體
    ,機構、協會及團體必須在本地註冊,電影服務統籌科亦可向基金
    申請撥款。

  2. 申請項目須有利於本港電影業的整體發展,例如能提高本港電影業
    的競爭能力。

  3. 有關項目必須可以惠及整個電影業,而非只有利於個別私人公司或
    由私人公司組成的聯營企業。

  4. 項目以非牟利性質為主,申請項目若最終能自負盈虧,可作特別考
    慮。

  5. 所獲撥款,不得用以開設公務員職位。

  6. 審核申請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1. 有關項目可為本地電影業帶來的益處;

    2. 是否確有需要推行建議的項目;

    3. 申請機構/團體在技術和項目管理方面的能力;

    4. 建議項目的推行方案是否完備周詳,及推行項目所需時間
      是否合理適中;

    5. 建議的財政預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需要;

    6. 建議項目是否或會否重複其他機構現時所進行的工作;以


    7. 建議項目若涉及經常開支(例如薪酬和其他行政開支),須
      視乎開支所需期限及項目能否在一段時限後自負盈虧。
監察機制

11.獲得撥款的機構需要為每個項目開設獨立帳戶,並定期向電影服務統籌科遞交
進度報告。電影服務統籌科會密切監察獲資助項目的推行進度,以確保有關項目
能按所訂立的時間表推行。若有需要,電影服務統籌科的職員會作定期巡查或視
察。已批核的財政預算、項目範疇及執行時間表若有任何重大變動,必須得到資
助計劃審核委員會批准。影視處處長會於項目完成後,向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及
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呈交項目評估報告。

未來路向

12.我們打算在徵詢各議員的意見後,於十一月二十七日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
撥款。若有關申請獲得通過,我們將會舉辦座談會,向電影從業員詳細解釋基金
的範疇及運作,讓業界能善用這基金。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甲

電影發展基金
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考慮和審核電影發展基金的撥款申請,並制定核准撥款的形式和條款
    ;若申請項目金額超過一千萬元,則須將建議呈交電影服務諮詢委員
    會考慮;

  2. 監察核准項目的推行,並向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滙報;以及

  3. 如有需要,檢討電影發展基金的撥款準則,並向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
    提出建議。
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資助計劃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1.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主席)

  2. 四名電影服務諮詢委員會委員

  3. 兩名增選委員